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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心得体会及收获 写法律文书的心得体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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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心得体会及收获 写法律文书的心得体会(3篇)
2023-01-05 05:56:30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乙方: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聘请甲方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一事签订如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律师

甲方根据乙方的聘请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师担任乙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证号为: 。

第二条 服务场所

1.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位于 。

2.应乙方之要求,需要在除上述场所以外的场所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应另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三条 服务范围与内容

1.甲方应派遣专职律师至少一人常驻上述服务场所,且每个正常工作日必须准时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若乙方要求甲方周末加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向乙方索要加班费。

2.乙方在其经营性的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甲方向乙方提供口头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

3.甲方不承担代为起草、书写法律文书,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的义务。

4.就诉讼案件而言,应乙方之要求,甲方承担乙方所涉诉讼案件的诉前、诉中、判后的法律咨询、解答、提供口头建议意见,但不承担代为参加诉讼的义务,若确有此需,乙方可与甲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

1.本法律服务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2.作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律师服务费,但应向甲方提供律师服务办公室一间。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如代理仲裁诉讼、陪同考查谈判、调查取证等),乙方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就该单项法律服务签订协议,甲方对此应优先予以办理,如当地对该服务项目有收费规定的,除差旅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项目外,甲方应按八折给予优惠(如果收费规定允许),如无收费规定,则甲方应参照当地的法律服务市场行情按八折优惠。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4.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对于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法律文书是法律专业人员履行其职责的一个重要书面表达形式,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专业人员的重要门面。然而,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文书这门课却没有达到其应有的地位。我校法学院仅将其设置为一门专业选修课,每周一节课,学习一个学期——如此设置实在难以满足莘莘学子对法律文书这门综合性和实用性极强的学科的学习需求。本人深以为,法律文书不仅反映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更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是衡量其专业水准的重要尺度,故本学期毅然选择了这门重要课程。

通过本学期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学习,从起诉状到上诉状,从刑事法律文书到民事法律文书,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文书与法律实务操作联系的紧密性,同时认识到自身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巨大缺失。以下是本人对本学期法律文书学习做的几点总结——

文书写作思维

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必须依法制作,不能任由作者的意志自由发挥,它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形式,一定要受法律的约束。制作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文书制作还须于法有据,符合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一些商业习惯和国际惯例。文书写作的一切内容都得有理有据,依据观念的重要性在各类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例如法律依据直接影响起诉文书中诉因的合理性,事实依据是司法机关审查文书的重要标尺,案件标的额的计算依据将成为其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依据是逻辑思维能力的展示,只有理据充分的文书才是思路清晰,推理严谨的,才能让人心悦诚服,自觉接受法律文书,发挥法律文书的重要作用。

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决定着诉讼案件的案由,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和责任的承担,是法律文书制作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个案无奇不有,文书制作者须在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分析,理清其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债权关系,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制作者对法律文书种类的选择,影响了法律纠纷救济方式和请求内容。例如案件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其救济途径往往是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案件法律关系为侵权关系,除了请求经济赔偿外,还可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若侵权严重足以入刑,对方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法律文书制作者须客观分析法律关系,方能应对复杂的案件,制作出适当、实用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写给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看的,一定要让读者看明白,正确地理解文书制作者的意图,特别是法庭演说词和裁判文书一类的法律文书,需要说服别人接受制作者的意见。例如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考虑到读者是非法学专业人士,文书语言应通俗易懂避免晦涩;考虑到读者一般为法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其阅读时间有限,文书排版应清晰明了,内容尽量控制在一页纸内。这些都是考虑被说服者的心理接受度即运用读者思维的体现。文书制作者只有在准确把握读者心理的基础上,其文书才能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文书语言表达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域,通过反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格的语言体系。由于司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比其他语体的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一个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谙法律,还要研究和掌握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提高书面表达能力。只有规范,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词语精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一字当否,一词得失,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张某某跟王某某去过杀人现场”。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跟”,它既属于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张某某跟王某”这个词组,因而,“张某某”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而“跟”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张某某”就是主语,“跟王某”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张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从犯。由此可见,词语运用必须反复斟酌,深思熟虑,一字不苟,精益求精,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所以法律文书中切忌使用“基本”“大概”“大体上”这类词语。如“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这句话语意含混,不是法律工作中使用的语言。从司法的角度讲,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不是“大体”的。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律文书的解释和执行带来困难。

所谓表达严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深入地阐明问题的性质、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等。比如“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坚决支持当事人的要求”这句话就欠周密。“要求”太笼统了,只反映事物一般情况。难道“不正当”、“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阐明事理,必须作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不能有丝毫的漏洞。要做到表达周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不能出现语病、避免出现歧义、切忌前后矛盾、缩小词语的外延。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具有高度的严肃性,用词必须注意风格色彩的庄重性,而且要有鲜明的立场,符合公文语体的要求。特别是

需要向外张贴的布告,是向社会公布的公开文书,在众目睽睽之下,影响面很广,更要注意庄严郑重,不能有损于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首先要庄重严肃。法律文书语言要求客观地、如实反映事物情况,不像文艺语言那样可以尽情地铺饰、渲染,更不能褒贬混用,用拟人、夸张等特殊修辞手法。

其次要立场鲜明。比如:“被告张某某目无国法,持械行凶,杀死无辜,手段极其残忍,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这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语句,选用了一些四字格的词语和文言词语,具有鲜明的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显得庄严、凝重,不可侵犯。

第三要使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土语。如果是记录被告人的口供,或是记录证人的证言,为了起到真实具体的作用,可以保留口语色彩。而法律语

言是诉诸理智的文字,要求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言,不能使用不规范不精确的生活用语。

法律文书学习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和法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学生能够根据实际的案例及制作要求,制作出符合规定的法律文书,在整个教学过程就是要从务实致用出发,不断培养训练学生采用法律文书语言、结构形式对法律活动进行记载和反映的能力。

法律文书实用性极强,其学习必然不能照本宣科或者纸上谈兵,必须通过写作练习来了解各类文书的结构、发掘法律文书写作的语言技巧、锻炼法律实务思维。故本人认为,法律文书课程“作业多”也是理所当然,部分同学不能理解这一点,在选课确认阶段仅因“作业多”放弃学习这门重要课程,此等敷衍塞责的学习态度必将造成其法律生涯的亡羊之叹。

本学期的文书写作练习都是以小组形式完成的。每一份作业我们第二小组都很认真对待:协调讨论时间,各自思考作业材料,在微信或qq讨论上提出问题并讨论,进一步搜寻法律法规等资料来解决问题,制作讨论记录,各自制作文书并整合修改,再次讨论争议点,最终完成并发送至老师的邮箱。有两次作业由于分歧太大,只能上交两份作业。我们小组每一名成员都很用心地对待这门课程,上课全勤、课堂录音、认真笔记、独立思考、积极投入讨论,我们都希望在短短一学期内真正有所收获。

小组讨论完成作业这一学习方式与法律实务中的“律师团队”接轨,提前让我们粗略体验律师工作的模式。对我来说,小组讨论的方式使我更深刻地巩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了其他组员的法律思维和资料检索方法,提高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学以致用,十分充实。

对于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追讨借款,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追讨事实;有些“借条”没有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再如,案例“爱情欠条”要不要还。黄辉和李娟相识了2年多,但前段时间,黄辉结识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这让李娟难以接受,其忽然想到黄辉写的“爱情欠条”,我黄辉,与李娟感情甚好,将在明年与其完婚,结为伉俪。假如我不珍惜李娟,与其分手,将向其支付20万元的欠款,特此声明。在李娟看来,她并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希望以此“要挟”其回心转意。”笔者提醒:“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可以有强制性,而这样的“爱情欠条”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通常情况下,“欠条”往往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20xx年10月1日前,工资纠纷往往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对待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程序会相对复杂繁琐,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工资纠纷案件的增多,也为了劳动者更好更快的追讨到工资,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样,劳动者追讨工资就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简化了。

债务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都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上则是有显著区别的。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另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费用一方也常常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不同的字据凭证,应视具体情况恰当使用。由于三种字据一般都是民间行为,所以双方当事人最好请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证人,并注意字据的书写格式: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同时要注意的是,最好附带在字据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签名时,债权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最后,在借条的措辞上,也要注意语句的应用,尽量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语句,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字据才是最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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