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 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总结(九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7 16:40:39 页码:8
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 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总结(九篇)
2023-01-07 16:40:39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20__年,在县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公司紧紧围绕供水服务这个中心工作,抓重点求突破,真抓实干、不断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果。现将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重点,求突破,树立为民服务新形象

由于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用水户交费难等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从中看到了改进服务方式的方向。为真正做到为民解忧,为民办实事,公司从20__年x月开始加大了抄表到户工作力度,并投入大量资金购进电脑软件收费系统,并同时对各科室改进了办公环境,更加提高职工对外服务工作效率。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1、以公司《章程》和作风建设为指导,补充完善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上班制度和工作态度,更加体现了公司各部门的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管理。

2、20__年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把创建活动纳入到日常服务工作中,通过公司各项制度的落实,员工服务态度、工作质量有了根本的改变,窗口部门严格按承诺制进行服务,急用户所需,特事特办,为用户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及突发事件,受到用户的肯定。

3、带动工、青、妇认真执行各项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解劳动争议,关心职工疾苦,上门慰问离退伤病职工,并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以人为本,狠抓队伍建设

公司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是做好供水工作的根本保证,公司牢牢抓住队伍建设不放松,始终把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教育放在首位。公司党支部把“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作为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班子自身建设,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带动公司工、青、妇并结合“规范党支部”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规章制度,并提出“凡是要求职工做到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要首先做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必须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生产经营情况

1、安装工程:1——10月完成工程产值:__万元。

2、维修服务站:全年总收入:__元,上门维修服务__余起,其中x小时外的维修工作50余起。

五、管网更新改造情况

1、改造(育才路、临江路,盐丰、城区)供水主管。

2、改造高滩片区供水主管。

3、协助万泰公司第一工程处完成一泵房至二泵房的供水主管安装。

六、存在问题

1、这一年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存在不足之处: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服务质量上离行风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创建“叫得响、站得住、传得开”的知名服务品牌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改表到户工作仍需加大力度。

2、我公司属买水经营,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今天,供水经营价格一直偏低。

3、县城洗街、洒水及绿化用水一直无法正确计量,城区各公厕用水无专人管理用水浪费太大。

4、公司因无自己的水厂,以现在的职工人数,目前工作在人员安排方面空闲太多,收入和支出存在一定压力。

5、__区用水需经两次加压才能正常供水,其水费价格目前没有解决。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在县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以人为本,狠抓队伍建设;牢记“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宗旨,突出重点,狠抓服务承诺;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做好供水服务工作,为供水文明行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县城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描写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供水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产品概况:

1)、上述总价中包括:设备款、运输费、安装费、安装调试费、后期售后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

2)、安装及施工范围:供水设备主体安装

3)、安装范围:供水设备主体安装、水泵至控制柜电缆线配5米含在报价内,配电房连接控制柜电缆不在此工程范围内。

4)、设备参数是乙方根据甲方招标技术要求来进行选型配置的,完全满足甲方招标技术要求。

5)、乙方保证货物为全新产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单》约定文件所载内容相符,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单》应与本合同同时签订。

三、交货期和安装期

1. 设备交货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天全部到达甲方现场,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具备安装条件是指:水泵房土建工程完毕,设备土建基础施工完毕。

2.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2天内乙方提供设备基础图给甲方,甲方需在7天内按乙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完毕。

3. 设备的运输:乙方负责送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设备的调试期

1. 设备调试期: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调试时间通知,乙方在收到书面调试通知之次日起5日内完成。若甲方现场条件不具备,甲乙双方需重新商定具体调试时间,且做书面调试时间确认函,甲乙双方需在确认函上签字认可,乙方按照此约定时间如期调试。

2. 本套设备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安装和调试,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对设备是否合格存有争议的,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争议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先由乙方垫付,鉴定结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依据鉴定结论情况承担鉴定费用。

3. 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免费为甲方培训技术人员。

五、交货和安装地点:

交货、安装地点:

六、计价及付款方式

1. 计价方式:本工程按 (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总价包干,该包干总价是指乙方实施该工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设备款、运输装卸费、安装费、安装调试费、后期售后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结算时以包干总价为准,除甲方允许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外,不作任何调整。

2.付款

2.1 付款方式:转账或其他方式

2.2 付款时间

1)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 (大写: 整)作为设备定金。

2)全部产品运输至甲方现场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 (大写: )做为设备的货到款。

4)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7%即¥ (大写: )。

5)留合同总价款的3%,即¥ (大写: )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

七、质量标准

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合同约定技术标准

2. 质保期:整机质保2年,终身免费维护,即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满2年(乙方按约定将货物送至甲方现场,但因甲方不具备安装条件满2个月未启动安装的,质保期从该2个月的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若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赶至甲方现场进行维修,若逾期未到的,甲方可委托第三人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内扣除。

八、验收

1. 乙方应在送货前1天电话通知甲方,在货物到达甲方工地现场后,由甲、乙双方按合同对产品外观、数量、品名等进行清点。若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须在10日之内按照合同约定补正。

2. 乙方应在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2日内通知甲方并邀请水公司验收,甲方接通知后应在5日内组织验收(法定节假日除外),验收合格出具书面的验收结论。若甲方逾期不组织验收的,则视为甲方认可设备的质量及安装调试合格。

3. 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九、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保量的交付产品、进行安装调试。

2. 乙方交付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规范标准。

3. 乙方产品和安装材料、工具到达甲方项目现场时,甲方应提供相应的保管场所,乙方应自行负责上述物品的保管。

4.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安装调试时,应做好防火、卫生等工作,若因乙方人员在工作中损坏甲方财物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做好安全培训和安全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在全同履行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安装调试期间水、电的正常使用。

十、违约责任

1. 逾期责任: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不能按时交货或完工的,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20日,甲方可解除合同;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进度款,则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该次应付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20日,则乙方可解除合同。

十一、附则

1. 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号: 账 号:

年 日 月

描写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能够及时、准确、高效地将托运人用户的货物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水泥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现经托运人、承运人双方就水泥委托运输事宜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订立水泥运输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以上运价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税费、过路过桥费、车辆及燃油费、和各种应交等费用。以上表中的收货单位、品种、数量以结算时的实际收货单位、发货品种、运输数量为准。如果新发生不同的卸货地点,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运输单价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承运人的义务:

2.1、根据托运人物流调度部门的安排,及时、准确、快捷、安全、保质、保量地将托运人的水泥从托运人指定配送地点运送到指定的客户收货地点,并配合客户验收后按时将客户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相关验收单据交到托运人相关管理部门。

2.2、承运人应按照托运人对水泥配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物流运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2.3、自觉维护托运人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保持承运车辆的车容整洁,将其配送业务纳入“ ”品牌经营范畴。

2.4、承运人使用的物流信息系统应向托运人开放,以利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2.5、承运人应该严格遵守托运人的运输要求并保证24小时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2.6、承运人应及时向托运人传递在运输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市场信息。

2.7、承运人应配合托运人做好相关客户的服务工作:如对客户所需的水泥检验报告的及时送达、在客户端打印入库单据等工作。

2.8、运输车辆的交通及安全事故责任:承运人应对其运输车辆的交通和安全对托运人

2.9、承运人运输车辆应按托运人的要求安装统一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并同意托运人有权使用该系统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10、运输发票的开票时间必须按托运人的要求或与水泥发票的开票时间同步。

3、承运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托运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代收并支付运输款义务。

3、 托运人的义务:

4.1、按本合同约定向承运人履行代收并支付水泥运输计划。

4.2、托运人有责任为承运人的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4.3、定期向承运人提供水泥运输计划和具体执行的水泥运输计划。

4.4、保证承运人装货时,货物无短缺,损坏和变质,如遇上述情况,承运人有权拒绝装货。

5、托运人的权利:

5.1、有权按双方共同确定的工作标准(包括运输量、时间限制、单证、票据传递、信息交换、运输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承运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运输要求。

5.2、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如承运人有任何的行贿行为,经查实,托运人可单方终止合同,托运人相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按托运人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5.3、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运输对象、运货量及运输时间进行修改。

5.4若承运人违反本合同第2.1或第2.5条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者,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运人赔偿相关损失。

5.5、托运人有权对承运人所购买的针对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和货物的保险进行追踪检查,并有权要求承运人针对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和货物进行购买足够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

5.6、非经托运人书面同意,承运人不得将承运业务再对外转包,否则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且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运输费用价格及运输车辆的确定:

6.1、运输费用价格标准:在本合同期内,根据托运人要求运输水泥的不同卸货地点所确定水泥运输费为准,如路政、运政等运输管理部门管理政策有所变动或油价大幅变动则双方可共同协商根据市场情况降低或提高运费。

6.2、承运人的运输车辆,必须先报托运人物流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参与运输工作,未经托运人物流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车辆,托运人可拒绝支付其发生的运输费用。

7、运输费的结算与支付:

7.1、运输费属于我公司向用货单位代收后支付给承运单位的款项。

7.2、结算时间:每月结算壹次,具体结算时间为次月的10号结算上一个月的运费,若遇到周末或节假日往后顺延,除此外总共不能超过五个正常工作日。结算时承运人需提供经托运人授权代表签字认可或托运人指定客户签字认可的运输单据给托运人。

7.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托运人对承运人每月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后,如承运人无违约行为,每月支付一次,结清上一个月的运费,支付时承运人按需要向托运人提供运输费结算清单,若双方商定需提供运输发票的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运输发票(如运输清单,发票已经提前交付给托运人时,凭托运人的有关清单、发票收据)支付方式:转账或支票(以托运人选择的方式为准)。

8、商业秘密: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互有保密业务,未经过一方同意,任何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相互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一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范畴:托运人方指销售信息、政策、客户信息、运输费用、生产状况等,承运人方指运输信息和相关资料等)。

9、违约责任:

9.1、承运人如违反本合同第2.3、2.4、2.5条任以款之规定,则应支付十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9.2、若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8条之规定,则应向对方支付十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9.3、由于签约双方自身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对对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除不可抗力外,若承运人不按托运人下达的运输日计划给水泥客户运送货物的,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向托运人支付每车每日1000至20xx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托运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5、承运人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的,由托运人直接在抵押运费中扣除,抵押运费不足的由承运人另行支付。

9.6、因承运人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0、履约保证:为保证本合同有效履行,承运人每月至少有十天以上的运输费用抵押在托运人处。待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且双方无其它争议,托运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运费付给承运人,托运人不承担支付任何利息的义务。

1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08月08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托运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四份,托运人两份,承运人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托、承运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写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同志们:

今天,非常高兴能够参加咱们自来水公司的这次工会换届选举大会。刚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经过同志们的民主选举,自来水公司第五届工会成功换届,新一届工会委员顺利当选。首先,我代表市总工会向刚当选的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上一届工会在城市供水工作发展和建设中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向为这次工会换届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对上一届工会工作的简要评价

近几年来,自来水公司工会在市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能够切实围绕城市供水中心工作,以服务供水、服务职工、服务社会为重点,坚持不懈的搞好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技术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主动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关心干部职工的生活状况,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文体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增强了自来水公司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调动和发挥了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市总工会对自来水公司工会的工作是满意的。

二、对新一届工会工作的殷切期望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我市加快建设三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和美丽林州的关键之年,也是咱们自来水公司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重要一年。新形势、新任务对城市供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工会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工会工作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希望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牢记工会组织的宗旨,从工会工作的性质、特点出发,结合自来水公司发展的实际,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突出工会联系广泛的特点,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广大会员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体要增强一个意识,处理好两个关系,狠抓三项工作,提高四种能力。 首先,要密切联系实际,增强服务意识。要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竭尽全力、千方百计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帮助职工解难事,积极化解职工中的矛盾,做好职工稳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要处理好工会与党支部、工会与职工间的关系。要按照党支部对自来水公司工作的整体要求,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的发挥广大职工的力量,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狠抓三项工作。一是抓好工会自身建设。要深入开展学习型工会创建活动,加大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素质;要切实关心困难职工,认真开展帮困扶贫工作,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要及时总结工会工作经验,建立工会工作长效机制。二是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工会是以人为本的组织,工会工作是以人为本的工作,以人为本是工会的生命线。在具体工作中,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组织纪律教育和文化知识教育;要以岗位练兵为主要载体,深入开展学习型企业建设,协助党支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际,继续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三是加强文化建设。要依靠广大职工,以构建和谐企业为目标,借助比赛、节日庆典和主题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具有意义的工会活动,加快推进具有城市供水特色的文化阵地建设。

第四,提高四种能力。一是不断提高组织职工、动员职工、依靠职工的能力。结合城市供水实际,努力激发职工工作激情和奋斗精神,为城市供水发展凝聚团结统一的整体力量。二是提高依法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要大力营造关爱职工、服务职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人际环境,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凝聚同心同德的群众力量。三是提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要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舆论环境,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四是提高自身创新发展的能力。工会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新方法,主动适应城市供水工作的发展需要。

各位代表、同志们,工会工作任重而道远,时代的不断前进对工会工作也不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相信,在市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来水公司新一届工会领导班子领导下,在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的团结努力下,自来水公司工会组织一定能实现工会工作在高起点上的新突破,一定能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在城市供水发展领域中,再创佳绩。

谢谢大家!

描写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

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七章供水服务

第八章收费

第九章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十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十一章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章文件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保险

第十五章通知

第十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八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根据(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 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法定 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和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注册 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 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 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 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_____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 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

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工程进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1)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2)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 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

进度日期:指附件《工程进度》中所述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的通知。

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 的日期,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_____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_____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

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融资交割完成;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5)已营运 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①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②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③按附件《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④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____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币。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供水工程名称为,规模为_____万万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 设施等)。工程位于国省市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_____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在生效日后_____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_____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乙方必须按附件《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 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 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乙方必须:

(1)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 案。

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条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_____工作日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情况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至少提前____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三十八条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 ________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_____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完工检 查之后_____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_____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第四十条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无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完工检查后的_____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①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

②证明运营保险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

③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三条在开始试运营_____日后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果视为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五条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 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四十六条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最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

第四十七条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在最终完工日后_____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_____日内开始建设;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_日内恢复建设;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_____日;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_____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_____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_____日内实 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最终完工日后的_____个月届满之时;

(2)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_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在特许经营期内,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③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④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⑥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⑤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⑥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 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_____万立方米/日。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五十九条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_____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_____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条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且保函金额为_____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六十四条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_____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_____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_____万元。

第六十五条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______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__月和______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 按照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七十五条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七十六条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区切块网图,有完整阀门卡。

第七十七条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七十八条乙方保证出厂水量、电耗、物耗准确计量,并按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

第七十九条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情况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净水和原水质量的检测分析报告;

(2)设备和机器的状况及设备和机器的定期检修情况的报告;

(3)财务报表;

(4)重大事故报告;

(5)计量器具校核证明文件;

(6)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一条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反行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1)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

(2)书面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争议应按照补偿与争议解 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第八十二条如果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维护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并且乙方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救,则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维护和运营供水工程,与维护和运营有 关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雇员、代理人和/或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入供水工程用地。

甲方应确保维护和运营工作尽量减少对供水工程运营的干扰。

第八十三条如果乙方违反其运营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则有关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金额,但是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第八十四条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第八十五条经甲方同意,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八十七条乙方有权因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水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八十九条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和成本的信息和相关解释。并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测,以核实设备的实际运转状况。

第七章供水服务

第九十条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供水服务。

第九十一条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第九十二条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 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附件《供水服务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时:

(1)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提前_____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2)需要对直径_____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提前_____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3)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九十三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供水服务标准》,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五条乙方应建立原水水质监测制度。对取用地表水原水的浊度、ph值、温度、色度等项目应每日进行检测;对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质应每日进行检测。对本地区原水需要特别监测的项目,也可列入检测范围,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第九十六条乙方应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七条乙方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十八条甲方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乙方必须允许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入供水工程,并配合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行水质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乙方必须按照适用法律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应标准。

第一百条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务,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乙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用户实行抄表服务,但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供水责任。在同一供水服务范围内,乙方应保证同类用户交纳同一水费、接受同一供水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供水。

第一百零三条按照适用法律,乙方应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并有义务向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除水费及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外,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乙方须建立营业规章并 报甲方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的书面报告,并作详细的说明。

第八章收费

第一百零七条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方按照______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费用。

本协议生效日时的综合水价是每立方米______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______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______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 ______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______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______元。(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另有规定外,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一百一十条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程序、时限在附件《水价调整协议》具体约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注:具体监管协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水价调整协议》中约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章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______日内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未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更新、恢复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的;

(5)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乙方出现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及

(7)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______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是应按照本协议支付补偿款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_日内纠正,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前述规定不得妨碍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国政 府部委、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中国的任何行政下属机构,或任何中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兼并或重组,并且只要受让方或继承实体具有履行甲 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并接受对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妨碍甲方将其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上述机构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条外,乙方不得对下列各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处置:

(1)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供水工程设施;

(3)本协议项下权利;

(4)供水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为安排供水工程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适用法律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给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 使用权、供水工程设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上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包括此类权益 设置的变更)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乙方在开始运营日起______年后才能进行股东变更。(注:请协议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建议一般为5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东发生变更(实际持股数列前2位的股东变更,包括通过关联方持股使列前2位的股东发生变更),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一百二十 四条在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述情况下,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该等固定资产、权利附件《技术 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如本协议根据第 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______日内按照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人的本金、利息、 罚息和其它债务的金额补偿乙方,在任何情况下,该补偿金额应不超过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 值。(注:1、甲方应视项目情况要求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2、如项目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外资准入政策。)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七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 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和乙方从移交日起______年的预期利润补偿乙方。(注:评估时应考虑乙方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特许经营期满之前不早于个______月,乙方应对供水工程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并应在甲方在场时进行供水工程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数据应符合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______个月内,修复由乙方责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现的缺陷或损坏。如果修理达不到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甲方有权就供水设施性能降低而从维护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获得赔偿。

除非乙方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乙方对甲方在上述保证期承担的责任应限于维护保函。

第一百二十七条因法律变更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______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______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 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如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______工作日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这些固定资产和权利处于提前终止发生日的状态。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因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十五条所述情况下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给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乙方应给予补偿。

第十一章违约与赔偿

第一百二十九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一百三十二条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文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甲方和乙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______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以下情况,第一百三十二条不适用: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一百三十五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 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 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

(1)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______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日,并且

(2)如在紧接着的______个月期间该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超过______个连续或累计日,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终止条件达成协议,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______之后不少于______日后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从第一个原 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______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日,则,如果融资文件要求,乙方可以在日期满后不少于______日 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协 议义务的时间,在某一连续_____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日,双方必须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一百四十条所述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达成协议,则甲方或乙方可在第一百四十条所述的日期满后不少于______日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章保险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附件《保险》所述的保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

乙方必须使甲方列为保险单上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___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四条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获得的保险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投保或获得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依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项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五章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____________甲方地 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收件 人: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邮政编 码: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通讯方式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即生效。

第十六章争议解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 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第一百五十条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_____(注:可在北京、上海、深圳中选择)进行仲裁;或

(2)任何一方应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附件

附件一《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注: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工程情况和范围、经营服务范围)(略)

附件二《工程进度》(略)

附件三《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略)

附件四《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 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供水设施 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 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略)

附件五《技术规范和要求》(注:对于新建项目,应考虑包括初步性能测试和最终性能测试的要求)(略)

附件六《设施维护方案》(略)

附件七《保险》(略)

附件八《工程技术方案》(略)

附件九《原水供应协议或取水协议》(略)

附件十《水价调整协议》(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财政监管和水价调整方面具体约定)(略)

附件十一《供水服务标准》(略)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描写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xx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 - 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7-12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描写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甲方:供水开发公司(供水方)乙方:(使用方)丙方:(协调方)

为推动农村供水事业发展,满足群众用水需要,根据乙方申请,经水务局和丙方协调,甲乙双方决定对乙方现有水厂进行改造,利用现有水厂相关设施,以绥东供水站为水源地为乙方供水。

现就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等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①甲方负责按水务局提供的设计进行供水主管道及蓄水池等相关设施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需使用居民房前屋后土地、农民耕地及其它相关财物时,应由乙、丙双方协调,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丙方负责。

②甲方保证供水充足稳定,每天供水时间早5:00-6:00,中11:00-12:00,晚17:00-18:00,(注冬、春两季早晚顺延1小时)。

③甲方负责供水主管道维修及养护(即绥东供水站至村外主管道)工作,在上述供水管道出现跑、冒、漏时发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应由乙方、丙方负责赔偿,确保供水管网正常运行。

④甲方在供水高峰期间,安排供水稽查员对用户进行查水,有权对擅自使用抽水设备的进行收缴和处罚。

二、乙方责任

①乙方应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水费,具体交费时间应在1月30日之前,缴纳金额人民币元,按县物价局核定水价标准以乙方用水人口数计算,人口数以村级台账为准,本协议签订时按县物价局批准35元人、月。

②如乙方收缴水费没有达到全额标准,剩余水费应由乙

方负责缴纳。

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经丙方协调后无效,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终止协议,依据《绥滨县农村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③乙方不得擅自挖、移、接、串用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供水管,一经发现视为偷水根据上述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④乙方负责本村内供水管网养护与维修工作,由于管网跑、冒、滴、漏等原因导致居民无法正常供水或给甲方及用户带来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丙方责任

丙方负责沟通、协调、监督甲乙双方相关责任的落实,从而确保供水正常安全运行。

四、如遇其它问题甲、乙双方可参照20__年绥发第20号文件《绥滨县农村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解决。

五、此协议后附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公章公章公章

年月日

描写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八

20__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县水利局总体工作思路是以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推进水利工作迈上新台阶,下半年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持续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一是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确保防汛工作履职到位。

二是开展防大汛、抗大旱查险除险工作,确保大汛无大涝,大旱无大灾。

三是进一步修编、完善各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异常恶劣天气的能力。四是提前开展防汛设施维护和物资储备工作,全面做好防汛、抗旱保障工作。五是加强防汛值守,确保信息及时上传下达。

二、继续深化水利重点领域改革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

一是持续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实施“1413”行动。坚持一个考核体系,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在全面实施“河长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湖长制”。对县内滁河、襄河等4条(座)河、库开展重点整治,打造河、库治理样板。对县级重点管控的13条(座)河、库进行专项整治,取得河库治理新成效,努力打造水清、岸绿的秀美全椒。

二是持续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改革,20__年底完成试点全部建设任务,立争获批。

三是不断完善中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以管促效,充分发挥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

三、系统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十一大工程。

着力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控制的水网体系,全面提升水资源调控能力、利用效率和保障功能。投资3.3亿元,重点建设十一大工程:

1、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用ppp模式新建、扩建水厂,优化解决滁河沿线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问题;

2、实施防洪排涝提升工程,新建城区小湖圩、赵店河、柳圩3座排涝泵站,为城市防洪安全构建新屏障;

3、新建襄水大桥交通景观工程,方便城市交通,为全椒再添新景;

4、除险加固肥全坝闸,提高老旧水利工程蓄水灌溉能力;

5、实施三湾水库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

6、开展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专项规划建设,全面提升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灌排能力;

7、实施滁河防洪治理近期工程新增项目,续建芦子坝闸,新建襄河口大桥、卜集闸及丁字河口桥,实现滁河大堤全线贯通;

8、建设襄河内郭村、何柳、五七3座泵站,进一步提升襄河防洪、排涝安全系数;

9、实施全椒县20__年汛前重点病险工程;

10、建设全椒县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11、拆除重建苏姚一级站,提高抗旱应急水源和城市备用水源调度能力。

四、不断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落实以“三条红线”为主要内容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大力度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制度,努力实现取水许可全覆盖,启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

五、全方位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

加大水法宣传,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巡查制度以及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良山区、丘陵区和圩区的水土资源。

六、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强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规范化党支部建设,力争创建一批规范化党支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变“庸、懒、散、慢、乱”等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活动;抓安全生产、扶贫攻坚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全方位提升水利局工作水平。

七、积极争取20__年开工项目

投资1.5亿元,对黄栗树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投资2.5亿元,建设滁河近期治理新增项目;续建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项目;投资1000万元持续开展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投资500万元新建县水利储运站;积极争取马厂水库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对全椒县三座古桥进行维修加固(宝林桥、积玉桥、涌金桥)。

描写供水站长心得体会和感想九

供水人: 联系电话:

用水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二)用水地址: 区 路 街 巷 号 房。

(三)客户编号: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户内/□户外。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对符合实施阶梯式计费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用水人应交的污水处理费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水费结算采取□银行代划/□自行缴交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9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以暂停供水。采用限制用水措施或暂停供水的,供水人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限制用水措施或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 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并可以按照用水人前6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水量;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6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检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误差如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检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一)供水人设计安装的市政给水总表处为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维护管理。

(三)由于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善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或水质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设施维护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供水人和用水人对水压、水质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除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因灭火使用消火栓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

第五条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设施维修收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供水人应48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七)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前6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前6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行为,以及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市政设施及公共供水管网上取水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人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公共媒体、区域公告、供水人门户网站和企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住所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