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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 廉洁以案促改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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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 廉洁以案促改心得体会(9篇)
2023-01-12 22:53:13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2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一

经查,杨淑华在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投标、工程款拨付以及征地手续办理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1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9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系受贿未遂);此外,杨淑华还贪污公款人民币8万余元,挪用公款398万元,另有人民币394万余元、美元2652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20xx年8月25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杨淑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xx年1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为留“后路”,反断了“后路”

——杨淑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钟季执

升迁无望转而谋求“后路”

“几万可以拿,几十万也敢要,几百万也不在话下”

在刚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领导职务时,杨淑华一度有着很强的事业心,对自身的要求也比较严格,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曾作出过一定贡献。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淑华未能做到善始善终。

杨淑华在担任局长的最后几年中,自感升迁无望且面临退休。恰逢这个时候,她看到别人腰缠万贯、挥金如土时,心理逐渐失去了平衡。慢慢地,在杨淑华的眼中,官场成为了一个市场,权力变成了交易的资本,官位当做换取金钱的商品,她开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几万可以拿,几十万也敢要,几百万也不在话下。”杨淑华开始琢磨着为自己找“后路”,将精力放在对金钱的疯狂攫取上,最终把自己推进了违法犯罪的泥沼。2014年,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为感谢杨淑华在三宝镇河滩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送给杨淑华35万元,后者欣然接受。

从在单位报销丈夫出国的费用,到授意造假套取补助;

从挪用公款截留利息,到帮助亲友承建工程自己从中分钱,杨淑华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疯狂敛财,甚至达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

铤而走险大搞“权力寻租”

对有求于己的开发商提出投资分红,并迫使其签订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资源,一些利益主体总想从中分一杯羹,土地领域“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中,对土地征用的条件、征用租用的价格、补偿费用的标准等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如在处理具体的土地事务中,各级政府有很大的决策权,有关决策人员、经办人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公共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杨淑华对有求于己的开发商提出投资分红要求,并迫使其签订合同,以掩盖索取巨额贿赂的事实。

眉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洪雅县从事项目开发时,杨淑华在土地拆迁及征地手续的办理中为该公司提供过帮助。2014年5月,杨淑华在该公司所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中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向该公司总经理易某索要100万元。同年6月至8月间,杨淑华收受易某给予的所谓“分红”款50万元并退得所谓“本金”50万元。

20xx年初,杨淑华为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办理了333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与该公司约定在某房地

产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资分红”600万元,后因案发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储、土地拆迁、土地平整、土地测量、土地规划等由国土部门管理的事项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权。300万的工程,好处费要拿70万,杨淑华正是在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不断地铤而走险,最终轰然倒下。

手段隐蔽多样用心良苦

从以“借用”为名索贿,到授意家族成员出面收受贿赂

在大肆收受、索取贿赂的过程中,杨淑华采取多种隐蔽手段,可谓用心良苦。

20xx年,杨淑华为洪雅某电力公司水电站工程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提供帮助,后将该公司一辆小轿车长期“借用”,直至案发。

除以“借用”为名外,杨淑华还多次授意家族成员出面收受贿赂。

20xx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江某某为感谢杨淑华在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上给予的帮助,按杨淑华授意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价值26万余元的公寓送给其妹妹杨淑珍。20xx年至20xx年期间,杨淑华为侄儿杨勇等人承建洪雅县中保、中山、止戈镇河滩地整理,以及东岳镇多个土地整理工程及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20xx年11月,为感谢杨淑华的“关照”,杨勇按照与杨淑华的事先约定,将付给

杨淑华的200万元“好处费”折算成杨勇名下某企业的60%股份送给杨淑华。

大权独揽缺乏有效监督

管理全凭“一支笔”和“一张嘴”,自己签了说了就算数

杨淑华担任县国土资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时间,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设、土地整理、征地办理等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材料,但都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线,使得其更加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

本案中,权力失去监督,制度形同虚设,是杨淑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监督体制不合理。众多监督主体发挥作用不到位,在本案中,杨淑华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其担任部门“一把手”期间,很多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她往往一个人决定许多重大工作事项,即使研究也是走走过场,或者是先确定后补办手续,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

家长意识强,民主作风差,独断专行,唯利是图,杨淑华将公众赋予的权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办理征地、工程招标、款项拨付和经费管理等方面全凭“一支笔”和“一张嘴”,自己签了、说了就算数。

监督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造成了监督真空,滋生了腐败的土壤。国土资源

局是垂直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监管上衔接不够有效,存在空当。

链接@办案者说:

在查处杨淑华这样的典型案件的同时,我们还应强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更要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官商勾结的制度和监督漏洞。

一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对权力集中岗位的领导干部加大交流力度。严厉打击官商勾结、违规投资入股、权力“期权化”等问题。严格落实重要岗位上的“一把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二要继续开展专项治理,深入推进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及其他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种公共资源的配置,都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结果公示制度,严肃查处破坏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

三要在“治官”的同时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在各领域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将行贿人划入“黑名单”,在法定期限内或永久性禁止其进入市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运用行规、行约、行业标准约束行业行为。

评论:

有效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现象

杨淑华案涉案金额较大、发案环节典型、作案手段隐蔽,是发生在基层国土资源领域中的一个典型案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和矿产作为稀缺资源,社会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着土地和矿产两类稀缺资源,集行政审核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大额资金预算分配权于一身,权力运行的环境复杂、涉及面广、关联度高,牵涉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多个方面,一些个人和单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这个平台进行权力寻租,导致国土资源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目前深入推进的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正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在目前已经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治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一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既是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在杨淑华担任国土资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时间里,虽然有不少反映其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但都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使其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这说明有些单位对举报案件不予重视的现实情况,要么不查,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此,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真进行核实,对

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认真了解,注意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决不姑息迁就。与此同时,应认真剖析研究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强化办案的治本功能,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17部国土资源相关法律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二十多部法律法规与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策法规为补充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以及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迫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应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国土资源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法规,对自由裁量度过大的权力明确行使标准,规范运行程序。如在国土资源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较为集中的招标投标环节,现有的《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较为原则化,对招投标的一些具体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导致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时有发生,需尽快出台相关实施条例,对上述问题予以有效治理。

三要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权力与监督是对立统一的共

同体。杨淑华的违纪违法事实再次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行为,不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自身加强监督,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体会审制、专家论证制等,更需要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群众的监督作用,将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在杨淑华案中,其手中握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公共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从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国土资源领域之所以腐败行为易发多发,有其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只有推进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分解国土资源领域过于集中的权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这一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全国规则统一、程序科学、公开透明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应深化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能够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罗发玉违法违纪案件为各

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作为我,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认识。

一、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毛泽东同志指出: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罗发玉走上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意识的蜕化是内因,也是主要原因。罗发玉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改造。他作为一名系统地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领导干部,自以为学历高,文凭硬,知识面广,阅历丰富,觉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学习了,即便学一点东西,也只是为了武装嘴巴和用做手电照别人,理论与实际工作相脱节。殊不知对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物必自腐而生虫”,这句古训富有很深的哲理。罗发玉的毁灭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一个民族需要一种精神力量,一个人需要有一点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诱-惑所俘(更多

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虏。

2022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二

同志们:我们:

新年初,市委安排我给大家上一堂微党课,其目的是教育和警告大家在新的一年里有权利,履行职务,实际工作,不发生事故。不出事故是下划线。因此,我决定围绕如何预防党员干部的事故,谈谈自己的经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经验。在新的形势下,领导职位越来越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位。摆在每个领导干部面前可能有两条路。是走勤政廉政的坦途,还是在不知不觉中陷入腐败的泥沼?每个领导干部都应该仔细考虑如何在职场保持清洁和廉洁。接下来,我将从两个方面谈谈我的经验和感受。

首先,清算十种账目

现在是市场经济,我们重视的是投资和收益的效率。大家可以进入领导岗位,经历了十年寒窗的苦读,经历了千军过独木桥的竞争,经历了多年的努力,也经历了很多凹凸。总之,我们投入了很多努力,牺牲了很多与家人团聚的时间,有了今天。今天来之不易,要更加珍惜。因此,清算腐败带来的十种账户尤为重要。

第一,政治帐目,名誉扫地,自毁前途。有的官员,即使是最低级的副科级官员,晋升也需要九牛二虎的力量,工作不努力,不到位,上司不承认,人气不好,这些能做到吗?更大的官员不必说明。县一级局长是牛,地市级局长是小牛,省级局长们是成年牛,部长们是丈夫的牛,那是牛。据说国家县级以上的干部不用担心吃穿,鞍前马后有助手。此外,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官至正、副国级,可以说是万人敬仰。事故发生后,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来了,所有过去的努力都支付了东流,没办法花掉了,人去楼上的鸟声,终身刻在耻辱柱上,永远不能翻身。

第二个是家庭账户,妻子离子散了,心累了。每个成功官员的背后都有家庭的支付,摔倒盆栽的家庭不能成为有名的官员。一个人当官,一家人光荣,当官的人为家争光。事故发生后,腐败官员的配偶受到心理负担,舆论的压力,有离家出走的人,也有解除婚姻的人。孩子在学校抬不起头来,就业受到影响,恋爱不顺利,一个人腐败,家庭受到严重冲击可能会影响几代人,这笔帐不容忽视。

第三,名誉帐目,败名裂,落如草寇。贪婪的官员在位时可以提高文字指导江山,也可以转手为云遮雨,其洋洋不是普通人能做到的。发生了事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情况很多,,威风支付东流。记得年轻的副总督落马后,姐姐说:我知道,最好回家种田。官员为了名利,最好回家卖红薯。

第四,经济账户,违法收入,上缴国库。贪污官员没有贪污受贿,没有天酒地,没有钱给收养的恋人,腐败堕落的生活都是用金钱支撑的。发生事故,全部没收违法收入,上缴国库,最后鸡飞蛋打竹篮打水。我市原xxx县委书记不敢花受贿的xx万元钱。一部分钱转移到北京的妻子和妹妹那里,另一部分现金和存折用塑料纸层包装后转移到妻子农村的老家,分别隐藏在树洞、灰内、麦田和粪坑里,最后成为财产保管员最后得到了人的财富。

第五是亲情帐,大家背叛亲戚,互相谴责。这些贪婪的官员在舞台上喊着五六、七大姨妈,情妇七角八角的二奶奶三姨妈都很受欢迎。发生了事故,但是没有人和鞍前后,屁股抬起你的人场,拍你的屁股,每个人都避免不了。很多人害怕着火烧身,推了六二五,扔得很干净。这时,你感到世态凉爽,人情淡薄。你风景的时候,前呼后拥,你落魄的时候,没有人接近。

第六是朋友帐,崩溃分析,树倒鸟散。《中说礼乐》说:利益交往,利益交往,势头交往,势头败落,权力交往,权力失败就放弃。常说得好,人分三六九等。物以类聚集人群,腐败官员的兄弟们,你有势头的时候,他们都是神采飞扬,推杯子像志同道合。事故发生后,就没有永远的朋友了。怀着肚子的兄弟们一夜之间蒸发了人类,没有几个人对你说正义的话,没有几个人在法庭上作证辩论是无罪的,没有人在你发生事故后照顾家人,为你解决了忧虑。

第七,自由帐目,被监禁,空闲的馀生。贪婪的官员在位时,飞檐走壁,似乎消失了。今天在当地,明天在北京,今天在中国,明天在美国。进出大楼的馆子就像进入没有人的境界一样,那种风格谁也敌不过。发生了事故,有可能被留下,从那以后自由地告别。被定罪后,高墙铁网内兴许是你下半场的活动场所,直到鹤西去。关于自由,大家在瘟疫流行期间都有亲身感受,呆在家里,看电视,玩手机,和家人说话,不出门,很多人都觉得受不了,疯了。但是,在监狱的高墙上,条件决不想在家里那么优秀。

第八是健康账户,身心疲惫,负担不起。有些贪婪的官员真的很辛苦,面对人民,下面为自己,不遗余力地旋转,奔走,再加上恋人的骚扰,三宫六院的眉毛来了,身体的透支令人担心。事故发生后,你没有时间关心任何事情。你前后,你成了纪检干部或警察。几天几夜难眠,食无味,消化不良是人生的常事。贪婪的官员向组织告白时说:我经历了一个又一个睡不着的夜晚,精神几乎崩溃了,每天被称为不应该,被称为不应该被称为土地,我咬了自己,掐了自己,身体变成了蓝色,变成了紫色,但是完全不知道疼痛,真的知道什么是生还是死,知道今天,为什么当初呢?

第九,诚实的帐目,被人指出,心情凉爽。官本应该说话算数,发出声音,说到做到,相信人民。但是,贪婪的官员们往往在舞台上说一套,在舞台下做一套。在这个舞台上他说人,舞台上的人说他,被指出直戳脊梁骨。另外,贪婪的官员收到财产不工作,被称为不真实。发生了事故,本人的名誉扫地,家人不能外出,街上的小巷讨论很多,完全没有脸。

第十是历史帐,遗臭万年,落下骂名。一位官员为官员造福,人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面貌更新,史志留下浓笔,记住一生,赞美几代人。发生了事故,历史也记得你,史志也强调你,但绝对不是丰功伟绩的栏目,一定是教训醒来的栏目。

最后,必须遵守纪律来固定底线

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行为和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数党组织和党员身上,但在一些地方和职场,产生了严重的结果。从大的方面来说,在这些地方和单位,党组织的战斗力被削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党群关系受到伤害,和谐、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受到严重影响。从小,无数家庭不再团聚,年迈的父母没有赡养,年轻的孩子没有照顾,家庭和几个人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变化。因此,我们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全党面临的重大紧迫任务,教育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党的纪律意识,努力遵守纪律。

第一,认真学习党的纪律,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加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重要的问题是正确认识党的纪律重要性。每个党员都应该知道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没有党的纪律观念,没有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是合格的党员,也不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几年前,党的纪律观念在一些党员和干部中对一些领导干部感到冷漠,甚至陷入了误解。现在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应该强调铁纪律,改革与认真党纪律对立,党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框架,应该突破,可以通融,提议经济应该活跃,纪律应该束缚这些模糊的认识和错误的思想,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纪律松弛的根源,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清除。共产党员要做好遵纪守法的模范,必须从强化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开始,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第二,以党纪为准绳,严格要求自己。共产党员必须遵守纪律的模范,只有意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身体力量,在日常言行中表现出来,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尤其要有害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恐惧,不是胆小的恐惧,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心底害怕党的纪律,从心底害怕国家的法律法规,用这种恐惧约束自己,遇到可能违反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履薄冰、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恐惧不是谨慎,而是政治上坚定成熟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有些天老板,我次子的姿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都不在意,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落入深渊,其教训不深。在改革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的共产党人经常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各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要警钟长鸣,总是慎重、慎重、慎重,在纪律面前不要超过雷池的一半。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党的纪律来要求自己,才能防止微杜渐,真正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

第三,重言重传,发挥表率的作用。凡事重视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具有鲜明的特,即其平等性。所有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受到党纪国法的制约和监督,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纪律制约的个人用户。严格遵守党纪是每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反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忽视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他自己不做,要求别人不做,他自己做得很好。这种行为对党的纪律建设有很大的杀伤力。因此,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以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领导党的纪律。

第四,要清洁自己,敢于战斗。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对党内的不良现象有着深刻的印象。

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 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领导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

同志们,不断锤炼党性、保持清廉自守、自觉修身立德,是领导干部的终身课题,也是领导干部最起码的本分。希望同志们,对工作要有守土之责,对组织要有感恩之心,对利益要有淡薄之怀,对法制要有敬畏之意,对修身要有勤勉之志,努力做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利于人民的人。

2022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三

以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州院业务处的具体指导帮助下,注重贯彻州院反贪工作要点,加大了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强化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经过全局干警的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办案工作情况

截止5 月30日,我局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1件12人,立案侦查11件12人,其中大案8件9人,大要案比例占立案总数的86%。立案侦查案件中贪污案件1 件1人,贿赂案件6件7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逮捕5件6人,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3件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二、统一思想,实行目标管理

今年年初,我们先后多次召开局、科干警会议,结合年度工作目标,明确任务,统一思想。从而使大家明确了“作为一名反贪干警,完成办案任务就是天职,不办案就是失职的思想”。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办案任务按照数量目标化,具体化,分工到科室,再由科室分工到人,并层层签订了岗位目标责任书,尽而使大家既有思想,又有目标,既有动力,又有压力,对克服畏难情绪,提高业务水平,为树立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信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如反贪局预防科的金千洙、陈哲文,是今年4月刚刚从外单位调入我院反贪局从事反贪工作的。他们在工作中特别注重刻苦钻研自侦工作检察理论知识,能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积极配合科长做好办案工作,在办案中勇于吃苦,加班加点从无怨言,一心扑在办案工作上。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赞扬。再如预防科科长侯东同志,是该科从事反贪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但他从不摆领导资格,带病坚持工作,带领全科干警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初我局在案件线索少,一度打不开局面的情况下,全局干警注重深入管辖区,主动挖掘案件线索。在干警们的不懈努力下,4月至5月间仅用一个月时间一举侦破7起案件,其中大案5起,完成全局办案总数的50%以上。受到大家的一致赞扬。

二、领导重视,克服困难,广开案源渠道,强化办案安全,积极开展办案大会战

1、办案中检察长、主管检察长靠前指挥亲自参与案件的查办工作,力排阻力和干扰,使案件得以顺利查办。为了充分调动全局干警的办案积极性,我院检察长和主管检察长亲自办案,既当指挥员,又当侦查员,与干警吃住一起,加班加点,随时掌握侦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合理策划案件的侦查策略和侦查方向,在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干警排除各种压力和阻力,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同时也充分调动起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2、案源是办案的基础,今年来,我们继续实行五项措施:一是在布置办案任务时,把查找和挖掘案件线索作为重要指标来布置,我们要求每个干警在完成自己办案指标中,必须先从查找案件线索开始,一直到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为止,全面完成办案任务。二是主动与上级院及本院内部刑检、法纪、民行等科室沟通,建立联系线索制度,使其有了线索马上获取;三是继续加强同纪检、监察、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从中获得案件线索;四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发动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五是建立挖掘线索奖励制度。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先后获取案件线索10余件,均进行了初查并立案侦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年初,为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严防犯罪嫌疑人自杀、行凶、逃跑现象的发生,在部署全年工作的同时,我们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到重要日程当中,并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提高认识,进行了以“强化办案安全教育”为目的的集中学习;二是加强管理,进行了以防范“三无”为主题的查摆活动;三是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对提审室、监控室进行了安全维护,并配备了日常应急药品;四是建立了发生责任事故报告制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今年以来,根据州院的部署,我局始终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重点部门犯罪案件及商业贿赂案件摆在反贪工作重中之重。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截止今年5 月30日,全局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件12人。占全年办案任务总数的90%以上。商业贿赂犯罪是今年全国性的打击重点,我院根据“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经验,侧重的选择了医疗卫生系统中存在的贪污贿赂现象,侦破了一起医疗卫生系统中商业贿赂犯罪案,在办案中了解了一些医疗卫生系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1)、医疗卫生系统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集中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销上,多数案件发生在医院、卫生防疫站以及医药公司。涉案人员中医院的院长、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占的比例较大。特别是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环节,更是医药卫生系统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环节。(2)、群体性犯罪比较突出,窝案串案比较多。这些特点在药品的回扣案件方面表现行最突出,常常从医疗单位的领导、科室的负责人到一般的经办人都能涉及到。有一些推销人员为了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得到货款,向医院的院长、药剂科、业务科、财务部门以及一般的临床医生、统方人员等行贿。所以在医疗卫生部门办案,一查就是一大串。如现在我院查办的延边地区某医院的药品回扣的窝案,在一个医院就有40多名医生牵涉到理头,涉及到医院各主要的业务科室,行贿的对象既包括业务科室和财务科室的负责人、医生,还有药局、药库的管理人员、统计员、电脑操作员等一般工作人员,犯罪的群体性在这个案件中表现行非常突出。同时我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突出重点,狠抓以初查为重点的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重点是在初查措施上,做到合理分工、周密计划;在收集证据上,做到秘密出击、获取铁证;在预审工作上,做到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在初查结果上,区分界限、查准定实。二是依法深挖,深入查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注意深挖余罪,根治和惩治犯罪。主要做到三个及时,即依据犯罪事实,及时立案侦查;依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依据法律规定,及时采用适当的法律手段。从而震摄和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全部犯罪事实。深挖中,还特别注意举一反三,顺藤摸瓜,扩大战果。

5、上半年以来,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院党组、市委和上级院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从反腐败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采取多种预防手段,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把市域重点工程建设作为“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来抓,为市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共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5次,新增系统预防1个,专项预防3个,个案预防5件,在市中心设立了大型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宣传牌。

6、今年我院反贪局重点抓好反贪规范化建设,从规范化建设入手,强化案件的动态管理,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跟踪管理,推进侦查基础建设、侦查信息建设、侦查业务建设、以及侦查队伍建设,建立规范化档案和高校管理体制,同时完善规范化办案工作运行机制,推动了我院反贪工作健康平稳的发展。

三、队伍建设情况

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反贪队伍的整体素质。自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以来,我们始终要求干警把教育活动放在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求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开展该项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州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办案工作中努力做到六个坚持:一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反贪工作,忠诚宪法和法律,自觉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努力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二是坚持勤奋学习,努力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本领;三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四是坚持勤奋工作,热爱检察事业,甘于奉献,开拓创新,做出一流的工作业绩;五是坚持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六是坚持“两个务必”,做到为检清廉,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职业道德修养,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2、认真搞好以两法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和办案水平

为了尽快提高反贪干警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一是组织制定业务学习计划,采取自学与辅导学相结合、对口学与研讨学相结合的方法,先后学习了《刑诉法》第—、二编的主要内容;《刑法》第八章;涉及反贪管辖部门的行政法规为办案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引入竞争机制,认真组织和号召反贪于警将已学到的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理论,运用到办案实践中去,指导办案工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在实践中提高素质和水平。通过上述两项工作的开展,反贪全体干警不仅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加强,而且依法办案和公正执法的能力也有了提高。

五、存在的问题

我院反贪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问题:

1、反贪工作案源少、举报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山。对反贪职责、地位作用宣传的不够,致使有些案件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办;

2、在干警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畏难情绪。特别是在查办案件中,如何运用侦查手段、策略突破案件水平还有定的差距。有待于努力和提高。

2022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四

《扭曲的人生——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向我们呈示了原河北市国税局局长李真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丑恶行径。做为一名年青的副市级领导干部,他可以说得上是时代的“幸运儿”,但由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严重扭曲,致使私欲膨眠于是在蜕变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直至走向毁灭。

伴随着录像片字幕的终结,耳边仿佛又敲响了警示的钟声。我因此深深体会到,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如果手中有某种权力和便利,那么在工作和生活中,就难免会遭遇到许多的诱惑和陷阱,要经受得起考验就必须得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要崇尚道德,加强学习。道德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它决定着千部能力的发展方向。李真行为所表现的自私自利、欲壑难填、权钱交易、不择手段正是从政道德沦丧的典型事例。而我们要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就必须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三今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自觉抵御自私自利、以权谋私的错误思想的侵蚀。

二要胸怀大志,追求高远。李真自喻能人,位居高宫,但所思之念无非权力与金钱,所行之事则是肆意敛财、钻营投机。殷鉴不远,不可不察。我以为一名共卢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务必经常做到自重、自市、自警、自励,在经济浪潮中自觉拒绝庸俗、远离浮澡、淡漠物欲、胸怀大志,追求高远,考虑问题从大局出发,办事决策为群众着想,不为金钱左右,不为人情所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工作,为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生。

三要防微杜渐、警钟常鸣。如李真之辈,凡腐化堕落之人,刚开始小贪小贿时,总心存侥幸,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贪得无厌,必将造成理智的决堤和人性的泯灭。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都要彻底丢弃某种侥幸之心,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做了违法乱纪的事,不管手段有多精,职位有多高,都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都必定会葬送自己的前程乃至性命。故此,我们更应以他人覆辙告诫自己,防微杜渐、警钟常鸣,要“堂堂正正做人,千千净净做事”,以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立足于岗位,立足于社会。

第二篇:《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观后感

制度与执行――《细节决定成败》读后感近来管理类书籍开始铺天盖地,反映了国内政府、国企、民企们对管理的认识加强,最初的一本轰动全国的书叫《谁动了我的奶酪》,此书一出,上到处都是奶酪类副产品,什么《谁能动你的奶酪》,《你能动谁的奶酪》,大有将奶酪进行到底的气势。从此以后,出版业发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通俗类管理书籍开始充斥各大书店的书架,彷佛全民开始学习管理,人人都要精通老板和手下之间的推手拳术。汪中求的《细节决定成败》一书是在这样的心情下阅读的,起先很不以为然,但待读完几天后细想,还是很符合中国国情的一本书,不禁为汪中求的良苦用心所感,遂成此文。中国人的性格是随意,老子说,道法自然,又说无为而治。于是,“随意”成为一种风范,大有白衣飘飘,仙风道骨之意。中国人还崇尚“含蓄”,喜欢点到为止,喜欢“让你猜”,记得马三立先生的《逗你玩》名段子里面,一个小孩子把他妈妈气得七窍生烟,估计最后着实挨了几下板子。但在成人的世界,“让你猜”不仅不会挨板子,相反会得到崇敬和敬畏。写到这里,你也许会说,这和《细节决定成败》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太有关系。汪中求先生想来是对中国人的随意、含蓄深有体会,这才以“细节”为药引,下了一剂“良药”。在我看来,全书的关键有两点。第一是制度的建立。第二是制度的执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从汉武帝时代董仲舒独尊儒术以来,孔孟之学便被改造成了中规中矩的儒家学说。而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人们认为儒术成为缠住历史车轮,阻碍前进的破布,便毫不留情地摒弃了它。文革期间,更是将孔孟之学视为牛鬼蛇神加以批斗。80年代以后,经济要发展,要变革,人们的思路要解放,再解放一些。于是,一个错误的观点诞生了,严谨的作风被摒弃。项目上马拍脑袋,还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行事作风。经营管理“以人为本”,以“个别人的思路”为本。因此,回头想想,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中讲究取舍,我们舍弃传统迂腐文化的同时是否也斟酌过了得失呢?人无完人,但我们可以用健全完备的制度去约束人们无度的思想,弥补少数人的失误、大意带来的恶果,避免个人的错误成为全盘皆输的诱因。良好的制度在现今企业的管理中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制度不是一朝建立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有生命力的制度必定是在不断变化的,是在渐进趋向企业发展需要的。制度的建立需要对细节的认识和把握。而制度的执行更需要关注细节。制度由谁来执行,由谁来监督,拿什么来评判是制度错了,还是执行者出了问题?汪中求的书中举了大量的例子,有因细节而成功,有因细节而失败。可是在这些表象的背后,除去机会和巧合,拂弄的命运之手上刻着两个字:“制度”。一个两个例成功或失败的例子说明不了什么,如果一个企业重视制度的建立和修正,并且同样重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的话。相信从大趋势上说,企业是成功的。太多的管理书籍将人们引入歧途,沃而玛的成功决不仅在于山姆。沃尔顿以身作则,省下每一张纸,每一截包装绳。这些企业成功的背后都有着很好的开局理念,要把企业做大做精做好,就要建立强健的、实际、可行的制度。并且,背后有着非常顺畅的监督体系和灵活的制度变更流程。人都是有弱点的,有私念,有目光短浅的时候。成功企业的员工们未必个个对企业绝对忠诚,也未必持有“企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的主人翁意识,最终不过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但制度可以弥补这些人性的弱点,和事实上不可掩饰的“员工和企业之间的距离”。制度的执行需要不折不扣,监督体系需要刚正不阿,需要透明直接。中国画的“留白”在这里不能算做是优点。而细节,只是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执行中应该重点强调的因素罢了。但是,制度本身没有太多东西要说。汪中求先生太明白这点了,因此,另辟蹊径,走“细节”路线,制造出了又一部成功的通俗管理畅销书。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进入7月,天津分公司精心挑选被誉为200

3、2004年影响中国企业的十大财经(经管)图书之一的《细节决定成败》一书分发到企业各主要领导、项目部及机关党支部,组织广大员工学习。作为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活动在分公司范围内再一次掀起了讲认真,讲细节,讲落实的新一轮“创争”热潮。在当今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很多事情往往就输赢在细节之上。特别是施工企业常年与外界人打交道,接触中的一句话、文件上的一个字、施工上的一个线头,都可能导致竞争上的失败。该公司在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中的同时,针对一些干部员工在平时不注重细节的毛病,对症下药,加大学习、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员工深刻理解自己在企业生产中的一个小的失误、坏毛病都有可能导致一个工程的失败,甚至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百分之一的疏忽,就可能导致百分之百的失败”大家在学习《细节决定成败》一书中有了共同的感想,体会到: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重视小事、关注细节,把小事做细、做透,细中见精、小中见大的道理。把读书的心得体会联系到各自工作中去,员工们对那些平时工作中被忽略的小节、见怪不怪的小事,引起了高度重视。时下热销的《细节决定成败》一书提出一个概念:宏伟的战略规划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关键取决于细节的设计与把握,而细节的不等式则意味着1%的错误会导致100%的失败。对此,稳居国内行业霸主多年且图谋世界乳品十强的光明乳业总裁王佳芬显然深有体会。早在7年前,在业内率先与外资合作的光明乳业就开始苛求细节,并开始在公司全面铁腕推行精细化、数字化管理。雅典奥运会,很多人只看到运动员获得的奖牌和荣誉,而忽略了奖牌和荣誉背后的许多细节。其实,比赛中的每一个动作、教练的每一次指导和每一个小的比分对比赛的成败都是至关重要的。中国男篮的外籍主教练哈里斯在中国队与塞黑对比赛的前夜,当别人都安然入睡后,独自一人去图书馆调了新西兰打败塞黑的比赛录象研究,了解了比赛的细节,掌握了取胜的关键。在第二天的比赛中,哈里斯带领下的中国男篮击败了强大的塞黑男篮,首次进入了奥运会八强。可以看出,对对手弱点等若干细节的研究能够影响比赛的成败,点滴的积累将成就成功。但是,我们大多数的人或多或少犯有大而化之、马马虎虎的毛病,社会上“差不多”先生比比皆是,好像、几乎、似乎、将近、大约、大体、大致、大概等等,成了“差不多”先生的常用词。都说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人是没有经历过风雨的年轻一代,相对于我们的祖辈和父辈多了一分毛糙和浮躁。一心只想做大事,而不愿意或者不屑于做小事。但事实上,正如汪中求先生在《细节决定成败》一书所说的:“芸芸众生能做大事的实在太少,多数人的多数情况总还只能做一些具体的事、琐碎的事、单调的事,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大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海尔总裁张瑞敏先生说: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所以,无论做人、做事,都要注重细节,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

第三篇:2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观后感

《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观后感

《扭曲的人生——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向我们呈示了原河北市国税局局长李真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丑恶行径。做为一名年青的领导干部,他可以说得上是时代的“幸运儿”,但由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严重扭曲,致使私欲膨眠于是在蜕变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直至走向毁灭。

伴随着录像片字幕的终结,耳边仿佛又敲响了警示的钟声。我因此深深体会到,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如果手中有某种权力和便利,那么在工作和生活中,就难免会遭遇到许多的诱惑和陷阱,要经受得起考验就必须得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要崇尚道德,加强学习。道德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它决定着千部能力的发展方向。李真行为所表现的自私自利、欲壑难填、权钱交易、不择手段正是从政道德沦丧的典型事例。而我们要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就必须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三今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自觉抵御自私自利、以权谋私的错误思想的侵蚀。

二要胸怀大志,追求高远。李真自喻能人,位居高宫,但所思之念无非权力与金钱,所行之事则是肆意敛财、钻营投机。殷鉴不远,不可不察。我以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务必经常做到自重、自市、自警、自励,在经济浪潮中自觉拒绝庸俗、远离浮澡、淡漠物欲、胸怀大志,追求高远,考虑问题从大局出发,办事决策为群众着

想,不为金钱左右,不为人情所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工作,为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生。三要防微杜渐、警钟常鸣。如李真之辈,凡腐化堕落之人,刚开始小贪小贿时,总心存侥幸,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贪得无厌,必将造成理智的决堤和人性的泯灭。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都要彻底丢弃某种侥幸之心,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做了违法乱纪的事,不管手段有多精,职位有多高,都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都必定会葬送自己的前程乃至性命。故此,我们更应以他人覆辙告诫自己,防微杜渐、警钟常鸣,要“堂堂正正做人,千千净净做事”,以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立足于岗位,立足于社会。

2022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五

他是一个善于学习的人,这使他在上班的第二年即通过了初任检察官考试,并很快成为能够独当一面的侦查能手,多次因能力出众,被省、市检察院抽调参与办理全省、全市大要案件;他是一个勇于探路的人,这使他成为**县人民检察院第一份电子笔录的开创者,第一个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办案的尝试者,第一个在办案中引入测谎仪引导侦查方向的探索者;他是一个不拘常规的人,这使他被战友们称为“怪才”,却被查处对象称为“鬼才”,但官方正式地称他为“复合型人才”。他,就是**县人民检察院最年轻的反贪局副局长——董山。自1997年参加工作以来,他就一直从事反贪工作。十六年来,他与战友们一道立案查办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0余件。先后被省市检察院和县委授予 “先进检察官”、 “优秀政法干警”、“先进工作者”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新形式,新成果

反贪侦查工作是一项极具艰苦且充满挑战的工作。作为反贪战士,常常面对的是那些职务地位高、文化层次高、见多识广、社会关系网庞杂、高智商的职务犯罪分子,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相应的社会知识、敏锐的侦查思路和顽强的斗志。

为适应侦查工作需要,从参加工作开始,他就不放过任何一次学习培训的机会,不断夯实自己的理论功底。做到政治理论和侦查技能学习并重,勤于动笔,善于思考,使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与时俱进,始终走在反贪工作发展要求的前列。但他更注重的是知识在实践中的合理运用。为此,他一方面多向身边的优秀检察官虚心请教,多在专业报刊杂志中吸取营养,另一方面,积极参加典型案件剖析等岗位练兵活动,增强实战能力,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前的模拟演练,集中大家智慧,明晰主攻方向。

在学习中运用,在运用中学习,使他很快便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并多次被省、市检察院抽调办理专案,他在办案过程中撰写的经验信息也多次被上级院转发。第一个会电脑查账、第一个使用电子笔录、第一个运用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诸多的“第一”,让许多干警不由自主发出由衷的敬佩和赞叹,也让他成为大家心目中的学习标杆。

学习给他带来的好处让人惊叹。应用新知识带来办公办案效率的大幅度提升还只是“一碟小菜”,更多地则是在办案中对知识的创造性应用。他在侦查活动中率先引入“微创新”理论,强调通过细微的观察,综合运用的现实比照、逻辑推理等方法,及时确立或改变侦查方向,迅速捕获案件的关键性事实和关键性证据,为突破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他曾经根据在公交车上听到的几句闲话而发现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并一举侦办一起大案;还曾经从犯罪嫌疑人的废纸篓里的一张废纸中发现关键证据;也曾经在不到1秒的时间内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眼里的一丝慌张,力排众议,继续深挖出了隐藏极深的案中案„„

正是由于他的“微创新”理论,使得他在办案中的思路异于常人,飘忽不定,捉摸不透。常常令那些自认为有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手足无措,处处被动。一名被其查获的犯罪嫌疑人事后哀叹地说“栽在这个‘鬼才’的手下我无话可说!”在一次全院的工作交流会上,他说,我的工作经验说起来很简单,那就是:知识就是保障,创新就是力量。

新思路 新格局

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预防减少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目标,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宗旨。如何将三者融合在一起,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需要破解的难题之一。在十余年的反贪生涯中,董山同志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提出了打击、预防、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即每办一起案件,都要到发案单位、人民群众中走访调研,开展一次犯罪预防,努力解决好因职务犯罪而给单位和群众带来各种矛盾和权益损失,切实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一方平安”的良好效果,为检察院的工作开创了一个新的格局。该工作思路得到了省、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并于20xx年在全省检察机关进行了推广。这种办案模式,不是他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他和战友们在办案中逐渐形成并提炼出来的。

近三年,他所带领的办案组共立办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0件,有效缓解和钝化了社会矛盾。

打击犯罪并不是检察机关唯一的目的。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才是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多年来,他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一直注重在工作中同时做好案前、案中、案后预防。经常性到案件易发、多发单位开展预防调研,查找腐败源头,提醒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办案中,认真收集发案的环节和原因,他曾经一口气向一个发案单位领导指出了该单位在管理中存在5个方面薄弱环节,个个都是有理有据,使得该领导惊叹不己;而在案件查办完后,他又坚持做到一案一治理、一案一回访,一案一建议的“三个一”活动,根据犯罪症因特点,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多年来,他所带领的办案组共发出“检察建议”20余份,帮助发案单位及时堵塞犯罪漏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另一方面,通过办案清除由职务犯罪引发的“病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和谐社会,也成为他们办案的一项重要内容。20xx年,在办理城关镇某社区文书李××贪污案时,他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区资产、资源、资金以及国家“村村通”等惠农资金管理中的问题不放松,查明了李××在管理国家“村村通”惠农物资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之后,又乘胜追击,一举挖出该社区书记(已故)勾结开发商私刻公章、伪造国家公文,将社区价值近千万元的门面房转移到各自名下的重大案件。并将被侵吞的财产返还给该村。此案的成功办理,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为此,县委、县政府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县乡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中进行剖析。同年,该案被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xx年精品案件。

新方法 新模式

20xx年以来,在我省检察机关反贪系统内部,有一种新的办案模式,即倒查侦破模式被各院探索运用。而他正是我院这一模式的率先探索者。

调查取证难,是一个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常常因为短时间内无法获取直接证据,使检察官们在办案时举步维艰,甚至陷于被动地位。结果是人民群众有气,办案人员憋气,违纪人员神气,极大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威望,挫伤了干群检举揭发违纪现象的积极性,使得违纪人员逍遥法外,得不到及时的应有处理。为此,各级各地检察官们纷纷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积极在办案中探索着破解这一难题的方法,“位卑未敢忘国忧”,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他同样加入了破解难题的行列。

20xx年5月,刚办结手头案子的他还没歇口气,突然接到市院通知:抽调他作为办案骨干,到市院参加襄阳市某局干部张某、侯某贪污900余万元特大案件的办理。张某原系南漳县某局的业务骨干,精通业务和计算机软件,为此被市局长期借用,该局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支付软件就是在张的指导下开发的,张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技术伙同前台会计侯某贪污巨款。案发前,他精心设计好反侦查的“套路”,抓获时已潜逃近1年。张某到案后,深知罪行重大、难逃法律的严惩,就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拒不认罪。为了打破审讯僵局,他和专案组的同志及时调整思路,一方面请教软件专家,一方面追查赃款去向。在短短一个月里,他和办案组的同志跑遍了湖北、河南、湖南、安徽等十几个城市,行程一万余公里,终于查清了赃款的去向。通过继续深挖,又带出其堂弟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根据上述情况,他马上改变审讯策略,制定出详细的侦查提纲和讯问计划,预设多套方案。审讯中更是察言观色,从嫌疑人言行举止判断掌握其心理活动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张某,安徽淮南的房价又涨了。”他话音刚落,张某心虚了,本认为其在淮南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很安全,是其最后的庇护所,不想也被发现。面对那正义而逼人的目光,张某不得不缴械投降,交待了其与侯某串通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多次作案,贪污9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正是这一案例,成为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他改革侦查模式的契机。是啊,以往办案往往都是先获取直接、正面证据,再来进行讯问取得供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犯罪手法的升级,现在办案很难在短时间内直接获取证据。为此,他全面总结办案经验,深入剖析办案难题,决定创新工作方法,形成倒查侦破模式。即先从查清赃款、赃物等入手,攻破其心理防线,让犯罪分子彻底崩溃,从而查清其犯罪行为。

20xx年5月,在办理**市某医院院长高某涉嫌受贿案时,仅仅只有只言片语的举报线索。他和战友行程数千公里,冒着炎热酷暑,克服了在外地办案的种种困难和阻碍,终于查获了嫌疑人精心隐藏的赃款、赃物,再通过侦查,一路追踪,获取了犯罪直接证据,彻底粉碎了高某的侥幸心理,从而一举侦破这起职务犯罪窝案,立案5件,追缴赃款、赃物300余万元。

从实践到理论,又从理论到实践,他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创新创造的哲学。

人们常说“十年磨一剑”,但他则认为,十年磨一剑太久,我们的侦查工作要根据各种不同情况、不同时期的犯罪特征,随时磨出一把把对付各类型犯罪的新剑,这样才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让各种犯罪分子无所遁行。这,也许就是他善于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内心写照吧!路漫漫其修远兮,经常变化的是他的方法,而永恒不变的则是他对查办职务犯罪、坚定反腐的信念和追求----用智慧谱写出青春绚丽的诗篇!

2022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六

案例贪污受贿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二、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 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三、(本题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二、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二、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2022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七

民生领域发生的贪腐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民众的切身利益,伤害了民众的感情,民众对调查这些领域的问题、查处这些领域的问题干部呼声很高、尤其敏感。办案的经济账值得算,政治账、社会账、民生账更值得算。去年年初,群众举报县供销社政工股股长范学魁,反映其在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对此高度重视,安排精干力量慎密调查。

查出所谓的“穷庙”却发生了小官大贪的问题——范学魁贪污受贿110余万元,通过对范学魁采取“两规”措施调查,深挖出县社保局一系列贪腐串案、窝案。县纪委监察局对这些问题、对这类贪腐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让民众看到了党和政府保障民生的决心,看到了相关机构着力构建清正廉明行政的希望。

一、基本案情

xxx,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浠水县蔡河镇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供销社政工股原股长。2012年年初,纪检检查一室对群众反映的范学魁有关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慎密初查,发现其在帮他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2年3月20日,浠水县纪委监察局对范学魁采取“两规”措施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范学魁在2006年至2012年。

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清泉、华桂等11个供销社324人办理了进入社保,收受他人贿赂1236514元,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进社保工作中贪污公款24800元;县人社局易友、县社保局朱彦、陈建白、陈建平、何军民、县供销社张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6月19日,县纪委监察局对范学魁解除两规措施并依纪依法将其移送浠水县检察院,与此同时,对陈建白等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xx,男,1984年1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浠水县社保局核定股副股长。2012年5月12日,浠水县纪委监察局对朱彦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其在县社保局核定股工作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帮范学魁办理相关人员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从中贪污社保款计128460元和收受贿赂20000元。5月17日,将朱彦移送浠水县检察院,浠水县纪委监察局跟进该案后续调查。

xxx,男,汉族,1961年5月18日出生,浠水县竹瓦镇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县社会保险局稽核股股长。何军民,男,汉族,现年36岁,浠水县竹瓦镇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社会保险局支付股股长兼微机中心主任。陈建平,男,汉族,现年50岁,浠水县团陂镇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副局长。

经查,2006年12月底,浠水县供销社政工股股长范学魁找到当时在县社保局核定股工作的陈建白,并将30人共60万元参保费汇入陈建白帐户。陈建白利用职务之便利,伙同何军民、陈建平二人,采取1988年至1996年不缴费也视同缴费年限、分年度计算少核定缴费等手段截留并贪污社保资金29.1万元,三人各分得9.7万元。

2022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八

反贪污贿赂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以来,中央坚决惩治腐败,以空前的高压态势“打虎扑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呼声十分强烈,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为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开展,根据县人大会的工作安排,我们于4月中下旬对县检察院20xx年以来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县检察院的工作情况汇报,分别走访了县法院、县财政局、国土局和东王集乡,并召开了上述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20xx年以来,县检察院紧紧围绕“整体推动全面发展,创新创优勇争一流”工作思路,依法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努力提升办案效率和效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维护了国家机关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安全,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打击有力,查办案件业绩突出。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工作职能,立足优化政务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着力查办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认真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重点查处卫生、农机、小产权房交易等相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净化了行政执法环境;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专项工作等涉企职务犯罪,优化了企业发展环境,依法维护和规范了我县经济秩序;加大查办惠农政策补贴、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涉农惠民经济犯罪,依法保障了国家“三农”政策和惠民政策的落实。

(二)机制健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县检察院注重推进规范执法行为建设,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能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职务犯罪举报工作,加强对线索的管理和研判,有效防止有案不查和选择性办案。建立健全了以反贪部门为主体,院内多部门协作配合的侦查一体化机制,突破了多起重大案件及窝串案。强化内部制约,规范办案行为,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等规章制度,全方位提升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此同时,检察院坚持惩防并举,注意结合案件查处开展预防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积极发出检察建议。

(三)注重效果,加强惩防能力建设。县检察院能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党的群众路线等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反贪干警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对干警进行定向培训,或邀请专家学者来院进行讲座等方式,提高反贪干警的办案实战能力和水平,坚持走精品化办案之路;不断提升侦查能力和水平,着重提高干警主动收集发现线索能力,精细化初查能力、科学化审讯能力、运用现代科技信息突破案件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县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贪污贿赂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日趋复杂化、隐蔽化。一是犯罪的形式多样化,出现了用购物卡等支付凭证行贿,以交易形式受贿,特定关系人受贿,以“委托理财”为名受贿等新型贿赂犯罪;二是犯罪的手段隐蔽化,体现为采用“化整为零”、“钱物互换”、“长期投资”等手段行贿受贿,给案件的查处定性带来困难。困扰制约反贪工作开展的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二)重点领域反贪工作的力度有待加大。特别对商业贿赂、城镇拆迁、工程建设、涉农惠民等重点领域的查处力度仍需进一步深化。

(三)办案条件和人员素质有待改善、提升。县检察院反贪部门存在人员偏少、侦查手段单一等问题,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检察人员独立调查取证、突破案件能力还较弱,反贪专家型、高层次人才还不够多。

(四)反贪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广大干部群众对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性质、任务了解不多。导致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不高,获取案件线索较少。

三、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反贪工作关系到政治生态和整个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为了更好地开展反贪开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认清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意义。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根本性、基础性的战略举措,锻造坚强领导核心,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提供方向指引和政治保证。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反腐推向深入,公权私权必得厘清,权力边界必得明确,官员必然敬畏权力,遵从政治伦理规则。这时,全社会也终将跳出“官本位”的束缚,寻找到各自的价值实现、放飞梦想的新路径,整个民族必出现价值观和文化品质的大提升,智慧与创造力涌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定能实现。

(二)进一步加大查案力度。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继续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放在中心位置。要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严惩贪污腐败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重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不断净化社会风气。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觉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切实做到依法文明规范办案,努力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

(三)进一步加大预防和宣传工作力度。要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正是反腐败工作的成套制度设计。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是不想腐的防线,制度规章是不能腐的防线,而法律制裁则是不敢腐的防线。只有这三道防线筑得更牢,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性和反贪工作成果的社会宣传,把宣传法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履行检察职责的全过程,注重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多样性、适时性和实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反贪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研究新时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前瞻性的检察建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尽快建立完善职务犯罪危险源点防控机制,全面提高反贪污贿赂社会预防水平。要在依法打击的同时,加强教育,强化监督,结合执法办案,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从源头上进一步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四)进一步优化反贪环境和干警素质。各级领导要带头支持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排除查办案件的干扰,为依法办案提供坚强后盾。有关部门和行业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查案取证工作,完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协作机制,共同形成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支持科技强检建设,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利用科技手段发现犯罪和固定证据的能力。要大力提高反贪干警履职能力和本领,牢固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人权保护、程序正义等执法理念,切实抓好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的选任、培养和使用,锻造一支能打硬仗的反贪专业队伍。

2022贪污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总结九

他是一个善于学习的人,这使他在上班的第二年即通过了初任检察官考试,并很快成为能够独当一面的侦查能手,多次因能力出众,被省、市检察院抽调参与办理全省、全市大要案件;他是一个勇于探路的人,这使他成为**县人民检察院第一份电子笔录的开创者,第一个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办案的尝试者,第一个在办案中引入测谎仪引导侦查方向的探索者;他是一个不拘常规的人,这使他被战友们称为“怪才”,却被查处对象称为“鬼才”,但官方正式地称他为“复合型人才”。他,就是**县人民检察院最年轻的反贪局副局长——董山。自1997年参加工作以来,他就一直从事反贪工作。十六年来,他与战友们一道立案查办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0余件。先后被省市检察院和县委授予 “先进检察官”、 “优秀政法干警”、“先进工作者”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新形式,新成果

反贪侦查工作是一项极具艰苦且充满挑战的工作。作为反贪战士,常常面对的是那些职务地位高、文化层次高、见多识广、社会关系网庞杂、高智商的职务犯罪分子,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相应的社会知识、敏锐的侦查思路和顽强的斗志。

为适应侦查工作需要,从参加工作开始,他就不放过任何一次学习培训的机会,不断夯实自己的理论功底。做到政治理论和侦查技能学习并重,勤于动笔,善于思考,使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与时俱进,始终走在反贪工作发展要求的前列。但他更注重的是知识在实践中的合理运用。为此,他一方面多向身边的优秀检察官虚心请教,多在专业报刊杂志中吸取营养,另一方面,积极参加典型案件剖析等岗位练兵活动,增强实战能力,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前的模拟演练,集中大家智慧,明晰主攻方向。

在学习中运用,在运用中学习,使他很快便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并多次被省、市检察院抽调办理专案,他在办案过程中撰写的经验信息也多次被上级院转发。第一个会电脑查账、第一个使用电子笔录、第一个运用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诸多的“第一”,让许多干警不由自主发出由衷的敬佩和赞叹,也让他成为大家心目中的学习标杆。

学习给他带来的好处让人惊叹。应用新知识带来办公办案效率的大幅度提升还只是“一碟小菜”,更多地则是在办案中对知识的创造性应用。他在侦查活动中率先引入“微创新”理论,强调通过细微的观察,综合运用的现实比照、逻辑推理等方法,及时确立或改变侦查方向,迅速捕获案件的关键性事实和关键性证据,为突破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他曾经根据在公交车上听到的几句闲话而发现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并一举侦办一起大案;还曾经从犯罪嫌疑人的废纸篓里的一张废纸中发现关键证据;也曾经在不到1秒的时间内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眼里的一丝慌张,力排众议,继续深挖出了隐藏极深的案中案„„

正是由于他的“微创新”理论,使得他在办案中的思路异于常人,飘忽不定,捉摸不透。常常令那些自认为有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手足无措,处处被动。一名被其查获的犯罪嫌疑人事后哀叹地说“栽在这个‘鬼才’的手下我无话可说!”在一次全院的工作交流会上,他说,我的工作经验说起来很简单,那就是:知识就是保障,创新就是力量。

新思路 新格局

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预防减少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目标,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宗旨。如何将三者融合在一起,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需要破解的难题之一。在十余年的反贪生涯中,董山同志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提出了打击、预防、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即每办一起案件,都要到发案单位、人民群众中走访调研,开展一次犯罪预防,努力解决好因职务犯罪而给单位和群众带来各种矛盾和权益损失,切实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一方平安”的良好效果,为检察院的工作开创了一个新的格局。该工作思路得到了省、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并于20xx年在全省检察机关进行了推广。这种办案模式,不是他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他和战友们在办案中逐渐形成并提炼出来的。

近三年,他所带领的办案组共立办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0件,有效缓解和钝化了社会矛盾。

打击犯罪并不是检察机关唯一的目的。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才是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多年来,他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一直注重在工作中同时做好案前、案中、案后预防。经常性到案件易发、多发单位开展预防调研,查找腐败源头,提醒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办案中,认真收集发案的环节和原因,他曾经一口气向一个发案单位领导指出了该单位在管理中存在5个方面薄弱环节,个个都是有理有据,使得该领导惊叹不己;而在案件查办完后,他又坚持做到一案一治理、一案一回访,一案一建议的“三个一”活动,根据犯罪症因特点,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多年来,他所带领的办案组共发出“检察建议”20余份,帮助发案单位及时堵塞犯罪漏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另一方面,通过办案清除由职务犯罪引发的“病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和谐社会,也成为他们办案的一项重要内容。20xx年,在办理城关镇某社区文书李××贪污案时,他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区资产、资源、资金以及国家“村村通”等惠农资金管理中的问题不放松,查明了李××在管理国家“村村通”惠农物资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之后,又乘胜追击,一举挖出该社区书记(已故)勾结开发商私刻公章、伪造国家公文,将社区价值近千万元的门面房转移到各自名下的重大案件。并将被侵吞的财产返还给该村。此案的成功办理,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为此,县委、县政府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县乡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中进行剖析。同年,该案被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xx年精品案件。

新方法 新模式

20xx年以来,在我省检察机关反贪系统内部,有一种新的办案模式,即倒查侦破模式被各院探索运用。而他正是我院这一模式的率先探索者。

调查取证难,是一个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常常因为短时间内无法获取直接证据,使检察官们在办案时举步维艰,甚至陷于被动地位。结果是人民群众有气,办案人员憋气,违纪人员神气,极大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威望,挫伤了干群检举揭发违纪现象的积极性,使得违纪人员逍遥法外,得不到及时的应有处理。为此,各级各地检察官们纷纷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积极在办案中探索着破解这一难题的方法,“位卑未敢忘国忧”,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他同样加入了破解难题的行列。

20xx年5月,刚办结手头案子的他还没歇口气,突然接到市院通知:抽调他作为办案骨干,到市院参加襄阳市某局干部张某、侯某贪污900余万元特大案件的办理。张某原系南漳县某局的业务骨干,精通业务和计算机软件,为此被市局长期借用,该局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支付软件就是在张的指导下开发的,张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技术伙同前台会计侯某贪污巨款。案发前,他精心设计好反侦查的“套路”,抓获时已潜逃近1年。张某到案后,深知罪行重大、难逃法律的严惩,就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拒不认罪。为了打破审讯僵局,他和专案组的同志及时调整思路,一方面请教软件专家,一方面追查赃款去向。在短短一个月里,他和办案组的同志跑遍了湖北、河南、湖南、安徽等十几个城市,行程一万余公里,终于查清了赃款的去向。通过继续深挖,又带出其堂弟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根据上述情况,他马上改变审讯策略,制定出详细的侦查提纲和讯问计划,预设多套方案。审讯中更是察言观色,从嫌疑人言行举止判断掌握其心理活动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张某,安徽淮南的房价又涨了。”他话音刚落,张某心虚了,本认为其在淮南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很安全,是其最后的庇护所,不想也被发现。面对那正义而逼人的目光,张某不得不缴械投降,交待了其与侯某串通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多次作案,贪污9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正是这一案例,成为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他改革侦查模式的契机。是啊,以往办案往往都是先获取直接、正面证据,再来进行讯问取得供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犯罪手法的升级,现在办案很难在短时间内直接获取证据。为此,他全面总结办案经验,深入剖析办案难题,决定创新工作方法,形成倒查侦破模式。即先从查清赃款、赃物等入手,攻破其心理防线,让犯罪分子彻底崩溃,从而查清其犯罪行为。

20xx年5月,在办理**市某医院院长高某涉嫌受贿案时,仅仅只有只言片语的举报线索。他和战友行程数千公里,冒着炎热酷暑,克服了在外地办案的种种困难和阻碍,终于查获了嫌疑人精心隐藏的赃款、赃物,再通过侦查,一路追踪,获取了犯罪直接证据,彻底粉碎了高某的侥幸心理,从而一举侦破这起职务犯罪窝案,立案5件,追缴赃款、赃物300余万元。

从实践到理论,又从理论到实践,他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创新创造的哲学。

人们常说“十年磨一剑”,但他则认为,十年磨一剑太久,我们的侦查工作要根据各种不同情况、不同时期的犯罪特征,随时磨出一把把对付各类型犯罪的新剑,这样才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让各种犯罪分子无所遁行。这,也许就是他善于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内心写照吧!路漫漫其修远兮,经常变化的是他的方法,而永恒不变的则是他对查办职务犯罪、坚定反腐的信念和追求----用智慧谱写出青春绚丽的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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