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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命运心得体会和方法 改变命运的心得体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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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命运心得体会和方法 改变命运的心得体会(3篇)
2023-01-05 18:44:43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推荐改善命运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1.对工作态度的散漫

由于在起初的2个月里没有犯下致命错误,并且成为正式员工已有一段时间,造成了自满的情绪,忽略了自己的不足点,所以在工作中,缺少主动性,对我组老员工提出的建议也是听过算数,没有认真思考并加以改善。随着工作态度的下降,业务看的少了,对工作的关心程度,参与度也少了,在商谈中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应对。导致了qa成绩下降,犯下商谈员错误等一系列问题。

2.对工作失去热情

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渐渐发觉每天的工作就是重复接听电话,也没有空余的时间来调节自己,与同事之间缺乏沟通交流。每天上班变的枯燥乏味起来,对商谈产生了抗拒的心理。

改进目标

通过总结以上两点问题,改变自己对工作态度上的散漫,提高自己对工作的职业操守。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提高自己的qa成绩,重新得到领导和同事的信任。

改善措施

针对以上两点问题,首先严格要求自己,有空余时间就看kms和共享等,以加强我司业务流程及应对方法,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商谈技巧,有不懂的地方多寻求领导或老员工的帮助,同时对出现的问题及自己的薄弱环节加以思考并改进。在商谈过程中做到思想集中,对客户情切,耐心等基本qa要求,用心应对。提高自己的商谈水平。其次,对工作多一点参与和关心,多与我组的优秀员工进行交流取经,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工作经验。领着这份薪水就应该对得起它,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个人修养,认真完成每一份工作,吸取各位每一份建议。

在此,我下决心努力工作,希望在将来的工作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能使自己提高,取得进步,请大家督促。谢谢

推荐改善命运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深入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再推进。刚才会议解读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2018年工作要点》《实施营商环境建设八大突破的通知》以及《市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3个文件,现场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6个部门、2个县区做了很好的发言,请大家抓好工作落实。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营商环境既是生产力,更是竞争力。xx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时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今年4月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高规格的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视频会议。胡和平书记指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增强竞争力、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应有之义,是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加快新时代追赶超越的迫切要求,各级必须站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刘国中省长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营商环境建设的行动自觉,围绕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举措,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企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限时加以解决,确保省委、省政府部署落到实处。加快推动安康追赶超越、开放发展,招商引资是第一抓手、最强动力,营商环境是基础条件、根本要素,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双管齐下、两手并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着力打造支持政策最优、保障措施最强、行政审批最快、办事效率最高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一,思想上要再深化。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中谈到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时用了安不忘危,兴不忘忧8个字,指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中,相当一部分都与营商环境欠优、放管服改革滞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近年来安康发展较快,但欠发达的基本市情没有变,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依然很大,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更为突出。我们提出发展为要、生态立市、开放兴市、产业强市实施路径,以高质量发展引领高速度增长,实现既有总量上的快速增长、更有质量上的稳步提升,很大程度上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各级各部门务必要从政治的高度、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带着推动发展的强烈使命,带着为民服务的浓厚感情,责无旁贷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措施上要再精准。去年以来,我们聚焦强化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先后出台了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十七条、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十五条、大力吸引人才人口十八条,政策支持力度空前。但大家一定要牢记,投资软环境的对决,只有比较优势没有绝对优势,投资者眼中的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对照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从今年全省第一轮监测评价通报情况看,我们存在施工许可办理难度大、纳税问题突出、开办企业过程需精简、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电力获得存在困难、开展跨境贸易仍存难度等问题。与全省最优水平相比,目前我市开办企业审批程序中,申报材料多29件;办理施工许可程序中,申报材料多32件,办理环节多2个,受理时限多48天;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申报材料多13件,办理环节多4个,受理时限多5天;企业申请高压供电,申报材料多2件,受理时限多14天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深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精准施策,紧盯企业实际需求和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改进提升工作水平。

第三,作风上要再提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说到底是考验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务实担当。近两年我们紧扣放管服改革主线,下决心厘清权责、整饬作风、优化环境,把工作重点聚焦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聚焦到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上,聚焦到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上,拿出过硬举措集中攻坚,锲而不舍推动干部作风和营商环境持续好转,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大环境虽已形成,小气候依然存在,简政放权中有人明放暗收,放管结合中有人择利而为,优化服务中有人言行不一,为政不为、弄权设障、推诿掣肘、敷衍塞责等等衙门恶习仍然时有表现,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没有完全打破,政策中梗阻、办事推拖绕、新官不理旧账以及见客下单、雁过拔毛等伤害群众感情、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仍然没有根绝。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必须把各级政府部门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治散强纪、治懒强劲、治庸强能、治混强效专项治理,积极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努力营造亲上加清的营商环境,形成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发展的高度出发,突出问题导向,紧扣关键环节,在改善硬环境的同时不断优化软环境,以软环境弥补硬环境,举全市之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安康开放发展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追赶超越。

(一)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营造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一是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大力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开展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紫阳、旬阳、汉阴和高新区要加大探索创新力度,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运行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力争2018年底在全市进行推广。要按照能减则减、能合则合的原则,对前置申报材料进行简化,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对审批时限实行极限压缩。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项目并联审批、审批联合勘验、全程无偿代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纵向到底的审批服务和横向到边的帮办服务,努力打造成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城市。二是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一站一窗一章一网建设为抓手,着力打造集行政审批、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产权交易、12345市民热线于一体的一流政务服务平台,健全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服务便民体系。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群众少跑路,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地生根。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监督。

(二)完善规则、依法办事,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一是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持续推进微信办照54证合一,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实行企业名称当场核准,力争3个工作日内全面办理各类事项。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现照后减证,进一步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全面开放市县两级企业名称库。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打造联合检查现场指挥平台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组织成立医疗旅游、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行业协会,形成市场主体自律、行业协会自治、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新局面,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三是提升涉企和项目服务能力。近年来,紫阳、汉阴探索出并联审批和绿色通道等创新举措,把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提升到49天,但仍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为此,我们要探索实施整体评勘,环评、能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地质勘察、文物勘探等由政府统一购买并实施完成,实现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促使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建成、早出效益。要推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规范为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文件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四是坚持重诺守信。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奖惩政策体系,健全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誉度高的市场主体,在行政监管、金融信贷、政府项目上给予倾斜。同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探索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构建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形成靠诚信凝聚商气、提升人气、弘扬正气的局面。

(三)减税降费、降低成本,营造亲商富商的政策环境。一是完善营商政策。认真落实《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政策措施》,用足用活招商引资15条,涉及税费减免、信贷融资、建设用地、资金扶持、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的责任部门要拿出具体支持办法或细则,把支持落实在流程中,体现在工作中,创造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条件。二是严格清理涉企收费。严格建设项目报建规费管理,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坚决清理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三是规范涉企中介服务。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布并动态调整中介服务清单。按照多评合一要求,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主体,坚决打破中介服务垄断。全面开展中介服务信用评价,加快形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四)严格监管、综合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一是优化治安环境。聚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围绕五打击六加强,严肃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为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认真落实全省公安系统优化营商环境24条硬措施,推进户籍、治安、出入境等便民措施,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二是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恶意欠薪、非法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破坏投资环境等不法行为,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市场秩序的新变化。要突出抓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治理整顿,对弄权勒索、梗阻政令、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为,有诉必查,快查快结,严查重处,决不姑息迁就。三是弘扬法治精神。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努力形成崇尚法治、依法经营、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营商意识和氛围。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等的普法工作;深入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宣讲政府服务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策法律支持服务。

(五)主动作为,互联互通,营造合作共羸的开放环境。一是抓开放融合。坚持走出去请进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海外陕西建设步伐,大力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加快资本、信息、人才、技术等要素聚集,加快拓展国际化联系网络,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完整的国际贸易采购体系,聚力打造川陕鄂渝融通枢纽、陕西向南开放第一门户,着力把开放发展推向新高度。二是抓互联互通。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机场、高铁、高速公路等便利的交通硬环境,力促西渝高铁安康段开工建设,加快富强机场、安岚、石宁和平镇高速建设,扎实推进旬阳至桐木高速连接线、汉阴凤凰山隧道等项目前期工作,健全城乡交通网络。搭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配套政策,以各类境内外展会、经贸洽谈活动为媒,搭建对外交流有效平台,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新平台。三是抓创新驱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国富硒产业研究院国字招牌,带动培育一批有自主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积极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园区组建工程实验室和产学研平台,探索建立协同创新体系和技术成果转化联盟,推动众创、众筹、众扶、众包等新业态快速发展,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及经济发展活力。

(六)改进作风、文明守信,营造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一是转变干部作风。环境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坦坦荡荡地同企业家打交道、交朋友,本着接待真心真意、交流专业专注、服务贴心用心的态度,建立健全企业直通车和直接联系企业制度,按照热情接洽、积极促进、支持到位、特事特议、制衡有效的原则,全力做好招商引资各项工作。二是推动双招双引。认真落实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十五条、大力吸引人才人口十八条,扎实推进实施双招双引工程,聚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破解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创新人才引进、服务、培养政策上持续用力,通过积极吸引人口聚集,强化社会保障措施,统筹开发就业岗位,促进适业人口有序流动,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三是树立城市形象。全面推进五城联创,不断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彰显热情豁达、文明守信、开放包容的安康风貌,提升群众幸福指数。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的生态圈,把安康建设成休闲养生、宜居宜业的秦巴明珠,增强安康对外感召力、吸引力和凝聚力。积极倡导尊重企业家、关心企业家的社会风气,认真解决外商在生产经营、就医就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安康成为外商投资创业的热土、安居乐业的宝地。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动作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带头干、负总责,成立专门班子,明确任务,全面落实市县两级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八办四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抓紧作出安排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扎扎实实抓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

(二)加强预警监测,全面公开承诺。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第三方评估团队,依照指标体系标准开展有效监测,科学评估政府效能、政府服务、企业负担、要素支撑、法治环境、开放程度、产业配套、宜居环境等要素状况,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和排名,强化结果的分析和运用,促进各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畅通企业和社会反馈问题渠道,形成问题线索清单,建立台账、逐条践诺、逐项销号,树立诚信守诺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宣传总结,营造浓厚氛围。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广泛宣传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深入一线、点面结合,积极宣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先进典型,传播好声音、凝聚正能量。对政策落实不力、破坏营商环境或影响行动落实的人和事,一律毫不留情地进行公开曝光,严肃查处反面典型案件,处理一个、警醒一批,对侵害企业利益、损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四)加强督查考核,促进工作落实。把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常态督查考评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结合部门职能和公开承诺事项,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窗口单位开展日常督导。加强督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绩效监督、组织监督、执纪监督的作用,实施执纪问责、实绩档案、考核奖惩三重约束,对完成任务目标、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逐级严肃追究问责。

同志们,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是安康实现开放发展、追赶超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让我们带着推动安康加快发展的强烈使命,带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深厚感情,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为加快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一流的营商环境保障。

推荐改善命运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第七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第十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

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同时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修订。

(二)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三)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在县级政府确定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五)供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县、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科学合理供餐。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

(二)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十八条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九条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试点县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条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各地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二)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三)地方政府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的改善,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四)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

(五)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第二十一条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四)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县级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五)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试点地区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试点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试点地区应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暂缓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备送餐条件和资质。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条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条件的试点县,可将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等一并纳入培训。

第二十八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资金安排。

(一)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根据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

(四)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资金使用。

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中央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资金监管。

(一)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地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条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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