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公安机关好的典型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机关先进报告会心得体会(五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3 12:20:28 页码:14
公安机关好的典型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机关先进报告会心得体会(五篇)
2023-01-13 12:20:28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2公安机关好的典型心得体会范文一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

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

作为信访工作者,有的同志认为我们这个工作不涉钱、不涉物,可谓无权无利,但我们一定懂得廉政概念,知道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以便在工作中明辨是非。

一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们虽然只是信访局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也不管大项目的开发,基本没有涉及大的经济问题,但也要从小事做起,不以恶小而为之,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

二要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

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民警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一是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

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安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

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二是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三是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

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四是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

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2022公安机关好的典型心得体会范文二

通过前一阶段针对各种材料的深入学习,纪律作风教育活动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我从查思想、查作风、查纪律、查管理等方面入手,针对自身现在存在的问题和以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下面将我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公安队伍是一个大集体,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要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只有每一名警察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才会在思想上解决作风不严谨的问题。铁的纪律是保障公安队伍强有力战斗力的坚强后盾。只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会培养出一个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意识。

二、对业务理论的学习不够,对业务知识的学习还不够充分。当前在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大的战略目标下,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意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而作为执法者的我却不能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去提高,适应不了当前形式发展的要求,势必造成很多问题,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更好开展。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必须紧张起来,不断的充实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以便于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三、组织纪律意识方面存在侥幸心理。我在以前头脑中总认为自己出不了什么大问题,对小问题重视程度不高。有句古话说的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所有大问题的产生都是有小问题开始的,所以不够重视小问题的态度是不正确的,侥幸心理的存在可以说是存在的安全隐患,今后必须加以克服。

四、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和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们打交道,社会上不可否认的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生活方式,对于我这样刚参加派出所工作不久的同志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已经认识到这种环境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我会继续注意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各种侵蚀,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优良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自我要求不严,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不够,满足现状,未能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在思想上缺乏积极进取的意识,对日常工作要求不高,甚至有些时候抱着得过且过的想法,片面认为只要平平安安就万事大吉,存在着“无过便是功”的思想,没有扎根基层,开拓进取的精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作风还不够,由于这种麻痹思想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精神面貌,使得自己在工作上没有突出亮点。

今后工作中我应该注意和加以改进的问题:

一、要多学习、勤动脑,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结构。始终不放松学习,争取用扎实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深入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工作中遇见的各种问题,更加灵活的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要勇于在工作中实践,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借鉴别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的来提高完善自身的工作和服务水平,时刻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二、加强《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铁的纪律作为保障,工作也无从谈起。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时刻不忘自己警察的身份,用警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严格遵守“五条禁令”,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对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加以消灭在萌发状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杜绝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开车等严重违反“五条禁令”问题的出现,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四、善于用新的思维、新的办法来分析解决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工作中要勇于开拓创新,用过硬的业务水平来更好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且保证质量。

我在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中的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上。剖析自己还不够全面和细致,请同志们监督我,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以便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加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2022公安机关好的典型心得体会范文三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十五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2022公安机关好的典型心得体会范文四

省、市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后,我县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党委会,研究部署我局的教育整顿工作,牢固树立“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思路理念,闻令即行,率先而为,突出政治引领、思想引领、问题引领、效果引领,全面落实学习教育、查纠整改、常治长效等各项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不断**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全面深入推进。

教育整顿启动以来,准确把握教育整顿总体要求,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举措。坚持把教育整顿作为全县公安队伍一次刮骨疗毒、激浊扬清的革命性锻造和重塑,3月7日,召开全县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第一时间成立一个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公安局长任组长,政委全面负责教育整顿工作。研究出台《全县公安机关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关于成立全县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通知》,先后制发《关于教育整顿学习教育环节实施“九个一”的通知》《全县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公安民警大走访、为民服务办实事”活动的实施方案》《县公安局委员会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等通知,并组织相关活动。召开全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副县长、公安局长讲授专题党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论中国共产党历史》,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及人民公安史。在全局各单位组织召开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座会,县局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纪监督员、知名企业家、律师代表等9人参加座谈会,收集21条意见建议,政法各单位相互发送了《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函》和《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表》,确保教育整顿一以贯之有效推进。

(一)理想信念方面。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虽然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等都进行了认真学习,但在政治理论学深悟透、融会贯通还不到位。由于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系统,导致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推进工作上做得不够,具体表现在认识问题深度不够,处理事情方法不多,在日常工作中满足于完成当下任务,不能从更深层次思考处理企业贸易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新课题、新任务。二是政治态度不够鲜明。作为一名有12年党龄的老党员,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做到立场坚定,但是没有及时纠正一些同志的不当言行。三是对分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全部跟进到位。

(二)政治规矩方面。一是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半年来,能够坚持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围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但多少在书本上学的多,与实际工作结合的少,贯彻落实吉林公司党委和松原库党支部的各项决策要求不够,导致从全局角度考虑问题还不够深,对粮库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斗争精神、斗争本领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在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缺乏敢于碰硬精神。三是管理协调力度还需加强。纪律执行还不够彻底,还缺乏行之有效、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法。

(三)担当作为方面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表现: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不够好,在推动贸易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工作上上努力不够。二是深入基层实地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少,密切联系群众不够,存在脱离群众的危险。改革创新意识不强,有时安于现状,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对反腐败斗争严峻性认识不足,没有时时刻刻做到自警、自省。

针对查摆的问题根源,坚决对标抓好整改,切实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

(一)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坚守价值取向。一要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敏锐度和政治鉴别力,对否定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敢于“亮剑”。坚持把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到研究部署新季经营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在行动上一以贯之维护党中央权威、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二)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守政治规矩。始终不渝对党绝对忠诚,在“绝对”上下功夫,做到“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

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党支部工作《条例》,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活动,把部门日常考核、经常性谈心谈话开展起来,把自我实干精神、奋斗精神、斗争精神激发出来,把自己和身边同志的专业能力、专业素养提升起来。

(三)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敢于担当作为。持续深入学习“、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工作学习全过程,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配合好领导班子成员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与党支部步调一致,与班子成员同谋划、同布置、同落实。

2022公安机关好的典型心得体会范文五

摘要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和刑事司法上的从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成了现在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政策。现阶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在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例如,2008年在云南孟连发生的“7·19”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傣族群众,2009年在新疆乌鲁木齐爆发的“7·5聚众打砸抢烧”暴力流血事件的参与主体是维吾尔族群众,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萨爆发的聚众“打砸抢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藏族群众。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产物,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关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们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坚持贯彻“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尤其针对其中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更加应该做到少捕少杀,宽容对待,这对于维护民族间的团结缓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涉罪群体性事件一条重要准则。

2.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之刑事政策价值

(一)刑事政策的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应当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不管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为限,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宽”,但“宽”不是无限的,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程序规范、实体标准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界限就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与精神。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较高的要求,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其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是表明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进行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更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将预防与责任作一体化的考量。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要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量刑的标准,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性的特点后,参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宽松超越法律规定,也不能从严到一味打击,不尽人情。在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中要把握好宽严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价值

通过前文分析,在前文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在群体性事件刑事解决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宽严相济”与“两少一宽”从本质上讲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进行具体说与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价值

“宽严相济”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会自然而然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与支撑,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法律漏洞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最终取代我国传统刑罚“厉而不严”的重刑主义倾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实践。“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要求有严密的刑事法网,刑事责任严格但刑罚并不苛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法网严密,似乎束缚了公民过多的自由,其实减少了社会不良分子危害社会、侵犯自由的机会,公民因社会有序而更加自由。“不严而厉”的刑法在放纵一部分犯罪的同时会不当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当自由和权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严而不厉”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当然,“宽”与“严”,“厉”与“不厉”都是相对的。总体而言,我国的犯罪圈并不严密。现阶段,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预防与遏制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仅仅是后盾法,对于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以及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的矛盾,刑事政策与刑事法都是无能为力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过严密刑事法网,来遏制引发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隐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彰显刑之公正,从而减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温床。刑事法网严密化、轻缓化,在减少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同时,相对降低了民众对重刑的抵触情绪,也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凭空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当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确证,理论贯彻的方式与方法问题自然成为关键。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但尚未做到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标准。我们充分肯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实处,得以实际运用。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生动实践。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作为第133条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从方方面面指导这我国刑事立法。坚持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的原则下,针对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显得尤为关键。

2.司法上的指导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抗制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划定打击圈、界分罪与非罪上。群体性事件中的“不法”行为包括体制外的利益表达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等等。性质迥异的行为混杂在事件之中,给刑事司法界分罪与非罪出了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确定罪的指引,既是维护刑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宽容的根本体现。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防止将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错误倾向。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带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为,也无法改变事件本身的性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推卸责任之嫌。将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不仅无法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还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公正处置群体性事件,严格依法对待事件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核心政治伦理下公正与人道、宽容等价值要素的根本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对刑事司法的指引还体现在适度量刑之上,即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诉求进行区别对待。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并实施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罚;而对事件中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一般参与人则需从宽处罚。这既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对刑事救济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正义观。通过道歉、经济赔偿而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刑事和解蕴含着刑事效益、恢复正义、节制与制约报应正义、宽容、人道与和谐等伦理价值。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是要缓和、消除这些矛盾与冲突。如果仅仅基于报应而对事件中的犯罪进行处罚,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不利于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由于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惩罚,事实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冲突的受害人,严厉惩罚并不利于对其进行改造教育。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社区矫正或者从宽处罚,这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工具。

从刑事程序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群体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体现在慎重动用刑事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群体性事件中的严重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但对于从犯或胁从犯则要慎用提起公诉或强制措施。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紧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如果仅仅因为害怕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为追求尽快解决群体性事件而滥用刑罚权,不严格执法,对不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对不具有适用条件的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对法律的违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伦理的致命伤,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酿成更大的群体性冲突,是最大的不稳定源。而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还保留着一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就会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基本会判有罪的司法惯例。因为这涉及到错案追究的责任问题,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罪,相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从此角度而言,捍卫司法公正、捍卫程序正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承担的时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相对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宽严相济的严必须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严”,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外施暴。

3.刑罚执行的导引价值

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与精神,我们可以推导出对刑罚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与量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设置具体的刑罚;其次,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考虑刑罚个别化与特殊性,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性作出合理回应;第三,要求在设置刑罚时要轻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轻,要轻重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刑罚断档的情形;第四,要求设置时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态势及犯罪形势,服务、服从于现我国目前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设置刑罚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整体上向宽缓靠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行刑的导引,关键在于扩大刑事参与,引进社会力量来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实行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社会基于对监禁刑弊端的清醒认识而创新的社区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替代性,它对于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缺陷、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对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实行社区矫正。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当部分既属于群体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时也属于群体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实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情形下而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质上属于弱势群体,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人等,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这些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其劳动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如对其判处或者实施监禁刑势必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主张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定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轻微犯罪人,情节不严重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应当宣告缓刑。符合上述五种社区矫正情形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同时可以节省行刑成本,还可以避免行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参考文献

著作

[1]周忠伟,群体性事件及处置.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2]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许福生,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宋维强,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期刊论文

[1]徐行,王海峰,关于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几个理论问题,学习与实践,2010,7

[2]刘晓梅,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群体性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3]张怀海,处理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领导科学,2005,11

[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4

[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1

[6]陈卫东,石献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江海学刊,2002,5

[7]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司法理念.见卢建平主编,刑事政策评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