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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所志愿者心得体会范本 戒毒所的心得体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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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所志愿者心得体会范本 戒毒所的心得体会(三篇)
2023-01-13 10:11:58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强制戒毒所志愿者心得体会范本一

当事人邓吉元对于安康市政府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很不满意,7月1日下午三点在安慧里小区的一个咖啡馆和镇坪县政府办主任、曾家镇新任镇长和邓吉元所在村的一名村官进行了会谈。对方说是来看望邓吉元的,一再要求撇开我们单独跟邓吉元谈,既不谈政府的解决方案,也不愿意听取我们的建议,因此根本就没涉及实质问题。更糟的是那个村官竟说被堕胎在他们那里是小事,使我们非常气愤。这说明镇坪县镇村三级组织根本没有和解的诚意,至此我们决定公开答复安康市政府6月26日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邓吉元的主要不满

邓吉元对安康市政府6月26日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的不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事实没有查清。为什么对于抓捕冯建梅时在现场指挥的曾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计生办主任龙春来仅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哪些人参加了对冯建梅的抓捕?是谁下令不再等待邓吉元筹款立即实施强制引产?冯建梅被打毒针时谁按住冯建梅签字?哪个打的毒针?22日殴打邓吉元的是谁?24日游行是谁组织的?“打倒卖国贼,驱出曾家镇”的横幅是谁制作的?

第二,对冯建梅被强制大月份引产事件定性不准。“安康市政府认为,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我们认为冯建梅事件的本质是被强制引产,大月份只是强制引产的从重情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但“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的省略的主语按语法规则只能是“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限制的中心词——“孕妇”。“孕妇应当及时终止妊娠”本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姑且不论,就假定孕妇有这种义务,它也是不可直接强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与一系列法律发生冲突。这也正是曾家镇计生办的人按住冯建梅的手强制她签字“同意”的原因。安康市政府定性不准的通报,可能导致安康市范围内对强制非大月份引流产暴行的放纵。

第三,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由于强制堕胎并无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冯建梅的抓捕和强制堕胎已经构成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控制孕妇人身自由后向家属索取4万元所谓“保证金”的行为涉嫌绑架,绑架勒索的钱是为了据为己有还是交给他人并不影响绑架的成立,最终没拿到钱也不影响绑架的成立(但属于绑架未遂);即使绑架不构成,构成滥用职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邓吉元的殴打和在医院门口用 “打倒卖国贼,驱出曾家镇”的大横幅公开辱骂构成情节恶劣的侮辱。所有这些行为都涉嫌犯罪,尽管最终是否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但已经得出了调查结论的政府为什么不建议公安局、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四,以“责成镇坪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冯建梅给予生活补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来代替赔偿。虽然同样是给钱,赔偿、补偿和困难补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而且金额也会有差别。既然政府已经承认对冯建梅的加害行为违法,那么依法当然应当赔偿。用“苦难补助”代替“赔偿”,使得作为加害人的政府一下变成了救苦救难的恩人,这是受害人在感情上断难接受的。

通告谴责受害人所暴露的官员心态

邓吉元对安康市政府26日通报的另一个不满,是通报的事实部分竟然几乎用全部篇幅来揭发、谴责受害人。通报共7个自然段,第一个自然段概述,第5-7个自然段是对事件的定性和处理,第2-4个自然段是调查结果——

根据安康市政府的调查,被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当事人冯建梅实际出生日期为19xx年12月25日,非农业户口。而她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1月21日,农业户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20xx年冯建梅17岁时就曾生育一女孩。20xx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她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曾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说无果,直到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期间,曾家镇工作人员曾向冯建梅及家属提出先交纳4万元保证金,待冯建梅迁移户口并办理第二孩生育证后再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均未予以回应。

6月4日上午,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冯建梅的家人将图片上传互联网。

对计生办和医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在调查部分仅有“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一句,其他的话都像在谴责受害人。这样的调查,与其说是为了调查政府官员是否违法和谁参与了违法行为,不如说是为了调查受害人冯建梅是好人还是坏人、其受害是否咎由自取。调查结果给人的感觉,是受害人爱弄虚作假,受害人错在先,受害人错得更多,受害人不关心即将出生的孩子的生死;但是政府给了责任官员以党纪、政纪处分,还愿意给受害人一些钱,多么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啊!在这样的心态下,认为政府给受害人的钱是“困难补助”,认为受害人应该对于政府的救苦救难感激淋漓,也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在邓吉元看来,为早婚在结婚登记时虚报出生年月的现象在当地山区不少,而且这是6年前的事了,与此次强制引产显然无关。“多次上门劝说无果”与事实不符,也就是5月下旬路上碰到说过一次,因为邓吉元母亲患癌症在南京住院,忙乱之中没有立即照办。6月30日是第一次上门,就限制冯建梅的人身自由了。“保证金”能否退还,也悬得很,只有堕胎或者在生孩子以前迁移户口并领到生育证才能退还,否则就成了无证生育,根本不退。如果派出所或计生办拖上一段时间,肯定来不及办生育证,“保证金”也就要不回来了,加以邓母患病导致资金紧张,所以从10万还价到3万。但是为了保住孩子,远在内蒙古的邓吉元还是在尽力筹措“保证金”,对于政府在冯建梅再次逃跑后单方面将“保证金”增加到4万也几乎没有争执,没想到政府连一点宽限时间都不给。

我们认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当事人无论有什么错误,都不能成为政府强制引产的理由。认为当事人有错在先,政府官员肆意侵害他们的权益就有了理由,并把当事人所受的侵害认为是他们咎由自取,这样的观念要不得。但是这样的观念不但存在于曾家镇计生办的做法中,也存在于安康市政府的通告中。这种观念不改,悲剧还会重演。

20xx年7月3日

描写强制戒毒所志愿者心得体会范本二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11月15日生,住xx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12月13日生,住xx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xx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x年8月21日作出()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1月30日作出()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十月二十日

描写强制戒毒所志愿者心得体会范本三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法院强制执行撤销申请书应该如何写,强制执行申请条件又有哪些的问题

一、撤销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东方洋路外贸冷冻厂宿舍2栋403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酒家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丘海大道西侧东方洋_______________号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20__)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__)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_____年_____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__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强制执行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_______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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