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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活动心得体会百度文库和方法 种植实践活动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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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活动心得体会百度文库和方法 种植实践活动心得体会(2篇)
2023-01-13 02:18:13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种植活动心得体会百度文库和方法一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 苗木基地的苗木进行种植。经双方商定,签订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种植范围; ,约35亩

工程期限:本工程工期为壹个月,

二 承包形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养护管理的形式由乙方组织施工。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图纸

3、工程量清单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 苗木规格价格及合同总价

五 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用绿化材料应符合指定的品种和规格

2. 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绿化的养护管理,苗木成活率保证达到100%

六 付款方式

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2、工程付款: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 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预付30万作为预付款,于20xx年11月23日之前付清。

(2) 施工完毕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0%

(3) 结算总价的10%将作为工程养护金,质保金完工后壹年内一次性付清

七 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临时用房,提供水电,保证施工正常运行;

2.甲方协调、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不可预见问题

3. 乙方负责按进度施工,工程量变更向甲方通报情况,按甲方的总体安排如期优质量完成工程任务;

4. 乙方负责派项目经理对工程实施全面负责。

八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二)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造成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需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总工期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

2,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须无偿返工直至达到合格。

九 合同生效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份,甲乙双方各 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种植活动心得体会百度文库和方法二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4〕13号)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国税发〔2004〕13号)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税发[1999]44号)

(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第186号)

(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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