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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收拾房子心得体会如何写 小学生收拾房间的感想(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3 17:20:23 页码:14
大学生收拾房子心得体会如何写 小学生收拾房间的感想(2篇)
2023-01-13 17:20:23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大学生收拾房子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下面就谈一谈我参加完这次党课学习后的几点心得。

一、对党的进一步认识。

这次的党课学习,讲座人分别来自中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各个单位,水平都非常高。在他们的讲座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接触到的知识,也理清了一些原来自己对党认识中的误区。他们的精彩讲解,常常赢得阵阵掌声,不仅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使我对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宗旨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尤其是对党史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再学习,使我更深刻的了解了中国共产党,使我更深深的感觉到,中国共产党的确是一个伟大、光荣、优秀的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从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党的根本宗旨,党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对党的性质的概括。从这之中,以及党课上生动的讲解之中,我切实感受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它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它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同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它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一个真正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党。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政治原则和经验总结,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飞跃。而改革开放二十年间,我们党在理论上取得的最大的收获,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中,创立了邓小平理论。之后,xx大修改的党章中又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是我们党付出了巨大努力获得的极为珍贵的精神财富,是我们党和人民进行新的历史创造的科学总结,是中华民族振兴发展的强大的精神支柱。

二、对中国国情的进一步认识

中国是一个有着上下五千年历史地国家,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丰富、不断发展着的发展中国家。可以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到改革开放,到现在的现代化建设,中国每一步的发展,都是与党的领导分不开的。对中国国情的进一步了解,也就是对党领导中国建设的进一步了解。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近一百多年来的历史标明,许多革命先驱,许多政党和政治派别,都没有找到国家振兴和民族解放的出路。夺取政权需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同样需要党的领导。正如在党的xx大报告中曾说的,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我们的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始终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人民生活水平,是适应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三、端正入党动机

这次的党课学习,不仅使我对中国共产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更使我的心灵受到了强烈的震撼。正如讲座老师说的,入党不是要为了将来有份好工作,不是为了炫耀自己比别人有多么优秀,而是一项光荣而崇高的政治选择。入党,就是选择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选择了终身为这一目标奋斗着,实践着。这次的党课学习,端正了我的入党动机,也更加坚定了自己追求党组织,早日加入这一伟大的党的决心。

作为一名普通的学生,一名入党的积极分子,我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的理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为党的事业奉献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无产阶级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是共产党人终身所信仰、所向往、所执著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支配共产党员思想和行动的强大的精神支柱。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要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在思想上,保持和党的目标高度一致。

四、入党从自身做起

最后一次的党课学习,也就是党课结业式上,许多同学都到台前谈了自己的党课学习体会,更谈到了自己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的努力方向,使我深受触动。我们不仅要做到思想上入党,更要在实际行动中有所体现。因此,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不断加强自己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思想水平,积极与周围党员就党的理论进行讨论、学习。

2、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有关的问题,主动和入党联系人进行交流,使自己更快的进步,也使党组织时刻了解自己的发展情况。

3、在平时的工作中勤奋努力,积极进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钻研专业知识。

有关大学生收拾房子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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