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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校聘文件学习心得体会总结 县管校聘总结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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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校聘文件学习心得体会总结 县管校聘总结报告(4篇)
2023-01-13 12:52:02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推荐县管校聘文件学习心得体会总结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17号),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琼教师〔2019〕4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改革,推进县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源科学配置,促进县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为我县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和县深化改革小组的工作部署,由县教育局根据我县教育实际草拟了《澄迈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为《“县管校聘”方案》),并于2019年12月5日和2019年12月19日分别经县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论通过,最终由县政府印发。

《“县管校聘”方案(讨论稿)》全文5900余字,共6大部分,分为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实施范围、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核心为第四部分“主要任务”和第五部分“保障措施”,涉及7方面任务内容和5条具体措施。

(一)主要任务。主要围绕“县管”,明确了完善我县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机制、优化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落实中小学教师招聘的主体责任、落实中小学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均衡配置、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等7个任务内容。其中,对具有“身患癌症(需省级(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的”或“身患精神疾病(需省安宁医院证明)”或“工龄满30年的,不适宜于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情况之一的中小学教师,经本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为此次改革创新之一。

(二)保障措施。主要围绕“校聘”制定的工作措施有5条,具体为:一是直接聘用;二是实行二轮竞聘上岗制(第一轮为校内竞聘,第二轮为跨校竞聘);三是竞聘落选人员安排;四是实施岗位聘用合同制,聘期为3年;五是对长期病假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为稳妥推进我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我县将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从不同区域筛选条件比较成熟的5-7所中小学校试点先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方案后再全面铺开,确保平稳顺利进行。

推荐县管校聘文件学习心得体会总结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以及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境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县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县制定的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县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全县党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点评,年内累计3次排名处于末位的。

3.年度基层党建考核连续两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等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调整:

(一)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或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变相提供保护,或向他人(单位)出借现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对本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设中顶风作案、有错不纠、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参与煤炭经营的领导干部。

1.以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

2.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等供销活动的。

3.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的。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的。

(三)涉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领导干部。

1.直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纵容、教唆其他人员进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充当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行为 “保护伞”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区域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建议。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县纪检委容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县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县管校聘文件学习心得体会总结三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我校“县管校聘”工作向纵深发展,促进师资均衡配置,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潍坊市教体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底线清单的通知》(潍教字〔2018〕14号)、《青州市教体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关于推进“县管校聘”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教字〔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竞聘方案。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按岗聘人、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动态管理机制,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一)坚持组织指导、法人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县管校聘”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各学部开展岗位竞聘工作,保证本校教师岗位竞聘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学部校长是教师岗位竞聘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部教师全员聘任工作。

(二)坚持按需设岗、科学设岗的原则。学校严格按照工作需要,结合省定中小学教师标准课时量,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人岗相宜、岗职相符的原则,科学设定工作岗位。

(三)坚持优化组合、提高效能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层层聘用,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

(四)坚持责权统一、目标明确的原则。通过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与岗位聘任合同,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坚持优绩优岗、优教优酬导向,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通过加强考核,确保合同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学校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择优选聘、量才而用。学校内部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任范围、聘任办法、聘任方案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按支教竞聘、直接聘用、校内竞聘、跨校竞聘的顺序,采取逐级竞聘方式进行。

(一)竞聘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师德,无违法违纪等问题;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安排,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及以上学段教师资格证,能胜任本学科相应的教学工作。

(二)直接聘用人员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市教体局自主招考的聘任制教师,完成当年支教任务的教师,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重大疾病(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在教体局备案)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经个人申请、校内公示后报教体局审批通过后,直接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不再参与其他岗位竞聘。

(三)支教人员条件:符合《青州市2019年支教教师竞聘方案》规定的支教条件。

按支教竞聘、直接聘用、校内竞聘、跨校竞聘的流程,采取逐级竞聘方式进行。

(一)岗位分配

根据目前学校教职工及2019-2020学年度在校生情况,按照“按需设岗、分层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各学部学生数和班数、教师数、学校类别、地理位置、师资结构等实际,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具体设定各学部岗位聘用指标。

(二)岗位设置

学校参照《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办发〔2013〕37号)及《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坚持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专任教师、教辅人员数量及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事项。岗位设置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设置比例,并有效解决教职工的学科归位问题。

根据市教育局核定编制和学校实际需求,我校2019年共设岗位470个,其中直聘岗位144个,校内竞聘岗位194个,跨校竞聘岗位112个(含东高编制教师到旗城学校跨校竞聘岗位36个),详细情况如下:行政后勤共设岗32个(直聘岗位26个,校内竞聘4个,跨校竞聘2个),旗城初中共设岗135个(直聘岗位38个,校内竞聘69个,跨校竞聘28个),旗城小学共设岗150个(直聘岗位43个,校内竞聘54个,跨校竞聘53个),宏德初中共设岗78个(直聘岗位23个,校内竞聘34个,跨校竞聘21个),宏德小学共设岗32个(直聘岗位5个,校内竞聘19个,跨校竞聘5人),东高分校共设岗43个(直聘岗位9个,校内竞聘14个,支教竞聘20个)。

本竞聘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在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85%以上人员通过后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教体局批准后实施。

(三)个人申请。参聘教师分别向学校提交直接聘用、支教、校内竞聘和跨校竞聘申请书,填写《青州市教职工竞聘登记表》,申请支教竞聘的需经学校审核盖章,报教体局审批。

(四)开展岗位竞聘。学校公布竞聘方案,采用全出竞进的方式,组织教职工双向选择、层层聘用。

1.直接聘用。符合直聘条件的教师,经个人申请、校内公示、教体局同意后,可由学校直接聘用,签定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不再参与其他岗位竞聘。直聘人员按照学校设定的直聘岗位工作量,按照聘用合同要求做好工作,对违反合同要求,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解除聘用合同。学校预先设置一定数量的直聘岗位,供符合直聘条件的教师进行竞聘,同一直聘岗位出现多人竞聘情况的,参照校内竞聘程序进行竞聘;符合直接聘用规定的教职工若不满意学校设置的岗位,也可参与本校其他岗位竞聘。

2.支教竞聘。根据《青州市2019年支教教师竞聘方案》规定,申请参加全市支教竞聘的教师,需填写相关表格,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体局,由教体局统一组织全市支教竞聘,支教竞聘不成功的教师,回校后可参加学校其他岗位竞聘。

旗城学校编制教师可申请到东高分校参加支教竞聘,由东高分校提出学科需求,学校统一安排参加竞聘,支教时间一年,参加竞聘人员需具备支教人员基本条件,经过竞聘到东高分校任教的,享受市教体局和学校规定的支教人员待遇。

东高支教岗位竞聘程序:

(1)东高分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支教岗位,支教岗位设置方案提前予以公示;

(2)根据东高支教竞聘岗位设置,旗城学校编制教师提交支教竞聘申请;

(3)由东高分校县管校聘工作小组根据支教竞聘教师的岗位申请情况、2018-2019学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和上年度教学岗位、教学成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聘用。

(4)同一支教竞聘岗位存在多位教师同时申请竞聘情况的,由工作小组组织申请竞聘教师进行述职报告,根据述职报告情况、2018-2019学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和上年度教学岗位、教学成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评定成绩由高到低决定聘用结果。

(5)若设置的支教竞聘岗位出现无人参加竞聘情况的,由东高分校根据教学需求调整支教竞聘岗位,重新按上述程序进行竞聘。

(6)支教竞聘不成功的教师可参加校内竞聘。

3.校内竞聘。校内竞聘按先竞聘教学岗位,再竞聘非教学岗位的顺序,实施分轮竞聘,学校通过优化级部、学科教师结构,做到人岗相适。校内竞聘注重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不单纯依靠民主评议结果,校内聘用本校教师比例不超过聘用岗位的95%,已确定支教岗位人员不再参与校内竞聘。

校内竞聘程序:

(1)各学部成立县管校聘工作小组,并将本学部岗位设置方案面向全体教师进行公示;

(2)参加校内竞聘的教师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和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岗位竞聘申请表,上报给各学部工作小组;

(3)各学部县管校聘工作小组根据竞聘教师的岗位申请情况、2018-2019学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和上年度教学岗位、教学成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聘用。

(4)同一支竞聘岗位存在多位教师同时申请竞聘情况的,由工作小组组织申请竞聘教师进行述职报告,根据述职报告情况、2018-2019学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和上年度教学岗位、教学成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评定成绩由高到低决定聘用结果。

(5)若设置的竞聘岗位出现无人参加竞聘情况的,由工作小组根据教学需求调整竞聘岗位,重新按上述程序进行竞聘。

(6)校内竞聘不成功的教师由总校统一协调安排相应岗位,对学校安排岗位不满意的,按落聘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4.跨校竞聘。东高初中编制教师可申请到旗城学校其他各学部参加竞聘,校内竞聘已聘用人员不得再参与跨校竞聘。县域内跨校竞聘由市教体局统一组织。

(五)签订聘用合同。对竞聘上岗的教师,实行“双合同”管理。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要求,由学校与聘任教师签订人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聘用关系,聘期为3年,到期后自动解聘,重新组织竞聘上岗。由各学部与其签订《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实行一年一聘,按照“一岗位一合同”原则,明确不同岗位的育人目标、工作量、考核办法等,做到岗位明晰、职责清楚、权责一致。

(六)完善聘后管理。学校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制定以师德、业绩、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对教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兑现奖惩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岗位竞聘和绩效工资向教学一线、班主任和骨干教师倾斜。除确因生病等不可抗力情况外,对完不成岗位目标、达不到工作量的人员,进行转岗或低聘,并执行相应工资待遇,逐步完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评价用人机制。依法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教师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人事关系终止。

(七)落聘人员安置。落聘教职工由学校委托山东省民族中专教师培训中心,对其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培训考核合格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予以安排,参照学校设岗要求和教师意愿,可以签订转岗或低聘合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安排培训,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工资。超过6个月未上岗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取消当年度评优晋级资格,不享受正常增加薪级待遇。待岗培训超过12个月未上岗的,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聘。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辞退或开除。

(一)落实激励机制和政策。健全流动激励政策,交流轮岗教师按规定享受聘用单位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待遇;对到东高分校支教的教师,加大职称评聘、考核评优、学习培训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力度;保证班级管理团队激励资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等落实到位;申报评审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必须有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高东高分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配置标准,解决支教教师热水热饭、降温取暖、洗浴如厕等实际困难,保障“教有所居”。

(二)科学核定岗位工作量。中小学教师课时量标准,由学校综合考虑课程的难度、备课时间长短、作业批改量、教学班级和学生数量等因素确定。任教多学科教师课时量予以适当照顾。教师兼职管理工作的,课时量不得低于标准的三分之二。班主任工作计入教师工作量。按照“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原则,根据岗位目标、工作量、难度系数等确定岗位绩效工资,依据岗位目标完成年度考核发放。

(三)严格交流轮岗管理。支教期间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由旗城学校负责教师的职称(职务)评聘、岗位等级竞聘、工资发放等,东高分校负责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生活安排、日常考勤、工作考核、评先树优等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学校成立由校长刘华民同志任组长的旗城学校县管校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作的推进实施。各学部成立由学部校长任组长,中层干部、优秀教职工代表为成员的“教职工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一般为7-9人(单数),负责本学部岗位竞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学校领导小组下设争议调解小组,由党总支副书记王高明同志任组长,负责处理在岗位竞聘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加强宣传,周密部署。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知晓率达100%;教育引导教师消除思想顾虑,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竞聘工作方案。

(三)坚持原则,加强考核。在岗位竞聘实施过程中,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公正公开、以人为本,坚决杜绝私下承诺、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拒不执行竞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执行竞聘工作公示制度,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竞聘方案、竞聘结果等全部在学校党务校务公示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推荐县管校聘文件学习心得体会总结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奋力拼搏,凝聚镇巴追赶超越、加快“五个镇巴”建设、同步全面小康强大合力,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汉中市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和《镇巴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县管领导干部在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中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和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大力营造尚实干、敢作为、勇担当的良好氛围。干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不胜任岗位调整、工作不力调整、不适应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四个方面疏通下的渠道。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低职级等。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不胜任岗位调整

第五条 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县委全委会对镇(街道办)党政正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测评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五)市考县指标连续两年排名全市后3名或山区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六)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七)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级主要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县后3名的镇(街道办)、排全市后3名的县级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上述单项指标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在全市后3位或全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帮扶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调整

第九条 主要依据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推进不力的情形进行调整。

第十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中、省、市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镇(街道办)、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三)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者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领域内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五)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或严重影响我县声誉的集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县委或市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过硬工程创建目标没有按期完成,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执行力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率和群众满意率不高,连续两次在全县基层党组织“两力两率”测评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两力两率”测评调查中造成不利影响的镇(街道办)有关领导干部;

(六)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七)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对在工业翻番、农业倍增、全域旅游、文化振兴、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商贸流通等方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承担省、市、县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完工的镇(街道办)、县级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推进创建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在各类创建工作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严重影响全县创建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六条 主要根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现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在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中,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票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第十八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任前“双考”中成绩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所列举的五种问责情形、十种调整情形经问责或提醒、诫勉后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实际,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贪赌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领导干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的领导干部,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

第二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六章 调整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调整的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审核,重点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干部群众和县级分管领导意见,并听取本人陈述意见,了解是否具有容错情形,在此基础上形成报告。

(三)报批。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报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向县委提出调整建议,县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

(四)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不胜任岗位、工作不力调整和不适应担任现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的应当从严把握,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县委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应关心帮助,加强对其的跟踪了解,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防止干部“一调了之”。

第三十二条 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不得以组织调整规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调整。

第三十三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条件,把不作为、乱作为与因客观条件导致的问题区分开来,把能力素质差、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与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区分开来,支持干部敢于担当,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内容,作为考核党委(党组)书记履职尽责的重要评价项目。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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