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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维修班长工作的心得体会报告 维修班长工作总结(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3 14:11:35 页码:9
新维修班长工作的心得体会报告 维修班长工作总结(二篇)
2023-01-13 14:11:35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新维修班长工作的心得体会报告一

乙方:

第一条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第二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无

第三条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验收

第四条乙方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一年,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通知(包括电话、传真、特快、信件等)两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或拒绝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支付滞纳金,日滞纳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0.05%,两次修复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价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加工物的包装及运输费: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第六条甲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公及保密要求: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样品、技术资料乙方必须严格保密,对由于乙方造成的技术资料、样品、图纸等资料的泄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样品、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壹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壹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八条甲方不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九条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乙方按照甲方通知现场维修。

第十条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费用、地点及期限:检验标准:

1、根据第一条、第三条内容进行验收。并由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2、检验地点:甲方现场

3、检验期限:年月日。

第十一条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每次维修任务完成,双方对每次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确认、核实工作量,每半年结算一次,乙方提供发票,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90%,余款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甲方在合同签订日起无日内交付定金无。(人民币大写)。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①乙方交付的维修物不能正常使用或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维修,乙方承担返工费用

②在质保期内乙方承担因加工物质量问题给使用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③乙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交货,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1%。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东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题新维修班长工作的心得体会报告二

【合同案例】:大学毕业生小贝承租一房,房内有天花板脱落危险,小贝多次要求房东老陈修理未果,只好向虹口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虹口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该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并已危及到小贝的安全,支持诉请。

小贝去年从上海某高校毕业,通过中介租了老陈的房子。看房时,小贝发现屋顶天花板有脱落迹象,但考虑到租金相对便宜,仍愿意承租,只要求房东修理天花板。房东对修理一事口头表示同意。等到签订租房合同入住后,小贝才发现房东只是用透明胶带将有裂痕的地方粘贴了一下。

某天下班回家,小贝发现天花板的水泥掉落下来砸了一地,他立即通知老陈要求重新维修天花板。老陈同意修理,人却迟迟不来。其后,小贝及其同学趁着酒劲找老陈理论,打伤了老陈,为此,小贝还赔偿了老陈医药费8000元。对于伤人一事,老陈耿耿于怀,百般拖延对房屋的维修。小贝最终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房屋已经危及到小贝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使小贝在订立租房合同时明知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他仍然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所以,对小贝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刚出校门的大学生租房时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修缮责任等内容,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我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某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室住房租赁给张某,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中介服务,并同意张某的装修方案,将原卫生间拆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弯曲靠在墙边,以增加厅内有效使用面积。使用中楼上用户发现下水不畅,楼下住户发现卫生间通风不畅,于是与出租人联系,要求其维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实际简单进行了处理,但效果不是非常明显。在楼上楼下用户强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构造或是拆除装修进行彻底返修,承租人坚持当时改造方案是经出租人同意并认可的,否则也不会同意承租。因此双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返修争议,由于当初对改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方约定不足,造成维修责任不明确。向这样的案例还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物业或楼上住户要求必须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责任承担问题。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

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对添附物或改善物处理做约定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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