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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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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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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的心得体会都是我们成长和进步的一次机会。在写心得体会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写作形式和结构,使文章更有针对性和可读性。5.在网上找到了一些经典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一

司法三个规定是针对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问题而出台的指导性文件。其中,监狱的安全稳定和改造教育工作成为其中一条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狱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和卫士,监狱应积极落实司法三个规定。本文旨在谈一谈我在监狱中落实司法三个规定时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提高规范意识,全面开展监狱管理工作。

传达好上级关于司法三个规定的精神,着重反复强调监狱内部的规矩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办事流程,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水平,是落实司法三个规定的基础。我们多次组织会议,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普及到所有员工中,营造出了广大员工遵章守纪、以规范化管理为核心的良好氛围,同时,也提高了监狱的工作效率。

第三段:总结反思,推动改革。

在推动监狱管理工作规范化过程中,我们在观察中发现许多难言之隐。我们除了安排日常检查工作外,还制定了自查清单与第三方专家审核相结合的行动计划,及时总结问题与反思,并不断推动改革。利用这样的方式,我们不断开展自我整改与完善,提升了监狱管理水平。

第四段:深入改革,完善制度。

建设法制化监狱,守护司法公正是司法三个规定鲜明的主旨。监管改革离不开制度的完善。监狱作为一家具有强烈维权机构的组织,在制定监管制度时,应该将人权保障视为重中之重,并注重规范程序;同时,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也应从人性化出发,关注帮教改造工作的同时,也该重视困难特殊犯人和保护女性等的乃至社会民生的工作,切实为社会发挥贡献。

第五段:超越自我,服务社会。

监狱的管理工作,需要一个长期而又高强度的工作过程与周期。而落实司法三个规定后的监狱,不仅仅是对监管人员和犯人造福的同时,也为社会作出了更多的促进作用。我借此机会,呼吁全体监狱工作人员,更好地实践“守护司法公正”的理念,将监狱作为一个推动社会进步的组织,让更多的人看到监狱的功力和担当,传递出监狱维护司法公正、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正能量。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二

“三个规定”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经过公开招标选定决策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财务审计机构时,不得将其与其他业务挂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取费用或者以任何方式向其行贿;不得以预期从事以下工作为名向决策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财务审计机构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利益。这三个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净化政商关系,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作为一名司法掮客,我认为遵守这三个规定尤为重要。

司法掮客是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之间进行调解的专业人士,其职责是在调解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平稳解决。在法律领域,公正是第一要素,司法掮客同样面临“从中作梗”的困境。遵守“三个规定”,不仅可以减少对方当事人对我方存在猜忌和不信任,同时可以保证我的调解公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段:遵守“三个规定”有利于提升个人形象。

司法掮客作为专业人士,其形象影响调解的统筹和成功率。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言行一致,坚持正义,践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遵守“三个规定”就是明确表达了我方对于公开、透明、廉洁的态度。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我的形象,也会使得当事人对我的工作充满信心。

第四段:遵守“三个规定”有利于保障工作安全。

如今,招投标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涉及的资金和利益也越来越大,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输送、权力腐败等问题。如果司法掮客涉及其中,将极大地威胁到我的生命安全和工作安全。因此作为一名从事司法调解的人士,遵守“三个规定”就是必须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免除意外的风险和危害。

第五段:结尾。

总之,遵守“三个规定”是我们作为司法掮客必须坚持的原则,在工作中要自觉反对贿赂、利益输送等行为,坚决维护法律法规及公民的利益,保障公正与公平。同时,这也是提高我们个人职业形象、保障我们工作安全的途径与保障,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保障。通过全面落实“三个规定”,保证我们的调解工作更加公正、合理、公平、公开。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三

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不断推进改革,实施了多项司法案件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等失信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害英烈名誉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理解这些规定,我深刻体会到了其对于司法公正性、效率和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规定的实施,有效保护了司法公正性。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而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依法惩治失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进一步加强了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明确失信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后果,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其次,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实施,提升了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迫切期待。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发布,明确了办案流程和法律适用标准,规定了办案时限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快了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通过优化办案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最后,侵害英烈名誉权案件的处理规定的实施,增强了社会稳定。英烈们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他们的名誉和尊严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侵害英烈名誉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秩序,妨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这些规定的发布,对于侵害英烈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和规范,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方式,保护了英烈名誉权和家属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和打击,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总结来说,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其实施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性、效率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刻认识到这些规定的重要意义,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此为指引,做到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也希望全社会能够广泛宣传和推广这些规定,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这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

为委党组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努力提高战胜各种风险挑战能力,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我结合中心组理论学习,认真研读的《规定》全文,认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牢牢把握“四个聚焦”。

一是聚焦政治统领,把牢政治方向。《规定》中第二章责任内容中,有两处提到“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自觉把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长期政治任务,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切实履职尽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聚焦作风建设,优化政治生态。作风建设既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必须抓常、抓细、抓出习惯、抓出风尚。盯紧老问题、关注新动向,看住重要节点,坚持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四管齐下”,把纠正“四风”抓深抓实,做到反“四风”无禁区、无死角,对存在“四风”问题的一律从严查处,典型案件一律通报曝光,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建立健全“教育引导、正风肃纪、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源头治理”五大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扩大作风建设成果。

三是聚焦关键少数,压实主体责任。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要把管党治党作为分内之事,当做头等大事,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当好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头雁”和“火车头”,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要带头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切实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问题。

四是聚焦常态长效,深化责任落实。要将主体责任抓在日常、重在经常。按照“以考核找差距、以考核补短板、以考核促整改、以考核促落实”的原则,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工作职责管到哪里,从严治党的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要加大对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的问责力度,倒逼责任落细落实,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终身问责的强烈信号。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五

近年来,司法掮客的工作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为了规范司法掮客的行为,提高司法掮客的职业道德和水平,国家出台了“三个规定”,对司法掮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笔者在司法掮客工作中切实遵守“三个规定”,深有所得。以下是笔者的三个规定司法掮客心得体会。

首先,“合法合规”是司法掮客工作的核心要义。在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严格要求自己,只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援助。在具体操作中,笔者通过查案件资料、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当事人制定诉讼方案等方式确保司法掮客工作的合法合规性。笔者深刻认识到,只有合法合规的lawyer才能获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掮客的价值。

其次,“服务当事人”是司法掮客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会遇到各种困难,包括语言障碍、信息不对称等。司法掮客应当主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帮助他们顺利解决问题。在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始终把服务当事人放在第一位,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通过耐心倾听、逐步引导、提供帮助等方式,笔者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的胜诉争取更多的机会。最终,笔者也获得了许多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好评。

最后,“不收取额外费用”是司法掮客工作的底线要求。笔者严格遵守“不代理诉讼、不收取额外费用”的红线,杜绝利用职业便利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鲜明表明自己的立场,坚决维护司法掮客的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笔者深知,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增强司法掮客的公信力,还能有效遏制一些不良的职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升司法掮客服务的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司法掮客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笔者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司法掮客服务的核心是合法合规、服务当事人,底线是不收取额外费用。在今后的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将继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深化自己的司法掮客理念和技能,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绩。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六

三个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这三个规定,不仅对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着重要意义,也带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首先,三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详细阐述了党员应具备的政治品质和行为规范,要求党员始终保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为我们党内的组织生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例如,在党员间的相互评议中,我们要敢于指出对方的问题,并给予批评,这样能够促使党员更加自觉地纠正错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重视党主席的言论,努力让思想统一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真正成为我们党内的常态。

其次,三个规定对打击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使得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这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旨在加强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这为企业竞争提供了健康的环境,也鼓励了市场创新和经济发展。

最后,三个规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我们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义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效地遏制了网络侵权行为,推动了信息网络产业的繁荣。

总之,三个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打击了不正当竞争,保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法治进程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执行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法治社会的发展格局。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能够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创造美好的法治社会。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七

近日,我国司法系统颁布了三个关于司法案件的重要规定,分别是《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规定(十二)》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规定(四)》,这几个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些规定,我获得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认识。以下是我对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案件中的几个规定给予了被告人一些新的权益保障。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不得依据简单认定罪名和量刑标准,从而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这无疑是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使得被告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案件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无论有何罪行,都应当享有公正的审判和合法的人权保障,这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

其次,这几个规定强调了法官的独立和公正。法官作为司法案件的主导者和决策者,其独立和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规定(十二)》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规定(四)》中都对法官的独立和公正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依法行使公正审判权,不受干涉和影响,保持纯洁的司法心态和公正的司法判断。这些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的继续改善和完善,同时也提醒了法官们应当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时刻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

此外,这几个规定还突出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司法案件的公正审判需要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这不仅可以增加司法公信力,还能够使得司法决策更加客观和公正。《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提出了被害人参加审判、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人参加公安机关侦查的相关规定,为社会公众的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案件的透明和公开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而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则是实现司法透明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最后,在司法案件三个规定中,还强调了司法便民和服务。司法案件是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司法机关和法官需要提供便民和高效的服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规定(四)》中提到了适用简易程序和诉判衔接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服务职责。司法案件的一方面需要保证公正和公平,另一方面也需要提供便利和高效的审判服务,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总的来说,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们对于司法实践和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几个规定体现了法治理念和司法公正的追求,同时也为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新的规范和方向。对于广大的法官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些规定,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将是我们更好地履行司法使命的关键。同时,司法案件三个规定也需要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设一个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司法体系。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八

三个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2015年底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规定。司法局作为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之一,在贯彻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而且要对全系统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管理。本文将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党内监督”这五个方面,总结司法局落实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司法局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任务之一。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司法局要积极主动地执行党章和中央的各项规定,做到始终坚守党性原则。我们深知,只有建立严明的纪律体系,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规范进行,进一步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纪律性。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要求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严禁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增强抵制腐败的能力。只有保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才能更好地提高司法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也是司法局落实三个规定的重要环节。司法局广泛开展的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活动,是为了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使其适应司法改革和工作发展的需要。我们深知,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党员干部的作用举足轻重,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因此,我们坚持把业务学习和党性教育相结合,在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局的工作效能和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队伍的培养和管理,为司法改革和工作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

推进司法改革是司法局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司法改革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一场深刻的变革,也是一次全面提升的机会。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司法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根本,以党的组织建设为保障,推动全局各项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我们深知,司法改革不仅要解决人员配备、机构职能、审判流程等方面的问题,更要解决司法机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紧密结合。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强改革思想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党性觉悟,更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组织工作机制,使党建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和落地。

加强党性修养是司法局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党性修养是党员干部的重要任务,也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司法局通过丰富多样的党建活动,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修养,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觉悟和纪律意识。我们深知,只有保持初心使命,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纪律观念,才能更好地履行党的任务和使命。因此,我们坚持学习党史、学习毛泽东思想等党史学习教育,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

强化党内监督是司法局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一种监督方式。司法局通过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务公开,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我们深知,只有强化党内监督,才能保持党政权力的纯洁和正义。因此,我们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只有加强党内监督,才能净化司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正义的司法服务。

总之,司法局在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的过程中,深切体会到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司法局不仅有效提升了工作能力和水平,而且更好地履行了党的使命和任务。今后,司法局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精神,不断完善党建工作,为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九

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xxx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xxx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xxx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

司法三个规定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6年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立新案件”、“不把矛头对准群众”和“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这些规定的提出,旨在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司法公正和廉洁,维护司法权威。符合这些规定的司法工作者,将得到党和人民的认可和支持,不符合规定的“四风”问题将得到严厉的惩处。

第二段:谈谈监狱在遵守司法三个规定方面所面临的困难。

监狱中的服刑人员,由于罪行严重,又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大多数人有着很强的反抗情绪,对监狱的制度和法规不理解。此外,监狱中人员密集,环境恶劣,耗费人力物力较大。因此,监狱在遵守司法三个规定方面,所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第三段:探讨监狱在遵守司法三个规定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遵守司法三个规定,监狱需要采取更严格的措施。首先,可以完善内部制度,明确责任,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案,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其次,健全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以及司法规定的宣传,让每一位服刑人员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此建立起良好的服刑习惯。

在监狱遵守司法三个规定的努力下,一些积极的成果逐渐显现。如,监狱中动态管理制度的实施,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把处理“三风”问题和服刑人员积极性的协调起来。另外,坚持“依法执行、廉洁司法”的宗旨,使监狱成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塑造司法形象的重要力量。

第五段:总结,展望未来。

监狱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机构,需要更严格地遵守司法三个规定,并在遵守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虽然过程艰辛,但是取得的成果也是可观的。今后,监狱还需要指明方向,做出更大的努力,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为反“四风”、树立好形象,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一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是指2018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批准的《关于深化案件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文件,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非常关注这一新政策的实施效果。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给司法案件审理带来的变化,分别是加强对权力滥用的约束、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审判责任制。下面我将逐一进行阐述。

首先,司法案件三个规定中对权力滥用的约束力度加强了。在传统的司法案件审理中,由于审判长拥有相对完全的权力和广泛的自我裁量权,有时会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对权力滥用的约束,如规定了案件审理的程序、证据的采信标准等,使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随意发挥个人意志,而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案件三个规定中提高了庭审效率。在过去,司法案件审理多次需要开庭才能作出判决,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和时间上的损失,也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庭审期限、案件移送、异议处理等具体规定,使得审理案件的效率大大提高。例如,规定了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开庭、提出移送案件地的判决、对于异议的快速处理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有效减少了庭审的次数、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使当事人能够尽早得到实质性的判决,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损失。

最后,司法案件三个规定还强化了审判责任制。在传统的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判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有时会出现判决不公、判决违法等情况。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强调了审判人员的判决责任,明确了对判决质量的监督和制裁。例如,规定了对于错误判决的惩罚和修正、审判人员应承担的判决责任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使得审判人员在判决案件时更加慎重,更加注重实质正义,减少了不公正的判决情况的发生。

总结起来,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出台实施,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给司法案件审理带来的变化,即加强对权力滥用的约束、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审判责任制。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使得司法案件审理更加公正、高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然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还处于初期阶段,需要继续完善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司法案件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二

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加强了对律师的管理,出台了“三个规定”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对于“司法掮客”的规定。作为一名律师,我认真学习了这些规定,并在实践中有了一些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一下“三个规定”对司法掮客工作的影响和启示。

第一段:认识三个规定的背景和内容。

“三个规定”是指关于律师、公职人员、法官等司法工作者私聘掮客的管理规定。其中,对于司法掮客的规定是在律师代理诉讼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环节。司法掮客是指在代理诉讼过程中,扮演与律师类似角色的“中间人”,帮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妥协或处理非法情况。但司法掮客的参与往往带来风险,容易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律师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禁止律师行为中介,规定律师不得对委托人进行司法掮客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对方当事人找来的存在“暗箱操作”行为的“中介人”。这些人通常拥有丰富的人脉和资源,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买通法官或者威胁对方当事人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司法掮客在这些活动中往往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但是,“三个规定”对于司法掮客的管理意味着该角色的逐渐淡出。全面禁止律师行为中介,不仅保护了委托人权益,也减少了非法妥协的机会,防范了司法不公正的产生。

随着司法掮客角色的日渐淡出,我们也应该建立起一套更加严谨、科学、公正的代替机制。律师可以从律师代理、解决方案提供者、审判辅助等角度,提供更加专业、合规、妥善的服务。比如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協助委托人掌握诉讼风险和遵循程序进行合理抗辩;律师可以设身处地、熟悉消费者生活常态,提供更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可以辅助审判法官,提供诉讼策略或证据,协助审判工作更加严谨公正。

第四段:责任的转移与意识的提升。

随着角色的变化,我们也应该把更多的责任转移至委托人身上。委托人应该更加理性认识律师工作,逐步意识到律师代理主体性的重要性。要遵循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司法意识和社会公德心;不应被仅仅是表面形式的利益所诱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流程,坚决拒绝和抵制具有暴力、威胁、贿赂等性质的非法行为。

第五段:优化律师调解机制的建立。

当然,对于一些处理复杂的案件,调解往往可以更加快捷地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因此,优化律师调解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建立规范的律师调解流程和机制,既可以快速解决矛盾和问题,又可以次第解决律师援助对困难一族的问题。律师可以通过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委托人更快地解决纠纷。

总之,“三个规定”是对司法掮客的禁止行为,扮演不正当介绍案件、散布利益和信用隐瞒等险恶角色。同时,规定也指明了律师的重要工作使命和责任,律师有义务权威责任引导委托人合理规范增加人权的无耻行为。如此,使律师代理工作更为严格、规范和具有专业性。我们应当逐步摆脱“中介人”的沉渣,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步入良性统一。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三

司法三个规定是指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惩治腐败和保持法治场所纯洁的三个规定,包括挂钩督促选人用人工作规定、关于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礼金礼品的规定,以及禁止律师、公证人、司法鉴定人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规定。这三个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司法机关加强反腐倡廉、保持法治场所纯洁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扎牢反腐倡廉的防线,守护司法公正。

段二:简述监狱在司法三个规定中的职责和重要性。

监狱作为司法执行机关,负责执行法院通过的刑事判决,对被判处刑罚的人进行监管和改造。在司法三个规定的执行中,监狱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尤其是挂钩督促选人用人工作规定中,监狱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刑人员保持清白从政,不得利用自身特权谋取私利。同时,监狱对律师以及司法鉴定人的聘用也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这些人员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在本职工作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从而保护司法公正。

段三:分享一次参观监狱的经历。

前不久,我有幸参观了某监狱。通过实地的参观了解,我感受到监狱的管理人员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各项措施都十分完善。监狱的职工也对司法三个规定的执行有了系统的了解和积极的配合,助力于司法公正的推进。在监狱内,我看到了许多服刑人员都在进行学习、劳动、文娱等方面的活动,那些失去自由的犯罪分子们正在以实际行动来改变自身,这让我深感人生悔改的重要性,也了解到监狱的职责和使命。

监狱是保持法治场所纯洁的重要部门之一,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在司法三个规定的执行中,监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挂钩督促选人用人工作规定中,监狱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刑人员不利用自身特权谋取私利,同时开展防贪反腐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惩治腐败工作的开展。其次,在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礼金礼品的规定中,监狱需要对服刑人员的接待礼仪进行规范,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推动“小善同流大善成”的社会义务进一步落实。最后,在禁止律师、公证人、司法鉴定人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规定中,监狱需要对律师的聘用和管理进行加强和规范,确保律师的行为不违背法律为基础的职业道德,同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不断严格纪律规矩,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段五:结尾语。

监狱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执行司法三个规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加强监管和教育,努力改造犯罪分子,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树立廉洁从政理念,拒绝贪腐行为,为打造一个廉洁、透明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四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梳理发现,在6起案例12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给予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18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有关单位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现摘要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

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

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六

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xx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xx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xx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七

查摆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注重实效,有力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

体会,加深对“三个规定”的理解,促进对“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

等行为。有个别干警解剖了自己曾因碍于亲情、友情,在自己所办的案件或同事所办的案件中打过擦边球,但今后在办案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三个规定”,对涉及到应当回避的案件依法自行回避。

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是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前郭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中,将紧紧围绕“三个规定”要求严于律己、督促他人,树立好前郭法院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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