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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三提一树心得体会和感想 公安机关三能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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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三提一树心得体会和感想 公安机关三能心得体会(四篇)
2023-01-05 02:58:38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主题公安机关三提一树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和刑事司法上的从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成了现在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政策。现阶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在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例如,2008年在云南孟连发生的“7·19”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傣族群众,2009年在新疆乌鲁木齐爆发的“7·5聚众打砸抢烧”暴力流血事件的参与主体是维吾尔族群众,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萨爆发的聚众“打砸抢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藏族群众。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产物,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关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们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坚持贯彻“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尤其针对其中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更加应该做到少捕少杀,宽容对待,这对于维护民族间的团结缓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涉罪群体性事件一条重要准则。

2.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之刑事政策价值

(一)刑事政策的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应当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不管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为限,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宽”,但“宽”不是无限的,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程序规范、实体标准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界限就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与精神。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较高的要求,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其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是表明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进行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更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将预防与责任作一体化的考量。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要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量刑的标准,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性的特点后,参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宽松超越法律规定,也不能从严到一味打击,不尽人情。在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中要把握好宽严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价值

通过前文分析,在前文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在群体性事件刑事解决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宽严相济”与“两少一宽”从本质上讲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进行具体说与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价值

“宽严相济”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会自然而然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与支撑,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法律漏洞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最终取代我国传统刑罚“厉而不严”的重刑主义倾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实践。“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要求有严密的刑事法网,刑事责任严格但刑罚并不苛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法网严密,似乎束缚了公民过多的自由,其实减少了社会不良分子危害社会、侵犯自由的机会,公民因社会有序而更加自由。“不严而厉”的刑法在放纵一部分犯罪的同时会不当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当自由和权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严而不厉”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当然,“宽”与“严”,“厉”与“不厉”都是相对的。总体而言,我国的犯罪圈并不严密。现阶段,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预防与遏制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仅仅是后盾法,对于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以及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的矛盾,刑事政策与刑事法都是无能为力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过严密刑事法网,来遏制引发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隐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彰显刑之公正,从而减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温床。刑事法网严密化、轻缓化,在减少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同时,相对降低了民众对重刑的抵触情绪,也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凭空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当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确证,理论贯彻的方式与方法问题自然成为关键。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但尚未做到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标准。我们充分肯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实处,得以实际运用。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生动实践。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作为第133条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从方方面面指导这我国刑事立法。坚持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的原则下,针对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显得尤为关键。

2.司法上的指导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抗制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划定打击圈、界分罪与非罪上。群体性事件中的“不法”行为包括体制外的利益表达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等等。性质迥异的行为混杂在事件之中,给刑事司法界分罪与非罪出了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确定罪的指引,既是维护刑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宽容的根本体现。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防止将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错误倾向。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带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为,也无法改变事件本身的性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推卸责任之嫌。将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不仅无法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还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公正处置群体性事件,严格依法对待事件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核心政治伦理下公正与人道、宽容等价值要素的根本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对刑事司法的指引还体现在适度量刑之上,即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诉求进行区别对待。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并实施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罚;而对事件中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一般参与人则需从宽处罚。这既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对刑事救济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正义观。通过道歉、经济赔偿而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刑事和解蕴含着刑事效益、恢复正义、节制与制约报应正义、宽容、人道与和谐等伦理价值。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是要缓和、消除这些矛盾与冲突。如果仅仅基于报应而对事件中的犯罪进行处罚,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不利于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由于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惩罚,事实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冲突的受害人,严厉惩罚并不利于对其进行改造教育。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社区矫正或者从宽处罚,这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工具。

从刑事程序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群体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体现在慎重动用刑事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群体性事件中的严重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但对于从犯或胁从犯则要慎用提起公诉或强制措施。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紧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如果仅仅因为害怕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为追求尽快解决群体性事件而滥用刑罚权,不严格执法,对不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对不具有适用条件的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对法律的违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伦理的致命伤,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酿成更大的群体性冲突,是最大的不稳定源。而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还保留着一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就会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基本会判有罪的司法惯例。因为这涉及到错案追究的责任问题,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罪,相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从此角度而言,捍卫司法公正、捍卫程序正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承担的时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相对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宽严相济的严必须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严”,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外施暴。

3.刑罚执行的导引价值

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与精神,我们可以推导出对刑罚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与量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设置具体的刑罚;其次,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考虑刑罚个别化与特殊性,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性作出合理回应;第三,要求在设置刑罚时要轻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轻,要轻重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刑罚断档的情形;第四,要求设置时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态势及犯罪形势,服务、服从于现我国目前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设置刑罚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整体上向宽缓靠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行刑的导引,关键在于扩大刑事参与,引进社会力量来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实行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社会基于对监禁刑弊端的清醒认识而创新的社区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替代性,它对于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缺陷、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对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实行社区矫正。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当部分既属于群体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时也属于群体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实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情形下而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质上属于弱势群体,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人等,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这些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其劳动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如对其判处或者实施监禁刑势必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主张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定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轻微犯罪人,情节不严重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应当宣告缓刑。符合上述五种社区矫正情形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同时可以节省行刑成本,还可以避免行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参考文献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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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许福生,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宋维强,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期刊论文

[1]徐行,王海峰,关于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几个理论问题,学习与实践,2010,7

[2]刘晓梅,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群体性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3]张怀海,处理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领导科学,2005,11

[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4

[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1

[6]陈卫东,石献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江海学刊,2002,5

[7]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司法理念.见卢建平主编,刑事政策评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主题公安机关三提一树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广大公安民警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的公安队伍。公安党委决定开展整顿纪律作风专题教育活动中,本人按照要求,认真学习了“五条禁令”等有关文件精神,并认真记好学习笔记,细心体会。

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开展整顿纪律作风,强化政治练兵这一专题教育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是宗旨意识不强。表现在工作中不能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存在紧一阵、松一阵的现象。

二是开拓创新不够。表现在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得多,但为大局的工作做得较少,没有很好地为做好全队工作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很多情况下,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起色不大。

三是业务钻研不深。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及时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没有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己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更少,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业务钻研不够。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法律、公安业务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办案的本领;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目前对我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及是电脑网络和信息知识的学习掌握,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工作,努力做一个称职的人民警察。

主题公安机关三提一树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一)依法建设,科学管理,实现大院基建项目的最优化。

做好机关大院的基本建设,有利于夯实后勤保障的基础,有利于促进后勤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树立后勤部门的形象。我们一定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工程招投标法,自觉规范项目建设行为,科学组织施工,严把质量关、安全关,实现各项工程项目的最优化。20xx年工作计划重点抓好一个开发、二栋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一是市人大政协办公楼工程。该楼设计10层,总建筑面积18000m2 ,建成后将有市人大、市政协、团市委等9家机关单位入驻办公。该办公楼前期工程已经完成,下一步要深入工程一线,加强施工监管,要按照确定的工期,倒排进度,力争主体工程10月31日前竣工,内外装饰工程12月31日前基本完工。

二是市行政综合办公楼工程。该项目是市政府建设团城山行政办公中心的又一重大举措。按照规划建设方案,该办公楼共25层,建筑面积45700m2,建成后将是黄石市目前最高最大的建筑物。入驻办公单位为市财政局、市建管委等8家政府部门。今年要在市政府领导下,尽快组织有力的建设专班,落实建筑设计方案,落实建设资金,推动工程建设。

三是广场路2号楼的改造开发工程。该工程已经摆上全局的重要议事日程。一开年,我们将组织改造开发专班,落实具体的改造开发方案,做好住户拆迁的动员工作,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而稳妥地推进改造开发工作。争取在上半年完成动迁和三通一平工作,10月1日前主体工程正式奠基。

与此同时,抓好大院道路建设。根据市人大政协办公楼的建设需要,迅速调整机关大院后侧行车线路的规划方案,建设新的环行通道,争取在第二季度前完成大院后侧东线道路的路面建设;年底前完成大院后侧所有道路的硬化和贯通。

(二)健全预案,齐抓共管,实现机关大院防控一体化。

首脑机关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工作责任感,强化预防手段,同时要提高安全处置能力,使大院安保向预防和控制一体化方向发展。

一是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提高大院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制度,坚持日巡查,月检查,节假日重点排查制度,认真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切实维护机关大院的内保秩序。

二是健全大院安防预案。保障安全,预防第一。要严格大院门卫进出管理,从源头上堵住安全隐患。要完善大院协防机制,加强大院治安信息的搜集,畅通公安、武警、安保三方的沟通渠道,及时研究必要的安全应对措施。要提高大院物防技术含量,科学设置电子监控探头,完善监控系统,积极筹建机关大院总监控室,建立安全信息集中处理中心,为安保部门的协调指挥和统筹安排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健全大门群访、防汛、消防等安全保卫工作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机制。

三是提高安保处置能力。加强安保队伍建设,把好安保人员的政治素质关,经常性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安保本领。加强公安、武警、安保队员的协同演练,提高大院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使大院安保力量既能预防事件的发生,也能控制事态的发展,确保机关大院安全万无一失。

(三)提高效率,推陈出新,实现服务效果最大化。

服务效果的好坏是衡量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水平高低和成效大小的关键。我们在机关后勤服务上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下一步,要着重在提高效率,加强创新,深化服务社会化效果上突破。

完善后勤服务机制,进一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实践证明,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是提高效率转变作风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我们要不折不扣地加强制度的督促和检查。要进一步总结和摸索服务社会化规律,完善保洁、绿化养护、餐饮等服务社会化项目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更好地实现服务关系的契约化、服务方式的程序化、服务内容的规范化、服务价格的市场化。要坚持市场导向,通过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引进最优质的专业服务队伍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密切服务对象联系,贴近服务需求办实事。要主动上门征询意见,每季度搞一次满意度调查,不定期召开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广泛听取机关各部门对后勤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服务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满意率。要督促改进机关餐厅服务,重点围绕价格和口味做文章。适当控制菜品价格,提高烹调水平,改善菜品色香味,注重饮食健康。针对市人大、市政协等机关干部职工将进驻大院办公的实际情况,根据市领导要求,积极做好第二餐厅的筹建或现餐厅的改造工作,以满足新增的就餐服务需求。要督促理发室提高理发技艺,适当开展加时服务,延长工作时间,让干部职工感受到方便和实惠。要加强物业维修服务,坚持24小时报修制度,有计划地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改造,积极为市领导、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

创新服务手段,丰富后勤服务特色。为提高职工住房居住质量,顺应后勤服务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住房物业服务的市场化改革。对机关住宅进行分类,对已经形成小区的,组织成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开展保洁、安保、绿化养护、水电管理等服务;对相对独立的单体住宅楼,将其保洁、安保等事务交到社区,水电管理逐步脱离机关后勤部门;对无法出售的住宅楼,按照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住房租金。不断引进服务新项目,在机关餐厅增加两台擦鞋机,增加擦皮鞋服务功能;设置银行缴费终端,增加水电、电信等付费服务功能,方便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与生活。

(四)健全机制,强化管理,促进资产管理集约化。

我市以统一产权管理、统一办公用房标准、统一资产经营管理、统一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正在酝酿。我们一定要从履行后勤工作职能,保障机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健全机关资产管理,最终实现资产管理新机制的顺利接轨。要认真做好机关资产实物登记工作,完善卡片式管理,建立资产数据库。要探索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形成、管理和处置机制,健全建立资产管理机制,实现国有资产的集约化服务。在资产形成环节,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降低资产购建成本,提高资产质量;在资产使用环节,试行租用制,建立定额标准和结算制度,抑制资产使用部门的不合理需求,减少财政支出;在资产处置环节,建立和健全资产调剂和处置制度,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加强后勤经费开支管理。参照部门预算、集中支付的财政管理机制,健全我局内部财务预算制度。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制订明确的资金预算,分列帐户,定期公开,保证后勤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控制。

(五)优化环境,提升水平,促进机关医疗服务的人性化。

机关医务科工作计划:机关医务室必须以人为本,发挥灵活、方便、实惠等就医优势,增强人性化服务,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一是要进一步改善就医环境,抓好硬件建设。做好延时服务,加强节假日服务,努力为机关干部职工提供卫生、舒适、便利的就医条件。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治疗能力。增加药品储备,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常见小病要能手到病除,对疑难大病要能提供护理指导,对突发急症要能提供紧急救护措施。三是强化职工保健服务。要不断收集机关人员多发病信息,做好保健指导宣传,迅速提高机关干部职工自我保健的能力。要充分关心市级机关领导和离退休老干部的身体健康,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的健康档案,积极主动地做好跟踪咨询服务。逐步扩大健康资料建档范围,全面掌握机关大院所有干部职工的身体状况和相应的保健资料。四是加强流传病的监控和预防。在春秋流传病多发季节,积极组织院内消毒,做好机关大院卫生防疫工作。五是坚持两个面向,立足机关,抓好社区医疗服务,扩大机关医务室的发展空间。要根据政务中心向团城山地区转移的形势,在机关干部职工新的定居点建设新的机关医务室,保障职工就医。

(六)创新机制,提高质量,促进机关幼教发展特色化。

20xx年,对幼儿园工作计划中市委机关幼儿园和市政府机关幼儿园服务范围和对象逐步扩大,内部建设逐年加强,在全市乃至全省幼教领域发挥了较好的示范作用,发展潜力很大。今年,两所机关幼儿园要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创新教学和管理,促进幼教事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以人事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创新管理机制。在用人上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进竞争上岗、聘任、选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人事制度,深入推行全员聘用制。在分配上,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运用工资杠杆,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是以幼儿教学改革为指导,丰富教学特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幼师综合素质。结合机关幼儿园特点,推进园本课程研究,抓好幼教课题攻坚,力争一年一个教研新成果。强化电教化教育特色,增强幼儿教学效果。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教育,继续尝试英才班、托小班教学,搞好精灵宝贝潜能开发中心及聪明泉早教中心的建设,扩大影响,发挥示范作用。

三是以幼儿健康为前提,提高办园水平。要把幼儿的健康成长放在幼教首位,坚决落实食品、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幼儿保育管理,完善幼儿吃、睡、玩等生活和娱乐设施,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四是以发展为要务,开拓幼教市场。市委机关幼儿园要积极向外开拓,依托社区扩大幼教空间,争取20xx年新办一所分园。市政府机关幼儿园要进一步美化校园建设,争取早日启动平房改造工程,扩大教学场所。要创造性地建设好团城山分园,扩大影响,增加生源,提高效益。

(七)加强宣传,强化措施,促进资源节约活动制度化。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主导部门,要大力开展机关资源节约工作,不断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机关低耗高效运转。

一是深入宣传资源节约活动。制作宣传栏、编发专题信息,广泛宣传资源节约活动意义、内容和工作措施,增强机关节约意识,提高机关资源节约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突出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节约措施。对办公区、家属区水电线路进行全面检查,更换老化的线路和损坏的水电设施,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对新建办公楼、住宅区,严格选用节能建材和节电、节水设施,防止产生新的能源浪费现象;对公共部位的水电使用,加强责任管理,重新指定指标,降低水电消耗量;对大院浇花用水、路灯照明等用水用电项目进行约束控制,科学设计浇水频率,缩短路灯使用时段,从而降低整个机关的能源消耗。三是健全制度,保证资源节约活动的持久开展。切实制订机关资源使用定额标准及效能标准,建立健全节约运行管理制度、节约用水用电管理办法及节能将耗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用水用电通报制度,为资源节约活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八)积极指导,密切联系,促进协会建设的规范化

加强机关事务工作协会的工作指导。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参谋助手、舆论宣传和组织咨询四大作用。密切会员之间的工作联系,交流情况,增进友谊,不断增强协会的活力和凝聚力。

依托协会组织,积极组织后勤战线的各种活动。在下半年组织一次外出学习活动,考察资源节约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配合省协会组织参加一次省级业务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后勤服务专业化水平。组织开好一年一度的工作年会,总结协会工作,探讨后勤改革与发展新思路。

加强协会组织建设。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规范协会工作行为,做到依法办会。积极筹集协会会费,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办好协会刊物《黄石机关事务工作》,发动各会员单位踊跃投稿,积极宣传自己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申请工作,提高黄石机关后勤战线的地位和知名度。

(九)深化学习,健全组织,实现党建工作经常化。

一是认真贯彻xx届四中全会和市委 次会议精神,以建设和谐后勤为目标,努力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好理论联系实际,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当前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是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提高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以成立机关党委为契机,结合支部换届选举,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坚持三会一课、中心小组学习等党的学习制度,坚持周四学习制度,制订刚性的学习目标,强化党员干部的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肯学习、懂业务、敢挑重担、能挑重担的干部职工队伍。

三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大力提倡勤俭办后勤。坚持从源头治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构建防腐拒变的长效机制。

四是抓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弘扬积极向上的后勤精神,努力创建文明机关。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抓好阵地建设,大力开展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娱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陶冶革命情操。热心做好老干工作,积极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不断改善离退休老干部待遇。

同志们,20xx年是我市实施“”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市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新的一年里,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努力实现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科学化,为建设满意、高效、和谐的机关后勤而努力!

主题公安机关三提一树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今年是国际森林年,也是我国第xx个“义务植树节”,为加快打造“绿色”,创建 “中国幸福家园”的步伐,使全县每位适龄公民都投入到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迅速掀起我县春季义务植树造林的高潮。

一、活动时间

20xx年3月xx日上午9:30准时开始(由各部门自行组织人员到植树现场)。

二、地点

白马关镇倒湾八卦谷入口(停车场以南)。

三、参加人员

县党政机关、县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职工。

四、活动方式

县级党政机关单位义务植树方式采取划分植树区域植树,由各口长单位牵头组织完成植树任务,各单位自带植树工具。造林完成后,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移交白马关景区负责管护,直到成林。

五、加强部门协作,确保任务完成

1、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植树苗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造林技术,监督造林质量,负责质量检查验收。

2、县消防队协助植树的用水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车辆指挥工作。

4、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报道。

5、各部门组织好人员,以大口为单位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同时清除杂草,确保安全、顺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六、检查考核

义务植树活动结束后,县绿委办负责对植树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验收合格后移交白马关景区管委会负责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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