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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北防疫心得体会精选(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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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北防疫心得体会精选(大全8篇)
2023-11-17 19:38:2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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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防疫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引起全国关注的重大爆炸事故,其中最为严重的莫过于河北爆炸事故了。这起事故震惊了全国人民,也使我们对安全生产问题更加警醒。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深刻体会到了此次事故所带来的教训和启示。以下是我对该事件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入体会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河北爆炸事故的发生,再次提醒了我们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安全,更要关注他人的安全。只有时刻保持警惕,才能有效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安全意识,时刻保持警觉,不放松对自身以及他人的安全监管。

其次,我认识到政府的监管责任不可或缺。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然而,河北爆炸事故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监管漏洞,使人们对政府的监管职责提出了质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次,我认识到企业安全责任的重要性。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的主体,应该承担起安全责任。河北爆炸事故中涉事企业违规操作、安全防护不力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防护设施和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最后,我认识到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普通公民也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自己所在社区、单位、学校的应急预案,掌握常用灭火器使用方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另外,我们也应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河北爆炸事故给我们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引起了我们对安全意识、政府监管、企业责任以及个人作用的思考。我们应该认真总结教训,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防范于未然,不再重蹈覆辙,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河北防疫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政府提高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之一。下文是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未经熟制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头、蹄以及未经加工或者虽然经过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的绒、骨、角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四)制定并实施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免疫、诊疗和规定范围内的防疫工作。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六条本省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依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名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动物疫情,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外,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饲养、经营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和监督。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饲养、经营的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动物饲养场可以自行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免疫完成后,应当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监测和验收。

第八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免疫监测,合格的出具动物免疫证明,加施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动物免疫标识;不合格的动物应当重新进行免疫。

第九条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的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订购,实行逐级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

第十条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畜主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检测,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健康合格证,每半年申请进行一次动物疫病检测。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的种用、乳用动物不得作为种用、乳用。

第十一条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动物病料以及利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动物疫病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的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动物疫病的流行情况,制定需要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的动物种类及疫病名录,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该名录对动物疫病进行检疫、监测。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疫病,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在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活动中,畜货主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时,必须立即停止上述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第十六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新的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组织当地畜牧兽医、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和疫情发生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第十七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新的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一)疫点应当采取的措施:

2、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

4、对染疫、疑似染疫、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易感染动物出入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

2、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3、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或者流动;。

4、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疫病检测,对健康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对易感染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三)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疫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2、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动物及动物产品或者到疫区放牧;。

3、确定人员监测动物疫情。

第十八条在封锁的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全部扑杀并销毁后,经过对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新病例的,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解除封锁令,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十九条本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畜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分别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并对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施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后,出具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没有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第二十一条动物凭检疫证明销售、运输和参加展览、演出、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志出售、运输和贮存。

第二十二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实行分割包装销售的,其使用的包装物上应当印有或者加贴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标志。

第二十三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发前应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示检疫证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查验检疫证明和动物、动物产品,合格的换成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屠宰厂(场、点)和肉类联合加工厂接收的动物及贮存单位接收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动物,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现场同步检疫。

第二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畜货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和动物精液、胚胎、种蛋,当事人应当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引入。引入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观察饲养15-30日,合格的方可种用或者乳用。

从境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的,畜货主在15日内必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派驻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经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任职证书,持证上岗,依法履行有关的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需查堵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组织拦截,并及时移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及其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没有消毒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补消毒;。

(五)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畜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动物产品装前卸后,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清扫、洗刷,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消毒,领取消毒证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清出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和其他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畜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动物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工程设计中与动物防疫有关的部分,应当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工程竣工时,应当通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员参加验收。

第三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所用的证明、印章、标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饲养经营动物不按照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以及不按照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器具、包装物进行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研制及试验活动。没收非法经营或者研制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从疫区运出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和运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和运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畜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补检和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

(二)未及时组织实施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

(三)未依法履行其它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

(三)对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没有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而出具检疫证明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检疫,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因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十一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二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第二十三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第七章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xx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20xx年5月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20xx年5月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河北防疫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河北省,位于中国华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工、农、商业基地。我有幸在这里度过了一段时间,深感这个省份的独特魅力。以下是我对河北省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河北省的壮丽山河。

河北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山河壮丽。比如,我们可以去燕山登临八达岭长城,瞭望一片险峻的山峦,回望几千年的历史风云;我们也可以去坝上草原,感受那里广袤无垠的草原与奔驰而过的牛羊;此外,我还去过承德避暑山庄,那里有一座古老的皇家园林,令人陶醉其中。

河北省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举个例子,邯郸有一个名叫古越京的遗址,据说这是自4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的城池遗址。在那里,可以感受到古老文明的气息。而且在河北省还有许多其他优秀的文化遗产,如唐代建筑之都—保定、元代景观建筑之都—邢台,都值得一去。

第三段:河北省的发展潜力。

河北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比如,雄安新区就是河北省的重大战略举措之一,它是中国独立核心城市和国际一流的生活城市的典范,为河北省及华北地区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此外,河北省还致力于推动绿色发展、高端制造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河北省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第四段:河北省的人文风情。

河北省的人文风情也令人难以忘怀。这里的人民善良友好,热情好客。无论是在市区还是乡村,我都感受到了他们对陌生人的真诚关怀。而且,河北省还有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如刺绣、泥塑、雕刻等民间手工艺品,每一样都是对历史和文化的传承。

第五段:河北省的人民精神风貌。

河北省地广人众,人民精神风貌也是值得向外界展示的。他们朴实、勤劳,拼搏奋斗的精神令人敬佩。在河北省的乡村,我见到了一些农民坚持使用古老农具进行耕作的场景,他们的勤劳为这片土地带来了美好的收获。此外,河北省还有一些伟大人物,如曾经的拓荒英雄——田洪良,他们的精神代表了河北人民对于困难的坚持与奋斗。

总结:河北省是一个具有独特魅力的地方,它的山河壮丽、丰富的文化遗产、发展潜力、人文风情和人民精神风貌都让我难以忘怀。作为这里的过客,我深感自己在这个省份的每一天都是如此珍贵,我希望这个地方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取得更加的辉煌。

河北防疫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作为一个河北人,我长期生活在这片土地上,见证了河北的发展变化,也体会到了河北之最带给我的深刻印象。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所思所想,探讨河北之最对我的影响和体味,并着重探讨“河北之最”的不同层面,包括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等方面。

河北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省份,拥有众多重要历史遗迹,如秦始皇陵(兵马俑)、慕容宇文、古北水镇等。越来越多的人去河北旅游,不仅是因为这些古代文化遗迹的壮丽气势和文化价值,更因为这些遗迹所蕴含的历史智慧和道德精神。这些遗产不仅代表了中国历史的长河,更契合了人们内心深处对于生命、人性、世界本质的探索和追寻。尤其是在我眼中,这些历史遗迹所传达出来的民族精神、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无不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传承。

河北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小的省,但却有着非常丰富的地理环境。河北是一片多山的地区,其境内有众多的山峰和高原,如太行山、燕山、横山等,这里的山峰虽然不如峰峦起伏的川西、云南那般雄奇险峻,但其雄浑的山势和久远的历史文化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旅游业也成为了河北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因为这里有着独具特色的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等旅游资源,如承德避暑山庄、云台山等。河北的地理环境对于生态环境和人类文明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河北还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在中国文化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儒家文化、佛教文化、道教文化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贡献。同时,河北还是曲艺和杂技等民间艺术的发源地,独领风骚。这些文化底蕴在当今世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河北人民的骄傲和自豪。这些文化底蕴也体现了河北的美学品味和精神层次,是我们一直以来所传承的、所坚守的信仰。

河北也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河北曾经是中国重工业的中心之一,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过程中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河北在高端产业和科技创新方面也持续发展,如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同时,河北的对外开放也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河北落户,推动了河北的经济发展。

第五段:结尾。

通过对河北之最的不同层面进行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河北的美好与繁荣,也看到了我们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河北之最对我个人也有着巨大的影响,让我对这片土地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和认同。我相信未来的河北会更加美好,因为我们拥有着无限的定力和创造力,愿这片土地焕发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河北防疫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河北省是疫情防控的前线,近期疫情形势依旧严峻。一线防疫工作人员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1月31日,河北省召开2021年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会议传达了省委常委会专题会议精神和调研情况汇报,分析了当前疫情形势和任务,布置了下一步工作。本人有幸参加了视频会议,通过本文表达自己对于河北省防疫工作报告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工作汇报。

疫情形势任重道远,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采取了稳妥、有力、科学、精准的应对措施。截至1月30日,全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273例,累计治愈出院1132例,累计死亡1例。对新发现的病例、疫情重点区域和人口密集的场所进行有力管控,做到全员、全覆盖、全时段的排查和追踪。春运期间,加强进出河北交界口岸、车站、机场等地的严控和检测,严禁聚集活动,保持社交距离。同时积极策应,建立复工复产的常态化机制。

通过本次疫情防控工作的汇报,能够感受到前方防疫工作者的饱满精神和努力付出。其次,能够看出河北省委、省政府采取了很多有力有效的措施,让我们看到了政府的效率和责任。同时我也意识到在防疫工作中,每个人都有责任,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做到自我防护。

第四段:依然面临挑战。

虽然河北省防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首先,本轮疫情影响范围之广,任务之重,传染链之长,治疗难度之大,不可忽视。其次,春节后的返程高峰期,工作压力加大。除了前方防疫工作者和医护人员外,我们大家都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做好自我防疫。

第五段:总结。

新冠疫情的防控仍是当前工作重中之重。河北省委、省政府针对当前紧急形势,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并开展专项督查和调度,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保证疫情防控优质完成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领导,给予更多的关注、支持和帮助,加强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而努力。

河北防疫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2020年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全国,让人们倍感压力与焦虑。在疫情高发的时刻,全国各地政府和民众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众多重要的胜利。其中,河北省的防疫工作特别出色,值得肯定和表扬。本文将对河北防疫工作报告展开分析,并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河北防疫工作报告中,详细阐述了河北省各地在防疫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取得的非凡成就。在疫情高峰期,河北省紧急启动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包括实施封控、集中隔离和大规模检测等。在应对病例增加的情况下,东北三省确诊病例数目远高于河北,但是河北省的治愈率和防控进展却都领跑其他省份,展现出了河北防疫工作的出色表现。

河北省能够有效应对疫情有很多原因,其中一部分得益于其防疫工作的优势。首先,河北省在面对危机时迅速响应,全力以赴应对疫情的发展。其次,河北省采取了有力的防控措施,如出台全面的疫情应急预案,在重点区域实施封控和大规模调动工作人员,对市场、农贸市场等公众卫生场所进行全面消杀和消毒等。此外,河北省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投入巨资保障市民居家隔离和治疗。

河北省在防疫工作中取得的胜利,对于其他省份和世界各国也有很重要的意义。通过河北省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例如,在危机面前,各级政府应该迅速响应并动员各种力量应对疫情,同时要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如针对有病例的区域实施集中隔离、对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消毒等。此外,政府还应当适时出台各种扶持政策,保障市民的生计等等。

第五段:总结。

总之,河北省在防疫工作中展现出了极大的韧性、稳定性和组织性,令人肃然起敬。在全国各级政府和民众共同的付出下,我们相信疫情终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控,全国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最后,我们应当感谢所有参与防疫工作、付出努力和克服困难的人们,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河北防疫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严重冲击了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作为疫情最早爆发的中国,河北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进入战时状态,严格执行封控措施。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在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近期,河北省召开了一次关于防疫工作的报告会,用户总结过去工作,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在这次会议中,我也有幸参与其中,深受启迪和感动。

第二段:抗疫措施。

河北省是疫情最早出现的省份之一,在疫情初期,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严格封控城市、交通等非常规措施,降低了疫情的传播风险。在封控的同时,河北省也加强了疫情信息发布和宣传,鼓励民众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推广“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提高了疫情的监测和预警能力。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得到了科学数据的支持,并得到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可和赞扬。

第三段:医护团队的奋斗。

在疫情高峰期间,医护人员是最需要关注的群体之一。他们冒着生命危险,冲在疫情的第一线,随时准备进行救治和治疗。在河北省,医护团队不仅在确诊和治疗工作中表现出色,还克服了医疗物资紧缺、工作量剧增等诸多困难,充分展示了中国医疗系统的高效和可靠性。值得一提的是,当局的关切和支持也给了这些英雄更多的勇气和信心。

第四段:民众的党性和自觉性。

在疫情期间,作为普通公民的我们同样需要发挥自己的力量,支持抗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河北省居民几乎是一个个宅家隔离,积极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即使在困难的时候,他们始终保持冷静和自制力,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任何额外的风险。这种纪律和自觉性也是河北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五段:结语。

通过这场比较艰苦的抗疫斗争,我们能够看到中国社会在危机时刻的显著优势,这优势让我们有信心、有勇气战胜病毒,一直走向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虽然疫情的蔓延还没有完全结束,但我们可以在这次体验中取得经验和启示。在未来的防疫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科学方法,深入推广预防措施,增强治理能力,加强医疗卫生工作,营造更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我们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但在志同道合的合作中,我们仍然可以突破任何障碍,实现每个人和社会的共同目标。

河北防疫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在学校教导处的精心组织下,本学期我校的两个公开课研讨周今天完满结束了。在这两个周里,数学组共安排了七节公开课,现对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授课安排。

授课时间授课教师课题。

20xx年10月8日林芳六年级《分数除法的意义和分数除以整数》。

20xx年10月9日谭鼎智四年级《笔算乘法》。

20xx年10月9日高正丹四年级《角的度量》。

20xx年10月9日黄忠五年级《一个数除以小数》。

20xx年12月4日韩哲六年级《求常见的百分率》。

20xx年12月5日翟海凝二年级《8的乘法口诀》。

20xx年12月5日陈冬生三年级《多位数乘一位数》。

二、分享收获。

通过听课,发现有好多老师的课、好多环节、细节给我们听课老师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值得我们大家学习。

比如:林芳老师、韩哲老师、翟海凝老师课堂中那种饱满的精神状态,灵活驾驭课堂的能力,始终把微笑带给学生,善于用生动的语言激活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突出“活”字的教学艺术值得我们学习。而黄忠、谭鼎智、陈冬生、高正丹等年轻教师熟练的运用多媒体课件,增强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课后全体数学教师都参加了与上课教师的互动研讨活动,通过交流,无论讲课人还是听课教师都从中获得了很大的收获。每学期一轮的教学公开课给教师创造了一种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的机会,我们能感受到教师对本学科知识领域、课改新理念的理解和运用的程度正在逐步深化,尤其是青年教师的进步更是巨大的。

三、存在问题。

在看到我们优势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有的课,有的教学环节还不尽人意,还存有差距,有待于提高。

问题一:在有的课上“体现学生的主体性”还不够。比如:课堂上好学生唱主角,课堂上齐答太多,提问、讨论轮不到学困生,结果是表面上教师课上得心应手,而有些学生却一问三不知。

问题二:有的课上教师讲解太细,为学生包办代替太多,还不能大胆放手让学生主动探究;有的课该让学生动手操作的没让学生动手(可能怕课堂上乱),有的动笔练习少,根本保证不了学生充分的消化练习时间,学习效果可想而知。

问题三:有的课老师只关注自己的教,不能很好的关注学生的学,对学生学习状态不能很好的掌握和了解,对学生的学习效果不能及时反馈矫正。

问题四:对多媒体课件的过度依赖,缺少了针对性的板书。要知道课件只是课堂的辅助工具之一,过度依赖反而让学生觉得眼花缭乱,得不偿失。

问题五:有的课课前准备不充分,影响了教学效果。老师在课前应预设问题的可能出现,并做好两手准备,不能让临时出现的问题影响教学。

问题六:备教材、备学生不深入,造成课堂上教学重点不突出或难点没突破;备学生不深入造成问题太大解决不了,或者是问题太细没有价值影响了课堂教学效率。

本次活动结束了,但我们的教研教改远没有结束,这就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全体数学老师团结协作,不断探索和改进课堂教学,落实有效课堂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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