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 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作文(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6 11:29:28 页码:13
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 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作文(7篇)
2023-01-06 11:29:28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非税收入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反观不少地方都根据自身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是政府性规章.如湖南省人大已颁布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使用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济南市既有市人大批准实施的《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还有市政府令 由于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到非税收入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概念置换.而是公共财政改革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无论是在概念、范围、管理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均赋予了新的内涵,实现了新的突破。不可否认.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性规章.对促进当地非税收入的管理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因为各地情况差距较大.而且在认识上还有m人,权威性也不够.特别是最近几年财政改革变化比较大,及时性不足.都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制约了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征收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就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而言,采取的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相结合的形式。但由于监督力度不够,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均由各级执收执罚单位受财政部门委托代为征收,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种类较少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逐渐l{i现了征收行为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 具体表现在:一是票据使用不规范。在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征缴过程中。一些执收执罚部门并没有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标准票据.而诸如上级主管部fj的收据、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的票据、税务部门的发票甚至白条等常常被作为执收执罚的凭证。二是征收标准不统一。一方面,由于受到利益驱使.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可支配”经费,一些地方或单位经常越权批准或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甚至随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另一方面,考虑到某些利害关系,一些地方或单位往往不按程序。越权减免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少量“人情费”。

(三)监任机构分工不明,监督查处不力。

目前,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任务的部门并不少.但由于缺乏明确分工。各监督机构大都是只重事后监督而轻事前、事中监督,只看重收入取得的合法性而忽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使得监督“防患于未然”的根本目的没有达到。同时,由于所有监督机构都集中在事后进行监督检查,往往让基层单位在这一阶段穷于应付.不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还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进行。此外,当前一些监督检查丁作还是停留在“走形式”的阶段。

(四)没有彻底解决好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可是从目前所进行的改革看,并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为了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财政部门需要给执收部门一定的激励, 目前非税收入主要采取收支挂钩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纳入预算管理的上缴围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上缴财政专户.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基本上全额拨给执收单位.即使部分地区对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统筹资金,但其余仍拨给执收单位,基本维持“谁收谁用”的分配格局。南于预算安排紧张,这样,“收费大户”与“清水衙门”形成的收入反差,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严重:一方面,无收费无罚款来源、全靠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单位,资金较为紧张;另一方面有收费、有罚款来源的单位花钱大方、职工待遇等各方面都较其他单位好。

(五)票据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省市重票据发放,轻票据使用监管,“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管收”流予形式。二是各省市推广使用电脑开票进展缓慢,执收单位手工开票多,造成开错票、作废票多,财政部门核销作废票号的工作量大。三是执收单位票管人员更换频繁,管理票据的责任心不强.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丢失票据的现象时有发生。

编辑本段管理建议

(一)依法行政,尽快制定非税收人管理法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的可操作性。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这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人们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轻视,还影响了实质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的建设工作,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规范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及征管办法等,解决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完善机制,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

一是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确保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现象发生。二是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改革 即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彻底解决“两张皮”,真正实现收支脱钩,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苦乐不均问题。三是健全全面监督机制。即健全非税收入财政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新机制

(三)加大非税收入稽查和处罚力度。

要强化对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一要完善行政自律制度,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对执收执罚行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二要健全质询制度。各级政府和执收执罚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重点收入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监督。三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工作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体系、评估评议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跟踪监督,切实解决“中梗阻”、消极应付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四要强化监察审计监督。要把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察审计有机结合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五要推行公告和公开评议制度。各级要建立项目公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减情况,逐年编制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执收单位、管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增强支出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并节省财政支出。

(四)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当前,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人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人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

(五)重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一是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严格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 要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h;管理办法。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化和公开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收支列入预算后 就应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再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应对非税收入的收支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从而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最新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今年4月是第2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河北省地税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转型发展”主题,在全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走访企业,问需问计,在与企业互动中扎实推进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20xx年,我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1583亿元,实缴税金2666亿元,吸纳从业人员2193万人。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经济产值的2/3以上,吸纳全社会就业人员的3/4以上,创造了全省外汇收入的4/5以上。面对新形势,省地税不断创新服务和沟通方式,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中开展了“民企话税收”活动,努力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实现税企共赢。

河北红松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程金媛感慨地说:“最大的感受就是办税环境更好了,税收扶持更多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快捷方便。围场地税局引导我们用足用好环保企业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500余万元,这些钱企业全部投入到技术研发上,我们对以后发展更有信心了。”

华夏幸福一直是河北省名列前茅的纳税大户,华夏幸福永清项目部财务主管薛二雷深有感触地说:“作为上市公司,税收与我们企业发展息息相关。作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是义务更是社会责任。税务人员为企业健康发展和税收风险规避提供了很多帮助,我们的获得感越来越多。”

20xx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省地税局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里,组织全省范围税企共同参与的主题税收知识竞赛和“民企话税收”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互动,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和地税系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服务举措。税务部门也通过与民营企业走访座谈,全面了解纳税人需求,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增进税企沟通与协作,让纳税人获得更多改革红利。

“今年初,我们企业接到了辛集地税局转发的省局《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方案》,其中的效能税务、智慧税务、便民税务、公平税务、协作税务等等给我印象极为深刻,33项措施条条都是亮点、条条值得关注,很期待!”辛集腾跃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裴腾跃说。

据了解,20xx年以来,国税总局连续三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1类70项便民办税措施,全省纳税人满意度稳步提升,获得感持续增强。近三年开展的“春风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办税全面提速、服务全面规范、合作全面深化,打造了地税服务特色品牌,树立了地税部门良好形象。

省地税局20xx年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下发了《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地税机关从纳税人视角出发,进一步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开展“春风行动”持续简化流程、完善制度、创新管理,积极推进办税制度改革进程,让纳税人办税过程更简、办税方式更多、办税成本更低。通过5类17项33条便民措施,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让便民办税春风四季拂面,打造地税系统优质服务品牌,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河北人赶紧领这个小绿本!买房、买车能省不少钱!”近日,河北地税微信公众号的一则推送消息刷爆朋友圈,“小绿本”引发了好多人的好奇。省地税局在税收宣传月期间,组织编印了《优化营商环境地税服务绿皮书》宣传册,涵盖了税收优惠、申报征收、权利义务、便民办税、纳税信用和服务“一带一路”等六方面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内容,解答了纳税人日常工作生活中常见涉税问题。活动期间共向纳税人发放10000余册,受到了纳税人的欢迎。

宣传月期间,各级地税系统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权益维护等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优化服务措施,把纳税人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第一时间解决、在一线落实、在基层化解,促进征纳关系更加和谐。省地税局还全力打造“五化”纳税服务,即规范化,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简约化,优化、简化办税流程,推进办税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互动化,实现热线、网线、无线互联互通,与纳税人多元化互动;智能化,强化大数据应用,为纳税人提供智能化、个性化办税服务;协作化,深化国地税、税银、社区税务协作,让纳税人更直接地体验办税的方便和快捷。

最新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近年来,xx县税务局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工作,以总局、省局税收征管体系建设为主线,在市税务局和市局纳税服务科的领导指导下,认真落实市局的“服务资源集约化统筹、服务业务标准化管理、服务产品智能化发展、服务供给社会化协同”工作主线,在纳服体系、渠道体系、信用管理体系、社会化协作体系等十个领域精准发力,务实创新,直击纳税人办税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痛点”,为纳税人减负,为跨越赶超助力,努力打造高效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2019年在全省税收营商环境中位列第20名、全市第3名,满意度调查位列全市第3名。现将我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汇报如下:

xx是长三角城市群的北大门,东临黄海,北枕灌河,因灌河潮起潮落、跌水轰鸣而得名。xx土地总面积1378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43公里,拥有240万亩滩涂。204国道、沿海高速公路、青盐铁路、通榆大运河贯穿县境,县城距连云港机场仅70多公里、距淮安涟水机场80多公里、距盐城机场100公里。素有“苏北黄浦江”之称的灌河流经县境直入黄海,国家一类开放试点口岸陈家港位于灌河入海口处,是我国东部天然良港,距连云港仅23海里。xx现辖8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1个生态化园区,1个沿海工业经济区,总人口65万。xx是开放的沿海城市,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国绿化模范县,一类口岸临时开放,正加快建设亿吨大港。xx是新兴的工业城市,是江苏东部沿海重要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电子信息、智能终端产业已形成集聚发展态势。xx是发展潜力巨大的城市,拥有临海临河临港和大量腹地的独特优势,吸引长江三峡、中国一重、上海电气等一大批知名企业投资xx,为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县。

xx县局现有在职干部199人,党员171人;退休干部90人,党员78人。在职干部35周岁以下70人,35-50周岁(含35周岁)有65人,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有64人,在职干部平均年龄41岁。共设立13个正股级内设机构,2个事业单位,6个副科级派出机构。“十三五”期间,xx县局先后荣获“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职工书屋示范点”“全国巾帼标兵岗”“全国青年文明号”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连续18年被授予“江苏省文明单位(行业)”称号,同时获得“江苏省党员实境课堂示范点”“江苏省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省级工人先锋号”“省级老干部先进集体”“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等称号,被授予“2107-2019、2020-2022年度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江苏省书香机关建设示范点”、“档案管理达省级三星级标准”等荣誉,2019年县局党委还被盐城市委表彰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示范单位”,被市局表彰为“县(市、区)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先进集体”,“法治税务120”入选盐城市依法行政优秀示范项目,所属陈家港税务分局荣膺“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是开启“非接触式”办税新体验。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严格落实上级局各项防疫要求,把疫情常态化防控融入日常工作当中,打造办税厅安全“防火墙”,确保办税缴费工作安全有序地开展。积极落实“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工作原则,鼓励纳税人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快递办税,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在办税厅及延伸点增设自助办税设备,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非接触式办税。引入ai智能语音系统搭配12366热线,对纳税人的电话进行分流,并实时24×7智能回复。今年1-12月非接触式业务总量近60万户次,占总业务量比例达92.83%。

二是打造“减税降费”快速通道。设立“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选调业务骨干专职办理减税降费事项,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的减税降费问题接得住、答得出,全面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办税厅局领导带班制度;建立了办税咨询答复标准化制度;建立了导税服务引导团队。开展了困难行业免征增值税、房土两税减免和社保费减免缓缴等政策解答专场培训,集中快速办理各项退税业务,全力以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企业纾困解难,以最快速度、最大力度、最优效率确保政策红利第一时间直达市场主体。经统计,2020年我局落实享受小微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35968户次,免税3731.23万元;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优惠政策纳税人1769户次,累计减免增值税2026.56万元,完成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22户,退税金额13886.63万元。办理出口退税6152万元。2020年企业社保费共优惠减免17611.14万元;共退教育费附加8.79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37万元。

三是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涉税资料越少越好,办税时间越短越好,办税流程越简越好的要求,尽最大可能简化纳税人端的流程、报表和资料,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痛点”不再痛、“堵点”不再堵。全面落实《全程网上办清单》、《最多跑一次清单》,让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推行简易注销即办快办,设置清税专窗,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围绕便捷办税先后推出“新办企业综合办理套餐”、“一窗通办,一网通行”、“一键咨询”等措施。在新办企业套餐审批中,安排专人专岗,提供延时服务,实现“3550”考核中开办企业税务端0.5小时办结,切实为纳税人提速减负,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的“xx样板”。

四是扎实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凡投诉必回访,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杜绝重复投诉,实现投诉闭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

五是建立健全社会化协作机制。与全县19个部门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全面推广税银合作,激活纳税信用使用。与9家银行合作推出“银税贷”产品,发送“银税互动”短信近9000条,促成银税贷款协议90户,合计贷款超2.2亿元;建设“税银合作专区”,推进邮寄办税;联合人社、医保部门实现办税缴费“一站式”服务。依托各乡镇与属地税务分局精心打造个税、社保费征缴“一网融”服务。选择老舍中心社区为试点,设立35名城乡居民养保险网格员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由25.6%一跃升至为55.6%,成效显著。按照市局要求,建立“三员”制度,即联络员、特派员和比对员,分别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各类问题、社保费共享平台人社传输数据税务端处理情况、企业社保费欠费数据比对等工作。2020年12月29日,在对全市各区县社保费共享平台人社传输数据税务端处理情况统计中,我县传输成功率98.08%,列全市第一,高于全市平均数26个百分点。缴费人缴费的成功率明显提高,优化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环境。

(一)税收征管的“集约化”程度仍然难以满足现行办税服务的需求

“三定”方案确立了市局三分局、县局一分局作为纳税服务分局的架构。运行数年来,由于税收征管及服务功能的部分重叠,以及需要调查的部分事项流转等,市区三分局、县局一分局与属地分局之间的工作衔接还存在一定的桎梏,特别是对于同城通办事项。即使是贯彻落实了“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等规定,实际在操作过程中的“非业务办理时间”仍占了相当一部分,导致办税总时长以及等候总时长过长,甚至部分导致纳税人多头跑,影响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营商环境的“标准化”程度仍然难以满足基层服务提升的需求

税收营商环境指标是指导基层税收实践的重要标尺。目前情况下,存在几个“难”让基层税务机关在谋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上缺乏航标。一是定标“难”。税收营商环境的指标是动态的,总局、省局考核指标的选取也存在动态化调整,而对于这些指标选取的把握上,市、县两级缺乏方向性和指引性,加之部分指标一旦错过时间即无法弥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也容易造成部分指标提升中的不可逆转性。二是取数“难”。由于权限设置及数据安全等因素,市县两级在税收营商环境的数据提取上,难度极大。往往出现数据提取不全面、不准确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税务机关对本地税收营商环境的把握。三是修正“难”。这个难度与定标“难”与取数“难”是有一定关系的,这也与部分指标的时效性强有着必然的联系。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长为例,我们对于该项数据的把握往往具有滞后性,在实际操作中也就无法通过技术或其他手段提升数据质量。

(三)办税工具的“智能化”程度仍然难以满足“非接触式”办税服务的需求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地都在大力推动“非接触式”办税服务的拓展,也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我们也发现了部分突出问题。一是电子税务局稳定性差。这个已成为税务机关在每一个征期,特别是“大征期”期间面临的最大问题。“错峰申报”、“应急处理”、“预约办税”等手段,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也成为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反映的问题。二是线上办税功能不全面。特别是申报中的更正申报、补充申报等功能,缺乏线上办税的渠道,造成实体办税量居高不下。还有部分临时性任务,如数据修正、部分退税、社保等问题,也加大了实体办税的工作量,影响了办税效率,降低了纳税人的体验感和认同感。三是掌上办税工具功能不全面。目前各地正在推行“江苏税务”app,各地政府也相继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功能软件,如盐城主推的“我的盐城”app。这些功能在应对电子税务局缺失功能方面还缺乏支撑,仅仅提供了另一套工具,却未解决急需的问题。如,是否可以通过手机app及金税三期的对接和数据资料传递,实现“无纸化”、“不见面”、“全程网上办”的目标。

(四)服务资源的“社会化”程度仍然难以满足就近办税的需求

社会化合作办税,不仅仅是咨询、辅导和宣传,还应该体现在自助办税的无缝对接上。而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税邮合作体验区还是税银合作专区,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互联网版的工具难以应用,还无法真正实现社会化办税的效果。

(一)找准出发点,推动服务体系再升级。坚持在新的税收征管体系框架下,推动纳税服务体系机制的升级、迭代。持续推动省局“1+5”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税收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持续推动纳税服务规范化建设,依托《办税服务指南》,进一步统一规范税收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事项、流程和方式。

(二)把握切入点,推动服务机制再完善。依托常态化的纳税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理顺税务系统、税务部门间的职责;建立任务扎口管理平台,畅通沟通解决渠道,确保各级机关统一规范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正确处理事项服务机制,通过大数据平台及管理系统,实施数据任务的规范化处理和应对,实现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缴费人的双减负,实现基层税务工作和纳税服务效率的双提升。

(三)明确着力点,推动用户体验更精准。加快推动“一揽子”线上办税和“纳税人需求管理”平台的应用,依托“我的盐城”app、“江苏税务”app、“盐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方式,强化对用户人群的普惠性服务,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四)抓好融合点,推动服务管控更科学。推动智慧办税平台建设。持续深化智能导税、智能办税的试点建设,运用人脸识别和“健康码”等技术,实现身份识别和信息关联,通过大数据和智能算法技术引入,进行办税行为偏好分析,提供常办业务引导和最优渠道推荐。推动智能管控平台建设。充分研判当前影响业务系统运行效率,搭建基础管理平台,形成可看、可查、可用的基础管理数据库;搭建绩效管理平台,实时进行数据的分析与整理,提供可量化的绩效管理结果;搭建任务扎口平台,形成全流程线上闭环操作和管理;搭建“樊蓉工作室”平台,借助智慧办税手段,采集问题及需求,形成热点知识库。

(五)抓住关键点,推动服务渠道更多元。推动线上办税与线下办税的深度融合。强化实体办税厅技术升级改造,试点建设智能办税厅,实现办税缴费流程从解构到重构,业务场景切换从线上到线下无缝衔接。推动“江苏税务app”应用,将办税厅作为线上服务的延伸场景,彻底消除现场等待,现场沟通,现场办理过程中容易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推动税局办税与社会办税的深度融合。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发挥社会便民服务中心作用,为就近办税提供有力支撑;完善税邮合作专区与税银合作专区的功能,推动“半小时服务圈”落地;加大社保征缴网络的支持力度,实现税费征缴与税收宣传的有机结合。

最新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按照贵局于20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xxx公司成立于20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矿点进行前期的勘查、找矿等工作。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年开具普通销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⑴、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元-1462122.25元×50%=494932.87元

⑵、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我公司在对2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62792.37元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一致,纳税调增金额6279.37元属编报错误。

4、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说明。

通过自查,我公司由于开具普通销补缴增值税4167.13元,我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分别调整如下:

20年度: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34513.92+540000+87481.37+57200+9751.72+3380+1760.40-80130=-154813元

20年度: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85412.95+494932.87元+3276.05+6000=148798.97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8798.97元×25%=29699。74元-2321.04元=27378.7元

以上所述为我公司本次自查的情况总结,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最新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一、购销合同

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税率:按购销金额0.03%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税率:按承包金额0.03%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三、技术合同

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税率:按所载金额0.03%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四、借款合同

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税率:按借款金额0.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五、财产租赁合同

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税率:按租赁金额1‰(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六、仓储保管合同

范围: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税率:按仓储保管费用0.1%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七、财产保险合同

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税率:按保险费收入0.1%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八、营业账簿

范围:生产、经营用账册

税率: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05%贴花。

纳税人:立账簿人

九、货物运输合同

范围: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税率:按运输费用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十、产权转移书据

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

税率:按所载金额0.05%贴花

纳税人:立据人

十一、加工承揽合同

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税率: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税率:按收取费用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税率:按件贴花5元

纳税人:领受人

印花税如何申报

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印花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的缴纳方法有哪些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婚后不缴

20__年2月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民法典》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电子账本缴纳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账簿,这里的账簿主要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性账簿。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薄,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薄,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要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另外还有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需要根据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最新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税企同心共建壮美三峡,征纳携手同创锦绣湖北。

税收,成就了三峡大坝,造就了水电之都。

税收——国之血脉,发展——国之脊梁,民生——国之根本。

税收携手相“聚”,“财”能共享富裕。

税收优惠助推全民创业,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税源来自于你我他,税款利用于你我他。

堂堂正正赚钱,实实在在纳税,清清白白做人,平平安安生活。

万泉成水,终究汇流成河;万千税收,终究惠及你我。

为国聚财,执法为民,文明服务,真诚为您。

为啥国家越来越富强了,社会越来越和谐了,那都是因为您纳税了。

我和“税”相约,承载振兴中华的梦想。

无税、无国、无国无家,国家兴旺,有你、有我、也有他。

滴“税”汇成海洋,强大国家,滋润你我他。

奉献湖北爱在心中,诚信纳税就是行动。

服务至上开创纳税共盈新局面,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大繁荣。

干涸的大地需要雨水的滋润,发展的中国需要税收的支撑。

给自己一个纳税习惯,给社会一个和谐亮点。

民,诚信纳税以兴国;国,厚载力强以富民。

纳于信,征于诚,征纳同心,分享共赢。

税收,承载国家梦想,繁衍百姓冀望。

一点一滴渗透办税宗旨,一言一行彰显服务意识。

一举一动创文明服务窗口,一言一行做和谐地税使者。

一心工作,诚信诚征,合力促发展;两袖清风,热情服务,善待纳税人。

一言一行树立服务形象,一举一动展示地税风采。

依法纳税,共创辉煌;深圳腾飞,你我共荣。

依法纳税品质可贵,秉公执法笑脸面对。

依法纳税人人有责,改善民生个个受益。

宜昌是我家,大坝保我家,发展建设靠大家。

依法治税为国聚财,服务民生繁荣社会。

征纳互信从我做起,文明服务由我先行。

征纳守法利国利民,和谐社会共创共建。

众人齐划桨,开动大帆船;点滴创税收,加油促发展。

主动纳税“诚”为贵,和谐深圳“信”是金。

征纳互动共谋梅州繁荣,税费并举同享社会和谐。

征税是我的职责,纳税是您的义务,和谐发展是我们共同的追求。

用我们的诚信和双手,共建和谐税收。

有一种责任叫诚信纳税,有一种犯罪叫偷税漏税。

雨水可以滋润大地,税收能够强大国家。

依法纳税始于一毫一厘,奉献梅州源于一点一滴。

依法纳税,争当诚信鄂商;真情服务,展示国税风采。

依法征收,给和谐助力,高举公平一面帜;按时缴纳,为发展加油,共书诚信两行诗。

依法征收,千秋国脉千秋福;诚信缴纳,一份税金一份情。

你纳税,我服务,全心全意为深圳;心连心,手牵手,征纳和谐到永远。

你壮大了税收的今天,税收幸福你的明天。

今天的诚信纳税,是为明天储蓄幸福。

热情服务善待纳税人,发展经济合力保民生。

培养税源,创造公平、公开、公正和谐税收环境;诚实守信,体现合理、合法、合情文明服务理信念。

故事可以珍藏,心情可以隐藏,眼神可以掩藏,唯有纳税不可躲藏。

诚信纳税筑和谐基石,真情服务扬地税风采。

诚信是企业立业之本,服务是地税永恒追求。

最新税收预测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