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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组内蒙古交警心得体会及收获 内蒙古交警执法不规范心得体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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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组内蒙古交警心得体会及收获 内蒙古交警执法不规范心得体会(二篇)
2023-01-13 17:16:13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督察组内蒙古交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海洋工作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四个全面”“三大定位”“五个扎实”战略布局和自治区“三个生态”的战略部署,切实抓好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问题整改,不断提高海洋管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着力营造“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的美丽海洋,为建设富强、开放、生态、文化、幸福新x提供良好的海洋环境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要深刻认识围填海管控和环境保护问题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x主席讲话精神上来。针对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我市存在的问题,对标对表,不回避、不遮掩,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整改清单制,逐条研究、逐项分解、提出对策、压实责任,全面整改,按照“x年底、x年底、x年底、长期坚持”四个阶段分步推进、扎实整改,确保整改效果群众认可、社会满意,形成全社会关注海洋、爱护海洋、保护海洋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责任清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对督察组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4大类14个小类18个问题事项,主动认领,实行清单制,在规定的时间整改到位,定期督导和督办。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问题不再反弹

以此次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着力在推进工作创新、加强警示教育、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求突破。全面审视和认真分析海洋管理工作中频繁出现、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深挖体制机制中的“病灶”,破除海洋监管中的“壁垒”,切实减少和杜绝再出现类似问题。强化制度的执行,切实用规章制度管事、管人,进一步提升全市海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做到问题整改治标和治本同步、预防和整治并重,严守海洋生态红线,严格保护自然岸线,从根本上实现我市海洋的可持续利用和长效保护,切实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意见

1.切实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摆在更为突出位置。迅速掀起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新思想的热潮,宣传贯彻总书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的重要指示精神。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2.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确保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资金,并逐年增加全市海洋开发与保护资金投入比例。

(二)切实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1.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分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内一切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禁止生态敏感区的开发建设活动。采取部门联动执法,依法取缔保护区内非法抽砂、养殖。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逐一制定生态修复方案,采取清拆、土地复垦复绿、人工种植、生态补偿等多手段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3.全面完成围填海项目的治理整顿工作。加强力量,抽调得力干部全面开展和推进完成围填海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确保督察问题整改到位。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依法治海、生态管理等系列办法的编制,提高陆海统筹和自然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实施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工程,加快推进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实施。

有关督察组内蒙古交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督查工作体制,推动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指市城管局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的调度、督促、检查、通报、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贯穿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时检查落实情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四条 建立市城管局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单位、科室参与的督查工作体系。

第五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城管局政务督查工作,围绕市城管局中心工作研究提出年度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安排,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并定期在全市城市管理系统通报政务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办公室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督查效率,避免增加基层负担。从严控制督查总量,除上级每年部署开展的督查活动以及市城管局安排部署的督查事项外,原则上不组织周期性实地督查活动,同类实地督查活动一年内不超过一次,不在同一地方、同一时段开展多项实地督查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对县区全覆盖的实地督查。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事项;

(二)市城管局重要工作部署,局长办公会、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综合性会议等重要会议安排事项,重要文件确定事项;

(三)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件以及在讲话、调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动时确定的督查事项;

(四)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工作任务;

(五)市城管局负责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六)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重大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办公室对需督促检查事项进行立项登记、备案,对督查任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对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业务性专题会议,由具体承办会议的单位(科室)制定督办事项清单,报办公室进行立项登记。

(二)交办。督查事项经市城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同意后,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对承办单位、科室提出工作要求。对需要几个单位、科室共同办理落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科室)、协办单位(科室),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三)承办。承办单位(科室)接到督查通知后,须报单位(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研究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及承办人员,并按照规定时限向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随办随报。对需要多个单位(科室)会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科室)要主动与配合单位(科室)协商办理,配合单位(科室)要积极协助,不得相互推诿,更不得久拖不办。

(四)督办。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加强督促催办,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协调。

(五)审核。各承办单位(科室)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科室)上报的办理报告应认真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科室)重新办理。

(六)报告及通报。对完成的督查事项,办公室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向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报告。对落实情况,视情制发政务督查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落实情况和承办单位办理质量。

(七)归档和销号。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办公室在督查台账上进行销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查工作方式

第九条 办公室应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调整督查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一)书面调度检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督查事项,办公室以书面通知承办单位(科室),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承办单位(科室)要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

(二)电话交办催办。对紧急督查事项,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办公室可电话通知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组织现场察看。对情况复杂、承办单位落实比较慢的督查事项,办公室可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坚持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经常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四)开展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涉及多个部门,或者严重超期未办结的督查事项,办公室可会同督察工作办公室、人事科、机关党委等科室,开展联合督查活动。

(五)开展“互联网+”督查。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等平台,实现由线下督查为主向线下线上融合转变,拓展督查领域,增强督查效能。

第五章 督查事项办理期限和报告要求

第十条 对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凡要求按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报告。

第十一条 对上级领导批示件和市政府立项督查内容,根据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批意见确定具体承办单位(科室),牵头草拟反馈报告,经办公室把关、市城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后,按时限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对办公室立项督查事项,承办单位(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限时办结。对领导批示件,按照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加急件、普通件。原则上,特急件1个工作日内办结,加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普通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

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单位(科室)需在规定时限前提报办理进度说明,明确最终办结时限,经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公章后报办公室,并在时限内办结完毕。

第十三条 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科室)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承办单位(科室)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直接转报。

第六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办公室在日常督查调度时,对承办单位(科室)工作落实和报告情况进行纪实、评价,将办结时限、报送质量、按时办结率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纳入市城管局年度综合考核,并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政务督查工作要延伸到各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督导考核科负责将政务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督查工作激励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行动积极、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市城管局予以表彰奖励。对督查中发现的不落实或执行有偏差的,由办公室责成并督促有关单位(科室)认真纠正整改、汲取教训;对问题突出的单位(科室),由市城管局分管负责同志约谈相关责任人;对问题严重的,年底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不得评选先进,单位(科室)减少评先树优名额;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根据问题轻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年度考核时,办公室、人事科、督导考核科、督察工作办公室共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城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市城管局年度综合考核和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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