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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心得体会如何写(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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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心得体会如何写(优秀8篇)
2023-11-18 13:26:59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时间内学习、工作或生活等方面的经验和感悟的总结与概括,它不仅可以让我们回顾所经历的事情,更能促使我们思考和成长。每次总结后,我都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进步,这让我深感总结的重要性。总结是对过去的反思和总结,也是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总之,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进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自我反思和批评,对自己的不足进行深刻的剖析和反思。经过整理,我们收集了一些精彩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启发。

刑事起诉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一

引言:

刑事起诉书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的重要文书,它既是证据的完善和审查的必需工具,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程序。作为一名刑事诉讼律师,我有幸参与了多个刑事案件的起诉书的撰写工作。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刑事起诉书的重要性和编写技巧。

第一段:明确目标,准确叙事。

刑事起诉书的撰写要点之一是明确目标。在起诉书中,清晰明确地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是至关重要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嫌疑人的罪行一一罗列,并提供清晰的证据和事实支持,确保起诉书的叙述准确无误。此外,语言表达也是非常重要的,要采用简练明了的文字,避免冗长的句子和模糊的措辞,以确保法官和陪审团能够准确理解犯罪事实。

第二段:证据完备,逻辑有序。

刑事起诉书的第二个要点是证据完备和逻辑有序。起诉书中所陈述的罪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以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作为撰写者,我们需要搜集、分析和整理各种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技术鉴定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做到证据的逻辑有序,让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整个案件的经过和证据链的关系。

第三段:精确引用,权威参考。

刑事起诉书的第三个要点是精确引用和权威参考。起诉书中常常需要引用相关法律和法规,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罪行的指控。在引用时,应当准确无误地注明法律的名称和条款,并给出权威的参考文献以供查证。这样不仅能够增强起诉书的权威性,也可以方便读者查阅和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第四段:审慎求证,客观公正。

刑事起诉书的第四个要点是审慎求证和客观公正。在起诉书中,我们应当进行严谨的事实核实和法律分析,提供客观公正的观点和结论。在法律手段和论证逻辑上,我们要做到审慎求证,不偏不倚地呈现案件的真相。同时,也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遵循诉讼公平原则,确保起诉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论:刑事起诉书的撰写需要以准确叙事、证据完备、逻辑有序、精确引用和客观公正为基本要点。通过参与多个刑事案件的起诉书撰写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刑事起诉书的重要性和编写技巧。只有通过精心撰写的起诉书,才能准确无误地呈现案件的事实,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作为律师,我们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写作技巧,为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竭尽全力。

刑事起诉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二

第一段:引言(100字)。

刑事起诉是法律领域中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程序,我在参与刑事起诉过程中,亲身经历了其中的挑战与机遇。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我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并且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我将分享我在刑事起诉中所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准备工作的重要性(250字)。

刑事起诉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在正式起诉之前,律师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收集证据,以及与相关当事人交流。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在准备工作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参观案发现场、采集物证、调查相关人员和收集相关文件等工作,我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细节,并为辩护做好准备。

第三段:审理过程的技巧(300字)。

审理过程是刑事起诉的关键环节,对律师的沟通能力和辩护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处理案件过程中,我学会了与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与法官交流时要礼貌、尊重,并清晰地表达观点;与检察官合作时要尊重对方,坚持己见;与辩护律师交流时要理解对方的立场。此外,我还学会在法庭上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能够以简洁明了的言辞,将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有力的结合,从而更好地为委托人争取利益。

第四段:处理情绪的重要性(300字)。

刑事起诉过程中,律师必须要处理好自己的情绪。审理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各方的争执、案件进展的不顺利,都有可能给律师带来压力和挑战。在我入行初期,我常常因为失误或者意见不合而感到沮丧和自责。但是,我慢慢学会了调整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并集中精力与问题抗争。了解和理解自己的情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保持积极的心态,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和压力。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50字)。

通过参与刑事起诉的实践,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律师的责任与使命。我意识到,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是一种事业,更是一种对社会公正的维护和法治的支持。只有不断学习和成长,扩展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也明白了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诉讼律师,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承压能力和抗挫折能力。只有保持乐观、坚定信念,并不断从实践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才能在刑事起诉中更加出色地发挥作用。

刑事起诉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三

刑事起诉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正式诉讼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维护法律权威。在实践中,作为一名年轻的刑事律师,我深刻体会到了刑事起诉环节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下面我将从理论学习、实践经验和思考总结三个方面,分享一些关于刑事起诉的心得体会。

首先,理论学习是刑事起诉的基础。在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中,我系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学科的知识。这些理论的学习为我提供了认识刑事起诉的框架和基本原理。例如,在刑法学习中,我清楚了解了罪责原则、犯罪要件以及犯罪事实与法定刑的关系;在刑事诉讼法学习中,我掌握了起诉犯罪的基本程序和证据要求。这些理论知识的掌握使得我能够在实践中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正确地进行刑事起诉。

其次,实践经验是刑事起诉的关键。只有在实践中,我才能真正感受到刑事起诉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例如,在收集证据方面,有些关键证据很难获取,需要我充分发挥搜集证据的能力和经验;在构建案件逻辑方面,有时候要针对不同的被告人制定不同的策略,需要我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通过这些实践经验,我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刑事起诉方法和策略,并且不断地优化和改进。

最后,思考总结是刑事起诉的不可或缺的环节。我意识到,单纯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是很难达到高效的刑事起诉的。因此,我时常进行思考总结,反思和反馈自己在刑事起诉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措施。例如,在处理证据时,我发现有时候会遇到不规范的现象,因此我通过总结经验,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证据处理流程;在与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协作中,我意识到在理论和实践中有时候还存在差距,因此我会通过进一步学习和培训来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总而言之,刑事起诉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需要充分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思考总结。通过理论学习,我能够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通过实践经验,我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和增加了自信心;通过思考总结,我不断地改进和提高自己的工作。我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将能够在刑事起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尽一份力量。

刑事起诉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刑事起诉书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诉人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请求的书面材料。作为一名刑事公诉人,我在写刑事起诉书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今天,我将通过本文,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写刑事起诉书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明确起诉书的目的和要求(250字)。

写刑事起诉书首先要明确起诉书的目的和要求。起诉书的目的是明确主张刑事责任,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刑事审判。在写起诉书的过程中,我发现,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责,对其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是起诉书的核心目标。此外,起诉书还要求明确指控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起诉书具备证据可信、事实清楚、逻辑严谨、合法性强的特点。

第三段:选择准确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250字)。

为了使起诉书具备合法性和说服力,选择准确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非常重要。在写刑事起诉书时,我会通过仔细研究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刑事案例等,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在选择法律条文时,要注意条文的适用范围和关联性,确保起诉书的法理依据明确、权威性强。同时,对于类似犯罪案例,我会进行案例分析,引用相关判决结果,进一步增强起诉书的说服力。

第四段:严格遵守起诉书的格式和规范(250字)。

写刑事起诉书时,严格遵守起诉书的格式和规范十分重要。起诉书的格式主要包括标题、公诉人信息、被告人信息、犯罪事实及法律依据等部分。一份规范的起诉书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准确填写这些内容,并保持统一的格式风格。在填写起诉书的过程中,我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层次,仔细选择合适的词语和句式,确保起诉书的逻辑清晰、表达准确。

第五段:强化起诉书的语言风格和文书效果(300字)。

一份好的起诉书应该具备较高的语言风格和良好的文书效果。起诉书的语言要简练明了,用词准确规范,避免语句过长、冗繁难懂。同时,要加强起诉书的文书效果,通过标题的独特性和贯穿全文的逻辑结构,吸引法官的关注和阅读。此外,在文书排版和格式上,我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提高起诉书的可读性和美观度。

结语(150字)。

通过写刑事起诉书的实践中,我不断总结和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明确起诉书的目的和要求,选择准确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严格遵守起诉书的格式和规范,强化起诉书的语言风格和文书效果,这些都是写好刑事起诉书的重要要素。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在写刑事起诉书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起诉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五

刑事起诉书作为司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到法庭审理的关键作用。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深知写好刑事起诉书对于司法公正的维护和犯罪行为的打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它们对于完善起诉书的书写质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下将结合这些体会,谈一谈我个人对写刑事起诉书这一课题的感悟。

刑事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书面文书。它是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追诉权的行使,也是起诉机关追究犯罪责任的法律手段。因此,书写刑事起诉书不仅要准确、完整地陈述犯罪事实和证据,还要合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罪名,确保起诉结果的合法和准确。同时,刑事起诉书的书写还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写刑事起诉书的过程不仅是对于案件细节的梳理,更是对于法律逻辑和法律条文的应用。

第二段:认真收集和整理案件材料,确保起诉事实准确。

刑事起诉书的质量首先要通过准确陈述案件事实来保障。因此,在写作过程中,我非常重视对案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于每个相关人员,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归档整理。这样能够使得案件细节的披露更加准确和完整,确保起诉书具有客观和公正的性质。同时,在整理材料的过程中,我注重查找潜在线索,严谨处理矛盾和不一致之处,进一步提高了起诉书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第三段:严谨思考案件定性和罪名认定,确保起诉结果合理。

在书写刑事起诉书时,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案件的定性和罪名认定。我在实践中发现,这个问题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需要仔细思考和权衡。因此,我通常会对案件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多次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并请教相关专家和同事的意见。通过这样的思考和验证,我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罪名,从而进一步提高起诉书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四段:注重法律条文的运用和规范的表述方式。

作为法律书写的一种形式,刑事起诉书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这包括对于法律条文的正确运用和合理的表述方式。在写作过程中,我常常反复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起诉书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我注重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冗长复杂的句子和术语,以便于法官和当事人的理解。这样不仅提高了起诉书的可读性,也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五段: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完善刑事起诉书的写作能力。

写好刑事起诉书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因此,我时刻关注新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同时,我也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讨论,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相信我能够在刑事起诉书的写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经验,为公正司法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写刑事起诉书是法律从业者的重要职责,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我不断总结经验和进行反思,努力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我相信,通过持续的学习和训练,不断完善刑事起诉书的质量和效率,我能够更好地为法律事业和社会公正做出贡献。

刑事起诉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六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1.起诉书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五)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七)尾部

1.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三、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并存时,在叙写被告单位、被告人情况时,应先叙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情况,再叙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况;同时,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也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的顺序叙写。

刑事起诉书范本

被告人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________________(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________涉嫌________罪,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________和被告人的辩护人________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________(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________________(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罪,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________”。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________”。

经依法审查查明:________(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________(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________(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__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________(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________依照刑法第________条,应当(或者可以)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第 1 页 共 1 页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第 2 页 共 2 页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3

刑事起诉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七

第一段:引言(简述刑事起诉的重要性)(150字)。

刑事起诉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一环,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权益和安全,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起诉工作的人员,经历了许多的案件和诉讼,我深深体会到刑事起诉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本文将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分享我对刑事起诉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观点一,刑事起诉的监督机制(200字)。

刑事起诉的第一步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在这一过程中,监察机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审核案件材料,严格把关,确保起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他们不仅要有敏锐的辨别能力,还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对法律法规有准确的理解和判断。由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对于监察机关的专业能力以及工作作风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段:观点二,证据收集的重要性(200字)。

刑事起诉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证据的有力性和充分性。因此,对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充分利用现代科技设备解决案件中的难题。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重调查取证的规范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有在证据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起完整的案情链条,有力地维护公正正义。

第四段:观点三,法律的平衡和公正(200字)。

在起诉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做到内外有序,更要做到公正无私。在面对各种案件时,我们不应受政治、经济和个人感情的干扰,要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此外,我们还要注重各项法律规定的平衡性,避免出现偏袒和过度惩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第五段:结论(150字)。

刑事起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在这一工作中,我们要注重监督机制的完善,加强证据收集,坚持法律的平衡和公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作为从事刑事起诉工作的人员,我们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专业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为仅供参考的模板,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拓展)。

刑事起诉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八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五)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七)尾部

1.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三、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并存时,在叙写被告单位、被告人情况时,应先叙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情况,再叙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况;同时,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也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的顺序叙写。

刑事起诉书范本

被告人:张平,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安镇团结五金弹簧厂。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平涉嫌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卫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平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陆更巷44号林卫亚家,采用翻围墙、撬门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承兑汇票2张(其中1张票号为02257643,出票人为湘潭市奇胜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株洲市锦宏摩托车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8日;另1张票号为02214212,出票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江阴市汇南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9日)。后被告人张平以票号为022576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杨伟兑换现金4万元,以票号为0221421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惠刚偿付结欠的货款3万余元并兑换现金1.7万元。

被告人张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票据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平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平的供述,证明其进入林卫亚家中盗窃及经过。

2.失主林卫亚的报案和陈述笔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摄影照片、案发经过说明。

4.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记账凭证、票据挂失申请书、湘潭市商业银行退票理由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证人杨伟、王惠刚等人的证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5年12月22日

(院印)

1. 起诉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5年2月,xx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5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5)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15)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刑诉[201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刘xx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xx省xx县人)。2015年5月10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5)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王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起诉理由和根据:被告人因自已的种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分不到公司年终奖金而对公司领导怀恨在心,目无国法,在光天化日之下,用羊角锤和木工凿残杀致午休中的××经理当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拆,请依法判处。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检 检察员: ×××

2015年6月x日(检-察-院公章)

附页:1、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

3、起诉书8份。

1.起诉书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被告人:马占领 男 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西青区 身份证号:120111197206102220 汉族 高中文化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 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于2015年10月7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局侦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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