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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转变四个增强心得体会范文 四个进一步心得(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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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转变四个增强心得体会范文 四个进一步心得(4篇)
2023-01-05 06:22:54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三个转变四个增强心得体会范文一

在这三个月的工作时间里我每天都过得很充实,从打样与接待客户是陆续不断,虽然附出的劳动没有得到结果,很多次对我的打击也不小,但我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的,努力了就会有希望,不努力就一定不会有希望,成功是给有准备的人。

在xx各位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帮助下,我不断加强工作能力,本着对工作精益求精的态度,认真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能力都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的一些销售心得与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做为一名合格的销售人员首先要对自己所售产品非常熟悉了解,了解自己产品的优点与缺点,适合哪些行业,客户群体是哪些,才能更好的向客户展示自己与产品的专业性,才能迎得客户的关注与信任;

2、当然对竞争对手也不要忽略。要有针对性解对手产品的优势与劣势;才能对症下药,用我们的优势战胜客户的劣势,比如我们设备在精度与速度方面就略胜同行,这就是我们的优势所在,在与客户介绍产品时尽量多介绍自家产品的优势。缺点方面尽量少提,但是设备本身存在的缺点与不足,也就是该设备在所有同行中必不可少的缺点与不足可以适当的向客户说清楚,毕竟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总说自己的产品有多好,别人也不会全信。同行中存在的缺点与不足也不要恶意去攻击与批判要引导客户去分析判断,建议客户通过实地考察。

1、认真学习,努力提高

2、因为所学专业与工作不对口,工作初期遇到一些困难,但这不是理由,我必须要大量学习行业的相关知识,及销售人员的相关知识,才能在时代的不断发展变化中不被淘汰,而我们所做的工作也在随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要适应工作需要,的方式就是加强学习。

3、脚踏实地,努力工作

我深知理财销售顾问是一个工作非常繁杂、任务比较重的工作。作为理财销售销售顾问,不论在工作安排还是在处理问题时,都得慎重考虑,做到能独挡一面,所有这些都是理财销售不可推卸的职责。要做一名合格的理财销售顾问,首先要熟悉业务知识,进入角色。有一定的承受压力能力,勤奋努力一步一个脚印,注意细节问题。其次是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事。认真对待,及时办理,不拖延、不误事、不敷衍。

1、针对意向客户没有做到及时跟踪与回访,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将客户的意向度分门别类,做好标记,定期回访,以防遗忘客户资料;

2、由于能力有限,对一些事情的处理还不太妥当。要加强认真学习销售员的规范。

总之,在工作中,我通过努力学习和不断摸索,收获非常大,我坚信工作只要用心努力去做,就一定能够做好。三个月转眼即逝,我的职业生涯也渐渐步入正轨,活到老学到老,需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吾将上下而求索,同时感谢xx为我提供的成长和发展的平台。

主题三个转变四个增强心得体会范文二

要结合学校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双一流”建设实际,不断深化思想认识,推动安徽大学广大党员干部坚定不移树牢核心意识,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坚定不移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坚定不移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坚持在促业务中抓党建、在抓党建中促业务,将持续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专项治理与“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紧密结合,努力在学习讨论中进一步加强安徽大学党建工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组织基础、干部基础、业务基础、作风基础。

要强化“一个树牢、三个看齐”意识,争做合格党员,切实在“三个看齐”中查找问题、谋划举措、推动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快速前进。要立足本职工作,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时刻把师生的冷暖、利益挂在心间,把服务师生的工作做实做细,真正把自己的辛苦指数转变成全校师生的事业和幸福指数。

开展“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核心是要做到“一个树牢、三个看齐”。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这为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把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思想上统一、政治上团结、行动上一致始终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所在。要做到“三个看齐”,首先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自信”,强化政治和道德定力。自觉加强学习,提升服务学校发展的能力。坚持知行合一,将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讲看齐是我们的党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讲看齐就是要承担好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解决好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的这个根本问题。讲看齐关键在于见行动,就是要努力推动学校发展,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做到勇于担当,敢于实践,大胆开拓,努力创新,不断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师生满意的工作业绩。

要按照“四个服务”的要求把教育教学改革任务落实好,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看齐表现为政治自觉,看齐是自律的信号、奋进的号角,展示的是信心与决心,昭示的是力量与本色。要把看齐意识印刻脑海,时时对照,纠偏纠差,紧紧跟随不偏向,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将一个树牢、三个看齐的要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把落实两部法规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执纪上体现全面从严,坚持持续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强化震慑作用。要切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定地把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变为实际行动。

讲看齐,态度要坚决,行动要到位。要做到学得会、弄得懂、用得活、干得实,在履行职责使命的过程中学做结合、知行统一。要见行动,当先锋,确保学校各项决策部署在学院落到实处。要在筑基铸魂、思想引领上下功夫,在发挥作用、推动发展上下功夫。

看齐是政治要求,也是政治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坚决贯彻,自觉执行。要用看齐的高度、宽度、深度、速度、信度、效度来衡量。要增强看齐的政治定力,提高看齐的本领,反对不看齐的言行,发挥看齐的力量,把学习讨论转化为实践成果。

我们要深刻理解开展“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讲看齐、见行动”是坚持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办学治校正确政治方向的内在要求。要认真贯彻省委的部署要求,落实学校党委学习讨论“实施方案”,围绕牢固树立核心意识,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进行学习讨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落实到深入贯彻xx届六中全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及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之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在服务“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上作出新的贡献。

主题三个转变四个增强心得体会范文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有关单位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现摘要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三个转变四个增强心得体会范文四

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在七一党的生日来临之际,由我为大家上一堂党课。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9年之际,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想永葆初心本色,必须牢记“三个不忘”。

我们是永远的革命者。中国共产党在革命烈火中百炼成钢。革命之于我们党,不仅是历史活动,还是一种浸入灵魂的精神气质。有人说,我们党现在已经从“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再讲革命不合时宜了。针对这种观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既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也是马克思主义革命党。”实践证明,党领导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既是一部社会革命史,又是一部自我革命史。不忘初心,就不能忘记我们是革命者,不能丧失了革命精神,不是一味地反思革命、告别革命。我们必须不断挖掘和丰富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意蕴,始终坚持“两种革命”一起抓,开新局于伟大社会革命,强体魄于伟大自我革命,以党的自我革命不断推进伟大社会革命。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共产党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毛泽东说:“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以“人民的勤务员”自喻,并提出了“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自我要求。“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立场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根本立场的生动表述,是对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形象概括。不忘初心,就不能忘记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和血肉联系。

我们是时代的答卷人。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近百年来,围绕“进行什么样的革命,怎样革命”“建设什么样的新中国,怎样建设新中国”“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时代课题,我们党创造性推进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考出了好成绩。面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新的重大时代课题,“考题”更难了,“阅卷人”的评判更严、期望更高了。不忘初心,我们就要牢记“答卷人”身份,永葆“赶考”精神,给历史和人民交出更加优异的答卷。

我们是在伟大真理的光芒照耀下前进的。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给苦苦探寻救亡图存出路的中国人民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共产党就是在这个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成功突围并不断开拓康庄大道的。历史以铁的事实一再证明,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苍天大树之根本,是我们党和人民不断奋进的万里长河之泉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干事业不能忘本忘祖、忘记初心,我们共产党人的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不忘初心,就要坚定这份信仰、这份信念、这份忠诚,让马克思主义伟大旗帜高高飘扬。

我们是在辉煌历史的传承接力中走来的。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毛泽东说:“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并立足改革开放40多年、新中国成立71年、中国共产党建党近百年、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波澜起伏170多年、中华民族传承发展5000年,勾勒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路走来的节点坐标和壮丽图景。他还指出,“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中创造和延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中国共产党人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也不是文化虚无主义者,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不忘初心,就不能割裂我们的精神命脉,而要始终坚定文化自信,深植中华民族的“根”,守好中华民族的“魂”。

我们是在人民群众的鼎力支持下壮大的。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前进的实践主体。回顾历史,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是人民的小推车推出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是人民的汗水浇灌的,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是人民群众在创新创造中闯出来的。再往远里说,“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是中国人民书写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培育的!”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离开了人民,党的事业就会变成无根的浮萍。不忘初心,任何时候都要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风雨兼程,不忘我们为什么出发的历史。百年中国长卷,历史的追光始终跟随着嘉兴南湖上的一条小船,这艘红船劈波斩浪,引领党和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从星星之火走向燎原。党的历史直通现实又指向未来,忘记了为什么出发,不仅会模糊对当下的认知,还有可能贻误对未来的预判。每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始终铭记我们为什么出发的历史,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以更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闯关夺隘、砥砺前行。

对党忠诚,不忘我们为什么出发的信仰。“天下至德,莫大乎忠”。只有把“忠诚”作为立身之本,方向才不会偏离,道路才不会走错。党的发展历程告诫我们,不走错路必须与党同心,少走弯路必须与时俱进,力避邪路必须与民同行。我们千万不要因为走得太久,而忘记了当初为什么出发。前方的路还很长,容不得我们停下脚步,要始终做到讲党性、有信仰,用实际行动回报党恩,在新时代的征程中建功立业。

实干担当,不忘我们为什么出发的梦想。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近百年来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初心。有初心就会有担当,不忘初心才能敢于担当。我们要牢记为什么出发的中国梦,争做追梦人、圆梦人,以不懈探索的勇气、敢于人先的担当、紧弓满弦的实干,在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奋斗中实现伟大梦想。

同志们,我们在各项工作“大考”中能否“考”出好成绩,关键在勇于自我革命,保持永往直前的奋斗精神,做直面问题的担当者,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亮剑,危难险阻面前敢挺身,失误过失面前敢担责,遗留问题面前敢承担。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落实决策、化解矛盾、推动工作,敢闯敢试敢为先,培塑开拓精神,在民族复兴伟业中践行党员干部应有的实干担当。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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