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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统一战线心得体会论文格式及收获(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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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统一战线心得体会论文格式及收获(五篇)
2023-01-05 06:48:45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对于统一战线心得体会论文格式及收获一

购货方:______________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友好的协商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填补的条目可另行谈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行变换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对方,并准备好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放置出产后,双方都需严酷执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等,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商议定,或以国家定价抉择。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后,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运输体系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抉择。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格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______________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承运所发货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日期,不以违约处理。

第九条 商品从甲方承运到乙方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物件丢失、贫窭、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同时当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__日内回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_______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己先用,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一个月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______________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晰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金钱的结算,购销双方应商定结算的具体划定,商定适宜的结算体系。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出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蒙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出抵偿金以抵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度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当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削减或者增添。

1.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出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装卸变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过时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损失的出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双方商定的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过时提货部门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过时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由此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过时付款的,应按照双方协商时付款的约定,向甲方偿付过时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抵偿金,保管、调养费用和各类经济损失等,应在明晰责任后,______________天内自动汇给对方,否则,按过时付款处理,但任何双方如有樾位得自行用扣发货色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三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缠时,应实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统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签章后,依法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年,期满双方如无续签意向的,合同自动解除。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对于统一战线心得体会论文格式及收获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厅字【2016】27号)、陕西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59号)等文件精神及中省统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学校统战工作,明确统战工作责任,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统战工作是学校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基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学校统战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以强化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导为主线,以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为重点,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归国留学人员工作,促进各民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抵御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引导学校港澳台侨学生增进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意识。

第三条 加强党对学校统战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党组织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统战工作报告制度。学校党委把统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向上级报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把统战工作作为抓党建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向党委作年度考核述职评议报告。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把统战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报告内容。

第二章  工作责任与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统战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落实“四个纳入”,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纳入宣传工作计划,纳入党校、干部培训和教师培训教学内容,定期研究统一战线工作。

(二)把培养选拔党外后备干部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要求配备党外干部,加大培养力度,为统一战线各领域输送优秀人才。

(三)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关心少数民族师生工作和学习,抵御利用宗教对学校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

(四)积极支持海外留学,充分发挥归国留学人员的作用。

(五)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加大对统战工作支持保障力度。

校党委书记切实履行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四个亲自”,亲自研究部署重要工作,亲自推动解决重要问题,亲自参加重要活动,亲自联系重要党外人士。校党委分管统战工作的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抓好统筹协调。校领导班子成员要重视和关心支持统战工作,落实“三个带头”,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统战部是负责全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指示、决定,向校党委全面反映学校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学校统一战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贯彻落实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通报情况和反映意见建议。

(三)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他们传达有关重要文件、通报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经常听取和及时反映党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治学、治教和治校中的重要作用。

(四)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参事安排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实职安排推荐、党外干部选拔培养举荐及党外后备干部考察培养选拔工作。组织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参事参加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五)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情况,加强引导,协调关系,反映意见,提出政策建议。加强与归国留学人员的联系,注意研究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师生工作,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协助做好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和反邪教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工作学习的港澳台侨教师和学生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华文化、中国国情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统战理论与政策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统战宣传和信息工作,建设统战信息宣传平台。

(九)协助省级党派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联系沟通。

(十)协调做好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承担学校党委和上级统战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成立西安财经大学统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办、组织、宣传、统战、学工、教学、科研、人事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对学校统战工作的领导;

(二)对学校统一战线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研究分析学校统战工作新情况、新问题;

(三)指导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积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督促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关于统一战线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大统战”格局,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统战工作。

第八条 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党委办公室(稳定办):综合联络协调,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

党委组织部:将统战工作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考核评议,纳入干部队伍总体规划及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纳入党校培训教育

党委宣传部:将统战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

党委统战部:统战工作统筹规划,牵头抓总

学生工作部: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学生信息库,加强学生民族宗教教育,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

保卫工作部: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

教务处:将统战工作纳入马克思主义等课程教学内容,做好统战成员参加参政议政服务社会活动工作量计算

科研处:将统战成员参政议政成果纳入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哲学社会科学评奖项目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将统战工作纳入教师培训,协助做好归国留学教师、无党派知识分子教育引导

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做好归国留学人员教育引导,做好外籍教师、留学生教育管理 ,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  

第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战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统战工作,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统战委员,认真贯彻落实统战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党外人士及归国留学人员信息库。

(二)定期向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通报情况,邀请参加重要会议,听取并征求他们对学校及本单位工作重大决策、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向学校党委推荐党外后备人才。

(三)建立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与党外知识分子交朋友,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四)积极支持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统一战线考察调研、建言献策、社会服务等活动。积极支持本单位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发展考察新成员。

(五)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关心本单位少数民族师生工作和学习,营造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氛围,抵御利用宗教对学校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

(六)做好海外留学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联系、管理和服务工作。掌握本单位归侨、侨眷基本信息。

第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本单位统战工作日常事务。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统战对象信息库。

(三)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学校统战工作有关任务部署与工作要求,向本单位党员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理论、方针和政策,不断增强党员统战意识。

(四)加强与本单位统战对象的联系,听取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统战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宣传报道工作。

(六)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做好统一战线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统战工作考核评选及奖惩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层统战工作指标体系,开展工作检查考核及评优表彰,推动责任落实,形成长效机制。

(一)统战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是:

校统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统战工作先进集体评优条件是:

1.重视统战工作,把统战工作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高教工委及学校党委统战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四纳入”,“三带头”,定期研究落实本单位统战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及归国留学人员信息库;注重党外知识分子及归国留学人员教育引导;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积极与党外代表人士交友联谊;注重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本单位重要活动,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积极作用。

3.支持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开展活动,为其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支持党外人士参加学习培训和组织活动并提供便利。

4.建立健全本单位少数民族师生信息库,加强民族宗教教育;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二)统战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是:

校统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统战委员

统战工作先进个人评优条件是:

1.带头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带头参加学校统战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带头与党外人士联谊交友。

2.认真做好党外人士及归国留学人员联系、资料收集上报及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

3.积极支持民主党派组织(统战团体)开展活动,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统战工作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严肃问责。

对于统一战线心得体会论文格式及收获三

xx年的统战工作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高举团结、发展、奋进的旗帜,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推动我乡统战工作上台阶,团结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我乡实现跨越发展目标而奠定环境基础。

一、继续协助党委做好“经济统战”工作

重抓招商引资工作。xx年是我乡招商引资工作继续推进的一年,我乡统战部门应在招商引资这个大战略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主动介入,积极跟进,从侧面推波助澜,积极拓宽国内外统战渠道,引导和发动更多有识之士投资。主要做到:

提高服务质量,重抓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保持和发展现有非公经济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与我乡经济建设。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协助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发展的跟踪服务。

重抓石关商会工作。充分发挥石关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吸引更多新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商会,发展和壮大商会力量,进一步规范商会工作制度。根据企业各自发展特点发挥其在商会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商会中介组织的职能,拓展信息网络,扩大营销网点,提高我乡各种农经产品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让更多客商投资。

二、深入基层切实做好宗教工作

重抓治理乱滥建工作。认真执行土地、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我乡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在治理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巩固整顿成果。建章立制,加强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监控和管理,防止乱滥建现象出现反弹,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从乡、村、组三个层面把好关口,形成联动的宗教管理网络。正面宣传,定期跟踪,对已登记的宗教寺庙加强指导,防止滑坡。

三、重抓民族政策的落实工作。

加大党的少数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宣传力度,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增加收入。

四、扎实抓好党外人士工作。

建立、健全党委同党外人士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同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挂钩制度。建立党外后备干部名单,积极做好党外干部工作情况的调查了解,定期组织党外干部学习党的精神等重要文件以及党的发展史等理论;在平时的工作中给他们压担子,让他们在工作中学习、磨练、总结提高,在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给予倾斜,大力推荐有能力的年轻干部尽早走上领导岗位,让他们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各自才能,为国家的发展、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认真抓好统战信息工作和材料归档工作。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开展调研,多方搜集社情民意,努力提高全乡干群的统战意识。二要积极做好统战信息的整理报送工作,宣传和推介石关的统战工作经验和统战工作成绩。三要努力收集资料,删选有价值的统战信息,为上级统战、部门和乡党委做好参谋。四要做好统战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对全乡的统战工作动态做到了然于胸。

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是继续探索如何更好发挥村级统战宗教信息员作用这一课题。进一步做好村级信息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二是积极组织统一战线中的新成员、党外代表人士及党外年轻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积极组织乡统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做好统战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对于统一战线心得体会论文格式及收获四

11月19日市委召开了全市党建工作视频会议,会后我镇高度重视,积极部署,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我镇实际,以党建促民生,以党建促建设,以党建促发展.现将我镇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镇党委召开了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当前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对市委王书记在党建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要求进行分解,落实到相关人员,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亲自抓基层党建,具体工作由党委副书记负责.

在市委党建工作视频会议后,镇党委及时召开了青花镇党建工作专题会,全体镇干部、各村(社区)支委委员、万源市青花学院支部负责人、万源市第三人民医院支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如何落实市委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作了安排布置,对于会议中提到的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关于部分党员干部在落实惠民政策上优亲厚友,在公共服务资金的管理侵占挪用,在工程项目上强揽强上的几个问题,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认真自查自纠,镇纪委严厉查办,发现一起惩处一起绝不姑息.要求全镇党员干部一定要抓好党员队伍的建设管理,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建设,抓好党的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抓好后进基层党组织整改建设,抓好基层组织建设的投入保障.

镇党委就各项工作结合各支部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个支部明确了目标任务.

(一)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各党支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宣教工作整体合力,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

(二)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各支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坚持反腐倡廉教育与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相结合,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力倡导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达州市委十一项规定,规范自身行为,进一步提高各支部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

(三)在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一是加强现有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抓好常规培训的同时,创新载体、转变方式,继续举办专题讲座,管好、用好远程教育站点,切实提高基层党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二是大学生村干部严格按照市委、政府的要求下村锻炼,不挪用到镇政府.三是加大党员的发展.坚持“三个重点”、“三个倾向于”的发展工作思路,即:重点在农村发展党员,重点在生产、教学一线发展党员,重点在35岁以下的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倾向于从村干部中发展党员,倾向于从率先致富又能带领和帮助群众致富的致富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倾向于从知识分子和退伍军人中发展党员.

(四)加强责任制考核,创新考核办法.继续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村相关考核办法,以日常督查、工作实绩、年终考核为依据,使考核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对于统一战线心得体会论文格式及收获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xx年x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深化统一战线领域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着力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2015年,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关于统战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为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法治保障。这次修订《条例》,是加强统一战线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一系列最新精神,对于提高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按照党中央要求,2019年中央统战部着手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我们系统学习领会党中央最新精神,围绕《条例》修订分别赴xx个省区市进行调研,汇总整理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后座谈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部分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的意见。经党中央批准,2020年xx月xx日正式印发《条例》。

在《条例》修订工作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新经验新做法,着眼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就有关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内容做到必要、稳慎、准确。

《条例》是统一战线领域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心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内容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x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xx%,常委不少于xx%;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xx%(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xx%。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条例》在明确新时代统战工作总体要求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科学回答了统一战线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新经验和好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统一战线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引领和行动指南。

这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对于统一战线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明确将服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系统总结并首次在党内法规中明确统战工作的原则。修订后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为新时代统战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在新时代,必须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统一战线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这次《条例》修订的突出特点是通篇贯穿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首要原则,明确了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就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并强调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新增“统战部门自身建设”一章,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等方面对统战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求,确保统战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些规定,强化了党在同心圆中居于圆心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巩固统一战线“众星拱月”的良好局面。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作了哪些修订?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对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根据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统战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有关规定和具体表述作了完善。比如,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中,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加政党协商。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中,强调要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在民族工作中,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宗教工作中,强调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中,强调要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在港澳台统战工作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发展壮大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时,增加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一章,强调要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增加了“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一章,强调要致力于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问:《条例》对规范统一战线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有哪些新规定?

答: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必须全党重视,大家共同来做。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结合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形势任务的新变化新要求,《条例》对地方党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各级党委统战部职责、统战干部配备等作了修订和完善。

《条例》规定了党委的主要职责,强调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党委在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等方面的职责,并对其他具体职责作了调整和完善。《条例》还规定了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党委职责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条例》对各级统战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归纳、梳理和完善,使统战部门的职责任务更加全面、清晰。

《条例》除规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根据近年来基层统战工作任务明显增多、职责明显加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规定“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此外,《条例》对统战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也作出兜底性规定,要求“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统战意识,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一要扎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讲解读,把《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运用各类宣传载体特别是新媒体平台加大《条例》宣传解读,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把《条例》作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和总遵循。二要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对于《条例》规定的原则性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形成具有操作性的细化实化方案;对于一些具体规定,尤其是硬性规定,必须明确责任、确保落实。三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逐条逐项对照《条例》规定,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推动解决长期制约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开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统一战线工作高质量发展。四要切实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条例》对监督检查和问责等作出的专门规定,把《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监督执纪问责和巡视巡察范围,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决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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