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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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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实用15篇)
2023-11-23 18:27:05    小编:ZTFB

总结是我们反思过去经历的一种方式,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长和变化。在总结时,可以用单词、短语或图表来梳理思路。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一

被告:xxx。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20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xxx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具状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二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

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三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所:________。

原告二: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确认原告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工程集团_______分公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______元及利息(以购房款______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被告_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系被告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_____平方米,车库约___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元,两被告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______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四

原告:邓,女,汉族,19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组,身份证号:xxxxx。

被告:叶,女,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xx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20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

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00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200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原告多年的收入积蓄,因此事受到的刺激相当的大,致使原告很长时间来精神恍恍惚惚,常常以泪洗面。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xx年12月18日,被告等人在对他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照片、当面辩认,被告就是盗窃、诈骗原告钱财的人。

由此,为使原告得到里宽慰并防止被告继续害人,欺骗他人钱财,请求司法机对被告人给予严惩。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诈骗的钱财共计55200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xxx。

20xx年2月5日。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五

下面是本站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樊,男,x年6月16日生,汉族,原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合伙律师。

被上诉人:xx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

住址:xx市西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第三人:,男,38岁,汉族,xx市人,原云法所合伙人,现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住xx市西昌路720号昆安大厦10楼d座,联系电话:。

第三人:杨男,55岁,汉族,xx市人,原云法所合伙人,现在理路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住xx市五一路252号,联系电话:。

案由:司法行政许可违法确认、行政许可侵权赔偿附带民事纠纷。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西法行告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一、撤销一审裁定;二、依法受理并提级审理本案;三、依法确认司法厅云司律字[20xx]9号《关于云法律师事所由国资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违法(见1号证据);四、依法确认司法厅20xx年9月4日备案变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许可登记行政行为违法(见2号证据);五、依法责令司法厅赔偿违法变更云法所行政许可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xx年9月4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19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140万元;六、依法确认司法厅、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的民事合伙、合伙行政许可侵权事实成立;七、依法责令司法厅、第三人连带承担恶意串通对云法所实施、变更合伙民事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xx年4月8日至20xx年9月3日律师执业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一年计算),赔偿上诉人实现权利支付的诉讼费3430元,公告费1000元,差旅费、邮资50000元,合计:12054430元。

一、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xx市中院人民法院(下称中院)(20xx)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见3号证据)。

20xx年3月21日,上诉人基于前述判决,申请司法厅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见4号证据)。

20xx年4月25日,上诉人对司法厅不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变更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行政违法确认不作为,依法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司法厅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确认司法厅、司法部对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活动监管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见5号证据)。

20xx年5月3日,司法部的《告知函》将20xx年7月24日,20xx年5月9日,20xx年1月29日,20xx年2月23日,上诉人对司法厅撤销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不作为、解散、注销云法所行政行为,申请其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行政赔偿其不作为,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称:“不再重复理”(见6号证据)。

上诉人不服司法部不确认司法厅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违法行政不作为,于20xx年5月11日,向一审法院对司法厅提起行政违法确认、“最初”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20xx年5月14日,上诉人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诉司法部“加重”上诉人执业损失的行政赔偿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上诉人诉司法部行政赔偿指向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见7、8号证据)。

司法厅、司法部对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侵犯了上诉人的相对权利。

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上诉人有权向司法部、司法厅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为了减轻诉累,减少诉讼成本,方便诉讼,20xx年5月16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修改后的诉司法厅行政赔偿纠纷案诉状,要求:一、依法确认司法厅对云法所的合伙《批复》违法;二、依法确认20xx年9月4日司法厅备案变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依法责令司法厅赔偿违法变更云法所行政许可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20xx年9月4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19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140万元;四、依法确认司法厅、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的民事合伙、合伙行政许可侵权事实成立;五、依法责令司法厅、第三人连带承担恶意串通对云法所实施、变更合伙民事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20xx年4月8日至20xx年9月3日律师执业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一年计算),赔偿上诉人实现权利支付的诉讼费3430元,公告费1000元,差旅费、邮资50000元,合计:12054430元(见9号证据)。

一审裁定认定:“本院认为,20xx年12月20日,起诉人樊向本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申请撤销司法厅《转制批复》,并提出赔偿执业损失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因其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本院不予受理。20xx年4月21日,起诉人樊就确认司法厅《转制批复》违法,并要求赔偿执业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对其起诉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其后,起诉人再次到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xx)昆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人樊不服裁定上诉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查后作出(20xx)云高行终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裁定。现起诉人依据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起诉,其请求事项系重复起诉的情形,且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本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其认定不仅将司法厅对云法所持续、动态实施的的系列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为不变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且将上诉人诉xx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行政行为纠纷,也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对上诉人基于北京市高院的裁定修改后的诉求也没有依法作出认定。

一审裁定将司法厅基于第三人对云法所合伙、合伙事项变更、合伙违约、解散注销云法所的合伙事项,持续、分别实施的相对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为固定的、不变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上诉人与司法厅的系列违法行政许可纠纷,与xx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对司法厅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纠纷是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将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诉撤销司法厅违法实施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纠纷案;20xx年4月21日,上诉人起诉确认司法厅《转制批复》违法案;上诉人诉省政府对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纠纷案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了下列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

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十三条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司法厅、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司法部。

20xx年,上诉人与云法所、邓永宁律师三人约定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对律师体制改革的规定,共同出资将国办云法所改制为合伙所。

20xx年4月8日,司法厅的合伙行政许可,将在职的xx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也批准为云法所的合伙律师,上诉人事前不知道,事后不认可(见证据(10、11、12号证据)。

20xx年9月4日,、杨在没有依法解除与上诉人的云法所四人合伙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没有上诉人在内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司法厅对该五人合伙的备案行政许可行政行为,剥夺了上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见13号证据)。

20xx年,上诉人依据持有的云法所三人合伙协议、章程向xx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下称五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云法所违反合伙人意愿的合伙行为无效,责令赔偿上诉人的律师执业损失。

在诉讼中上诉人申请该院调取了司法厅的《批复》、第三人的申报材料,该院调取了司法厅的《批复》、第三人用三人合伙章程篡改的《云法所合伙协议暨章程》、司法厅备案的五人合伙协议,上诉人指出其《批复》违法,篡改的《云法所合伙协议暨章程》、五人合伙协议无效,云法所的合伙无效。五华法院以云法所经司法厅批准为由,判决云法所合伙有效,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两级法院没有对司法厅《批复》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也没有认定云法所的合伙是三人、四人、还是五人合伙有效,其判决超出了上诉人要求确认云法所无效的起诉范围。

上诉人在诉第三人合伙纠纷案中,从申请法院调取的云法所合伙《批复》、备案文件,知道司法厅的《批复》违法,且剥夺了上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

20xx年1月20日,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司法厅撤销其对云法所实施的合伙违法行政许可,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

20xx年3月23日,上诉人对司法厅行政撤销不作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

20xx年7月24日,司法部认定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过了时效,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上诉人20xx年1月20日申请司法厅撤销其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其在30天期限内不作为,20xx年3月23日申请复议,没有超出法定的60天复议时效)上诉人不服该决定(见14号证据),于20xx年8月10日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

20xx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书面告知:“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见15号证据)。

20xx年11月30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司法厅,要求依法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20xx)西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上诉人没有在收到司法部《终止行政复议决定》15日之内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起诉过了时效,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中院二审裁定认定,司法部的终止行政复议行为不具可诉性,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司法厅、司法部不撤销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对司法厅违法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两级法院的裁定,裁非所诉(见16、17号证据)。

20xx年9月9日,上诉人对司法部违法终止对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向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中院至今未受理,也未裁定驳回起诉。

20xx年8月15日,上诉人依法申请司法部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司法部将申请转司法厅,司法厅不作为(见18号证据)。

20xx年3月7日,上诉人第二次申请司法部撤销司法厅违法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

20xx年5月25日,司法部《告知函》告知:“你关于请求撤销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材料,我们已依法受理并作了调查。”“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见19号证据)。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利害关系人和被许可人。”司法部对上诉人的撤销申请,没有在其规定的期间作出是否撤销的行政决定。

20xx年5月5日,上诉人对司法部行政撤销不作为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9日,二中院立案庭便函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见20号证据)。

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行政许可;司法部行政复议、行政撤销不作为;二中院不受理原告对司法部提起的行政不作为之诉。

20xx年司法厅、第三人为了逃避责任,恶意串通,将上诉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注销了云法所。

20xx年3月13日,司法部《答复函》告知:司法厅解散、注销了云法所,撤销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已无实际意义”(见21号证据)。

司法厅违法解散、注销了云法所后,批准第三人成立了理路合伙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对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行政许可行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20xx年4月13日其书面告知:上诉人被云法所合伙除名,20xx年后没有参加律师年检,不具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见22号证据)。

20xx年7月1日,上诉人向五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云法所合伙人将上诉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云法所无效。

20xx年11月13日,五华法院(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中,被告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在诉讼过程中被法定登记机关注销,也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裁定“终结诉讼。”(见23号证据)。

上诉人对司法部的行政复议不作为,再次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20xx年6月17日,二中院告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见20号证据)。

20xx年7月5日,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再次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杨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确认、杨转让“惠民律师事务所,合伙出资,变更云法所合伙人,签订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无效;确认、杨恶意串通,将申请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注销云法所无效……。

五华法院20xx年6月30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樊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上诉人不服五华法院一审判决,依法上诉中院,该院判决:“确认、杨履行云法律师事务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解散、注销云法所纠纷“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前述规定,律师合伙是要式民事行为,必须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

律师合伙行政许可是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律师合伙行为是民事行为、行政许可行为互为条件的混合法律关系,且其合伙民事行为、合伙行政许可是特定的、唯一的、排他的。

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解散、注销云法所“系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一经作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及法制基本原则。

20xx年司法厅解散、注销的云法所,是基于其20xx年4月8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在职的xx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批准为云法所合伙人,实施的合伙行政许可,该合伙、合伙行政许可自始违法,但至今司法厅、司法部没有对该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履行“有效监督”职责。

20xx年9月4日,司法厅将云法所的四人合伙变更为五人合伙,剥夺了上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其变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司法厅、司法部对上诉人申请其确认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不作为,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其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许可违法确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不是撤销司法厅行政许可之诉、也不是省政府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之诉。

20xx年1月20日起,上诉人分别申请司法厅、司法部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变更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提出相应的主张,其均不作为。上诉人对司法厅、司法部的合伙行政许可纠纷,三次向xx区法院起诉(见24、25号证据),其裁定认定:“律师合伙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五次向北京二中院起诉司法部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该院四次便函认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见20号证据);上诉人两次起诉xx省人民政府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省高院认定不属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见26号证据)。

北京、两地法院对司法行政许可、监督行政纠纷司法审查不作为,致使其司法行政许可纠纷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这不是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结果。

20xx年1月12日,中院在五华法院西站法庭主持召开了上诉人不服该院、中院所作的云法所合伙纠纷判决,及不服中院、高院作的上诉人诉xx省人民政府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的涉诉信访听证会,会上上诉人发表了“万言陈述书”(见27号证据),至今中院对上诉人的诉求没有作出回应。

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司法厅基于违法的民事合伙行为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侵权事实形成。

云法所虽被注销,但司法厅基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的合伙合民事行为实施、变更、解散、注销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行为,未经法律程序确认违法。

司法部的《行政复议终止。

通知书。

》、《告知函》、《答复函》,xx区法院、中院、xx省高院、北京二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退件通知》、《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裁定书》均未确认司法厅、司法部、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监督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诉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纠纷认定没有在收到司法部终止行政复议通知15日内起诉,认定上诉人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之诉,过了时效,犯了偷换慨念,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其对上诉人诉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居停行政行为,认定“律师合伙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其裁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第三人对云法所合伙违约的生效民事判决;司法厅、司法部不确认司法厅实施、变更云法所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赔合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起的行政许可违法确认、行政许可侵权行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对20xx年12月20日上诉人起诉撤销司法厅《转制批复》案,作出的(20xx)西法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20xx年4月21日,上诉人起诉确认司法厅《转制批复》违法案,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20xx)昆立行初字第11号、(20xx)云高行终字第63号行政裁定,就上诉人诉省政府不履行对司法厅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纠纷案,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对本案不具羁束力,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中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另,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一审法院三次裁定均违法,据此,为使本案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依法请求中院提级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

附:证据27份。

呈: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樊。

二0xx年五月二十四日。

原告:瓮,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余,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队。

被告四:任,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

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16.5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xx县xx镇街道居委会组家中行医,像往常一样按规范对输液治疗,输液期间任因病情转变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异常,在紧急送往xx镇卫生院抢救后确定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任因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与原告及xx镇卫生院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其家人也认可这一事实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以任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纠集几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尸至原告家中,用黑白两具棺材摆放,现场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乱摆花圈、烧纸烧香、放炮奏哀乐等寻衅滋事活动长达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惊胆战,病号唯恐避之不及,邻居生活亦受到严重干扰,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业不能做。过着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同时也造成房屋墙体和地坪的严重破坏、墙壁污浊不堪,目前该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卖,价值一百多万的新房如同废房,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镇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后不仅不对医闹人员予以立案追究处理,反而于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原告立案侦查,拘留后报批准逮捕羁押在息县看守所。公安局、镇政府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政职能。在接到公民控告后不仅对控告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对违法犯罪者采取任何措施,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更严重的是违法公开支持非法医闹,让对方在得到公安局、镇政府怂恿后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又无理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令原告人身、财产、精神遭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巨大损失。为澄清事实真相,洗清不白之冤。原告多次上访并聘请律师帮助,20xx年xx月xx日,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xx县公安局才以公(治)撤案字[20xx]号撤销案件判决书决定撤销此案,终于为原告洗清冤屈,证明任死亡与原告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xx县检察院在收到撤案决定书后正在为检察院的错误批准逮捕进行国家赔偿。

20xx年11月28日起,xx县公安局治安中队长李、xx镇综治办主任杨、xx派出所所长王多次到看守所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告知原告走法律程序需要10多个月,并说罪行很重需判10余年,让原告尽快与死者家属调解,原告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又找到在上海的瓮(原告的三弟)商谈,瓮不明真相又被公安局和镇政府人员恐吓施压,20xx年12月6日在公安局、镇政府及包信镇司法所所长杨主持下,在xx县群工部被迫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迫将16.5万元补偿款打入杨账户,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了较大的侵害。这笔补偿款完全是因为被告一、二的胁迫及被告三、四、五的勒索,原告方不得已而交付的,根据《。

合同。

法》第54条,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原告行医多年,医术医德深受乡邻的赞誉。因被冤屈涉嫌“非法行医罪”而错误刑事拘留逮捕,使原告声誉一败涂地、经济一落千丈,为此原告父母几次昏厥过去,妻子精神频临崩溃……原告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均受到严重侵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政不作为,胁迫原告签协议的违法行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瓮。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罗律师。

20xx年8月6日。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六

盗窃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盗窃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欢迎阅读参考。

原告:蒋,男,19年月日出生,彝族,xx市路xx村x号楼。

被告: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县x乡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总价值7189.00元的财产损失;。

事实和理由:

x年03月15日16时25分许,我回到家,正准备用钥匙开门时,发现门已打开,进屋发现家里的电视机、新买的移动硬盘、新买的笔记本电脑、新买的自行车,水票19张不见了,原告立马想到房屋被撬,屋内财产被盗,我于是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派员对原告被盗现场是行勘察,庆幸的是立案后很快将被告彭抓获归案。

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下,原告被盗的财产及价值分别为:电视机240元、移动硬盘48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5980元、折叠自行车299元、云南山泉水票19张190元,总价值人民币7189.00元。由于被告人彭偷盗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家庭负担。同时,因被告所盗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系原告的工作办公工具,内存有原告单位的各种工程资料,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众多工作因资料丢失而无法或无法按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了的经济损失,致使严重影响了原告在公司的工作表现。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彭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到原告所住的地方偷盗,其行为属于入室盗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对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彭鼎贵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法及初会秩序。同时,因被告的盗窃行为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返还或赔偿。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以,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六月十三日。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________省________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被告应付原告的`到期应收货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从_______年___月份起,原告业务员先是电话催收,后来多次派员前去催收,对方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肯付款;再后来,发展为对原告工作人员打去的电话不接(含手机、座机)、信件不回(含短信、邮件),原告工作人员前去催款也避而不见。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法务部、财务部共同发出催款函,被告仍不予理睬。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委托书及原告与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合同。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严惩被告;。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各种损失557872.39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44820元;医疗费9572.3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280元;丧葬费5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午4时余,在太平邮局附近,被告人张某手持利刃刺杀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悲痛欲绝,60余岁的老母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失去了母爱之后,又永远失去了父亲。

被告人置国法与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可见其气焰之嚣张,主观恶性极深,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而且使被害人亲属在经济上也遭受了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在依法严惩被告人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九

上诉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xx区,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x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x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上程序性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依法xxx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属于取得方式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9条、第14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法院只有审判的职能,而无收集证据的职权。受害人xxx与被告人杨xx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撤回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请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要求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取得方式违法了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罪名定性不当,上诉人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瓶内溶液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而使用伤害他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使用的三轮车电瓶长期漏液,故而在三轮车修理厂购买电瓶液用于弥补漏液现像,上诉人在购买电瓶液的时候卖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为腐蚀性溶液,且正常情况下的电瓶液溶液为稀硫酸,腐蚀性极低甚至不具有腐蚀性,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小学文化程度,对化学常识一无所知,在卖家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电瓶液为非腐蚀性溶液,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上诉人主观上不知为腐蚀性溶液,属于过失。

2、案卷材料显示,在张xx殴打申xx的过程中,上诉人将散落在地上的电瓶液用手抓起向张xx脸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腐蚀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上诉人是不会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据此仍能推算出上诉人主观上为过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初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量刑过重。

《刑法》第20条2项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3条6项4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第3条19项1款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过六十岁,年老体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对个案的判决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是刑罚目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上诉人是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进行的反抗,具有防卫性质,其造成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且主观上对腐蚀性溶液不知情属于过失,上诉人本身也属于受害人,伤害后果也是上诉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过去九年的时间,受害人从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经济赔偿,上诉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目的已达到,受害人对伤残申请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现已年老体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六年刑罚,量刑过重,不公平不公正,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证据使用程序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从轻判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十

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100.00元、精神抚慰金0.00元等,共计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十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xx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xxx年5月17日,x×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xx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x年5月19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2件.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十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xx4年5月2日生,汉族,住xx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xx2年x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xx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x.x2元。

事实与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x.00元、医疗费30x0﹒x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100.00元、精神抚慰金xxx00.00元等,共计4241x.x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xx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十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十四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20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xxx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篇十五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系受害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q省h县x乡y村xx号,身份证123456789,电话987654321。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现羁押于h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医疗费xxxxx元、护理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x元、交通费xx元,以上共计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6月20日晚10时许,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四酒后闯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家中,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先后在q县人民医院和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q县公安局法医鉴定,q县公安局x派出所于209月16日发q公鉴字004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重伤鉴定结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四无故殴打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造成重大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q县人民法院。

20xx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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