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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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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模板11篇)
2023-11-15 17:36:47    小编:ZTFB

当我们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工作后,往往需要写下自己的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语言的精练和形象的描绘,以使文章更加生动和有趣。值得一提的是,下面这些范文都能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启示,帮助我们写出有思考深度和个人特色的心得体会。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一

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性侵犯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目前,根据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具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二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世界。然而,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我们的隐私却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可能会被盗取、泄漏或滥用。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隐私,在此我分享以下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

一、了解隐私权明确范围。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隐私权明确的法律范围。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人民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个人的信息。如果发生了个人信息泄漏等隐私侵害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的个人信息保护,如提高使用电子邮件、社交网络等网络应用工具的信息安全意识、避免无益个人信息的公开及存储、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的防范意识。

三、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除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以外,我们还需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在日常使用网络时,我们应该学习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设置安全密码、如何避免陷阱和欺诈手段等网络安全常识,从而有效提高网络使用时的安全性,预防个人隐私泄露事件发生。

四、加强法律意识及维权能力。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法律意识及维权能力。一旦发生隐私泄漏等事件,我们要及时知晓自身权利,积极主动寻求帮助,明确自己的维权途径,寻求法律援助,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五、积极促进社会共同维护隐私权。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促进社会共同维护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既是信息的发布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我们要认识到隐私权这一维度所涉及的社会责任,鉴定、监管和加强对公共隐私领域的关注,推进隐私保护体系,紧密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正、合法和有序。

总之,隐私权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相关法规制定支持,也离不开每个人对自身隐私权的自觉保护和维护。希望通过以上几点心得体会,能够让更多的人在互联网时代中保护好自己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三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已经成为了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的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面对如此庞大的信息高速公路时,我意识到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专门研究了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学习和思考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

第一段:意识到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在信息时代,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需求和逐渐增加,面对复杂的信息交互网,我们的个人隐私则愈加重要。在这个时代的随处可见,我们可以轻松地发现隐私泄露对人们的影响。从被骚扰的电子邮件、广告到网络诈骗和个人信息被盗取,不难发现隐私泄露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人们必须清醒意识到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并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二段:学习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了解相关法律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把握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掌握自己的个人信息,提高自身保护能力。

第三段:加强信息保护意识。

隐私保护离不开人们的自主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我们应该加强信息保护的意识,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像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使用互联网时,应该避免随意发布个人信息,尽可能地不在公共场合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平时也要注意保护手机等个人信息存储设备。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受到政策法规和司法机构的保障,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如果发现自身隐私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咨询律师、向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或者起诉等法律手段得到相应的救济。这样的行动不仅有助于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最大程度的惩罚违法行为。

第五段:完善隐私权保护框架。

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控制个人信息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随着科技进步,我们的隐私具有了更多的价值,而隐私的保护安全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在现有基础上,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加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的完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隐私权的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必要义务,也是我们扮演角色的应有之义。我们应该为了自身的权益和社会的整体进步,加大对隐私保护的力度,并在合适的时机采取合适的手段,抵御个人隐私被非法窃取、泄露的风险。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四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越来越难以保护个人隐私。在这个社会中,隐私为个人的尊严和尊重提供了保障。在保护隐私权的过程中,法律是重要的保护工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在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理解和了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在大多数国家,隐私权是一项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规定了哪些信息可以被收集和使用,哪些信息被视为私人信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公开这些信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循这些法律保护,以确保我们的隐私得到充分保护。

第三段:强化个人隐私的保护。

此外,强化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是非常关键的。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在网上留下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追踪者获取更多我们的信息提供便利。为了确保个人隐私得到保护,我们应该尽可能减少自己的在线足迹,如定期清理浏览器历史记录。当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公司和政府也应该加强保护以切实维护每个人的隐私权利。

我们必须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所追求,这包括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现自己的隐私已被侵犯,应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涉及隐私问题的案件可能包括盗窃个人信息、监视、跟踪、无权披露个人信息等。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利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隐私权的保护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每个人都应该了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强化个人隐私的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所追求。保护隐私,不仅是法律上的任务,也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我们应该认识到隐私权是个人权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视为社会和法律系统现今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五

摘要: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个人隐私权安全性产生了巨大冲击。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础薄弱,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在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网络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商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而网络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传输、公开和出售也由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了互联网的社会信息化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诸如政府的电子侦察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对现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考察;“网络神探”引发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网上公布病历的隐私问题;网上人才介绍,网上婚姻介绍所掌握的个人资料如何保护等等。鉴于此,如何既恰当地保护隐私权,又不妨碍网络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制定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重点和难点。当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而且这一趋势呈现出不断加强的势头。在我国,学者们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不够完备。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进一步的研究,显然在理论上、立法上以及对将来的实务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隐私这个词源于英文privacy,其原意为“隐退、静居、独处而不受干扰”。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和公开等。而隐私权就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而网络隐私权中的主要内容与网上个人资料有关。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规定,所谓个人资料,即指姓名、年龄、通讯地址、血型、种族等,还应包括个人的背景资料如个人文化程度、爱好、职业等。这一界定被大多数学者和网站普遍采用。一般情况下,这些个人资料收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识别,所以又称为个人识别资料。

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对此是各有各的说法。我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根据这个定义,网络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具体而言,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应包括如下内容:。

1.1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就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的隐私权利。

1.2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连。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共同努力。

1.3控制权也称为支配权,是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网站向用户收集资料,其目的是要对该信息的利用。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地利用,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安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

1.4安全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不论网站所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

目前,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由于各国政府对产业利益和个人隐私利益的权衡取舍的不同,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倾向:一为行业自律模式,另一为立法规制模式。美国由于注重维护网络信息产业发展,明显倾向于主张行业自律模式;而欧盟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自然主张立法规制模式。由于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为了借鉴他们的立法成果,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以上两种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

2.1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在对待网络以及有关产业方面,美国为了鼓励和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一直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实行比较宽松的政策。行业自律模式,即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制定法律和法规时力图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协调保障用户隐私权与促进网络信息业发展和保证网络秩序安全稳定之间的关系。美国不主张通过严格的立法,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施加过多的压力和义务,因为美国担心这样做会使整个网络和与之有关的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对网络和与网络有关的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如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act,简称fcra)规定金融业作为信息使用者收集与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均不需要经信息主体授权。

美国倾向于通过网络行业自律的模式来实现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

材料的控制。这种模式最具特色也是最普遍的形式,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目前,美国国内存在多种形式的网络隐私认证标志,其中最有名的应该是truste和bbbonline。该计划的目的是唤起商家和消费者对隐私的注意,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申明。其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申请加入这一计划,其前提是遵守该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该计划中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所规定的义务。

2.2欧盟立法规制模式这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其基本做法是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欧盟在这方面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1995年欧盟就制定了“有关个人数据处理与自由流通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指令”,即《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年夏天,欧盟委员会把各国专家召集到总部开会协商,提出了发展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以“制定有关法律,既要能给予公民使用公共信息的权利,又要能够保证他们的隐私权”。年10月,欧盟制定的《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开始生效。这项法规实际上是1995年的相关法规的延续,它十分严格地限定在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欧盟主张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在这种模式之下,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的各种各样的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然而,这一模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欧盟采用立法规制模式无疑使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无疑增加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的发展。

2.3两种模式的比较及协调对美国而言,其采用行业自律模式明显有利于网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这一模式也存在不少的缺陷:a.对网络服务商的义务规定过于宽松,扩张了网络服务商的权利而降低了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这就容易引发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问题。b.这种模式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而且对大量的没有加入这一模式中的公司来讲,起不到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因为这种模式完全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依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它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

欧盟采取立法规制模式虽然有利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关于这一点前文已有阐述,在此就不再重复。

由于这两种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利益侧重点不同,必然导致美国与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价值观的冲突。为了协调他们相互之间的矛盾,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双方最后决定建立“安全港机制”。在经过框架谈判和具体协商之后,欧盟与美国谈判代表在布鲁塞尔宣称,双方已就如何保护网络交易中的隐私在原则上达成协议。上述协议的达成意味着欧盟与美国双方可以在不考虑欧盟隐私条令的情况下从事网络活动。该条令使得欧盟当局有权终止那些没有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的网上数据传输。根据目前已达成的总体协议,网上交易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就相关信息的用途向用户发出通知,在该信息被用于除最初收集目的以外的其它目的时也须通知用户。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重视都起步较晚,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解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

可见,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隐私权与名誉权二者有密切关系,个人的隐私一旦被他人非法披露,不但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且也往往会招致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损毁受害人的名誉。但是,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是明显的:a.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与隐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b.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隐私权只有公民才能享有,而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享有。c.两者的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多为非法获取、传播有关他人的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是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d.两者的侵害结果。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肯定造成他人人格的贬损,从而降低他人的名誉;而侵害隐私权的结果,未必会造成他人的名誉的降低,甚至有些时候会提高他人的声誉。

由此可见,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着以上不同点,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却未做出明确规定,说明我国隐私权保护处于较低的标准,法律基础与环境是相当薄弱的,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今天,我国立法不规定网络隐私权,这是一个严重的立法疏漏。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在立法方面应该重点着手以下工作:。

国立法机关应对隐私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

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草案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我们认为,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是非常具有意义的。

4.2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当然,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立法者不懂技术,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网络实际相脱节,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难见到实效。所以,应该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因为我国的其它法律里面也有许多与隐私权有关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与之有关的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1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政法论坛,1998;(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六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1。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3。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5。

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8。

内容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

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七

作为一名现代人,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记录在各种系统中,而隐私权也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法律保护对象。隐私权保护是个人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必须深刻理解隐私权的含义与保护。本人在学习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有着一些心得与体会,现在结合实际案例谈一下。

第一段:隐私权的含义与重要性。

隐私权是个人隐私的重要法律保护对象,它是指个人享有对其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化趋势不断深入,人们的信息被不断泄漏。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首先,隐私权是一种人权,是每个人天赋的权利;其次,隐私权保护能够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尊严和自由;最后,隐私权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

第二段:现实案例的启示。

案例一:电商企业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某电商企业盗窃其顾客个人信息,在其网站上对价格进行定向性的差别性定价。该公司的行为涉及到了顾客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并侵犯了顾客的消费者权益和个人权利。

案例二:医院泄漏病人隐私信息。有医院工作人员在社交媒体上炫耀自己家庭里的一个明星病人,并上传了其病历等私人信息。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该病人的隐私权,还会降低病人对医院的信任感,对健康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这些案例提示我们,隐私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各行各业需要关注和遵守的法律规范,企业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而公民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歧视性的定价和收集信息,监督企业的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段: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尽管隐私权保护已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但是侵犯个人隐私和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还是屡禁不止。因此,当前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对对数据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事先告知个人信息采集的具体目的、使用方式和时间限制等。

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人工智能、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深入应用,隐私权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困难,未来隐私权保护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然而,隐私权保护的道路没有终点,我们需要不懈努力,共同推动隐私权的保护和规范发展。

针对如何保护隐私权,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对隐私权保护法规的执行力度,防止企业、个人的违规行为;

二是促进信息共享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技术发展,使信息更加便利和安全地分享和利用;

三是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知识和素质,自觉保护自身的隐私信息;

四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强化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第五段:总结。

总之,隐私权保护是保障人权、维权的核心措施之一,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不仅影响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们要高度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工作,促进隐私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确保我们的个人信息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八

隐私权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保护个人隐私的需求和法律条款也越来越多。作为公民,了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探讨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理解隐私权及其重要性。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精神、财产及其他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保护权。由于个人的隐私信息经常涉及到个人荣誉、尊严和人格尊严等方面,因此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了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在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数字化,在社交网络、手机APP等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传递和共享。如果没有法律保护的隐私权,我们的个人信息将很容易地被黑客和他人滥用,因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第二段:了解我国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化的推进,我国诞生了许多与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常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在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下,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信息的控制和保护权得到了保障。同时,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也受到了惩罚。个人自身也应积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信息,尤其是在互联网平台上,需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只有通过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去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才能真正实现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三段:隐私权被侵害时的应对方法。

隐私权被侵害时,个人或组织可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常见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相互承认并履行。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由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具有裁决权且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诉讼是指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审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选择不同的应对方法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同时也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

第四段:私隐权的保护需要个人的参与。

隐私权的保护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更需要个人的参与。首先,个人应该充分地了解自己的隐私权并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其次,个人需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比如,设置密码、安装杀毒软件、拒绝随便下载陌生软件等。最后,需要引导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加大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查处力度。只有法律的保障与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五段:结论。

在信息化时代中,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隐私权是个人权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保障程序也越来越完善。我们应该珍惜自己的隐私权,积极掌握相应的保护方法,通过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惩罚,不断提升社会的隐私保护意识,让隐私权限制成为保障人们信息安全的重要堡垒。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九

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19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比较成形的法律,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

二、侵权特点。

1、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2、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用户发现被侵权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email、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等。整个过程用户可能浑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权结果发生后,用户仍处于茫然的状态。

3、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4、侵权的空间特定性。

侵犯网络隐私权,其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的载体之广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和使用到网络,那么在网络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是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危害性,如果公民在使用网络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后,当事人也是可以向侵权人索要赔偿,同时司法部门会对侵权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

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我将就自己对于隐私权法律保护心得与体会进行阐述。

第一段:认识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不受干扰的私人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讯等方面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个人通信和通讯的保护,以及个人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隐私空间的保护等多个方面。由此可见,隐私权具有极大的价值和重要性,也正因如此,法律保护隐私权成为了必要而且紧迫的事情。

第二段:隐私侵权现象。

尽管隐私权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但是隐私侵权现象禁不起推敲。不少个人信息泄露、电话骚扰、网络诈骗甚至个人生活轨迹的被跟踪等现象已经成为了常态,许多人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都受到了威胁。这些现象给人们带来了困扰,也提醒了我们,隐私权法律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第三段:加强法律意识。

对于每个人来说,强化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十分迫在眉睫。我们应该要认真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深对于隐私保护的认识。同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掌握有效的保护措施,比如不随意披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参与网络诱导、网络交友等不安全的行为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隐私权。

第四段:加强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也是保障隐私权的重要手段,需要加强对于隐私侵犯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监管力度。在法律制定方面,要加强隐私权面临的法律保护和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完善,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和技术创新的需求。在法律执行方面,要完善案件受理机制和司法裁决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第五段:共同维护隐私权。

最后,保护隐私权是每个人的责任,也需要社会每个成员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在个人方面,我们要养成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防范风险意识,避免随意透露个人敏感信息。在企业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隐私权。在政府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保障和监管,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总之,隐私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需要每个成员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我们需要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注意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加强对于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监管,共同保障隐私权不被侵犯。法律保护隐私权,也需要社会每个人的共同维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行有效的隐私保护,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一

当前学界存在着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符合补偿受害人和教育惩罚侵权人的双重目的,况且,倘若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利于网络产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学者认为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只能以被动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司法实践中很难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的身份很难确定,这就使得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另有学者觉得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他们认为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被告的辩护权,适当减轻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同时行为人在已尽正常注意义务适用他人作品的前提下而不追究其责任,符合民法的精神。

总之,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因而具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还尚存争议,需要重新审视和认定。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问题分析。

司法管辖仍是当前网络侵权案件面临的一个基本命题。众所周知,网络具有全球性、交互性、实时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性,因而在侵权行为方式和侵权行为地确定上都不定相同。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能够轻易的侵犯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从而使得侵权行为人在不同的管辖范围内作为。当然,源于侵权行为人的普遍流动性,仅以侵权行为地、当事人国籍等方式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并非易事,网络环境有诸多与现实环境相异之处,存在着许多不能有效克服的障碍,进而致使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难以确定。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标准问题分析。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希望通过起诉行为使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但执行法定赔偿标准难度大。因为我国实施的《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4、25条规定的侵权法定赔偿标准存在参考文件滞后、计酬方式单一和计酬标准偏低等瑕疵,而且法律文本规定极为粗糙、适用性不强,难以达到惩治网络侵权行为的应然目的。如果依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作为依据和标准,则会因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所得查明的难度而使法定赔偿额度的认定更加困难。总之,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标准是有瑕疵的,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确定难度较大。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完善。

在我国,过错责任原则是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而在美国,严格责任原则是版权法适用的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例外。在我国,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网络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发现和认定均具有很大的难度,不切实际。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会影响到网络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然效用的发挥。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适用严格责任能够在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使用者的正当权益,有效地平衡和协调创作者和使用者权利冲突,有利于对实际受损的权利进行恢复。此外,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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