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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心得体会和感想 公路建设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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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心得体会和感想 公路建设心得体会(8篇)
2023-01-08 09:52:52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公路养路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近几年来,在示范区党工委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农村公路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目前,全区农村公路总里程为286.51公里,其中县道93.68公里,乡道23.27公里,村道166公里,二级公路47.58公里,三级公路83.6公里,四级公路155.3公里,全区农村公路中沥青混凝土路163.5公里,水泥混凝土路123.1公里,公路密度227.3公里/百平方公里,居全省第一。全区88个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通,基本形成了九纵六横的公路交通格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建设,为我区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目前,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区政府20xx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将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乡镇设立道路办,配备2名管理人员,通过区乡联聘、乡用乡管,对养护人员实行合同养护。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区公路站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并对乡镇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各乡镇道路办负责对养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由交通局和乡镇共同对半承担,根据考核结果,交通局将日常养护资金拨付乡镇,再由乡镇计量支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区公路站路政队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公路管理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还较为滞后;管理养护责任不能全部落实,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乡镇养护管理投入和重视程度不平衡等,直接影响我区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具体表现在:

1、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区公路养护资金还未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仅靠省交通厅拨付的正常养护经费用于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较大。同时,由于燃油税费的改革,不再征收拖拉机等养护费,造成养护经费严重短缺。每年只能根据省上拨付的养护资金情况,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养护计划,致使有些道路需要维修养护因缺少资金而不能实施,迫使道路待病运行,更增加了损坏程度。

2、由于各乡镇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不足,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加之少数群众整体利益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3、治超工作存在困难。由于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普遍较低,加之我区交通路网发达,一些超限运输车辆对农村公路造成一定损害,目前,由于我区没有国、省干线公路,无法设立治超检测站,对农村公路治超,仅靠一辆流动检测车进行,从根本上无法解决治超问题。

4、养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各乡镇虽都设有道路办,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机制,养护管理人员少,以至于个别村道存在失养现象。对于大中型养护工程,存在养护机械装备短缺,养护工程以人工操作为主,与规范化养护体制不相适应。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xx〕72号)要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县管为主、分级负责、各方支持的原则进行,各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有路必养,确保质量的原则,应纳入政府的财政年度预算,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安排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1.建议区上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列支,用于化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不足,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良好”,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从而降低道路的建设成本。

2、进一步健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明确以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交通局为行业管理责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加快乡镇政府管理养护体制的建立健全,配齐养护人员,加大管理的力度,使农村公路管理在组织、制度、养护标准、考核、资金保障等各方面规范化、制度化。

3、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一步深化交通行业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专业化、机械化的养护施工队伍,使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更加标准化、科学化。

今后工作的思路和具体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交通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发展,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服务于群众快捷方便出行和实现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人本化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农村公路养管工作,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养管措施,力争用一至二年左右的时间,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描写公路养路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修建白鹿镇兰蟒村通村水泥路,经沈维全(下称甲方)和 (下称乙方)共同商定,于20xx年 月 日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建设内容

本工程从湖塘口至兰蟒村(指起止地点),公路长度约5公里,按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

二、技术标准

按测设图纸施工,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巫溪县交通委员会《通村水泥路技术标准》要求施工。

三、工程质量

严格按照图纸或农机部门工程人员指令施工。严格质量要求。严禁出现豆腐渣工程。违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返工费用概由乙方负责。工程保质期为二年,如果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工程维修,由乙方负责出资维修。

四、安全责任

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一切安全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工期

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后 天内立即开工。

完工时间: 前。

六、承包价

根据工程预计数,本合同承包价为人民币60元/一立方.

七、付款方式

工程开工后由乙方自行解决启动资金,工程完成后,经巫溪县交通委员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即支付总工程款的50%,在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于农历

20xx年年底支付总工程款的30%,剩余2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二年内付齐。

八、材料供给

1、甲方负责工程机械设备和水泥、砂石的供给。

2、乙方负责解决工人和其他所有材料、后勤的自给。

3、乙方在使用甲方的机械设备中应本着小心呵护,合理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如有故障出现应自行修复。工程到期应将所有设备归还给甲方。

九、违约

1、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如不能按质量和工期要求完成工程,超过工期按 元∕每天,对承包人进行扣除工程款,期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在此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解决本合同纠纷方式。

1、在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所有发生的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未尽事宜或可另订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享有本合同之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写公路养路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______市____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部门(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路政管理相对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描写公路养路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描写公路养路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某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河南省__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第三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至,长约,主要工程内容为隧道供配电照明、通风系统工程,(文山隧道、长江塘隧道、长城岭隧道)。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8)通用合同条款;

(9)技术规范;

(10)图纸;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及目标承诺书、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3)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4)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5)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6)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贰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陆元叁角肆分(小写)(35275416.34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项目总工: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主管施工副经理__

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225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描写公路养路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丙方业务发展的需要,甲乙丙三方就日常运输质量、费用结算等事宜,经平等自愿诚信协商,依据甲丙双方于20xx年签订履行的《公路运输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乙方与丙方为关联公司,二方同意:

1、 丙方为甲方的长期承运商,对甲方货物的安全性与及时性提供保证。若涉及经济赔偿或运输质量问题,丙方向甲方承担完全责任,与乙方无关。

2、 丙方出于业务需要,委托乙方与甲方签订运输协议(税务开票需要),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运输发票。

3、乙方与丙方财务结算自行协商解决。

二、其他

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他内容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三、 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三份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写公路养路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公路运输合同最新的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在互惠互利、互相信任、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及地点:

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

2、起至地:________________。

二、运输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运费:________元/吨(含税)。此运费为乙方按甲方要求将所承运之货物安全、及时、完好的全部运至甲方收货地址并履行合同所有义务后的运费单价,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最终总价款以甲方过磅数量乘以单价为准。

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费,乙方开具运输发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运费。运费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危险品运输合同范本五、内容及细则:

1、承运_____到起运地点后,甲方负责装车,乙方_____须服从甲方人员调配。

2、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正常生产用量,若影响甲方生产,每次罚款________元。

3、乙方_____进厂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4、附则及约定事项:

(1)运费指起至地范围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及风险和费用;

(2)若出现货物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危险品专用_____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_____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536-8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_____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六、该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无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描写公路养路心得体会和感想八

甲方: 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障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设备安全和车辆的安全运行,规范养护维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经甲、乙双方研究决定,签定协议如下。

一、乙方在开工前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黑龙江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工作制度》,并按要求制定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保障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开工。

二、乙方在养护维修作业中要严格遵照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黑龙江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工作制度》的要求进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设置各项交通安全标志,按已制定的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保障方案实施。

三、乙方在养护维修作业中需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好上岗前的安全技术教育,掌握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在施工期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四、乙方应做好意外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积极与当地交警、医疗抢险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采取及时有效援救措施。

五、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以保证维修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六、由于乙方违反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黑龙江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工作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费用,同时将依情节追究乙方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八、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单位: 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单位: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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