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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普法心得体会如何写 如何做好路政执法工作心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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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普法心得体会如何写 如何做好路政执法工作心得(5篇)
2023-01-08 07:12:00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路政普法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爱岗,是该同志的职业道德;敬业,是该同志对良知的尊重;奉献,是该同志崇高的理想。该同志踏上路政工作岗位,就一直端正态度,强化责任、始终保持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端正工作态度和提高执行力度上多下功夫;加强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把自己培养成符合时代需要的交通工作者。强化了三种认识:一要强化责任认识,对人民负责、对工作负责、对自己负责;二要强化珍惜认识,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三要强化奉献认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服务交通。

从1999年踏上工作岗位,赵辉工作兢兢业业,利用工作之余学习,在学习中,学会了坚持,体会到了在工作中同样要有这样的精神。在路政工作岗位上,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促进工作的开展,在工作中加深知识的积累,在查处s253线“张传洪违法建筑案”中发挥了一技之长。

在工作中不怕困难,在一次成功追查肇事车辆的行动中,展现了一名路政员“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坚强决心。

2013年7月2日,接到紧急电话:有一辆大货车在s253公路9km+800m处损坏护栏后逃逸,接到电话后,同其他路政员急速肇事地点,取证,拍照,同时在监控中调取录像,发现该车往丰县方向逃逸,通过分析断定肇事车主不会走正道,极可能在小道上躲藏。根据事发现场的遗留的蓝色保险杆碎片,最终锁定了在离县城2公里岔道上停放的一辆保险杠被撞碎的蓝色货车,该辆肇事车终于被“擒获”,挽回了价值1万多元的路产损失,塑造了路政“保路、护路”的优良形象。

在困难面前讲大局,在工作中,不管是领导交待的工作,还是同志间的工作,不论份内份外,不分你我,都能够尽心尽职地做好。中队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克服困难,集外勤,内业,驾驶员于一身,力争把工作做的更好,没有怨言。

在工作中集思广益,主动谋划路政工作新思路。一是加强路政内业日常资料整理工作。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发挥了内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中队的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继续强化责任认识,加大路政巡查密度,定人定线定责,明确责任,及时发现制止涉路违法行为,确保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堆积物、无非标,无新增违章建筑,保障辖区公路安全畅通。三是要善于抓住机遇,对于难治理的集镇段公路,加强与政府联系,依靠政府力量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做好路段的服务工作,主动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四是按照大队要求,对辖区沿线的厂矿企业违法搭接、占用进行了集中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工作中取得的所有成绩,在学习中取得的所有荣耀,没有强烈的诚信认识是做不到的。脚踏实地诚实面对着自己,对得起自己的良心;面对工作诚信的守候着那份合约,力所能及的奉献着;面对人民群众可以拍着胸口自豪的说我是一名诚信的“公路雄鹰”。

对于路政普法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同时要树立公仆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通过分局近期举办的路政业务学习让我体会到,行政执法是我们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依法行政是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根本性职业要求和的道德准则,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肃履行法定义务,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尊严;

2、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必须坚持执法依据法定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和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随意处理和处罚;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执法程序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步骤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防止行政程序违法;

4、坚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的原则,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求执法行为公正、准确、合理、适用,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规范了执法文书的制作,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即行政审批行为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长期以来,由于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许可事项不规范,而导致的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影响了行政效率,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行政机关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

对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越权执法一定要以法定依据和程序为准绳,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执法者,维护和执行法律是应尽的职责,同时也是法律的义务宣传员,我们要利用各种形式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使之家喻户晓。

通过此次培训学习超限运输车辆对路面结构的损害很大,对刚性路面的损害更为严重,成几何倍数增加,尤其是超55t的车辆,所以治理双超是路政管理工作重点,加大力度治理大吨位(超55t)车辆是重中之重;维护路产路权,随着公路里程的增加,公路技术等级的提高,公路路产路权骤增,路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路政管理之维护路产路权职责越重要,越能维护我们公路部门的尊严和对外形象。

从目前路政执法过程中可以看出社会各界对公路法律法规的了解有所提高,但仍存在着广度不够、深度不足的问题。所以作为路政执法人员在熟悉掌握公路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利用一切机会向社会各界宣传公路法律,把公路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大家都来学公路法律法规,懂公路法律法规,从而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环境。

1、加大对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实现路政执法标准化,案件处理程序化,建立了规范的路政工作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建立了一支纪律严明、作风顽强、能吃苦、能打硬仗的路政执法队伍。

2、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把每周五下午定为学习日,以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以省局路政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了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影响。

3、明确工作目标。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个人,使各项工作都落到了实处。

1、加强路政巡查,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为己任。在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可能发生违法案件的地段增加巡查次数。路况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并严格控制公路管理范围的各种违法现象。

2、扎实深入开展辖区内路产普查工作。路政办积极贯彻省局、市处的会议精神,依法对辖区内公路路产、非公路标志、平交道口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登记并建立档案。

3、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大力强化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彻底清除公路用地摆设摊点、乱堆乱占、乱停乱放、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和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标准的非公路标志(广告牌);杜绝新的违章建筑,大力清除乱搭乱建和原有违章建筑;彻底根治大中型桥梁上下游200米内挖沙取土、确保公路桥梁完好安全。

4、加大处罚力度。今年上半年,路政办拆除公路控制区内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3处;拆除不符合标准的非公路标志(广告牌)146块;清理非法平面交叉道口6处。对施工车辆、机械经常出入的道口进行集中看守,对污染路面的翻斗车进行严厉处罚。

1、4月份,我所在辖区公路沿线展开了一场规模宏大的路政管理宣传活动,出动宣传车6台,路政执法人员23人,向沿线的居民、单位和过往司机宣传公路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公路沿线悬挂宣传条幅6幅,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通过宣传,有效地遏制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乱搭乱建、公路两侧摆摊设点等现象,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2、在加大外业巡查的同时,路政办严格依照省局制定的“国检”档案制作标准,建立健全了我所辖区公路的

对于路政普法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路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公路管理局

为确保公路的完好畅通和标准化美化,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非因公路建设管理需要不得无端干涉乙方之正常活动。

二、乙方须负责门前达到“一低三化”要求。乙方门前地面要低于公路路面;门前场地须硬化;门前环境按甲方规划加以绿化美化;门前边沟按甲方标准浆砌化。

三、乙方保证门前“三包”。乙方包门前无声无杂物,公路设施无损坏、边沟畅通无淤塞。

四、乙方设置的平交道口须低于公路路面,并按甲方要求硬化规范。确因地形条件所限高于公路路面的,必须设漏水暗涵,确保雨水不排向路面。因公路建设管理需要须及时无偿拆除。

五、乙方非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在公路、路面用地范围内为下列行为:

1.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2.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3.挖掘、排放污水、种植作物、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4.甲方依法禁止或限制的任何行为。

六、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乙方保证金______________元。若乙方无任何违反协议之行为,则于协议期满后退还全部保证金及相应银行存款利息,反之,则由甲方用此保证金代乙方履行协议事宜,多退少补。

七、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上报烟台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科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对于路政普法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对于路政普法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路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____]20号)要求,厅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路政宣传月”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全省共新设永久性宣传标牌800多块,刷新宣传标语3000多处,悬挂横幅2000多处,设置集中宣传点700多个,设立活动式展板2000多块,发放宣传资料35000份,发表新闻报道80余篇。

一、领导重视,部署周密

按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厅对全省首次“路政宣传月”活动进行了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一是及时印发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路政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湘交路政〔20____〕160号)。二是成立了厅路政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明欣亲自担任组长,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陈石祥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路政管理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厅路政管理处。三是厅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

刘明欣厅长亲自带队深入基层调研治超工作,大力宣讲超限运输的危害性,治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要求采取超常规措施推进落实;分管厅领导陈石祥同志亲自调度指导,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四是省厅督导组会同中国交通报等媒体记者深入长沙、岳阳、郴州等地一线宣传阵地进行了现场督导。

二、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为实现路政管理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路政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的工作目标,我们着重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宣传:一是对公路路政管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进行了重点宣传;二是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集中宣传;三是对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行了典型宣传;四是对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成果进行了特色宣传。

三、形式多样,有声有色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措并举,使本次集中宣传活动呈现出了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有声有色的特色。

(一)设置集中宣传点,做好现场宣传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在各自辖区内的社区、集镇、厂矿企业、收费站前广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设置集中宣传点、咨询服务台700多个,摆放活动式宣传展板2000多块,给过往群众发放法律法规文本、倡议书、漫画等宣传资料及印有路政、治超宣传标语的宣传物品20000余份,并通过问答式互动进行政策宣传,路政执法人员现场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将路政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条文绘制成宣传漫画和“湖南省高速公路路网图”一并印制成图文并茂的“公路连着你我他,爱路护路靠大家”的《路政宣传册》共20000册在集中宣传点发放给过往司乘人员,既实用又有宣传效果,深受群众喜爱。

(二)广泛利用宣传标牌,做好标语宣传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因地制宜,在公路沿线合适地点增设了固定式路政宣传标牌800多块;在路政部门办公区、办事大厅、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收费站等地悬挂宣传标语2000多幅、张贴宣传画1000多张,营造了路政宣传月的浓厚氛围;并利用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情报板和路政巡查车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24小时滚动宣传,实现全路域标语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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