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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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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汇总8篇)
2023-11-23 05:31:18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在实践过程中对自己的经历、感受、思考和体验的总结与反思,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通过总结和分享,可以使我们更加成熟和进步。在总结中不仅要提及事实和结果,还要反思过程及其对自己的影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实例,希望能给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药品安全问题频频被曝光,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为了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药品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药品管理条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理解到了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并通过实施条例所获得的经验也是值得总结和分享的。

首先,药品管理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药品管理属于一项战略任务,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在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可控。同时,销售单位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库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避免低价劣质药品的流入市场。条例的制定为各方明确了责任,使药品管理工作有了更有力的依据。

其次,药品管理条例倡导了药品审批制度改革。旧的审批制度存在审批周期长、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高效药品的上市时间较晚。药品管理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改革,提出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药品审批的权力下放到省级药监部门,加快了审批进程。同时,条例中还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五年有效期,并明确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要求。这一改革为药品审批提供了更加简便、高效的方式,有助于满足群众对药品需求的时效性。

第三,药品管理条例注重了药品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药品信息公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使消费者能够了解药品的生产企业、适应病症、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药品的生产情况、药品的质量标准和适应病症等信息。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向患者公开所使用的药品的相关信息。这一举措增加了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药品的了解和选择能力,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药品管理条例强调了药品质量和效果的监管。药品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其质量和效果的监管至关重要。条例明确规定了药品质量监控和危害药品的禁止使用,加强了对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质量标准和临床试验管理要求,规范了药品企业的行为。这为保障用药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可靠的药品保障。

最后,药品管理条例提出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制度。药品的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或意外情况,及时监测和报告不良反应对于排查药品不良事件、保障用药安全至关重要。条例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不良反应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药品安全。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尽早发现和解决药品的安全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

总之,药品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我国的药品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条例的实施,各方责任更加明确,药品审批制度更加高效,药品信息公开更加透明,药品质量监管更加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更加完善。这些经验对于未来的药品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们相信,在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药品管理的水平必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作为一名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现金管理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理解。为了规范和提高现金管理水平,我参与了公司制定和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现金管理条例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首先,制定现金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现金是企业运作的血液,也是最容易被损失的资产之一。通过制定严格的现金管理条例,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例如,我们制定了严格的现金收付流程,明确规定了每一笔资金的申请、审批、核准和报销程序,防止现金流程中的内外部欺诈和失误。同时,公司明确规定了内部人员对现金的操作权限和职责,避免漏洞被利用,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其次,现金管理条例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也有着很大的帮助。有效的现金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闲置和浪费,提高了使用资金的效率。通过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我们确保了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和价值。此外,制定了现金管理条例还可以明确资金的用途和方向,使公司的资金投资更加明确和有针对性,提高了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报率。

再次,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可以促进公司内部的沟通和协作。在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过程中,不仅要求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沟通,还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业务需求和预算计划,有针对性地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同时,现金管理条例的执行也规范了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的关系,减少了资金使用不明确和不当的情况,增强了公司内部的和谐与协作。

另外,现金管理条例的制定还可以加强对外部财务风险的控制和应对。通过制定明确的现金管理条例,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和经济的变化,及时调整资金管理策略以应对外部的财务风险。例如,通过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和进行预算规划,我们可以对公司的资金流动和预算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因市场波动而给公司带来的财务风险。同时,现金管理条例的制定也明确了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机制,使公司在面临财务风险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现金管理条例的执行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当前,我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全面了解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各个部门要增强现金管理的责任感,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确保现金管理的顺利进行。同时,财务部门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对现金管理条例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推动现金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总之,现金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规范的管理框架,可以有效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并加强对外部财务风险的控制和应对。在现实的工作中,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现金管理条例,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现金管理的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地图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制定合理的地图管理条例,对于规范地图生产、使用、传播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地图工作从业者,在学习《地图管理条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这一点。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谈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了解地图的基本定义。地图是一种以图形和标识符号形式表达地形、地貌、天气、交通、水文、地理位置等地理信息要素的文化、科学及工程产品。掌握地图的基本定义,有利于更好的理解和精准应用地图管理条例。

第二,加强地图生产管理。地图生产是地图工作的核心领域,生产的质量和准确度直接关系到地图使用的效果和评价。《地图管理条例》规定要加强地图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防止虚假地图和侵权地图的制作和传播。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对资料来源、精度等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提高地图的可信度和可用性。

第三,规范地图使用。地图的使用是地图管理的重要环节。《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地图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和隐私等个人权益,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地图使用监管,建立相关的安全保密和隐私保护制度,应用地图不应违背社会和谐、个人尊严等准则。

第四,完善地图传播管理。地图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传播对于文化的交流、资讯的传递和技术的应用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在地图传播中,要尊重知识产权、平等交流、公平竞争、保障隐私和个人权益。加强地图传播的监管和管理,建立相关的传播机制和行业规范。

第五,推进地图管理的现代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地图工作也应实现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地图管理条例》规定,要大力推进地图管理的现代化,加快数字地图、网络地图、移动地图等技术的应用,推动地图管理向数字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这一条目标不仅符合当前社会的科技发展趋势,也为地图工作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综上所述,《地图管理条例》无论从地图生产到传播,涵盖了地图工作的各个环节,对于地图工作从业者而言,了解该法律法规,强化相关管理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地图工作的健康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此为指南,努力创新,为地图事业发展尽一份力量。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电影是一种流行的文化娱乐形式,深受人们的喜爱。然而,电影行业也需要管理条例来保证其有序发展。最近,我学习了电影管理条例并深受启发。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电影管理条例强调文化传承。规定了电影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和申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同时,电影管理条例也推动了国产电影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电影产业的繁荣。电影是一种文化载体,它不仅具有娱乐功能,更重要的是在传递社会价值观念、历史文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电影管理条例着重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规定了影片分级制度,以确保未成年人不会接触到过于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的影片。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各种影响,电影作为一种形式受众广泛的文化艺术,更应该保护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另外,电影管理条例还重视市场监管。规范了票务管理、发行机制、宣传策略等方面,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影片供给的多样性。市场监管是电影管理的重要方面,可以保证公众观影的信任度和电影行业的良性竞争。

总之,电影管理条例对于电影行业的有序发展和文化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电影审查、分级、票务等方面的管理,更强化了市场监管,为电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电影管理条例还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推动了中国电影产业的繁荣。希望未来电影管理条例可以更加完善,保障电影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价值的传承。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我校是一所寄宿制初级中学,学生来自四面八方,多是富裕家庭,生活较优越,到校食宿很不习惯。生活上不适应,心理感到孤独,这就需要班主任一定要善于协调好与学生的情感沟通关系。班主任必须坚持“三要”,做到“三多”。

一要让班委成员兼权兼责,班主任要做到管放结合,分工授权,管大放小,管主放次。自主教育是最好的教育也是我们学校极力倡导的教育方式。学校制定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保护”教育思路,着重培养学生的自治、自理能力,因此我在班主任工作中,力求做到管大放小,管主放次。具体而言,管大就是负责指导制定本班级的长期目标,把握班级工作中的整体思路,培养一支得力的班干部,做好个别学生的工作;放小就是班委所做的,学生能干的让他们去做。例如:选换班委放到班会上,让学生自己选干部。班上课桌椅、门窗等,责任到人,宿舍的卫生由舍长负责,由卫生委员实行周量化评价。宿舍、餐厅、校园文化由学生自创,学生由被动地接受教育,变为日常管理和教育活动的主体。真正让学生做到了自主管理,这样,班委成为了我的副班主任。

二要给学生真诚的帮助。学生在生活困难,学习受挫感情波动时,班主任要给予真诚的帮助,如:我班张雪梅同学,来自田横岛,远离家庭,每天往家里打好几个电话,早晚都哭,父母的心都被哭碎了。我做为班主任,及时了解情况后,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我找到她,对她说:“经过这一段时间的观察,你很懂事,很上进,对班级很有责任心,但有些方面我想跟你探讨一下,如想家,想家好不好呢,我觉得好,好在哪里呢?我的观点是你们的父母在你们的身上花了这么多的心血,父母为你们创造了最好的学习条件,你们应该珍惜、感激父母,你说,你们应该以怎样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父母呢?”她沉思了好长时间,不好意思的对我说:“栾老师,我长这么大,这是第一次远离父母,真的好想他们,忍不住了就想哭,听了您的这一番话,我觉得真的对不起他们,以后还望老师及时的提醒我,我会很快的融入到我们的集体生活中。”经过几次谈话、鼓励后,现在成了我的得力助手,班里有什么事情,她都及时地向我汇报,让我对班级的工作也有了更深地了解,在班级管理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要与学生等距交往。要一碗水端平,不能忽视后进生。只要对所有学生在学习上、生活上平等对待,在心理感情上同样体贴,才会受到全体同学的爱戴,班上同学才会形成一个团结友爱的氛围,良好的班风才能形成。

一是多与学生接触。这样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兴趣爱好,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只有对这些情况了如指掌,班主任的工作才能有的放矢。聊天是班主任与学生感情交流的最好方法。要真诚,学生远离自己的父母,很孤独,多鼓励、多谈话,都可能使他们信心百倍。

二是多与家长联系。家校联合,及时了解学生在家里生活、学习状况,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

三是多给学生在学习、生活上的肯定。马克·吐温说:“人是永远需要赞美的”。每个学生都希望自己得到老师的表扬,这正是精神需求的重要内容。如王政刚来校,时不时的找各种借口回家,但老师布置的活每样都干得不错,在班会上受到表扬后,现在比以前做得更好,也不找借口回家了。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包含不同。

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非机动车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社会的进步,现金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更好地规范现金流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不少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现金管理条例。我在参加实习工作期间有幸亲身体验到这些条例的实施与管理,深切感受到其对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认识到现金管理条例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与运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从中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

首先,现金管理条例帮助规范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运作。现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现金的接收、使用和支付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使财务工作变得更加有序和规范。在我实习的单位,通过严格落实现金管理条例,明确了每个岗位的责任,规定了操作的权限和流程,从而减少了内部操作中出现的错误和漏洞,有效保障了现金的安全和流动。这进一步提高了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为企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现金管理条例能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并提升资金利用效率。现金管理条例强调了对现金流动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和检查,包括对现金的存储、结算和清算等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实习过程中,我亲眼见证了对现金流动的严格监管,不仅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还有效防范了财务风险的产生。同时,条例规定了现金利用的审核和申请程序,使得企事业单位的现金利用更加合理和高效。这不仅使得企事业单位的战略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还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

再次,现金管理条例有助于建立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现金管理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记账和各种形式的非法操作。通过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单位不仅需要对内严格遵守规定,还需要对外认真履行承诺,保持良好的信誉。在我的实习经历中,我所在的单位对待现金管理十分重视,将财务操作纳入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中。这种激励机制有效地约束了员工的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单位的整体效益。

最后,现金管理条例能够促进财务数据的规范和标准化。现金管理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完整。通过条例的实施,单位需要对现金流动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使得财务数据更加规范和标准化。这不仅使得财务数据的处理更加简便高效,也提高了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单位的决策者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总之,现金管理条例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与运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帮助规范了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运作,有效防范了财务风险并提升了资金利用效率,建立了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并促进了财务数据的规范和标准化。我的实习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现金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也让我在财务管理方面有了更多的经验和体会。我相信,只有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现金管理条例,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安全和发展。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近年来,随着人们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汽油价格的逐年增长,非机动车以其无需挂牌办证、轻便、快捷节支的优势受到广大群众青睐。下文是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第六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变更技术参数)。

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负责目录编制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核定。

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第八条(销售承诺)。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九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换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举报投诉)。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十二条(环保要求)。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残疾人轮椅车的更新补贴)。

本市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更新补贴制度。已经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送交指定单位回收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登记车种)。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登记上牌的特殊要求)。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

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第十七条(登记上牌)。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

(二)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力装置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

第十九条(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牌证换领、补领)。

非机动车牌证损坏、灭失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法)。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通行车辆)。

(一)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应当登记上牌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牌证使用)。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八条(基本安全要求)。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九条(一般通行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特别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三十二条(载物规定)。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放)。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地)。

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及其销售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四十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法通行行为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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