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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心理战第三章心得体会 零售心里战(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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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心理战第三章心得体会 零售心里战(八篇)
2023-01-05 07:42:08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描写零售心理战第三章心得体会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描写零售心理战第三章心得体会二

药店与其他行业门店不同,它是一项良心工程,但并不意味着良心工程就应该赔本赚吆喝,那么该在什么地方赚取利润又让老百姓相信我们的诚信呢,首先就是客源的培养,那么,如何才能稳定客源呢?对此,我有一点自己的看法,现将我的工作总结及经验呈现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1)我们零售药店可以给老顾客免费办理会员卡,只要他们拿着这张卡到我们的药店买药或其他东西,都可以享受折扣优惠(特别是敏感药品)。这样一来,我们基本上就拥有了一部分固定客源,从而可以有机会逐步树立企业的良好口碑。

(2)我们一定要站在顾客的位置上多替他们着想,这些老客户一般都有长期服药史,对药品的价格比较敏感,来到我们这里一定要首先是让他们有效,其次才是谋求利润,给他们一种安全感,不要让他们有受欺骗的感觉,让我们的药店成为他们的家庭药箱,看似在无利经营,实则赚了信任,赚了口碑,“欲擒故纵”方能获得长远利益。

(1).如果我们的附近有医院,我们可以拜访名医并与他们达成协议,让他们的一部分处方由我们的药店来调配,因为我们的药价比他们那里肯定 实惠得多,通过这个我们可以赢得一些潜在的顾客。

(2).我们可以搞一些健康宣传,聘请已退休执业医师坐堂,这样一来我们可以为广大的群众进行健康咨询,免费测血压等,针对附近的学生进行健康教育。由此我们可以获得一定的“人气”,在他们有需要的时候,肯定会首先想到我们。

(3).我们可以在药店里树立一块健康或美容信息牌,不断地更新信息内容,以吸引更多的人来获取健康或美容信息,以此来促进药品和保健品以及中药的销售。

(4).我们可以经常给客户发一些有吸引力的信息传单,让他们在得到信息的同时对我们更加信任和依赖,必要时在售出药品后对他们进行电话回访,一来了解一些药品的确切疗效,二来对他们进行心理沟通,顾客的信任是我们成功的基石。

3.多增加一些业务培训,提高药品推销技巧药店营业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合理推荐药品技巧的培训是零售药店提高店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重要手段。我们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培训,比如:

(1).我们零售药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内部培训,让店长或其他优秀员工进行药品推销方面的经验介绍,把一些顾客反馈回来疗效较好的药品随时记下来并加以总结,把这些资源共享,让每个员工在给顾客推荐药品时更有自信、更专业,由此增加顾客对我们的信任感。

(2).我们零售药店可以充分利用生产企业的营销资源,让产品的生产企业协助药店进行店员的定期培训。这个好处我有切身体会,初到药店工作时,在小儿清热宁、婴儿健脾口服液厂家业务员给我介绍这些产品前,我基本上没有推荐过这两种药,也就是在听了他们对这些药的介绍后,我才充分了解了这些药的确切疗效,也就是因为这个我才有了充分的自信向患者推荐这几种药品。现在市场上同一功效的药品种类繁多,更有相同成分不同品牌的药品不胜其多,如何从众多的药品中挑选出你要为顾客推荐的药呢,这不单纯是营销技巧的问题,更有业务水平在其中,各生产厂家比我们更了解他们的产品,联合生产企业进行店员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的培训,既增进了与生产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又让我们公司自身获得了利益。而对生产企业来说,能够与零售药店通过培训等手段,得到药店的支持和理解,增进合作并有效传达公司产品信息,也是求之不得的好事。

总之,要想让零售药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能发展壮大,提高药店的盈利水平,决不仅仅是销售高利润产品所能做到的,还必须有效提高门店店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并在合理推荐药品的技巧上下工夫,做好销售年终工作总结,锁定稳定的客源,发展新的客源,才能让企业象滚雪球一样越做越大。

描写零售心理战第三章心得体会三

采购人员的一个关键能力是谈判,相当一部份采购人员因缺乏采购商务谈判的技巧,在采购商务谈判中不能有效掌握谈判主动权,常不知不觉沦为被动,以致不能有效达成采购目标。因此,采购人员如何运用谈判技巧,在动态管理状态中有效达成采购的最高目标,为企业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就成为企业采购人员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有资料表明,企业产品总成本中,采购成本一般在60%左右。而我国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又为制造型企业,在制造型企业的经营成本中,物料成本往往占有相当大比重,甚至可以左右企业的盈亏,提升战略采购谈判技能,降低采购成本,显得尤为重要。

谈判一般分为三阶段的过程,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在分析信息的时候,要设定目标。制定战略。第二是会议阶段,是讨论、进一步收集并分析信息、在各方之间达成一致的过程。最后阶段是实施各组织的内部或之间在先前阶段中达成的一致协议。在这里,本文在谈判中前两阶段融合心理学、涉交学等几方面理论,就如何运用各种技技巧方法可以在采购谈判中取得主动,有效达成采购最高目标。

一、在谈判前要形成采购方心理优势,有目的性

1、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首先,采购人员必须了解商品的知识、品类市场及价格、品类供需情况状况、本企业情况、本企业所能接受的价格底线与上限,以及其他谈判的目标,所购产品要保能证企业生产、运营的连续进行。一定要把各种条件列出优先顺序,将重点简短地写在纸上,在谈判时随时参考,提醒自己。其次,供应商产品的成本构成分析与比价是采购谈判中的有力工具。谈判前要充分了解产品的成本结构,运用价格工具来分析供应商的报价,要知道供应商供货盈亏平衡点,以做到有的放矢。再次,做好采购相关的财务成本分析包括直接物料的采购成本分析和间接采购成本分析。

2、谈判的结构

尽量在本企业办公室内谈判。在本企业办公室内谈判除了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杜绝个人交易行为之外,最大的目的其实是在帮助采购人员创造谈判的优势地位。

对等原则:不要单独与一群供应商的人员谈判,这样对采购方极为不利。谈判时应注意“对等原则”,也就是说:我方的人数与级别应与对方大致相同。如果对方提出集体谈判,先拒绝,再研究对策。

只与有权决定的人谈判:谈判之前,最好先了解和判断对方的权限。采购人员接触的对象可能有:业务代表、业务各级主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甚至董事长,依供应商的大小而定。这些人的权限都不一样,采购人员应尽量避免与无权决定事务的人谈判,以免浪费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避免事先将本企业的立场透露给对方。

创造谈判气氛它是建立良好谈判的基础。采购人员要以开诚布公、友好的态度出现在对方面前。运用中性话题,加强沟通。

二、成功谈判中的沟通技巧

1、沟通的目的在于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法

沟通的秘诀只有两条,即引起对方的关注和取得对方的信任。与供应商进行沟通,沟通的方式往往比沟通的内容更为重要。有效沟通过程会使沟通双方产生双赢的收获,即有效沟通应当达到一定程度上以影响对方的思想、行为为目的,结果使沟通者之间原来的关系优化。

2、有效倾听

尽量成为一个好的倾听者。一般而言。供应商业务人员认为自己能言善辨,因此比较喜欢讲话。采购人员知道这一点,应尽量让他们讲,从他们的言谈举止之中,采购人员可听出他们的优势和缺点,也可以了解他们谈判的立场。

3、合适的表达方式

尽量以肯定的语气与对方谈话。在谈判的中盘,对于对方有建设性的或自认为聪明的意见和发言,如果采取否定的语气容易激怒对方,谈判因而难以进行。故采购人员应尽量肯定对方。

4、尽量从对方的立场说话

很多人误以为在谈判时。应赶尽杀绝,亳不让步。但事实证明,大部分成功的采购谈判都要在彼此和谐的气氛下进行才可能达成。在相同交涉条件上,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说明,往往更有说服力。因为对方更会感觉到:达成交易的前提是双方都能获得预期的利益。

三、在谈判中对供应商巧施心理压力

1、制造供应商竞争

不要表露对供应商的认可和对商品的兴趣。交易开始前,对方的期待值会决定最终的交易条件,所以有经验的采购员,无论遇到多好的商品和价格,都不过度表露内心的看法。让提供商得到一个印象:费九牛二虎之力,终于获取了你一点宝贵的进步!在谈判的每一分钟,要一直持怀疑态度,不要流露与对方合作的兴趣,让供应商感觉在你心中可有可无,这样可以比较容易获得有利的交易条件。对供商第一次提出的条件,有礼貌地拒绝或持以反对意见。采购员可以说:“相差太悬殊了!”或者“其他厂商不是这么对我说的!”从而使对方产生心理负担,降低谈判标准和期望。

2、有效发问

同一时间问同样的问题,问不同的人,可以加强信息收集,多方了解求证差异,进行比较;不同时间问同样的问题,问同一个人,可以让销售人员不设防,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心理。

3、制造僵局和利用僵局

销售人员一般害怕僵局,希望主动缓和僵局。谈判过程中若无法接受供应商的要求,采购可以短时保持沉默,然后对其要求进行质疑并适当的进行反驳,表明自己的立场与目标。

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突然保持沉默时,不要以为是在认真聆听,其实目的是促使采购不断说话,希望能获取更多有用信息,采购不要心里感觉不安,一味的想表明什么,应该主动向其发起提问,比如说:“你的沉默是否意味着我们还有什么问题没有解决?”

陷入僵局时,暂时搁置重要议题。当重要议题的谈判陷入僵局时,暂时把它搁置一边,先就较小的议题达成协议以推动谈判继续进行。

4、分化瓦解

很多人在谈判时大方向是知道的.但好的采购人员是把整个谈判内容化整为零,谈完了一点耗得你筋疲力尽时,他又突然跳到另一点,有时会绕回刚才那一点。这时,厂家就不一定在每个环节上都知道自己最好的选择和底线是什么了。其次,对于厂商,你要不断地告诉他,你已经为他做些什么,让他感觉到你已经付出了很多。如果谈判不顺利不要着急,暂时终止谈判,不要害怕主动终止会带来什么负面效应。

5、既成事实施压

谈判一达成协议在没有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员仍可以做条件附加,如:预付款天数,保修时间等。为公司争取最大效益。

四、束缚供应商思维的技巧

1、谈判时交谈集中在我方强势点(销售量、市场占有率、成长等)上

告诉对方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发展及目标,让供应商对我公司有热忱、有兴趣。引起对方的关注,不要过多谈及我方弱势点,一个供应商的谈判高手会攻击你的弱点,以削减你的强项。在肯定供应商企业的同时,指出供应商存在的弱点,告诉供应商:“你可以,而且需要做得更好”。不断重复这个说法,知道供应商开始调整对他自己的评价为止。

2、谈判转移

采购过程中,经常遇到供应商以最后通牒的形式向采购施加压力,比如说:“我已经尽力了,只能这样了,不行就算了”,采购最好不要直接回应,不用急着做任何反映,应该尝试寻找突破口,把话题转移到另一个新的问题点上,也许会有峰回路转的时候。若买卖双方对某一细节争论不休,无法谈判,有经验的采购人员会转移话题.或暂停讨论喝个茶,以缓和紧张气氛,并寻找新的切入点或更合适的谈判时机。

谈判时要避免谈判破裂,同时不要草率决定。有经验的采购人员,不会让谈判完全破裂,否则根本就不必谈判。他总会给对方留一点退路,以待下次谈判达成协议。但另一方面,采购人员须说明:没有达成协议总比达成协议的要好,因为勉强达成的协议可能后患无穷。

3、以退为进

有些事情可能超出采购人员的权限或知识范围,采购人员不应操之过急,不应装出自己有权或了解某事,做出不应作的决定。此时不妨以退为进。请示领导或与同事研究弄清事实情况后,再答复或决定也不迟。草率仓促的决定通常都不是很好,智者总是深思熟虑,再做决定。要知道往往我们能等而供应商不能等。这样,在谈判要结束时,你就声称须由上级经理决定,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时间来考虑拒绝或重新考虑一份方案。

五、谈判中的非语言沟通技巧

1、控制谈判时间

预计的谈判时间一到,就应结束谈判离开,让对方紧张,做出更大的让步。可能的话,把他的竞争对手也同时约谈过来,让你的助理故意进来告诉你下一个约谈的对象(即他的竞争对手)已经在等待。

2、以数据和事实说话,提高权威性取得对方的信任

无论什么时候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这里说的事实主要是指充分运用准确的数据分析,如销售额分析、市场份额分析、品类表现分析、毛利分析等,进行横向及纵向的比较。

3、用事实说话

首先,作为零售商的采购人员,在谈判前,你要明确自己的目标是什么。你一定要坚持公司的原则,即使在不得不让步的情况下,也要反复强调该原则,而且这原则是有数据和分析支持的。你要永远保持职业化的风格,让对手在无形中加深“他说的是对的,因为他对这方面很内行”的感觉。

谈判是一个复杂的、吸引人的话题,因为它涉及到入,包括很多的变量。谈判时要注重战略战术和技巧的运用和谈判小组成员的互相配合。一个成功的采购谈判者耍能充分地计划;很好地理解别人;有很强的商业判断力;避免极端;善于思考者;要对曾经建立起来的条款承担义务;擅长提问;能有效地运用时间谈判可能包括处理单一问题,也可能涉及处理多个问题。但所有这些都需要经过不断的训练和实践以及团队人员的互相补充。

描写零售心理战第三章心得体会四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为使x大药房尽早通过gsp认证,在食药监部门的指导下,我药房严格按照《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x大药房属于单体药房,经营地址周围无污染源,无高危设施,经营场所宽敞明亮,卫生清洁、布局合理。药房核准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我药房按gsp要求,完善了相应的设备,修定了各岗位职责及相关规定,从硬件、软件两个方面进行gsp改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本药店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gsp认证及日常经营中无任何欺骗行为。

(一)质量管理与职责

我药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了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了药品质量。建立了与本药房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药店的日常管理,保证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督促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配备了质量管理员专门负责药品的质量工作,制订了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员认真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负责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对不合格药品进行确认和处理,负责假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认真做好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以及对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指导并督促药学服务。负责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员履行的职责。

(二)人员管理

我药房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无行业禁入情况。企业负责人具有药师资格,指导合理用药。质量管理员为,具有药师技术职称。营业员具有学历,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具有学历(无中药饮片的删除这句)。

、均接受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制定了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每年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均取得健康证,并建立了健康档案,符合上岗要求。我药房没有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和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三)文件

本药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且定期审核,及时修订。通过培训使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并制定了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储存、养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制度,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药品拆零管理制度,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

理;环境卫生、人员健康制度,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执行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制定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建立了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等十几项操作规程。

建立了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四)设施与设备

本企业的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企业营业面积xx平方米,环境整洁,布局合理,通风良好,无污染物,营业场所、生活区分开。营业用货架组,柜台组,销售柜组标志醒目。由于具有合法、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药品能够及时补充,且验收合格后及时上架入柜,所以本店不设仓库。药架、药柜均能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在10cm以上。药店配备了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温湿度计1个、除湿用具1个、换气扇1个、黏鼠板1块,配备了符合要求的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并设有专门的含麻黄碱专柜。

(五)药品的采购与验收

1、药品采购

药品采购管理是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关键环节。对药品采购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为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我们在采

购过程中首先制定了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过程中的具体事项,首营企业和购销合同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规定。

(1)采购企业合法性

对合格供货方、首营企业进行合法性评估,由采购员负责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资料,如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调查与了解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经质量管理员审核合格,有药店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采购药品合法性

采购员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

(3)供货方销售员合法性和质量保证协议书的签订。

检查供货方销售员的经营行为与其企业“证、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是否相符。索取供货方销售员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检查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质量保证协议书的签订应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质量管理员负责对以上工作进行验证审核,审核合格的材料与质量保证协议书一同入合格供货方档案。

2、药品的验收

为了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防止假劣药品进入本店,我们制定了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帐货相符。

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验收员根据质量验收实际情况,将验收药品的质量情况记录下来同时做出验收结论,并保留验收记录。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拒收,并报质量管理员。

(六)、陈列与储存

本店对所经营的药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到四分开的原则,即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分开存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并根据药品的特性进行存放,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陈列的药品质量和包装都符合规定,对陈列的药品每月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问题的药品立即撤离货架柜台,并填写相关记录。陈列药品的场所、货架柜台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避光设施、设备。

为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药品养护员对陈列的药品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对易变质、近效期、易潮解的药品每周进行了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同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药品养护质量信息。

描写零售心理战第三章心得体会五

1.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不能充分了解所推荐的药品,所以没有信心正确指导顾客购买使用。

2.不了解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特别是企业人才、技术、资金、以及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3.企业的医药代表与药店店员未建立良好的关系。

4.对该企业药品的质量、疗效不了解,缺乏信任,很难在自己的脑海里形成良好的印象。

1.店员的专业知识不够,对所推荐的药品,患者不能明了。

2.产品无品牌,企业无知名度。

3.产品的价格偏高,不能承受,只好选择其他品牌。

4.店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较差,很难与消费者交流。

5.具有明显夸大其辞的宣传,引起了消费者的反感。

(一)做好活动前的准备、策划、预算工作。

设定目标,写出活动安排,要具体到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方式,会议的主题内容、纪念品、费用的预算等。

1.时间的选择:活动时间可选择在两班交接班时,或节假曰、业余时间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活动地点的选择:可选择在药店的会议室,或租赁其他的活动场所,如电影院、酒店的会议室等。

3.参加对象:店员、柜组长、店主任、店经理、其他人员。

4.参加人数:每次60人左右为宜。

5.培训内容:(1)企业介绍,可以放映介绍本公司情况的光盘、幻灯片,发放其他宣传资料;(2)针对零售市场销售品种,进行公司产品及相关医学背景知识介绍;(3)服务礼仪;(4)药店管理的知识。

6.培训讲师的聘请:(1)可以是本公司的零售医药代表,自己熟悉内容后,登台讲解企业相关知识;(2)可请在相关方面有一定名望、熟悉本公司药品、并与本公司有良好关系的当地临床医生/专家,讲解医药及产品知识;

(3)可以聘请营销和管理学方面的专家、教授.讲授营销管理以及公关服务礼仪。

描写零售心理战第三章心得体会六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盯运输、盯仓库、盯布点、盯零售、盯窝点”监管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隆林县大像、土产、者浪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货和配送。设专柜、专人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条 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全县各经营(零售)点必须凭“三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布点许可位置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

第四条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2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专柜周边1米范围内严禁布设电线、插座、电器设备;严禁超药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或“私炮”。

第六条 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安监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进行检查,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超体积、超药量违规存储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x年11月1日至x年10月31日止),安监局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县安监局 经营单位:

负责人: 法 人:

x年十一月一 日

描写零售心理战第三章心得体会七

药品零售企业gsp

认 证 申 报 资 料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文件

[2015] 1号

关于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的申请

邢台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国家、省、市局对gsp认证工作的部署,我药房于2015年3月起,就讲gsp认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药房经理亲自负责,药房员工共同努力,按照gsp要求的各项标准,对照新版gsp认证标准逐条落实,高标准严要求,投资3万余元改造营业场所,购置了电脑、阴凉柜、冷藏柜扫码枪等设施设备,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了药房的经营行为。

经自查以照标准,认为复合gsp认证条件,恳切希望市局经予安排验收,批准核发《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特此申请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

2015年4月3日

关于非违规经营假劣药品情况的说明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年来,我药房始终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在隆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中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情况。

特此说明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

2015年5月3日

第一部分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性文件

第二部分

企业实施gsp情况自查报告

gsp认证自查报告

一、企业概况

我药房是经邢台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于2008年8月成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郝宪忠,企业性质:个体;注册地址:隆尧县柴荣大街78号,营业面积60平方米,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自开业以来,我药房一直以gsp为准则,遵循“管理规范、品质保证、服务周到、信誉优良“的质量方针,建立了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目前经营约1000个品种、现有员工4人,其中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2名、所有人员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占总员工数的%,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与人民的用药安全有效,我药房设置了质量管理员,专门负责药房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还设置了质量验收员、采购员、计算机管理员。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2人,占总员工人数的50%以上。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完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管理职责

我药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gsp要求,设置了质量管理员、验收员、采购员、计算机管理员、售货员、审方药师等。同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了包括各岗位质量责任、药品购进管理规定、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对顶、药品验收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管理规定、药品陈列管理规定、药品养护管理规定、药品销售管理规定、药品拆零销售管理规定、退换货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规定、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质量信息管理规定、卫生和健康管理规定服务质量管理规定、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等项质量管理规定。建立了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品在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并计划每半年对各项质量体系的执行情况都有检查和记录。

三、人员与培训

本药房一直注重员工的继续教育,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郝建强同志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熟悉我国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门药房管理,具有丰富的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具备全面组织协议各项工作开展的能力。为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以及员工的质量意识,确保gsp的顺利实施,本药房还组织验收员,采购员、营业员、计算机管理员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全年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涉及《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内容,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建立了培训档案。为了确保药品质量,防止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污染药品,根据gsp要求,笨药房所有员工都要求进行体检,没有发现身体不合格人员,并为所有员工建立了档案。

四、设施和设备

本药房营业面积60平方米,与经营规模适应。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全,销售柜组的各类标志醒目、整洁,生活区与生活办公都做到了有效隔离,避免了对药品质量产生的不良影响,符合gsp规定。

五、计算机系统概况

为实现药品质量及流通数据的可追溯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药房制定了适用于本药房计算机系统操作过程的控制管理。计算机系统制定专人管理,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系统管理员有权根据各部门人员配置的变化而收回或更改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

六、进货与验收

本药房购进药品把质量放在首位,制定了药品购进管理程序并能严格按照药品的购进管理程序,严格审核供货企业的合法性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及供货方销售人员的合法性,切实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对首营企业进行了核发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认真填写了“首营企业审批表”,并建立了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各原始资料项目齐全、内容正确、真实有效。

验收员严格按照规定验收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定标准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条款对购进,销后退回药品进行了逐批号验收,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药品质量、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进行了逐一检查。验收员根据质量验收实际情况,将验收药品的质量情况记录下来同时做出验收结论,并保留验收记录。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拒收,并报质量管理员。

七、陈列于储存

本药房对所经营的药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到三分开的原则,及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分开存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根据药品的特性进行存放,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为保证药品储存质量,对陈列的药品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对易变质、近效期、易潮解得药品每周进行了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药品质量信息。发现近期药品及时填写《商品催销记录表》并做出标记告知全体员工,对不合格药品及时下架,并通知质量管理员。

八、销售与服务

本药房为了保证顾客的用药安全与核发权益,制定了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规范本药房员工的药品销售行为,销售药品时,以药品说明书内容为准,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主治与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夸大药品疗效。销售处方药时,处方经过药师审核才调配的销售并在处方上签字,保存两年备查。本药房营业时间内都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有姓名和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为顾客提供用药指导,同时公布了本药房的咨询电话和当地药监部门的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和投诉及时处理解决。

九、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药房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严格自查,发现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员工专业知识、管理水平、操作技能有待提高。药品质量档案建立不齐;药品质量信息手机不够;存在药品与非药品混放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本药房决定加强员工培训;重新对陈列的药品进行了检查,做到了药品与非药品完全分开陈列;同时要求质量管理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收集药品质量档案与药品质量信息。

经过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我们认为本药房基本上符合gsp认证标准,特向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认证。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

2015年4月3日

第三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员、审方药师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第四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员、审方药师和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师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五部分

企业采购、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第七部分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第八部分

企业计算机系统功能模块情况

第九部分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第十部分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智能框图

第十二部分

企业非违法经营假劣药品晴空的说明、计算机系统、药品实时监控系统安装的说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计算机系统、药品实时监控系统安装的说明

配置了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该系统由一诺软件管理系统,对经营药品进行管理和实时监控。公司配置了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营的服务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及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了专用的终端设备,开通了稳定、安全的网络、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有符合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授权,不允许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方式录入,能够满足经营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能够满足新版gsp的要求。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

2015年4月3日

描写零售心理战第三章心得体会八

合伙人:

合伙人:

甲乙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举办经营店铺,就有关医药类合作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伙协议如下: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药品零售店,店名为福清市宏路百信药店。总投资为人民币3000000元整,甲出资1500000元,乙出资_1500000_元,甲方占投资总额的_50_%,乙方占投资总额的_50_%。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详细投资明细及所购固定及非固定资产明细见协议附件。如该投资金额不够,可追加投资。

第二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经营核算:由双方协商选聘财务人员按月进行经营核算,公开账目并出具财务核算报表,双方签字认可并留存。

2、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对每个月经营所获得的`纯利润结算后,再投入作流动资金。待年底总结算后进行分红。

3、纯利润:每月盈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作为是为当月纯利润。

4、成本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双方各按股份所占比例承担。

5、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如投资额不抵亏损金额,其他投资人拥有追回其应承担金额的权利。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合伙终止:

1、合伙期满;

2、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终止时,以终止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2、合作终止时,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一中间人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形成文字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合伙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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