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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吸烟心得体会和方法 吸烟劝阻措施(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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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吸烟心得体会和方法 吸烟劝阻措施(3篇)
2023-01-05 15:33:33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题劝阻吸烟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主题劝阻吸烟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各位老师、同学们:

“吸烟有害健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世界每年因吸烟造成的死亡人数达300万,到20xx年将上升至1000万,我国吸烟人数为3.5亿,根据研究推算,目前我国人群中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今年我国将举办奥运会,北京市中小学校、体育馆等10类场所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全面禁止吸烟,“无烟奥运”将会变成现实。抓住契机,为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教育培养学生不吸烟,规劝和禁止教职工少吸烟甚至不吸烟,不仅有益于学生和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而且对民族体质的增强和我国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提高以及全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为此,根据我校实际,学校行政会决定创建“无烟校园”,倡议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投入“迎奥运、创建无烟校园”的活动中去。学校领导将率先垂范带头不吸烟,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校内任何地方均不设烟具,不向来客敬烟。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倡导并形成学生主动规劝家长和老师戒烟、禁烟的良好氛围,把禁烟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特向全校发出“迎奥运、创建无烟校园”倡议活动,并要求有吸烟行为的教职工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戒烟意识;

2.注意自身形象,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3.文明吸烟,吸烟进吸烟室;

4.吸烟时要避开非吸烟者,以防他人吸食“二手烟”;

5.食用各种有益于身体健康的食品,有意克制吸烟;

6.积极参加各种有益活动,转移注意力,牵制吸烟欲望;

7.看到他人吸烟及时劝阻,善意提醒。

全体教职员工们,为了我们自己和亲人的健康和长寿,为了无愧于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称号,为了更有力地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地感染和熏陶,为了把我校建设成为“健康、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了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蓬勃发展,让我们凭借良知和毅力,自觉地投身到“无烟”活动中去吧!

本活动从**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主题劝阻吸烟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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