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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 统一战线成员心得(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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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 统一战线成员心得(9篇)
2023-01-05 07:48:00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最新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1、我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一课中,创造性的运用了教材,巧妙的使用了多媒体技术,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循序渐进的进行了如下设计。

2、在导入新课时,我采用了问题情境引导教学法,借助了播放歌曲《爱我中华》,从而引发学生对民族团结问题的思考。使学生在欣赏歌曲的同时,也感受到民族团结。这样使学生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自然的进入了知识情境。同时本课结束时,我采用问题情境教学研究法,播放歌曲《我的中国心》,学生在高唱歌曲时,心灵受到冲击,心理得到净化,情操得到陶冶,美好的情感自然产生。歌曲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升华了学生的爱国情感。

3、在讲解“民族团结问题”时,我运用了问题情境引导教学法和比较教学法,展示图片和展现大量的课外知识。使原本深奥的知识变得浅显易懂,学生有兴趣去接受和学习。

4、在学习“国家统一问题”时,我运用情境引导教学法,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1、采用问题情境教学法,大量使用多媒体和视频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学生的注意力,降低了教学的效果。

2、在使用比较教学法讲解问题时候,对比虽然鲜明,但对学生的引导有一定的欠缺,亟待改进。

3、在使用小组合作探究式方法时,学生之间交流的时间较短,在回答问题时语言组织不够好,还有就是探讨的问题难度要适中。

1、在运用情境引导教学法时,我会更加注意引导的方向,注意占用的时间,注意学生注意力的集中,争取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2、在运用比较教学法时,我会注意对学生的语言表达和总计归纳能力的培养。

3、在小组合作探究式,我会注意引导,控制学生的交流时间,还有要选择有一定难度,学生又能通过讨论找出答案的问题进行讨论。

最新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xx年x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深化统一战线领域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着力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2015年,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关于统战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为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法治保障。这次修订《条例》,是加强统一战线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一系列最新精神,对于提高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按照党中央要求,2019年中央统战部着手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我们系统学习领会党中央最新精神,围绕《条例》修订分别赴xx个省区市进行调研,汇总整理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后座谈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部分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的意见。经党中央批准,2020年xx月xx日正式印发《条例》。

在《条例》修订工作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新经验新做法,着眼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就有关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内容做到必要、稳慎、准确。

《条例》是统一战线领域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心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内容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x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xx%,常委不少于xx%;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xx%(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xx%。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条例》在明确新时代统战工作总体要求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科学回答了统一战线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新经验和好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统一战线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引领和行动指南。

这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对于统一战线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明确将服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系统总结并首次在党内法规中明确统战工作的原则。修订后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为新时代统战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在新时代,必须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统一战线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这次《条例》修订的突出特点是通篇贯穿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首要原则,明确了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就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并强调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新增“统战部门自身建设”一章,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等方面对统战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求,确保统战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些规定,强化了党在同心圆中居于圆心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巩固统一战线“众星拱月”的良好局面。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作了哪些修订?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对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根据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统战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有关规定和具体表述作了完善。比如,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中,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加政党协商。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中,强调要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在民族工作中,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宗教工作中,强调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中,强调要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在港澳台统战工作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发展壮大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时,增加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一章,强调要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增加了“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一章,强调要致力于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问:《条例》对规范统一战线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有哪些新规定?

答: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必须全党重视,大家共同来做。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结合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形势任务的新变化新要求,《条例》对地方党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各级党委统战部职责、统战干部配备等作了修订和完善。

《条例》规定了党委的主要职责,强调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党委在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等方面的职责,并对其他具体职责作了调整和完善。《条例》还规定了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党委职责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条例》对各级统战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归纳、梳理和完善,使统战部门的职责任务更加全面、清晰。

《条例》除规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根据近年来基层统战工作任务明显增多、职责明显加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规定“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此外,《条例》对统战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也作出兜底性规定,要求“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统战意识,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一要扎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讲解读,把《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运用各类宣传载体特别是新媒体平台加大《条例》宣传解读,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把《条例》作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和总遵循。二要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对于《条例》规定的原则性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形成具有操作性的细化实化方案;对于一些具体规定,尤其是硬性规定,必须明确责任、确保落实。三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逐条逐项对照《条例》规定,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推动解决长期制约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开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统一战线工作高质量发展。四要切实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条例》对监督检查和问责等作出的专门规定,把《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监督执纪问责和巡视巡察范围,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决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新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20xx年的统战工作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高举团结、发展、奋进的旗帜,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推动我乡统战工作上台阶,团结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我乡实现跨越发展目标而奠定环境基础。

重抓招商引资工作。2015年是我乡招商引资工作继续推进的一年,我乡统战部门应在招商引资这个大战略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主动介入,积极跟进,从侧面推波助澜,积极拓宽国内外统战渠道,引导和发动更多有识之士投资。主要做到:

提高服务质量,重抓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保持和发展现有非公经济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与我乡经济建设。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协助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发展的跟踪服务。

重抓石关商会工作。充分发挥石关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吸引更多新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商会,发展和壮大商会力量,进一步规范商会工作制度。根据企业各自发展特点发挥其在商会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商会中介组织的职能,拓展信息网络,扩大营销网点,提高我乡各种农经产品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让更多客商投资。

重抓治理乱滥建工作。认真执行土地、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我乡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在治理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巩固整顿成果。建章立制,加强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监控和管理,防止乱滥建现象出现反弹,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从乡、村、组三个层面把好关口,形成联动的宗教管理网络。正面宣传,定期跟踪,对已登记的宗教寺庙加强指导,防止滑坡。

加大党的少数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宣传力度,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增加收入。

建立、健全党委同党外人士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同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挂钩制度。建立党外后备干部名单,积极做好党外干部工作情况的调查了解,定期组织党外干部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等重要文件以及党的发展史等理论;在平时的工作中给他们压担子,让他们在工作中学习、磨练、总结提高,在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给予倾斜,大力推荐有能力的年轻干部尽早走上领导岗位,让他们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各自才能,为国家的发展、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开展调研,多方搜集社情民意,努力提高全乡干群的统战意识。二要积极做好统战信息的整理报送工作,宣传和推介石关的统战工作经验和统战工作成绩。三要努力收集资料,删选有价值的统战信息,为上级统战、部门和乡党委做好参谋。四要做好统战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对全乡的统战工作动态做到了然于胸。

一是继续探索如何更好发挥村级统战宗教信息员作用这一课题。进一步做好村级信息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二是积极组织统一战线中的新成员、党外代表人士及党外年轻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积极组织乡统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做好统战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最新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统一战线工作是学校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新形势下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根据省委统战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皖统〔2009〕3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党的一个重要法宝和政治优势,是党的一项长期方针。学校统战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做好学校统战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2.高校统战工作本质上是团结人的工作。学校统战成员具有层次高、社会联系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合作,把各方面统一战线成员团结起来,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优势,是学校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对于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办学治校水平,建设和谐校园,具有重要作用。

3.学校统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凝心聚力,团结协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发挥文化传承主阵地作用,推动学校统战工作实现新跨越。

4.学校统战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知识分子,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少数民族人士,有宗教信仰的人士,港澳同胞及在学校就读的港澳学生,台湾同胞及其亲属(包括在大陆定居的台胞和就读的台湾学生),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重点是专业领域成果显著、政治上有代表性、社会上有影响的党外人士。

5.从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统战工作。党委要把统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党委负责同志分管统战工作,党委会每年至少有一次会议,检查总结和研究部署学校统战工作。

6.把统战理论和政策纳入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内容。学校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并亲自做统战工作,带头学习、宣传统一战线知识,带头贯彻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7.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基层党组织、院(系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重在落实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统战部作为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共同做好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与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经常沟通,及时了解、分析和向党委反映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协调各方力量,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努力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新贡献。

8.加强统战工作机构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统战部长列席党委有关会议;充实专职统战干部,加强对统战干部的培训;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构成情况,设置统一战线委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9.为统战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财力支持。根据统战工作的需要,保证经费预算,为学校统战工作的重要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创造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民主党派活动场所。

10.完善征求党外人士意见的制度。在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党委要充分听取党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每学年召开1—2次学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通报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情况,认真听取、研究落实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情况。

11.完善党外人士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制度。学校召开党代会,要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工作报告可事前征求他们的意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也可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或一些具有代表性、知名度较高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组织有关大型活动或庆典时,要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学校其他工作会议或活动,应视其情况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列席或参加。

12.完善党委成员与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党委统战部要安排好党委成员的联系交友名单,名单应突出联系交友对象的代表性,并适时进行调整;中层党员领导干部也要经常走访本单位的党外代表人士,开展谈心活动;就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问题和本部门的工作征求意见,听取反映。

13.建全民主监督制度。要支持党外人士就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民主办学治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民主监督,鼓励他们深入进行调研,积极反映情况,勇于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支持他们发表不同意见,对他们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合理的要积极采纳,一时办不到的要解释说明。

14.加大对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支持力度。统战部要按照政治要求以及党委的意见,加强对学校民主党派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问题上的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据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参政党建设的目标,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把自身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识,提高贯彻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深化对参政党地位、性质和历史使命的认识,为巩固和发展同中国共产党的团结合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着眼于多党合作事业的长远发展,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协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要鼓励统一战线成员立足本职,为加快学校事业发展建功立业;要支持民主党派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开展专题调研,积极建言献策;要坚持以人为本,将照顾同盟者利益的举措落到实处。

15.进一步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统战部要协同组织部抓好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选拔工作,把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选拔、推荐和使用工作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注重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代表性强、数量充足的党外代表人士后备队伍。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举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安排以及实职安排工作。统战部要积极探索无党派人士工作机制,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努力为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最新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证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的威慑力,树立环保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服装着装,是指在编在职的环境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国家环保部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

第二条在下列时间和场合,必须着装:

(一)本单位上班工作时间;

(二)执行环境监察任务;

(三)参加联合执法检查;

(四)参加环保会议、培训、宣传或重大集体活动的;

(五)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执行暗查或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四)女性环境监察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 退休、辞职、调离(含借调)环境监察机构不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并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三)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佩带大檐帽时不得歪戴,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五)保持着装形象,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七)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纹身、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八)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不得穿着制服外出闲逛或办私事。

(十)执行公务时,还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七条 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着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八条制服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第九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服装、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不得与他人调换胸牌。

第十条着装标准和更换频次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本市气候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保证着装规范统一。

第十二条 不定期对着装情况进行稽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及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局党组讨论,采取暂停执法资格、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xx年,我乡统战工作在县统战部的具体指导下,大胆探索,锐意进取,突出重点,围绕“多办实事,争创一流”的目标,推动了我乡统战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我乡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乡始终关心和重视党的统战工作,把统战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并纳入到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1、调整和充实统一战线工作小组。建立了党外人士联系信息库,掌握了各方面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召开了新老党外代表人士座谈会,积极推荐党外人士后备干部,把培养和推荐党外干部的工作落到实处。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统战工作任务。

2、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我们依照新时期新时代的特点,建立了乡统战工作制度。召开了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制度,管委会成员与党外人士代表保持了经常性的联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开展统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统战人士的积极性,组织和发动他们为我委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多作贡献。

3、坚持统战理论学习。党委十分重视统战理论的学习,把统战理论学习纳入中心组理论学习和机关学习中。大力倡导理论与调研相结合,一般学习与撰写理论文章相结合,学习政策与钻研业务相结合,学习理论与振奋精神状态,想事、谋事、干事相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的目的,不断扩大统战理论的学习培训面。

4、广开言路。党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总是主动倾听统战人士的心声和建议。党委每年研究统战工作不少于2次,对涉及本地区统一战线方面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通过以上措施,在景区上下形成了人人重视统战工作,人人关心统战工作的良好氛围。

5、民族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少数民族职工,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稳定,召开少数民族联谊会。会上,希望少数民族加强和侨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联系,并把活动与整个统战部的活动结合起来;鼓励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参与各类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号召全体少数民族干部在自己的岗位上,积极思考,建言献策,加强团结,勤奋工作。

6、党外人士培训。党组对党外知识分子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在日常生活中,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各种困难。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教育引导,把党外知识分子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党组以学习型、和谐型和富有战斗力型的机关建设为抓手,以创建学习型机关、文明机关活动为载体,以“为党增光辉”主题实践活动为有效途径,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培养、引导党外人士向党组织靠拢。局党外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投身于于我乡经济、科技事业发展之中。

7、做好港、澳、台侨海外统战工作。在“两岸”发展势头呈现大好的新形势下,要继续旗帜鲜明地反对和遏制“xx”分裂势力及其活动,认真贯彻落实xx对台工作的新主张,推动两岸关系朝着和平统一方向发展。

8、抓重点,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发挥民主党派、有关团体的优势,积极献计出力。要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按照“建设者”的政治定位、经济定位和社会定位要求自己,围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拓宽发展领域,搞活发展形式,努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大经济总量。工商联要指导和帮助民间商会建设,建立健全服务机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发展。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的富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积极开展表彰非公有制企业纳税先进单位活动,宣传纳税先进事迹。主动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宗教管理

1、做好宗教管理人士工作,发挥其积极作用。乡党委、政府坚持与宗教管理人士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听取他们的回报,并征求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掌握各宗教的活动动态。同时,帮助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宗教知识,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激发他们做好宗教工作的积极性。

2、强化宗教信徒爱国、爱教、守法教育,使他们摆正爱国和爱教的关系,自由和民主的关系。

3、加强宗教文化宣传,弘扬嫘祖文化精髓,打造嫘祖旅游圣地。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措施

存在问题:

1、结合统战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报道力度不够。

2、统战干部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与“人格好、人缘好、形象好”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下步措施:

1、提高认识。要将统战工作纳入乡全年工作事项中来,加大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对统一战线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2、配强人员。在乡人员工作分工上,要有党政领导主抓统战工作,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化素质高、善于团结人、热心统战工作的干部担任乡统战工作联络员。

3、加强培训。一是加大对统战干部及党外人士的培训教育力度,保证所有统战干部和统战对象都接受统战理论业务培训。二是组织工作交流,建立必要的例会制度。三是重视对统战干部和党外人士的培养、教育、交流和使用工作,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四是统战干部自身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搞好自身修养,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开拓创新。

4、推动工作。抓好统战宣传,提高对统战工作的认识。同时要注重加强调研和信息交流,培育先进典型,推动工作发展。

 

最新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七

1、总则:

1.1 根据《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企业视觉形象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1.2 凡公司员工在岗工作期间或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集体活

1.3 公司规定的统一制式工作服为:工作服、司服正装。各单位应按

1.4 公司工作服是指:公司统一规定制式的蓝布工作服;公司司服正

2、人员着装管理:

2.1总部人员着装管理:

2.1.1凡按服装项目配发服装的总部工作人员,均按本规定实施着装管理。

2.1.2 进入公司各单位生产区域的(除外事接待、陪同参观考察外)的总部人员和总部操作岗位有劳保穿戴要求的人员,必须穿着公司蓝布工作服,同时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2.1.3下列情况须穿着公司统一服装:

a、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可着短袖衬衣、夹克衫、西服、冬装短套等工作服装,外出或其它时间可着个人服装;

b、参加公司重大庆典、仪式、重要集会活动应着长袖衬衣、西裤、西服正装;

c、外事接待、重大涉外活动应着长袖衬衣、西裤、西服正装;

2.1.4 春夏季节着春夏装,秋冬季节着秋冬装,必须成套穿着,不

2.1.5 穿着工作服时应配挂工作牌或党徽、团徽于左胸前口袋位置。

2.1.6 穿着正装时男士应着西服、打领带、穿皮鞋,女士应着西装大套裙、穿皮鞋。

2.1.7上班或公务活动严禁员工穿短裤、短裙、背心、拖鞋,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2.1.8员工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服装,不得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不得任意改动服装的样式和穿着方法,保持清洁,服装有损坏,应及时修补。服装遗失的,在缴纳成本费用后,方可补领。

2.2 各二级单位着装管理:

2.2.1生产单位处职人员及机关管理人员、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参加单位组织的重要集会、会议活动必须统一穿着公司制式的工作服。

2.1.2后勤单位的操作人员,有劳保着装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必须统一穿着公司制式的工作服。后勤单位、外埠单位管理人员着装参照公司总部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2.1.3有行业要求的,如总医院、设计院等单位人员的着装,按照行业规范要求着装。

2.1.4 凡参加公司重大庆典、仪式、重要集会、会议及外事接待、重大涉外活动的各单位处职人员应着长袖衬衣、西裤、西服正装;

2.1.5 员工对个人领用的工作服应妥善保管并爱惜使用,在统一换发新工作服时员工需上交以前配发的工作服,并进行回收处理。

2.1.6 员工工作服在使用不足一年破损换新者,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服装成本费用,在交回破损工作服并经检查后换发新工作服。

2.1.7 员工工作服遗失补领者,缴纳服装成本费后,方可补领。

2.1.8 员工离职时,需将工作服清洗干净、折叠整齐,交回所在单位。

2.1.9 提供外来三队人员使用的工作服必须拆除“大冶有色”标志后,方可发放使用。

3、着装的管理与考核:

3.1 有安全劳保穿着要求的岗位人员着装(工装),由公司安环部依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统一管理;公司企业文化部门协调检查考核。

3.2 公司员工司服的穿着,由公司企业文化部门根据本规定实施管理,并依据本规定进行考核。

3.3公司成立督查小组对员工着装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未按要求着装的人员,将进行考核,同时对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挂钩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4、相关说明:

4.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4.2 规定中的未尽事宜,由公司企业文化中心负责解释。

最新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八

近日,湖北省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主要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表。根据方案,湖北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通知》,湖北省将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实现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知》提出,成立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全省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湿地、草原、森林自然资源,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同时,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

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0〕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推动青川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有序推进,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部、省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并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县不再重复登记。

(二)开展由我县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结合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调查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地等,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江河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县区的江河水库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水利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水利普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定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水库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组织力量依据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定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煤、页岩气、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通过确定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煤、页岩气、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做好本辖区内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探索开展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重点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以上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制定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编制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启动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2023年)。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县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省、市安排部署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区、四川青川地震遗迹国家地质公园、阳山水库、梨渊水库、强家坪水库、砂石水库、庙湾水库、里坪水库、青竹江、乔庄河的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以四川青川地震遗迹国家地质公园作为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的试点项目;2021年完成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区、青竹江、乔庄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完成阳山水库、梨渊水库、强家坪水库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完成砂石水库、庙湾水库、里坪水库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内的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覆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级年度实施计划,了解掌握全县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质监测成果等登记所需资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位等。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登记所需材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森林资源“一张图”、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规划审批文件等登记所需资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调查成果的审核、并完成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

(二)强化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落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用等相关费用,并分别负责支出监管。

(三)提高工作质量。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好各部门已有的各类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加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要畅通公共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最新统一战线两支队伍心得体会如何写九

  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校的重要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条例》精神,增强我校统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坚定性,根据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通知》(豫高发〔202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坚持推动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着力提高我校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师生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把学校建设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作出贡献。

1.坚持目标导向、科学统筹推进。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与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与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学校“十四五”规划谋篇布局相结合,统筹抓好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学生的学习教育工作,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宣传,确保《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入脑入心。

2.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针对薄弱环节,着力研究解决统战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把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转化为夯实基层基础、加强自身建设的过程,找准服务学校事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进一步彰显统一战线的重要法宝作用。

3.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积极发挥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先学一步、学深一步,逐句逐条深学细研,领会丰富内涵,掌握核心要义。

学习宣传《条例》面向广大师生,针对统战干部、民主党派成员、党外知识分子、广大教职工及学生分类开展专题培训、学习研讨、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等。今年的学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条例》的学习宣传为重点,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的学习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时间:三月中旬——四月底)。

第二阶段:将学习贯彻《条例》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与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相结合,紧紧围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主题,精心组织统一战线相关庆祝纪念活动(时间:五月初——六月底)。

第三阶段:将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进一步深化对统一战线重要法宝作用的认识(时间:七月初——十九届六中全会前)。

第四阶段:将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时间:十九届六中全会——十二月底)。

(一)开展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条例》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

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跟进学习,做到学深悟透,准确领会其精神实质。

党委统战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担负起推动、协调、落实的责任,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对照《条例》各项规定,逐项抓好落实。组织召开学习《条例》精神动员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分层次、分批次举办统战干部培训班、党外人士培训班,组织开展主题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积极组建“《条例》学习教育宣讲团”,深入院(部)、深入师生开展面对面宣讲,让广大师生听得懂、可领会、可掌握。积极邀请专家、学者到校作宣讲报告,引导我校统战干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党委组织部要牵头组织开展好全校中层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全体党员的学习教育培训活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把《条例》列入中层干部培训、党支部书记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内容。党委宣传部要把《条例》纳入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第一议题”学习研讨,同时将《条例》学习纳入学校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广大教职工跟进学习,做到学深悟透。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将学习《条例》情况纳入校内巡察内容,确保《条例》精神落地生效。党委学工部要把《条例》内容纳入辅导员专题培训课程,通过主题党日活动、班会、“课前十分钟”、知识竞赛等活动,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校团委要把《条例》内容纳入团校培训课程,通过“青马班”、团学干部培训班的示范引领作用,厚植广大青年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怀。马克思主义学院要积极推动学习《条例》精神进课堂、进头脑,积极探索将《条例》精神有效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

各单位要通过专题学习、座谈、党课等形式学习宣传《条例》精神,特别要立足本单位实际,着眼站位新阶段、着眼新发展,积极探索符合统战工作实际和规律的新思路新办法,推进统战工作思路理念、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的创新。

(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精神的浓厚氛围

党委统战部要创新宣传形式,运用各类宣传载体特别是新媒体平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解读工作,综合运用图解图说、网络视频等接地气、通俗化的方式,多形式、多渠道扩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党委宣传部要依托学校官方微信、微博以及融媒体中心等传播载体,充分运用校园网主页、校园广播、宣传栏、电子屏等平台,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条例》精神。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党总支要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在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大会、教职工大会等会议开展学习研讨,同时要在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辟专栏专版宣传《条例》精神,综合运用动漫动画、视频等形式,推动宣传落地落实。

(三)加强思想引领,用好建党100周年的重大契机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一件大事。要紧扣主题抓引领。紧紧围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主题,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精心组织统一战线相关庆祝纪念活动,大力营造坚定不移跟党走、同心共进谋出彩的浓厚氛围。要创新载体抓引领。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各类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在统一战线开展中共党史、统一战线史、多党合作史学习活动,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丰功伟绩、多党合作成果。组织开展“学五史、守初心、迎百年”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党外人士前往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引导广大统战成员继承和弘扬风雨同舟、肝胆相照的好传统。

(四)凝聚智慧力量,把《条例》精神落实到学校改革发展各项事业中

全校中心工作指向哪里,统一战线就聚焦到哪里。领导干部要立足本职岗位,深入思考学校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任务,深入思考学校的发展优势、发展软肋以及发展方位、发展策略,将学习贯彻《条例》与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起来,与学校“十四五”规划、本科合格评估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发展的自觉行动,共同解决好事关新时代学校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党外知识分子作用独特,要把他们紧密团结起来,充分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在研究涉及学校民主管理、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等重大工作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支持他们针对学校事业发展及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选准发力点、创新点,小切口选题、深层次调研、多角度论证,集众智、聚合力、贡献力量。

1.明确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学习《条例》精神。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担负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注重学习实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计划,从严做好“规定动作”,创新开展“自选动作”,增强学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学习《条例》与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学校“十四五”规划和落实首次党代会确立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起来,同各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发展成就。

3.加强工作督导。学校将采取巡听旁听、调研访谈等方式对各基层党组织学习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将适时检查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学习宣传不及时、不深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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