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公安工作争创一流心得体会实用 公安工作创新心得体会(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5 03:21:19 页码:13
公安工作争创一流心得体会实用 公安工作创新心得体会(3篇)
2023-01-05 03:21:19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公安工作争创一流心得体会实用一

目录

了我的意志和品质,养成了脚踏实地、服务大局、求真务实、敢于作为的工作作风。

一是集中开展了“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共走访各类企业、单位21.5万个、群众家庭157万户,为困难群众捐赠慰问金1230万元、生活资料12.5万件,化解矛盾纠纷上万件。二是建立健全联系群众、走访群众长效机制,推动走访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受到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三是推出了一系列服务发展、方便群众的政策措施。围绕“大走访”收集的意见建议,制定出台了服务企业和农村发展七项措施、服务沿海地区发展十条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坚持把国庆安保作为头等大事和公安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全面加强情报信息、安全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应急处置等工作措施,最大限度消除各类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圆满完成了各项国庆

主题公安工作争创一流心得体会实用二

同志们:

今天这个会议非常重要。刚才,xx同志的报告回顾总结了20xx年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了20xx年反腐倡廉建设的主要工作,这个报告是党委研究同意的,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提三点意见:

公安机关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公安机关能不能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真正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关键取决于我们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取决于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广大民警的思想、作风、纪律、组织状况和战斗力。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保障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近年来,我局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和“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原则,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使我们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有了明显提高。20xx年我局的xx单位均获得万人行风评议满意度xx以上的窗口单位,得到了市文明委的通报表扬。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这支队伍中还存在着问题,少数民警素质不高、执法不严、形象不佳的现象仍然存在,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还时有发生。20xx年,全市公安机关(含三个县)立案查处的民警违纪违法案件x起,其中有x人受到纪律处分,x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纪人员中有的是领导干部,有的是基层民警,其中工作失职、违反廉政自律类所占比例较大。这些都充分说明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存在不足,对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真正做到洞察秋毫、防患未然,以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令人痛心。

今年1月12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强调全党必须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既充分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效,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随后,孟建柱部长在1月14日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胡锦涛重要讲话精神的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上强调,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必须从公安机关性质、特点和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出发,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毫不动摇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在突出位臵,采取更加严格的教育、管理、监督措施,切实把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抓紧、抓实、抓好。前不久,中共中央还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列出了52种“不准”的行为,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强调,要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这些领导的讲话、规定的出台都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力度。

因此,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形势的要求、队伍自身的现状,看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紧迫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依法从严治警的极端重要性,要进一步增强政权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真正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为完成新时期艰巨繁重的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坚强的保障。

胡锦涛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着重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基本要求,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逐步建成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胡锦涛的重要讲话,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工作信心,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在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最主要的是要把握住关键环节,下更大的力气狠抓各项建设性措施的落实,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我们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检验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不仅是看查办了多少案件、处理了多少人,更要看是否有效服务了工作大局、是否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新时期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教育监督,提高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

各级公安机关近年来都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廉政教育活动,但是队伍却仍然发生问题,这暴露出少数单位在开展教育活动中,往往泛泛部署多,落实检查少;只讲学习形式多,注重实际效果少,充分说明我们的教育监督方面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脱离实践,不能很好地把握民警的思想脉搏与行为方式,教育效果不佳。

任何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是思想道德防线出了问题。只有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党性修养和道德品质,才能有效预防腐败。因此,各单位部门一是要进一步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着力在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要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警教育,引导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党性修养和品德修养。二是要广泛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教育民警,使广大民警从内心深处得到触动、引以为戒,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进一步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三是要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在抓好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上下功夫。领导干部是公共权力的执掌人,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落实,关键是领导带头。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对反腐倡廉制度开口子、坏规矩,一般都是从领导干部开始的。这一点我们要引以为戒。各县区公安机关“一把手”、各部门警种的负责人,都是本单位、本部门、本警种公安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抓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首先就要从“一把手”做起。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管理的各项制度,重点抓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等制度落实,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谈话。领导干部要担当起反腐倡廉的重任,负好教育之责、管理之责,做到不失查、不失控。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胡锦涛、孟建柱部长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始终绷紧廉政自律这根弦。市局党委相信,如果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都能严以律已,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就有了最坚实的基础、最可靠的保障。

(二)解决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三项建设”,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着力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问题上下功夫。一是要紧密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对各类执法突出问题开展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执法行为,坚决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制度、机制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改进措施,有效堵塞工作漏洞。二是要健全完善维护群众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要建立制度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促进各级公安机关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办事推诿拖拉、态度粗暴冷硬等执法行为方面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各单位领导要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对反映正确的、合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地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说服工作,并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为民服务的亲和力,努力以优良的作风、奉献的精神、一流的业绩、树立新时期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严查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利益。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是否公正廉洁,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影响到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因此,一是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这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重要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是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必要手段,如果个别同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就会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只有严肃查处,才能消除这种不和谐因素,才能为警风正奠定良好的基础,实现“警风正则警民和”。二是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办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要注意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与以人为本相结合。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查办案件工作也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在查明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违纪行为的性质、责任、情节的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从宽、从严或者从轻、从重都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各单位、部门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助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三是各单位、部门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紧紧围绕市局党委中心工作,把纠风工作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紧密结合公安机关“三项建设”、政风行风建设以及文明窗口创建等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促进我市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各项工作的全面进步。

众所周知,教育的功能是劝导、教化和晓以利害,着眼于人内心的自省和良心发现,而监督也要通过制度形成可操作性的机制来实施。相比来说,最能起作用的还是比人心更客观、比监督更可靠的制度。邓小平同志对此曾有过十分精辟的论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又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由此可见,抓制度建设,就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要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稳步推进并逐步取得新成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的稳定和长效机制才是根本途径。正因如此,胡锦涛在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讲话中30多次提到“制度”一词,可见制度的重要性。实践也充分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因此,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一是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警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把制度转化为全体民警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二是要紧紧围绕队伍中腐败问题多发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在队伍建设和廉洁从警方面,规范权力运行,扩大监督渠道、延伸监控范围,通过各种有效的监控措施,形成内外结合、完善健全的监督运行机制,逐步形成严密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三是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只有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我们的工作才能不出问题,取得成效。四是要严格遵守执法环节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规定,完善各项执法办案制度;严格行政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实行“阳光作业”,确保整个审批过程处于有效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滋生腐败。五是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紧紧围绕“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的目标,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规范、落实执法程序,提高民警执法水平,坚决防止和杜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不文明执法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六是要从严惩治在贯彻落实规章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健全对警务活动定期检查和专项督察制度、纪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警令畅通。

同志们,反腐倡廉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我们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细致的作风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让我们携起手来,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我们积极的努力!

主题公安工作争创一流心得体会实用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勤务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使用文职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的,应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占用公安机关政法专项编制。

警务辅助人员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因事设岗、依法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原则。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因公(工)死亡后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警务辅助人员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专业技术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从事需较高专业技术能力的专职岗位工作。

第七条文职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由文职辅警或专业技术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指派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享受本单位工会会议的福利待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值班和接处警;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备勤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佩戴警用标志,仪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规范;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招聘与解聘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十五条各地辅警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商机构编制部门制定。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总体用人额度内,分职位提出招聘计划,制定岗位条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县级公安机关应侧重勤务辅警的招聘使用。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指导全市辅警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的辅警招聘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由政工部门组织实施本级辅警的招聘工作。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辅警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辅警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辞退、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的主要程序是: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岗前培训,上岗试用,正式聘用。其中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政审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根据招聘辅警岗位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专业技能测试、体能测试等环节,也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增加、简化环节或采取其他程序、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报同级政府和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批后,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具有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经验人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对以上人员,可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合法用工,应与劳务公司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或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治安(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四)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一年内两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解除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确定、调整情况和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公布前没有依规招聘和各警种自行招聘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应依本规定重新参加招聘考试,考试合格的重新聘用。

重新聘用相关细则由市公安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县级重新聘用有关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政工人事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级辅警的岗位设置、招聘、绩效考核等工作;公安机关政工训练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级辅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财政部门、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辅警的财政保障工作,公安机关督察纪检部门负责本级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本部门辅警的履行职责、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对本地警务辅助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调配,建立人岗相适、布局合理、有序流动、动态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配置机制,实现警务辅助效能最大化。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警务辅助人员人事和工作信息档案,基本情况报市公安局政治部报备。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在招聘后需经初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初任培训不得少于十五天,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队伍建设规范、体能训练、受聘岗位业务知识、业务技能、保密教育等。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政治思想和纪律作风教育,进行法律知识、保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每年累计不能少于一周。对人民警察进行的教育训练应有计划的安排辅警参加。

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县(市、区)公安(分)局及市局各警种具体组织实施。市公安局政治部训练部门负责对全市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组织对优秀辅警进行高级培训。

第三十二条勤务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设定层级,根据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评定和晋升,勤务辅警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文职辅警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可根据工作岗位评聘职称;专业技术辅警可按照文职辅警管理也可按照企业同类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按照公安部确定样式配发。根据工作岗位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应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管理,具体细则由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商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制定。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应吸收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依规加入工会,并发展为会员。

第六章考核、监督和奖惩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辅警管理考核、晋升奖励、监督问责等相关制度细则。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绩效、现实表现、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由政工部门组织,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学习培训、岗位调整、奖励惩戒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与表扬奖励。

表扬奖励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也可直接提出表扬奖励意见。

第三十九条对从特别的优秀警务辅助人员中招录人民警察有关事宜,按照事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单列招聘计划和招聘职位。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章守纪情况开展督察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严格对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处分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与处分或处理的,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给与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待遇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薪资、保险、培训、装备、奖励、工会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五条勤务辅警的工资待遇由各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和政工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勤务辅警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据此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薪酬应包含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项目;文职辅警工资及相关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辅警工资待遇可高于文职辅警,工资参照企业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金,签订短期合同或长期合同。

第四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一线协助执法执勤和高危险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或病故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恤和其他相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