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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验货心得体会实用 实训收货与心得(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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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验货心得体会实用 实训收货与心得(6篇)
2023-01-07 15:09:58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最新收货验货心得体会实用一

今收到贵司售予我司《____销售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项下的货物:

1、数量:共计:________千克(大写:_________________千克);

2、货物明细:

经我司验收,数量、品质、规格均符合合同约定,特此证明。

(本收货证明传真件有效)

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

(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收货验货心得体会实用二

合同号:

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七天或延后十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七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六十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十日内作出答复,要在三十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二元以下、残损在五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但逾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_____,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两方各执二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

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帐号:_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

销货方(甲方)_______签章购货方(乙方)签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收货验货心得体会实用三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责任确属甲方的,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乙方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益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的查询,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

但如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因甲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也可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按本总合同办理。

具体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订立。

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收货验货心得体会实用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运输线路及服务价格

1、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公路、铁路、航空门对门物流服务,服务含装卸、运输、包装、信息等内容。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事先约定的运输方式。

2、运输线路与服务价格:《运输线路与服务价格》见本协议附件一;

第二条、业务运作要求

1、甲、乙双方在每日货物交接时,乙方需安排指定的车辆、司机上门取货,乙方不得擅自更换车辆及司机,如有变更,乙方需事先提供书面变更函件,并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乙方未按此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授权委托书》见本协议附件四。

2、乙方取货前,甲方需提前通报乙方货物体积大概数量,以便乙方安排仓位。

3、乙方应在每日10:00按时到甲方仓库取货,甲、乙双方人员需在现场共同清点货物,并在《发货明细交接表》上签字确认,详见附件六;货物到达甲方合作商仓库后,乙方需与甲方合作商人员现场共同清点货物,并在《发货明细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每天反馈当天到货信息。

4、乙方在运往甲方合作商仓库的途中产生丢失或破损,乙方需在当日内将丢失、破损的订单信息反馈至甲方,由甲方另行处理;乙方需将破损的商品当场带走并退至甲方仓库,丢失的依据本合同理赔程序进行处理。

5、甲方通知乙方退货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到甲方合作商仓库及时取货,乙方需与甲方合作商人员现场共同清点货物,并在《退货明细交接表》上签字确认,详见附件七。到达甲方仓库时,甲、乙双方需现场清点货品,如交接单与实物相符,双方签字确认,如出现有实物,交接单无信息的货品,甲方拒收;如出现无实物,交接单有信息的,甲方按乙方丢失处理。

6、退货交接时甲方合作商需提供外包装完好的货品,且外包装胶带、一次性标签不得有破损,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作商在《退货明细交接表》上注明破损情况或拒收。

7、贵重物品发货时由甲、乙双方单独进行交接,使用水溶性胶带包装,封口处粘贴一次性防伪标签,查验完毕后在《发货明细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到达目的地后由甲方合作商与乙方共同查验包装情况,胶带、标签无破损可以交接签收,胶带、标签有破损,甲方合作商可拒收。

8、贵重物品返货时,由甲方合作商与乙方单独进行交接,未开箱的货品,乙方需查验甲方的水溶性胶带、一次性防伪标签,如有异常可拒收。开箱的货品,甲方合作商需粘贴自有胶带或一次性防伪标签,然后与乙方现场单独交接确认。

9、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日期进行返货,如未按期返货导致甲方合作商产生超期退货,或其它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10、对于相对固定的收货方,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送达地址、收货人及联系方式等资料;对于临时性的收货方,甲方需在发货前填写乙方的发货委托书,将临时性的收货方的送达地址、收货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填写清楚。

11、如甲方有大量货物需要乙方发运,甲方需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仓位运输。

12、乙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如有交通事故、恶劣气候、车辆故障、道路拥堵及其它不可预知原因造成货物延误或灭失,乙方需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如未按此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3、需要乙方进行重复包装、合并包装的货物,由甲方通知乙方进行包装,关于包装种类,乙方需与甲方协商确定,此类包装为乙方提供,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14、甲、乙双方需提供业务对接人信息,以便工作联络,见附件五《甲乙双方业务对接人信息》。

第三条、业务指标考核

1、运输时限要求见本协议附件二《货物运输时限与考核办法》。

2、乙方运输时限延迟(甲方要求推迟送货的除外),甲方对乙方进行时效延误处罚,具体考核办法见本协议附件二。延迟送货如对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由于乙方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而遭到甲方及甲方合作商投诉,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在事后应尽一切可能消除此类事件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货物在途数据,运输车辆资料、驾驶员信息等真实内容,乙方应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回复甲方每次处罚100元;乙方如果有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甲方处以乙方200元罚款;如果乙方违反以上两条约定,且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甲方处乙方500元罚款。

5、乙方在装卸货物时,应认真遵守作业程序和装载标准,不得野蛮装卸,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货品包装破损而导致拒收的货物,乙方需支付50元/单的赔偿,如货品破损乙方需按照货品的含税售价进行赔偿。

6、乙方对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应做到当日委托、当日取货、当日发出、不得延误,如有两天以上集中发货情况,经甲方查实后,则扣除当日运输费用。如遇到(交通、天气、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意外原因不能及时发运,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作相应安排,并免于对乙方的处罚。如乙方未按时上门取货,甲方处以乙方300元/次罚款。

7、对于甲方一次委托发运的货物,乙方不得以仓位不足或其它理由分批次、分时间运输,如有违约,甲方处以乙方每次500元罚款;对于加急运输货物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四条、货物运输安全与理赔

1、自乙方接受甲方货品后,造成货品丢失、破损、灭失或被乙方业务人员侵占,以及外包装破损不能二次销售的等,乙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十个自然日内按商品的售价进行全额赔偿。

2、自乙方接受甲方货品后,造成货品的赠品丢失、破损或被乙方业务人员侵占等,乙方按甲方商品采购部门提供的赠品价格赔偿,上述事件发生后十个自然日内完成赔付。

3、本合同中所涉及的赔偿、罚款及违约金等,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结算运费时直接扣除。

4、乙方在运输时需确保签收人是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经收货人授权的第三人,如因乙方疏于履行该义务,造成甲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乙方需在甲方索赔后5个工作日内赔偿甲方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如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支付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应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费用结算

1、月结:甲方每月6日前与乙方对上个月的出库及退货(甲方ld系统中出库完成及退货入库确定为准)订单的服务费及其它一切费用进行对账,乙方收到甲方的对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确认,若3个工作日内未确认,则按甲方账单金额结算。甲方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通知乙方开具服务费发票(发票类型为: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如发票未按时寄达,则顺延至下月结算。

2、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原因造成迟延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迟延付款责任。

3、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费用结款方式

普通货物送货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该项服务费用由甲方根据当月实际发货量月结。

(备注:①当月的普通货物送货费用,由甲、乙双方于次月5日依甲方签收的运单凭证进行核实对账后,依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结算;②货到付款服务的费用由乙方在每次提供送货服务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直接向收货方收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项费用。)

第六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承诺不将在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价格、合作条件及履行本合同所获取的对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商业计划、客户信息、各类数据等)以泄露、转让、有偿或无偿地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应承担泄露此等信息给对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担保约定

乙方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将上述资金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划到甲方账户,即视为乙方将履约保证金移交甲方占有。

乙方发生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结清货物理赔款,或违反甲方意志扣留甲方货物,甲方有权无须通知乙方即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乙方相应款项。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若乙方未向甲方结清货物理赔款并返还全部货物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若乙方向甲方结清货物理赔款并返还全部货物的,甲方在收到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合约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期内如因乙方的服务质量未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并不视为违约。如合同期内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甲方会向乙方提前发布书面通知。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附则

1、合同有效期从20__年 月 日到20__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协议附件

最新收货验货心得体会实用五

供方: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________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收货验货心得体会实用六

兹有我公司派件的快递, 单号为:xxxx收货人为 方兆晶 。

在 20xx年 5月21日由我公司派件员派送给收货人指定地址,由收货人本人签收货物。

本公司承诺以上情况属实。

xxxxx邮政局

物流公司电话:xxxxx

日期:

20xx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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