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对于四方股份交流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5 03:16:24 页码:8
对于四方股份交流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2023-01-05 03:16:24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四方股份交流学习心得体会一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具有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拥有对外经营权的国有特大型建筑企业集团。2006年,中国企业500强排名第20位,世界企业500强排名485位。

中国铁建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组建于1948年7月。1984年1月,按照党中央决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铁道兵全体官兵整建制集体兵改工,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总公司下辖22个集团公司(公司)、4个设计院、1所院校。 现有员工22万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3084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841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25580人。现有各级各类党组织7024个,其中党委1058个、党支部5668个;现有党员92826名,其中在职党员71215名。

中国铁建以工程承包为主业,集勘察、设计、投融资、施工、设备安装、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外经外贸于一体, 经营业务遍及除台湾省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世界20多个国家和地区。企业总资产820亿元。2005年,中国铁建新签合同额2009亿元,同比增长37.3%,为兵改工初期1984 年的200倍;营业收入1158亿元,同比增长27.1%,为1984年的95倍;实现利税51亿元,同比增长25.8%,为1984年的110倍。中国铁建连续9年入选全球225家最大承包商, 2006年排名第7位。在2006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中国铁建排名第20位。

50年来,中国铁建承建和修建了鹰厦、黎湛、成昆、京原、兖石、大秦、青藏(一期、二期)、嫩林、南疆、京

设计的铁路干线累计占全国铁路网的3/5;承建和修建了沈大、济青、太旧、宣大、成渝、京珠、京沪、京福、京深、京承、赣粤等上百条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工程,累计18000公里;参加建设的机场26个,水利电力工程132项,地下铁路和轨道交通50项;房屋建筑面积3541万平方米;为发展国家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

1984年以来,中国铁建获国家科技进步奖23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82项,省部以上设计奖61项,取得国家专利131项,国家级工法57项,中国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13项,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47项,获国家优质工程68项,省部级优质工程491项。中国铁建在关键技术领域领先行业,部分行业尖端技术居世界领先地位。中国铁建是目前国内唯一拥有磁悬浮轨道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截至2005年底,中国铁建有经建设部核准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9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73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6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62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79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40家,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7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5家;经建设部审核批准的项目经理6 000余人,其中国家一级项目经理3987人,国家一级执业资格建造师4000余人。总公司本级及110多家下属企业通过了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iso14000标准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0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属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获2005年中国质量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管理奖。

1984年,铁道兵脱下军装,断了皇粮,适逢国家压缩基本建设规模时期。面对市场竞争生与死的考验,中国铁建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求真务实、积极推进企业市场化进程,在市场大潮的搏击中,以承建大、难、险、高、精、尖工程项目为目标,抓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抓人才培养打造干绝活队伍,抓技术创新培育拳头产品,实现了企业从低层次竞争向高端市场的转变,从单一修建铁路向全方位占领建筑市场的转变,由单一国内经营向占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转变,由单一生产经营到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协调发展的转变。

22年来,中国铁建以市场为导向,瞄准行业尖端,坚持把引进先进技术与推进创新相结合,创新企业科研体制,加大科技投入,培养专业人才,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使企业拥有了自己的“杀手锏”。兵改工22年来,中国铁建相继攻克了青藏铁路高原多年冻土、生态脆弱、高原缺氧“三大难题”,使我国在高原冻土地区修建铁路的成套技术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掌握了高速公路和机场的路基、路面技术,掌握了客运专线路基设计施工技术,成功建成了最高试验时速321.5公里的秦沈铁路客运专线;部分桥梁设计施工已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进入了斜拉桥、悬索桥、轻轨pc梁及磁悬浮梁制架等所有桥梁工程领域,桥梁跨度由不到200米发展到施工跨度430米、设计跨度580米,建成了最高时速达432.5公里的世界首条商用磁悬浮营运线;隧道及地下工程处于国内领先乃至世界领先水平,承担和参加了国内所有标志性地下工程的建设任务,设计、施工了国内最长的乌鞘岭隧道、最长的tbm法施工的秦岭隧道、最长的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海拔最高的风火山隧道、跨度最大的三亚地下洞室工程,承担了第一座跨越武汉长江的盾构工程的设计任务,和世界盾构直径最大的南京过江隧道工程,完成了亚洲最长的黄河顶管工程;实现了长轨条铺设技术的突破,高精度的系列大型养道机械设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进入了全国所有城轨工程的建设领域,房建工程实现了全钢结构和大跨度房屋结构领域的突破;在市政工程、水利电力工程、港口矿山工程、机场工程等领域技术水平也不断提高突破。科技的进步,有效地提高了产品附加值。目前,企业科技贡献率51%,比“九五”末期提高5倍。同时,也提高了中国铁建的整体竞争实力。在青藏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中国铁建像昔日铁道兵一样担当起“挑大梁”的角色,承建了难度最大、科技含量最高的工程。

中国铁建有着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光荣传统。经中组部和国资委党委批准,中国铁建在全国各地的下属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实行总公司党委和所在省、市党委双重领导、以总公司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始终保持了组织健全、垂直领导、上下一体的管理体系。队伍保持和发扬了军队时期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优良传统和特别能战斗的顽强作风;继承和发扬“支部建在连上”的传统,坚持“支部建在项目上”,围绕生产经营中心,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坚持不懈推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创新,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和政治保证。概括起来,中国铁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有四个特点:一是党组织健全,政治领导坚强有力。总公司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机构始终保持着组、宣、办的格局,子(分)公司党委均设有专门工作机构,各级党委和80%以上的生产一线单位配备了专职党组织书记。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央(1997)4号文件和国办64号、中办31号文件精神,普遍建立健全了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有关制度,明确规定了参与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党委有效地参与了企业的重大决策。二是基层党组织建设比较扎实。长期坚持开展“

(创建四好领导班子、五好党支部,争当六好共产党员)活动,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决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力地带动了企业基层建设。三是重视抓好企业文化建设。近两年我们以建设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铁建特色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从导入识别系统入手,整合我们这支队伍丰厚的文化资源,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年活动,形成了覆盖全系统的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目标、企业管理方针和企业标识,构成了规范、统一的企业文化体系,同时注重抓好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文化融合,召开了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会。我们抓企业文化融合的经验,去年11月在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峰会上作了介绍;四是善于抓典型,用典型推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培育“四有”新人、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目标。改工20多年来,培养出一大批引领时代潮流的先进典型。仅“十五“期间,就有28人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涌现出了刘清华、徐春光和青藏铁路英模等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典型。近几年,中国铁建的英模人物三次进人民大会堂作报告,并在部分中央企业巡回报告,特别是刘清华和青藏铁路建设先进事迹报告活动,在全国和中央企业引起强烈反响,青藏铁路建设精神已走出工地,推向全国,成为推进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我们这支队伍十分关怀。改工后,江泽民、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李鹏、朱镕基等领导同志曾视察中国铁建的队伍,并授旗和题词。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跨越式发展。如今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已成为集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一体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国内与国际市场一体化的国有大型建筑业企业集团,正向国内建筑行业排头兵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大公司大集团迈进。

历史沿革

序号 时 间(年) 名 称

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1948年夏,解放战争进入伟大的历史转折,为迅速修复战区内遭破坏的铁路,保障作战物资运输的需要,于当年7月5日,经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报中央军委批准,在东北人民解放军护路军的基础上,组建了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1949年5月16日,中央军委命令铁道纵队改编为铁道兵团。解放战争时期,铁道部队配合战略进攻,在“一切为了前线胜利”的口号鼓舞下,修复铁路1629公里,桥梁976座,直接支援了辽沈、平津战役,并为进军江南和解放西北创造了条件。抗美援朝战争时期,中国人民志愿军铁道部队发扬高度的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舍生忘死,前赴后继。入朝初期,主要实施铁路前进抢修,修复铁路923公里。随后,在朝鲜北部的铁路线上,针对侵朝美军的空袭破坏,进行了长期持续、艰苦卓绝的反轰炸抢修,粉碎了美军的“绞杀战”,创建了“打不烂、炸不断的钢铁运输线”,保障了铁路运输,使铁路通车里程由1950年底的107公里,延长至1953年 7月停战前的1382公里。另外,还新建铁路213公里。

1954年3月5日,根据中央军委1953年9月9日命令,铁道部队由4个师增加到8个师,改编成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为陆军诸兵种之一,归中央军委直接领导。此后,部队几经扩编和整编,最多时铁道兵辖3个指挥部、15个师、3个独立团以及院校、科研所等单位,共 41.6万人。1954年至1983年间,铁道兵指战员牢记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英勇顽强,艰苦奋斗,先后参加了黎湛、鹰厦、南福、包兰、嫩林、贵昆、成昆、京原、襄渝、京通、青藏、南疆、通霍、充石等铁路建设和北京地下铁道的修建任务,共建成铁路(含专用铁路)12593公里,被祖国人民誉为“铁路建设的突击队”。同时,还完成了一些洞库、机场、公路等国防工程,包括引滦入津等任务在内的民用工程,以及多次参加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灭火等紧急任务。

1965年,在美国军队入侵越南期间,奉中央军委命令,铁道兵组织部分部队赴越,圆满完成了越南北方铁路、公路的反空袭抢修和抢建任务。

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和国家体制、军队体制改革的要求,1982年12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将铁道兵机关、部队、院校等并入铁道部。为顺利完成由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任务,于1983年1月1日成立了铁道兵指挥部,受铁道部和解放军三总部双重领导。1983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对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实施方案批复中规定,铁道兵指挥部及其所属单位从1983年10月1日起归铁道部建制领导。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单位,从1984年1月1日起不再沿用原部队番号、代号,干部、战士不再佩带领章帽徽。根据铁道部1983年11月25日《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有关并入建制单位变更名称的通知》,自1984年1月1日起原铁道兵指挥部更名为铁道部工程指挥部,原铁道兵师、团、营、连,分别改称工程局、工程处、工程段、工程队,其他单位的名称也作相应的改变。

1989年6月,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铁道部“三定”方案》,决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撤销铁道部工程指挥部,成立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0月1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正式挂牌。总公司对所属的铁道部第十一至二十工程局、石家庄铁道学院以及其他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管理,总公司、局、处实行三级法人制,按照国家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皆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1998年,根据十五大精神以及国家、铁道部关于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总公司启动组建企业集团的准备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企业名称与铁道部脱钩的通知》精神,1999年12月1日起,总公司所属10个工程局由铁道部第十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铁路非运输企业政企分开方案》精神,2000年9月28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正式与铁道部实施政企分开,移交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工委)管理。这是总公司继兵改工以来的又一次重大历史性转折。

2001年,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全系统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各负其责、顺畅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年内,中铁十

全系统范围内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与结构调整,将部分直属单位划转集团公司(工程局)、部分单位进行了资产重组与企业重构,涉及单位34个、员工26 410人、资产40余亿元,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兵改工以来前所未有。

2003年3月,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转归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管理。是年,国家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根据国资委、铁道部有关通知精神,将铁道第

2004年2月,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对划转的原铁路局施工、设计单位进行整合重组,组建了中铁二十

调整整合了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2005年,成立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5年底,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下辖22个集团公司(公司)、4个设计院、1所院校,计22万人,进一步完善了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产业链条,优化了市场竞争格局。企业步入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怀念铁道兵

铁道兵部队的初创

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部队诞生于1946年的东北战场。当时,东北民主联军根据战争形势的发展,为维护铁路交通秩序,保证铁路畅通无阻,集中各地的武装护路部队,并吸收地方铁路员工参加,建立了第一支铁道部队,称护路军。后来,随着战区铁路抢修的需要,东北军区又在护路军的基础上组建了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后扩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团。 铁道纵队的组成 1945年8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军队,在中国抗日武装力量和苏联红军的沉重打击下,宣布无条件投降,抗日战争胜利结束。此后,东北民主联军在建立与扩大东北解放区时,即开始接收日伪铁路管理机构,并组织和发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恢复与建立铁路系统的正常秩序。为适应东北地区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支援前线作战和后方恢复生产,东北民主联军在加强铁路系统建设的同时,还先后在东满、西满、南满地区及中长等铁路线上组织了武装护路部队,执行保护铁路运输安全和协助接管铁路等任务。1946年6月,正式成立了东北民主联军铁道司令部,12月改称护路军司令部),任命苏进为司令员,王光文、张鹤鸣为副司令员。护路军总部设在哈尔滨。为便于部队的统一组织指挥,护路军总部决定将何德全领导的东满护路大队,郭维城领导的西满护路保安队以及由彭敏、阎九祥、刘世忠在绥佳、绥滨、中长等铁路线上建立的铁路公安护路队,整编成7个步兵团和1个装甲大队,隶属护路军总部。从此,东北地区护路部队由分散走向统一,担负着东北地区约5000公里铁路的护路任务。

1948年7月5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军区决定,以护路军为基础,吸收东北各铁路局1200名铁路员工为技术骨干,并补入二线兵团8500人,组成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亦称铁路修复工程局),黄逸峰为局长,苏进为第一副局长兼参谋长。纵队设司令部、政治部、工程部、卫生部、供给部、材料部和厂务部。纵队下辖第

铁道纵队成立后,全力抢修东北、华北地区的铁路,支援了辽沈战役和平津战役。1949年5月16日,中央军委正式发布命令,将第四野战军铁道纵队扩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团,受军委铁道部部长直接领导。军委铁道部部长滕代远兼铁道兵团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副部长吕正操兼任副司令员。下辖第

后来整编为3个师、1个直属桥梁团、1个直属汽车团,兵力扩大到30517人。“野战军打到哪里,就把铁路修到哪里”成为铁道部队的口号。从1948年夏到1949年底,铁道部队广大官兵与铁路员工齐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胜利地完成了抢修任务,全国遭国民党军队破坏的几条主要铁路干线均已通车。据统计,这期间共修复线路1629公里,桥梁976座,车站房屋5898平方米,修复信号232站,为解放军渡江南下,进军西北,解放全中国提供了铁路保障。为战后全国经济恢复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铁道兵部队的历史沿革铁道兵部队的历史沿革

铁道兵部队是由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演变过来的。它的形成和发展,是同人民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948 年夏,解放战争进入了战略决战阶段,具有重大意义的辽沈战役即将开始。为修复战区遭受破坏的铁路,保障大规模作战所需物资、装备和兵员的迅速输送,7 月间,在东北人民解放军(后为第4野战军)所属护路军的基础上,组建了铁道纵队。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渡江占领南京,宣告了国民党在大陆反动派统治的覆灭。此时,铁道纵队抢修铁路的任务.已由局部战场转向全国范围。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修复建设全国铁路,5月16日,中央军委根据1月间的决定,正式发布命令,将铁道纵队扩编为铁道兵团。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铁道兵团部队从11月开始,陆续入朝执行战区铁路保障任务,1951年1月,划归中国人民志愿军建制;1952年8月,重归中央军委建制。1953年,我国开始进入有计划地经济建设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为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工程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铁道部队在铁路建设中的突击作用,9月9日,政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将中国人民志愿军的6个铁道工程师正式划归军委系统,与铁道兵团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并于 1954年3月在北京正式成立于铁道兵领导机关。

1954年2月28日,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任命王震为铁道兵司令员兼政治委员。3月5日,铁道兵司令部正式在北京成立,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工程部、后勤部、干部管理部和计划处、军法处、财务处。铁道兵司令部成立时,编制10个师、1个独立团、1所学校、2所文化速成中学,兵力10万人。铁道兵后来发展到3个指挥部、15个师、3个独立团、2所院校,总兵力达到40余万。 铁道兵司令部成立后,根据国家的经济实力和铁路修建的任务,中央军委又多次对铁道兵进行了扩编和缩编

55式铁道兵兵种符号

铁道兵司令部成立后,根据国家的经济实力和铁路修建的任务,中央军委又多次对铁道兵进行了扩编和缩编。

1956年1月下旬,铁道兵司令员王震与铁道部部长滕代远签订了《铁道兵执行国家15年铁路建设远景计划》协议书。按照这个计划,铁道兵将新建铁路63条,总长为23313公里,占全国新建铁路的42%;修复铁路7条,总长为965公里。8月24日,国防部批复铁道兵成立两个军,分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一军、第二军。据此,1956年9月1日铁道兵第一军正式组建,解放军铁道兵从此有了军的建制。当年11月23日,铁道兵第二军开始组建。在筹建过程中,1957年4月6日,国防部又发布命令撤销了铁道兵第二军的番号。为此,铁道兵第二军停止了组建工作。

1959年初,国家开始缩减基本建设规模,许多铁路建设工程缩减规模,有的停建。6月20日,总参谋部批准铁道兵进行整编,定额为12万人,下辖11个师、2所学校。铁道兵领导机关总称“铁道兵兵部”。

1962年5月,国家把修建森林铁路、公路的任务交给铁道兵,于是铁道兵又进行了扩编。

1962年11月11日,周恩来在中南海西花厅召开会议,对铁道兵的性质、编制体制等问题做了重要指示。周恩来说,铁道兵9000人的师,出工不到5000人,每年工作不到200天,这样怎么行呢?军队搞建设也要为国家积累,要从性质、编制上彻底加以改革。铁道兵要按修铁路的工程部队性质确定编制、工作制度。会上,周恩来传达了毛泽东对铁道兵的意见:“铁道兵是工程部队性质,无论平时、战时,都是执行工程任务,是工程部队,不是战斗部队。”周恩来针对铁道兵官多兵少、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时间占用多,施工时间短等问题指出,铁道兵军官比例应该是10%,新兵训练3个月,与作战部队应有区别,每年施工220天,还应该再多一些。12月20日,中央军委为铁道兵增补10万新兵。4个铁道师各组建一个线路隧道团。铁道兵参加的林业工程主要在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三省区。此时,铁道兵的总兵员达20.4万人。

1964年5月30日,铁道兵司令部向周恩来报告铁道兵扩编10万人修建林业铁路的情况和体会。报告说,铁道兵经过精简整编,军官比例由22.1%降到9.95%,生产人员比例由72%上升到81.4%,年施工可达240天。看了报告,周恩来非常满意,并做了如下批示:“修成昆路主席同意。朱委员长提议使用铁道兵修。”三个多月后,铁道兵又迎来了大扩编。 1964年9月18日,为加速国防工程和西南地区铁路建设,中央军委批准铁道兵扩编14.4万人,总兵员达到37.2万人,共有13个师、60个师属团,3个独立团。其中5个师担负成昆铁路建设。 后来,根据建设北京地铁、援越抗美铁路修建等任务,又组建了铁道兵第十四师、第十五师,为出国的铁道兵部队配备了高炮团。到1974年底,铁道兵共有3个指挥部、15个师、3个独立团、3所学校、3所野战医院、1个科学技术研究所等单位,总员额达到43万人,是铁道兵历史上人数最多的时期。

1976年1月,担负北京地铁施工任务的铁道兵第十二师、第十五师和仓库、机修厂等8个单位的5.3万人改为基建工程兵,脱离铁道兵建制。 从1980年开始,铁道兵开始缩编。当年4月8日,根据总参谋部的指示,铁道兵撤销了9个团。当年8月28日,总参谋部通知铁道兵,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简整编的方案,铁道兵按现行编制37万人缩减去17万人,保留约20万人。

光荣转制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围绕铁道兵是否在解放军序列中保留的问题,经过许多争论和曲折,最终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才决定铁道兵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

1975年,中央军委初步拟定铁道兵只保留14万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其人员不计入军队定额,全部经费由国家工程费支付。工程技术业务受铁道部指导,工程计划、机械装备、材料、财务等均由铁道部统一归口。但铁道兵党委在讨论这一方案时,绝大多数同志不同意归口铁道部,最终这一方案没有实行。

1978年10月,为了减轻军费负担,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铁道兵“全部费用在军队总定额外单独计算,从国家铁路工程费开支,但仍属军队序列”。根据这一决定,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总后勤部决定,从1979年起,铁道兵的经费同国防费分开,所需经费从国家铁路工程费中开支。于是,铁道兵在国家下达的铁路修建任务“吃不饱”时,主动承担国家铁路计划外的建设任务,努力实现铁道兵军费自给。1979年铁道兵经费自给率为78.4%,到1981年实现了全部自给,并略有结余。从此,军费开支不再包括铁道兵,为军队减轻了经费负担。

1980年下半年,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简整编方案,铁道兵裁减兵员17万人,撤销了3个军级指挥部,减少了3个师的建制,每个师也由5个团改为4个团,各级机关也相应进行了压缩。这是铁道兵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缩减。

1981年10月30日,杨尚昆在驻京部队军以上干部会议上传达了邓小平关于部队大量精简的指示,要求各大单位组织讨论。铁道兵军以上干部在讨论中一致认为,根据铁道兵战时和平时担负的任务,铁道兵应予保留,但要减人。同时,提出了铁道兵与铁路工程局合并的方案。两支队伍合并后,仍称军委铁道兵,属于军队系列,但不占定额,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吃军费。执行军队条令条例和供应标准,军需供给、干部任免、征兵退伍等仍按原方式不变,对口实行。各工程局的职工待遇不变,干部按原规定或委托铁道兵任免,铁道兵执行工程任务接受铁道部领导,其费用由铁道建设费开支,国家计划列铁道兵一个户头。但铁道兵与铁路工程局怎么合?是兵改工,还是工改兵?尚未最后解决。

1982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通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撤销铁道兵建制,把铁道兵并入铁道部。”12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正式下达了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决定。至此,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大局最后敲定。

1983年2月1日,铁道兵党委、机关并入铁道部党委、机关。至此,铁道兵党委、机关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同年年10月1日,铁道兵正式归国家铁道部建制领导编制为铁道部第十一到二十工程局。

1984年1月1日,铁道兵部队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铁道兵指挥部改为铁道部工程指挥部,铁道兵各师分别改称铁道部各工程局。从此,铁道兵在解放军序列中消失。

祖国不会忘记

从1948年组建铁道纵队到1983年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35年间,这支部队战时实施铁路保障、平时参加国家铁路和国防工程建设,建立了丰功伟绩。解放战争中,北起松花江,南到珠江口,东起黄海之滨,西到陇东山谷,“野战军打到哪里,就把铁路修到哪里。”抗美援朝和援越抗美战争中,发扬国际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英勇顽强、不怕牺牲,与兄弟部队一起共同创建了“打不烂、炸不断的钢铁运输线”。社会主义建设中,继续保持和发扬战争年代那种不畏艰险、一往无前的传统作风,风餐露宿,沐雨栉风,志在四方,艰苦奋斗,为国家新建了一条又一条的钢铁大道,被国人誉为“铁道建设的突击队”。35年间,铁道部队在战争条件下,共抢修铁路3600 多公里,抢建铁路690多公里、战备公路430多公里;在和平建设中,人民解放军铁道兵部队艰苦奋斗,先后担负和参加了黎湛、鹰厦、南福、包兰、嫩林、贵昆、成昆、京原、襄渝、京通、青藏、南疆、通霍、兖石等52项铁路建筑和北京地下铁道的修建任务。连同其他国防、林业和各种专用铁路在内,共新建铁路干、支线12590多公里,约占全国同期新建铁路总数的1/3。在完成上述任务中,涌现出以“登高英雄”杨连第、“硬骨头战士”张春玉、“雷锋式的好干部”梁忠孟为代表的一批英雄模范人物和以“杨连第连”、“抗洪抢修模范连”、“唐山抗震救灾抢修突击连”、“唐山抗震救灾抢修先锋连”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有8000多名干部、战士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们那种无私无畏的献身精神,将永远铭记在人们的心中。

对于四方股份交流学习心得体会二

多方股份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四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元,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元,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丙方出资________元,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丁方出资________元,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四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丁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丙、丁四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四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按股份分配,其余部分留作公司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并由四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如公司正常经营,四方无意退股,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8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80%进行赔偿。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或邀请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5、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在合作期内,四方的原始本股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在业务的往来和公司的经营上,公司所有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六、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四方按照股份出资。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4份,四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丙方(签名):____________

丁方(签名):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多方股份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烟酒销售、中西式简餐、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对于四方股份交流学习心得体会三

甲方:

乙方:住所地: 。

丙方:

丁方:

1.甲、乙方双方对目标项目 (以下称目标项目)的

2.目标项目的实际风险的现实性;

3.丙、丁方对目标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预测;

4.丙、丁方的资金优势和对风险项目的管理经验及控制能力;

5.甲、乙方自愿向丙、丁方转让宝商信生100%股权的愿望;丙、丁方旨在自愿受让甲、乙两方持有的“ ”100%股权,以便取得目标建设项目运营开发控制权之目的;

5.四方对目标项目良好前景的预测和合作的意愿。

因此,

上述四方就目标公司 的股权转让及相关事宜等,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

2. 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2.1 是一家按照中国大陆法律组建的中澳合资的房地产开

2.2 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组建的中国内资有限公司,其股东

2.3 是一家按照 有限公司,其股东为 和先生。

2.4 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组建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法定代

3.目标建设项目

3.1 号,四至为: 区 路以东、

2.2 宗地面积为有土地使用权证最终记载的面积为准,以下涉及面积同此)。

2.3 目标建设项目的价值在于房地产等项目的开发和土地的利

3. 目标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之特别约定及有关

3.1 本合同项下甲、乙两方承诺必须以宝商信生名义取得目标

3.2 如果甲、乙两方无法取得目标建设项目宗地合法有效的国

3.3 甲乙方应在复证的同时,保证恢复宝商信生的资质证。

3.4 土地使用权复证前,政府要求交付代为拆迁的费用时,由

4. 股权转让基准日及其他

4.1 本协议三方约定的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xx年

4.2 四方同时约定:宝商信生的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债权债

4.3 如因甲、乙方未尽真实披露义务引起的宝商信生的实际经

5. 股权转让及价款

5.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的出资 元,占 注册资

5.2 自交割之日丙丁方即成为转让标的的合法所有者,,依法承

5.4 自基准日至交割过户给丙丁方名下至,转让标的所产生的

6. 股权转让价款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6.1 股权转让价款金额

6.1.1 甲、乙两方将合计持有的宝商信生的股权转让总价暂定

6.2 支付时间及方式

6.2.1 支付时间

6.2.1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即:第一次付款,在甲乙方办妥政府复证手续后,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元;第二次付款,在甲乙方向丙丁方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一次支付余款。

7. 特别约定

7.1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方办理上列第4项时,丙方预先向甲

乙方支付 元,用于支付州市政府开通道路时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款项。

7.2 甲乙方对丙方向政府支付的上述款项提供担保。其担保方式为: 。该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主张债权的费用。

7.2 丙方将根据有关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并经丙、丁方确认后,由丙方将需要交纳的款项直接交纳给相关行政部门。

8. 目标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期限

8.1自丙方向市政府交付 元安置补偿款后1个月为限,甲乙两方保证办妥目标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证手续。

9. 优先权的放弃及其他

9.1 甲、乙两方对外转让股权,相对方享有法定的优先受让权。现甲、乙两方均表示对各自对方股权转让放弃优先受让权。

9.2 甲、乙两方同意向丙、丁方提交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及法人股相关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甲、乙两方放弃前述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的《书面声明》。

9.3 甲、乙、丙、丁四方对股权转让,各方必须想起对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甲、乙两方对于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及对外担保、未结诉讼情况等或有债务真实披露的义务

10.1 截止本协议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宝商信生对外不享有任

10.2 截止本协议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宝商信生对外不存在任何债务。

10.3 截止本协议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宝商信生没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0.4 截止本协议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宝商信生对外发生诉讼 起,诉讼标的额 元;外部对 提起诉讼 起,诉讼元。

10.5 甲乙方承诺保证,从基准日起 所发生的任何诉讼,均由甲乙方自行处理,与丙丁方及 生无关,如因原宝商信生的或有债务而发生的纠纷由甲乙方处理。如涉及 生及丙丁方,丙丁方将按照本协议4.3条行使追偿权。

11. 财务状况的承诺及税赋

11.1 加以方承诺: 在基准日前的财务状况,如本合同的附件1、2,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1.2在基准日前, 信生已结清全部国家税赋。

12. 资料的交接

12.1财务资料按照财务制度和各方财务人员的要fiy交接;其它资料按双方的约定交接。

13. 甲乙方愿为上列11-12各项的真实性提供担保,其担保方式为:

13. 权利义务的承继

14. 甲乙方的陈述、声明、保证和承诺

14.1 至基准日之前,甲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已经获得其内部机构关于签署本协议的特别授权,有权代表其相应方 签署本协议。

14.2 甲乙方对本次你转让的股权拥有合法完全真是的所有权,有权转让该股权

14.3 甲乙方围在该转让的股权上设定抵押权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

14.4 甲乙方围在该股权上做出热泵和导致或可能导致在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后(包括交割日)影响或限制丙丁方形式对该股权的权利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14.5 至基准日前,甲乙方未获悉任何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就该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该股权的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也不存在任何与该股权有关的争议、诉讼。仲裁湖行政处罚。

14.6 甲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该股权的转让,包含对该股权至基准日前的股权收益全部转让给丙丁方享有,甲乙方不主张分配权利和提出分配要求。

15. 丙丁方的承诺

15.1 丙丁方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乙方支付有关款项。

16. 协议履行期间的约定

16.1 四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多年冻结对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但

16.2 甲乙方应保持公司的现状,不得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配,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17. 协议的修改本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但四方一致同意修改的除外。

17.1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的,四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甲方的协助义务

18.1 乙方在办理目标项目的证照(如土地证照、营业执照等)过程中,甲方付有尽职协助的义务。因甲方未尽到尽职协助的义务,视为甲方的重大违约,甲方将以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 违约责任

19.1 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本和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给付。

20. 联络与通知

20.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交递、信件、快递、传真(如果双方同意)、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对方,地址如下:

20.2 以信件或者快递发送的通知在发出后5天后视为收到,除非有更早收到的证据。

20.3 以直接交递方式发送的通知在交递当日视为收到,但需有签收凭据为证。

20.4 以传真或者电邮发送的通知在发送后24小时内视为收到,

20.5 任何一方可以提前5天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其地址或者收件人。

21. 保密

21.1 双方应当对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安排保密,除非为执行本协议目的,不得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另行使用与这些事项相关对方已经提供或者将要提供的任何信息。

22. 争议解决

22.1 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通过善意协商解决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22.2 如果双方在一方要求该等协商后30天内不能协商解决争议,该争议可提交目标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23. 其他规定

23.1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目前就协议标的事项的全部协议内容,取代在本协议签署前双方间书面或者口头的交流、谈判和协议。

23.2协议签署

双方授权代表小签协议每页及手改处(如有),并于协议正文末尾正签。

23.5 部分无效

在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其他条款依然有效、不受影响,如果本协议的履行不因此全部或者实质性地收到影响。在此

23.6 弃权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或者迟于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者救济不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或者救济。任何一次或者部分行使权利或者救济不排除对该等权利或者救济的其他或者进一步行使,也不排除对其他权利或者救济的行使。

24. 修改

24.1本协议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修改。

25. 附件

25.1 本协议如有附件,经双方确认同意后签字,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6. 转让

26.1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本协议。

27. 协议份数

27.1 本协议一式四份原件,各方各持原件两份。

28. 签约与生效

28.1 本协议经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加盖印章后生效

29. 词语含义

29.1 目标项目,系指宝商信生承诺的土地。

29.2 基准日,系指双方约定的日期。

29.3 交割日,系指四方办理工商变更的日期。

29.4 甲方的协助义务,系指提供已由的相关文件、提供相关证照及相关人员协助等。

双方特此在文末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约时间: 年 月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11 日 日

对于四方股份交流学习心得体会四

甲方: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乙方: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丙方: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丁方: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共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资方式:

1、甲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2、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3、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4、丁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正。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财务、会计

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丙、丁查阅账务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员协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对账务有疑义,甲方应当予以解释。

第四条 盈余分配

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金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 关于追加投资

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由甲、乙、丙、丁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2、追加投资在企业拓展业务时,每个股东按前期投资比例进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从新定股份,各股东应在提出追加投资之日起一个星期内追加投资;

4、追加投资后,应按新投资额核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投资风险比例。

第六条 关于债款债务

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承担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有限合伙人

参与管理,不参与管理,但在本公司有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工资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

第八条 管理

1、公司任何制度的设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实施,实行一票否决制;

2、方共同同意由方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运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不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但方应充分听取方的意见,在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

第九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十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无论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自愿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三)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退股要在上一年度财务结算后才能退股;

7、股东退股所退还的股份及收益以上年度清算的财务利润为准;

8、财务核算应以审核公司内部账簿为准。

第十四 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任何一方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四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人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甲、乙、丙、丁)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甲、乙、丙、丁)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受损失或者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甲、乙、丙、丁)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甲、乙、丙、丁)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甲、乙、丙、丁)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甲、乙、丙、丁)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条 保密

协议各方(甲、乙、丙、丁)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以上协议甲、乙、丙、丁各一份,如出现对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不成一致的,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补充协议

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