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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习处罚心得体会范文(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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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习处罚心得体会范文(优秀12篇)
2023-11-11 18:54:06    小编:ZTFB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和分析,对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有更好的指导作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进行反思和批判性思考,挖掘问题的本质和根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

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一

在学习中,处罚是一个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因为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中,都需要一定的规则来引导我们健康成长。而对于处罚,我们不应该抱怨或者否定,而应该学会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在我自己的学习历程中,我也经历了一些处罚。这篇文章将会分享我对于学习中处罚的自我体会和思考。

第一段:不要抱怨和否定。

当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们的内心可能会抱怨、反感、不屑或者干脆否定。这是很正常的事情,毕竟谁也不会喜欢被处罚。但是,这种态度并不利于我们的成长。因为在抱怨和否定中,我们很难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从中吸取教训。所以,当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们应该冷静地接受,并在内心平静下来后寻找问题所在。

第二段:寻找问题所在。

寻找问题所在是一个需要耐心和思考的过程。但是,只有找到了问题所在,我们才能获得真正的收获和成长。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问题所在:

1.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找到自己做错的地方。

2.向他人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查看相应的规章制度,弄清楚自己哪里做错了。

当我们找到问题所在的时候,就可以进入下一步的思考和行动了。

第三段:思考如何避免再犯相同的错误。

找到问题所在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思考如何避免再犯相同的错误。这需要我们对自己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总结。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和行动:

1.制定计划。通过制定计划和设定目标,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完成学习任务。

2.增强自律。有时候,我们做不好事情,是因为自制力不够。因此,我们需要增强自律,加强对自己的监督和管理。

3.向身边榜样学习。身边总会有那么一些优秀的人,他们能够做到的事情,我们为什么不能呢?我们可以向身边的榜样学习,让自己不断地变得更好。

第四段:认识到学习处罚的价值。

学习处罚的价值不止是惩罚,更在于教育。从处罚中,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规章制度的必要性。例如,在学习除数时,我们常常会忘记除数不能为零。如果此时老师只是简单地告诉我们这个规定,我们容易忘记。但是,如果我们因此而受到处罚,就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个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五段:重视学习处罚的教育意义。

作为学生,我们应该重视学习处罚的教育意义。我们应该理解学校和家庭对我们进行处罚的心情和用意,不要视为泼冷水或者是针对。学习并不只是为了拿高分和通过考试,更重要的是让我们养成良好的习惯和成为有用之人。因此,当我们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们应该把它当做一次学习和成长的机会,而不是将它当做一种惩罚和打击。

结语。

总之,在学习过程中,处罚是不可避免的。而对于处罚,我们不应该抱怨和否定,而应该学会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在遇到处罚的时候,我们需要冷静地分析问题,认真思考如何避免再犯相同的错误,并从中认识到学习处罚的价值和教育意义。相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学习中不断成长,变得更加优秀。

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二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大立法举措。

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保障粮食安全,需要在重视粮食生产的同时,高度重视防止粮食浪费,把粮食生产和防止浪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今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需要通过立法整治浪费行为,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受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和不科学、不文明消费习俗的影响,加之相关监管制度不健全,我国餐饮浪费问题一直存在、时常反复,成为一个顽疾,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十分必要。

餐饮浪费不仅意味着食品、食物、粮食本身的浪费,更意味着所投入的水、土地、能源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无效消耗。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方式、生活方式,对于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浪费表现为对食品、食物、粮食的浪费,涉及食用、销售、加工、储运、收获等多个环节,需要从立法、监管、技术、引导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治理。其中,立法具有统领性,可对各环节各方面防止浪费作出制度性安排。应该通过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相结合的办法,统筹推进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建设,将近年来我国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把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运用法治力量引领形成正确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三

治安处罚法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规,其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了解并遵守治安处罚法也是我的基本义务。本文将以我近期学习治安处罚法的体会和心得为主线,共分为五段式进行叙述,以期能更好地表达出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在开始学习之前,我先了解了治安处罚法的作用和意义。治安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挥着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治安处罚法,不仅能够让我们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也能让我们知道什么是不可以做的,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而犯法成为治安管理部门重点保障的社会空间内,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

在学习治安处罚法的过程中,我更深入地了解到了其中的一些法律规定。例如,对于违法行为,处罚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规定。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同,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该分析东西回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此外,依照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的行为者,政府还可以采取一系列其他措施,比如刑事追究等。

第三段:学习治安处罚法的防范意识。

通过学习治安处罚法,我增强了自己的防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我们应该尽量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了解法律规定,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不做违法的事情,以免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此外,了解治安处罚法,还能够帮助我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因此,学习和了解治安处罚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治安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以便维护社会稳定。对于那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及早查处,打击犯罪。通过治安处罚法的应用,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够让社会更加安定有序,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和繁荣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而维护这样的和谐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治安处罚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其意义深远。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它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提高治理能力和公权力合法性,为实现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从个人生活的角度来看,学习和遵守治安处罚法,不仅能够保障个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还能够使自己更有诚信、更有责任感、更具法制意识,从而在社会中发挥更积极、更有效的作用。总之,学习和了解治安处罚法,在法律层面和个人层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四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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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五

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我们都曾经历过一些惩罚。有时候是因为犯错,有时候是因为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而这些处罚不仅是为了让我们明白自己的错误,更是为我们的成长、发展和成为更好的人铺平了道路。在学习处罚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一些关键的要素,这也是我在经历惩罚后的思考和反省。以下是我对学习处罚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态度决定一切。

态度对于我们学习处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看到处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教育,那么我们的态度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当我们开始接受处罚时,我们首先要意识到我们的错误。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们自己的认知和自我意识。我们应该看到处罚是一种机会,为了让我们更加了解自己的过失和错误,并为自己接下来的行为提供指导。当我们拥抱一个积极的态度来接受处罚时,我们会发现我们的学习过程会更快地发展。

第二段:学会从中汲取教训。

当我们接受处罚时,不仅意味着我们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还意味着我们要从中学习教训。这是学习处罚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我们应该深入思考自己的行为,弄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罚款,并尝试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大胆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改善措施。这些的思考和实践的过程可以使我们获得一个长期的受益。

第三段:认真对待责任。

学习处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我们必须承认自己失误而不是责怪他人。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来正确处理问题,以确保我们在不重复错误的情况下成长。我们应该学会独立思考,并意识到任何错误都是我们自己造成的。这反映出我们在成长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想法,并且在将来的时候,让我们更好地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第四段: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

学习处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利用这个机会反思我们自己的行为。我们应该认真思考自己的行为,并努力了解其根本原因。这样做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减少错误的发生,而且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情况和行为。当我们知道这些信息时,我们可以更好地处理问题,并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并確定使自己进步的方向。

第五段:总结经验,展望未来。

以上,就是我在学习处罚的过程中得出的一些想法。学习处罚是一种历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提高自己的道德和认知水平。需要意识到,他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为未来提供帮助的机会。因此,我们应该以开放和积极的心态接受一切,认真对待自己的行为,持续接受培训。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提高我们自己的认知和能力发展,不断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六

近日在我的学校和社会上都发生了一些治安管理事件,这让我感到不安。因此,我开始了解和学习治安处罚法。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我对治安处罚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治安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它明确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我认为,了解这项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在发生治安事件时,了解治安处罚法可以让我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第二段:遵守法律规定。

在学习治安处罚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遵守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自己的范围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但是自我保护的措施,也是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在这个社会中,我们需要所有人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社会安定有序。

第三段:尊重执法。

尊重执法也是我在学习治安处罚法中得到的体会。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了解自己在遇到执法人员时应该怎么做,并遵守执法人员给出的指示。尊重执法展现了我们社会成员的文明程度和法律意识。相反,如果我们对执法不尊重,我们可能会因为过度抵抗或者挑战执法人员的权威而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第四段:养成自律的习惯。

良好的习惯可以影响人的行为,让我们变得更加自律。在治安管理中,自律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问题或者潜在的危险,这是我们在学习治安处罚法时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在这个社会中,遵纪守法,自律不仅仅是我们的责任,也是养成健康的生活和工作习惯的必要方面。

第五段:参与治安管理。

学习治安处罚法可以让我们参与到治安管理中来。在我们的社区中,经常有一些共同的问题需要被解决。这些问题常常与人的行为有关,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手段来了解和解决自己身边的问题,参与到治安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不仅可以让自己受益,也可以为我们的社区的良好发展做出贡献。

总结。

治安处罚法的学习可以让我们拥有更多的知识,也可以使我们养成自律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好习惯。同时,在参与治安管理时,我们可以对我们的社区做出积极贡献。只有通过理解和尊重法律,我们可以享有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我期待自己也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七

治安处罚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安全和财产权益制定的法律。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应当了解这些法律的相关知识,以免自己因为不了解法律而犯法。在学习治安处罚法的过程中,我有了很多的收获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从学习中获取的启示和感悟。

一、了解法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学习治安处罚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为了了解这些法律,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学习加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社会上,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危险与不良行为。如果我们对法律知之甚少,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或者被一些不良行为所伤害。因此,了解法律并将其运用到生活实践中,是我们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二、守法从实际行动出发,落实治安处罚法到实际生活中。

知道法律很重要,但仅仅停留在知识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将法律知识转化为生活中的实际行动,才能体会到这些法律的意义所在。我们可以从遵守交通规则,不乱扔垃圾,不随意接电话等方面开始,落实法律法规,守护好自己的安全和生命财产权益。

治安处罚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遵守这些法律不仅仅是要从守法行动中体会到自身的安全保障和维护,更要增强我们的法治观念。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本,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国家制定的规则。通过学习治安处罚法,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繁荣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态度决定一切,强化学习与实践意识。

学习治安处罚法需要保持一种积极、认真的态度。我们要牢记“态度决定一切”的道理,遇到烦人的难题时,必须坚定信念,保持积极心态,学习艰苦奋斗的精神,以实际行动支撑起我们的学习与实践。在学习中,我们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并要注重实践操作,提高自己的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关注实际,提高法律应用能力。

我们很容易陷入口头表达的陈词滥调,华而不实的境地,如果我们不能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我们作为法律研究的从业者,将永远无法真正发挥出自己的价值。因此,在学习治安处罚法的同时,我们应该关注实际问题,注重提高实用性,不断加强法律应用能力,为我们所服务的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才能真正成为可以为社会贡献价值的法律从业者。

总之,学习治安处罚法是一个全面的过程,不仅仅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将之付诸实践。希望大家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将所学知识转换为行动,做一位遵纪守法、热爱生活、关注社会、负责任的公民。

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八

学生时代,常常因为懈怠、玩乐等原因而惹出一些小错。这些小错在成长的过程中一定程度地促进了我们的成长,但也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小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学习成绩和生活品质。而学习处罚作为一种常见的教育方法,被很多学校、家长所采用。这种方法能够使学生在某些方面得到有效的规劝和教育,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产生积极的接受和改进的态度。通过自己的体会,我认为学习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下面就我的体会来谈谈学习处罚。

第一段:处罚教育明确了“界限”

处罚教育往往是建立在某些不当行为后,通过一定的制裁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错,从而能够避免重复。对于不懂规则的孩子,需要有一些“强制措施”加强孩子自律的行为。这些教育性的惩罚能够帮助学生学会尊重规则和法律,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别人和自己都有什么影响。我曾有一位同学虽然学习成绩优异,但常常打闹嘻闹,搞破坏,使得班级的秩序很难维持。老师在班级会议上向他明确了“界限”,让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别人的影响,使得他逐渐改正了自己的不良行为。

第二段:处罚教育能够磨练毅力。

学习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对于每个学生都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和毅力。而学习处罚和学习任务相比,往往是更加繁重的“任务”,这需要学生不断地去克服和改进。例如教师布置作业时,如果学生不能如期交上作业,那么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虽然处罚在当时对学生来说是很痛苦的,但是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改进,学生不仅能够得到老师的表扬,而且在心理上也更加坚强和自信。同时也因为这种痛苦的经历,学生会更加珍视学习的机会和时间,并且对未来学习的路上也更加有信心。

第三段:处罚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的担当精神。

担当是成长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学生在犯了错后,要能够勇敢地承认和面对,并主动想办法去弥补自己的错误。这时,老师的处罚可以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例如,我曾经在一次测试中卷子丢失了,处罚就是对没有保管好卷子的人进行各种惩罚,而且在惩罚后还需自己主动向老师道歉。通过自己的错误,我意识到自己在对待事情上需要更加严谨,从而也在后来的学习生活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第四段:处罚教育能够提高学习积极性。

在学习的过程中,对于一些学生来说,学习只是他们必须要做的事情,而不是他们热爱的事业。而处罚能够让这些学生主动地进入到学习中,确保他们在“专注”的状态下完成学习任务。这些整天玩乐的学生,施加处罚之后能够成为学习的积极拥护者,从而学习成绩也有了相应的提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对学习的态度变得更加认真。

第五段:处理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进步”

处罚并不是让学生受到惩罚而已,它的目的就是带有教育的成分,通过推动学生克服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让他们更好地进步和成长。从我的体会来看,处罚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可以磨炼学生的毅力、培养学生的担当精神,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认真对待学习和生活,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学生的成长和进步。希望我们都能通过更加深入的思考,真正理解和运用这种教育方法。

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九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依法行政本身却不等同于法治。由于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表现形式往往多种多样。你知道学习行政处罚法。

近日,局机关组织了“三学.三防.三规范”的学习活动,我受益匪浅。下面我谈谈学习《行政许可法》后的一些体会。

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好,轻则影响公民权利,重则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乱设许可、滥用许可权现象时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改革行政许可制度。1998年开始,顺应民意,适应时势,各地方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项目减少了,手续简便了,时限缩短了。一时间,各种便民措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办证大厅、办事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新的许可方式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20xx年国务院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做法,行政许可法这部中国特色的法律,历时7年起草、审议,蓄势而发,应运而生。它反映了我们对行政许可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对我国政府管理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范。行政许可法通过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从制度上防止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减少“暗箱操作”,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证公众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府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创新。长期以来,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与管理脱钩,权力与责任脱钩,权力与利益挂钩;即将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却对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条子长期以来泛滥于我们的行政管理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批条子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就是要管住“条子工程”。因此,贯彻好行政许可法会“削弱权力,触动利益,加重责任”。面对这样一种革命性的巨变,政府法制机构首先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领域内,帮助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这对政府法制机构来讲,的确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政府法制机构不仅要清理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内容,还要清理无法定授权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机构改革时,有些县市一级的政府法制机构基本被撤并掉了。行政许可法虽然赋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相当繁重的职能,那么,没有政府法制机构的县、市又如何进行清理工作?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帮助当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许可法在当地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清理主体很难,因为编制这个领域政府法制机构很难进去,如果不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行政许可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等,都无从谈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就必须协助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有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就要求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法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控权或者减权的法律,没有几个领导愿意削弱行政审批权,如果政府领导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和所拥有的法律意识不能达到一个高度,政府法制机构工作再努力,也无法完成这一使命性的任务。因此,应该创新一种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机制,使政府的法制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监督权。让随意撤消、藐视政府法制机构的闹剧不再上演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坚信,只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扎扎实实工作,就一定能够把这部法律实施好,并通过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

一、行政法治的内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xx大文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从而把依法行政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行政执法在国家各种权力中是最活跃、最经常、最普遍、最直接运用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着最密切关系,因此最容易发生侵权问题。以前,行政机关责任意识淡薄。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的预设,法律的行政权力处地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发挥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当运用自由裁置权,树立行政机关的新形象至关重要。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十

在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由中央宣传部指导、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正式出版发行。这部31万字的简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重要论述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深刻、简明地阐述了新中国70多年砥砺奋斗史,对于更好学习理解新中国史、树立正确历史观,更加自觉地坚持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景描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丽画卷。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百年党史的主题,也是新中国史的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充分吸收学界最新研究成果,以真实准确的史料、严谨翔实的数据、平实顺畅的叙述、鲜活生动的细节,以简洁的笔触全面描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70多年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懈奋斗的波澜壮阔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内容丰富、领域宽广,记述了新中国70多年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发展历程、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7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奋力前行,从封闭落后迈向开放进步,从温饱不足迈向全面小康,从积贫积弱迈向繁荣富强,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人类发展的伟大奇迹。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撼动我们伟大祖国的地位,能够阻挡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进步伐。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伟大的成就,就是在长期奋斗的基础上,使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全书用两章内容突出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二、忠实记录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不懈奋斗。

一部新中国史,既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历史,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为人民美好生活而奋斗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忠实记录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奋斗历程。新中国的成立、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变一穷二白的国家面貌,是为人民谋幸福而奋斗;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为人民谋幸福而奋斗;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大批惠民利民举措落地实施,显著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样是为人民谋幸福而奋斗。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用质朴简练的语言展现了人民群众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所表现出来的主体地位、伟大成就和精神风貌,全方位展现了伟大建党精神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的弘扬和赓续。中国共产党扎根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创造了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成就。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发展中不断改善和保障民生,大力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确保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三、深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创造。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我们党一百年来开辟的伟大道路、创造的伟大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强调“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深刻揭示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转折点;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的里程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决胜时期。新中国的历史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时代特色。找到一条好道路不容易,走好这条道路更不容易。建立在伟大成就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人民看准了、走定了,无论今后出现何种惊涛骇浪,中国人民都将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路走下去。

70多年来,之所以能创造彪炳史册的伟大奇迹,还在于我们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以“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开篇,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结篇,深刻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和巨大成功,充分证明社会主义没有辜负中国,中国也没有辜负社会主义。

四、集中呈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集中呈现新中国为世界谋大同的责任担当,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作出的重要贡献。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奋斗的政党。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始终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为世界和平发展作出贡献。新中国70多年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是对中华文明和人类历史发展的重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以大量鲜活的事例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辉煌历程和伟大成就,为人类社会走向美好未来提供了具有充分说服力的道路和制度选择。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毛泽东同志就曾说,“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新中国70多年发生的巨大变化,深刻改变了中国,也深刻影响了世界。中国的发展不仅为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道路,也充分证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中国通过首倡和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在世界的发展、稳定和公平方面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中国取得的历史性进步和非凡成就,让世界人民意识到中国的探索与经验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开创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社会主义这一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变成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成功道路和制度体系。这不仅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而且为人类社会走向美好未来提供了具有充分说服力的道路和制度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翔实记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是如何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成功解答“世界之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中国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成为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引领者。中国共产党用实际行动,赢得了世界上爱好和平国家和人民的尊敬,为推动建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世界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行政处罚法》的心得,仅供参考。

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畅谈学习《行政处罚法》的心得和体会,探讨如何使《行政处罚法》更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经常性的要受理投诉电话,现场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我们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荣誉感。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执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开创出城管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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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处罚心得体会篇十二

古人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园”。作为全五大银行之一的xx银行,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规范化服务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同时对客户的服务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耐心周到,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注意倾听客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交易。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我行稳建持续地发展。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合理的员工行为规范应被视为银行内部的一项风险管理活动。中国银行业需要建立全新的合规文化管理,以实现合规经营目标,这已是银行业内早有的共识。特别是在目前银行业经营机制嬗变,盈利模式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来自某些决策层和操作层有悖于职业准则,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行为日甚的情况下,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抓好文化教育,这对增强全员合规意识,防范案件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银行深化改革和业务经营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员工行为是银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银行文化的核心要素。员工行为规范文化教育,则是银行为控制合规风险,实现合规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对制度、标准和程序,建立企业良好的员工行为规范文化,主动使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结合、相一致的动态管理过程。

银行经营过程犹象风筝的放飞过程,需要进行合规运行的动态管理。全行员工是其风筝主体,行为准则及规章制度是其风筝线。经营如果缺失规范和约束,其运行就会迷失方向,偏离目标,遭至败损。国外巴林银行遭致“员工操作风险”吞噬,由兴盛到衰败的过程,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要面对“日理斗金”的状况而坐怀不乱,要面对“糖衣炮弹”的侵袭而处事不惊,“念念有如临敌日,心心常似过桥时”,要正确处理好工作责任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个人得与失的关系,方能在纷繁复杂的竞争环境中为内心留一片清凉平静的绿地,永远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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