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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绿化心得体会实用 绿化工作的心得(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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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绿化心得体会实用 绿化工作的心得(二篇)
2023-01-05 12:58:43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推荐城乡绿化心得体会实用一

一、基本情况

1、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夏铎铺、白马桥、青山桥、大屯营、坝塘、菁华铺、回龙铺、黄材等乡镇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环境卫生整治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实行干部联村联组责任制,与年终干部考核挂钩,青山桥乡、黄材镇加大对村环境卫生整治的投入,每个村在市县配套2.4万的基础上,分别根据大小补助1-1.2万,菁华铺乡今年累计投入超过70万,回龙铺镇加大资金投入,在每村每年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人平10元/年的标准按季考核下拨到村,大大提高了各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积极性,村组农户的卫生面貌大为改观。

2、管理措施不断创新。夏铎铺镇制定《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将全镇划分为70个片区,实行网格化管理,整治任务明确到人,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与评先评优挂钩;回龙铺镇严格落实奖惩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环境卫生考评,对排名前三名和后三名的村及联村干部根据排名给予奖惩和批评,增强了干职工和各村参与管理环境卫生的责任感;东湖塘、菁华铺等乡镇以“一推行四公开”为契机,在各级干部走村入户的活动中大力宣传指导环境卫生工作;偕乐桥镇竹田村充分发挥老年协会作用,发动德高望重、敢于直言的老年同志参与环境卫生监督,深化了群众爱卫观念,村环境卫生面貌整洁清澈;黄材镇崔坪村组织开展“爱卫之星”评选活动,充分调动了村民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积极性;枫木桥乡袁河村探索开展垃圾分类减量,部分住户主动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减少了垃圾清运处理费用。

3、整治效果明显好转。大屯营、坝塘、金洲、资福、老粮仓等乡镇进步大,环境卫生面貌有较大改善。横市、龙田、玉潭、大成桥等乡镇机关卫生较好,夏铎铺、青山桥、东湖塘、回龙铺等乡镇各村整体推进,乡镇辖村普遍整洁。同时,本次督查抽查的乡镇国土所,绝大部分卫生干净,物放整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乡镇、村、单位整治效果不佳。巷子口、横市、流沙河等乡镇投入少,整治效果较差;双江口镇、花明楼镇环境卫生工作退步较大,整体面貌不佳;枫木桥集镇河内有大量陈年垃圾未清理;喻家坳乡集镇背街小巷白色垃圾散置;经开区怡宁小区旁空地上垃圾成山,发展路中财集团门前绿化带内白色垃圾到处可见;灰汤镇农贸市场垃圾清运不及时,华天大酒店旁空旷地上数堆垃圾堆积;横市镇云山村、巷子口镇莲花村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村民参与率低;老粮仓集镇、巷子口镇联花村、直田村存在住户向河内直接倾倒垃圾现象。流沙河、双凫铺、喻家坳等乡镇政府机关卫生较差。

2、基础设施不完善。一是垃圾填埋场缺失,部分乡镇反映垃圾进入垃圾池后去向困难,一方面距离远,清运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是简易的填埋造成二度污染、集中污染;二是基础设施管理不力,垃圾池均破损严重,长期无人修补,不少乡镇、村垃圾池无挡板,垃圾池周边垃圾散置。

3、宣传引导不到位。本次督查发现,部分村没有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公示栏,原有的也改为其他栏目;大部分乡镇、村未开展实施垃圾分类减量宣传引导工作,煤灰、易拉罐等入池现象普遍;同时,由于宣传教育的不到位,宁灰线、宁横线、金洲大道沿线路过车辆车内抛掷垃圾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沿线卫生保洁工作量大,难度大,同时也给保洁员工作带来危险因素。

三、后阶段工作要求

1、迅速整改。各乡镇、村、单位要针对本次督查所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迅速提出整改方案,组织专门班子,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并理顺机制,强化长效管理。

2、完善设施。各乡镇要加强对已建垃圾处置体系的管理维护。同时通过“市县补助、乡镇配套、村级自筹、农户收取”的分级投入机制,筹措资金,完善垃圾处置体系建设。

3、加强宣传。各乡镇要广泛开展对农户、单位干职工的宣传教育,要实行党政负责干部联村、机关干部和党员组长包户、农户包房前屋后责任制,分片召开户主会,宣传垃圾分类方法和搞好环境卫生的意义作用,发动群众人人动手,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评比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个个讲卫生、人人齐动手、户户爱清洁的良好氛围。

附件1:乡镇、园区环境卫生督查综合计分情况

附件2:抽查村(社区)环境卫生督查计分情况

附件3:国土所环境卫生督查计分情况

推荐城乡绿化心得体会实用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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