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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季度心得体会和感想 路政业务培训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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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季度心得体会和感想 路政业务培训心得体会(2篇)
2023-01-09 04:44:42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路政季度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路政科是公路部门的“窗口”,其主要业务涉及到社会各面,为维护好行业形象,加强队伍建设,路政科把“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作为管理目标,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一是组织路政人员定期开展“三个一”学习。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廉政制度、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逐步提高;二是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和作风纪律整顿,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禁令”、“执法忌语”以及路政人员“八查八纠”规定,逐步树立“公平、公正、文明”的执法队伍形象。三是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给科室内每个路政员都划分了规定路段,各分管路段发生的涉路行为和违章问题都由相应责任人处理,进一步强化了路政员的责任意识,同时也使每名路政员的业务能力都得到了实际锻炼。

(一)加强内业管理,规范内业资料

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业管理,着专人负责文书归档工作,对每一卷档案都重新核实,保证每一案卷归档准确、有效,无错漏现象发生。对各类路政管理档案进行了归类、整理,路政档案从制作到归档程序更加规范;在硬件投

入的同时也抓紧软件资料的整理工作,资料整理严格按照国检要求逐条对照,建立健全图、文、簿,路政内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规范路政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票据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把票据的申领、保管、发放、填制、报表、建帐、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起来,做到职责分明,有章可循,票据和办公设备实行专人保管,严防丢失,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二)以迎接国检为契机,加大路域环境整治

今年路政管理在抓好日常路政巡查工作的同时,结合路域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对s214线钟桥段开展集中整治路容路貌专项整治活动。对沿线的加水洗车点、摆摊设点、乱堆乱放、乱设广告牌、占道施工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在公路沿线下达整改通知书170份,清理违章堆放760余处,近7200平米,清理占道经营360余处,2200余平米,拆除临时广告牌、店名牌160块,没收27块。受理并办结行政许可5起,办理路损案件9起,收缴路损赔偿费78096元。使所管辖的路段基本达到路面畅通无障碍、路容路貌有一个彻底的改观,真正达到畅、洁、美的管理目标,以全新的路容路貌迎接了全国公路大检查。

(三)加强路政宣传,引起社会关注

宣传工作是基础,为了让群众知道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理解我们的工作,让政府职能部门支持我们的工作,确保宣传成效,切实营造出良好的执法氛围,我们利用宣传材料进行大力宣传,4月份在s214线十字镇及郎溪县法制广场采取发放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宣传《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爱路、护路的自觉性,使沿线村镇积极参与公路环境治理,为干线公路综合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形成了浓厚的综合治理舆论氛围。

治理公路超限运输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郎溪分局高度重视超限车辆治理,遵照“严查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为标准,同时以“联合治超行动”为锲机,坚持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扎实有序地开展了此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11月底,郎溪分局共组织路政执法人员396人次,上路治超48次,检查车辆3910余台,查处超限车辆211台(行政处罚9辆),卸车202台,卸货3826余吨,有效地遏制了我县干线公路超限运输行为。

从思想入手,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首先是加强政治思想和作风效能建设学习,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廉政准则,构建和谐社会等理论知识,在路政会议上开展荣辱观教育,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认识,提升政治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树立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同时结合全省路政工作管理会议的精神,加强制度和作风纪律建设,通过学习,使路政人员进一步增强廉洁执法、公正执法理念,为今后的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业务学习为本,认真学习《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掌握规范的文书制作方法的基础上,还不断探讨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不断用新的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路政科积极开展了路政管理“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学习了分局“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学习安全法规和知识,路政人员树立了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路政人员夜间上路处理案件时必须穿着反光马甲,路政车辆勤保养,勤检修,不带病上路,机驾人员不开快车,不酒后驾驶车辆,将安全责任细化到个人,确保路政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在开春的冰雪、雨雾天气,路政人员坚持上路防滑、巡查、疏导指挥交通。确保了过往人员车辆安全,营造良好的公路环境,为今后路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年的工作即将结束,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路政管理工作取得了成绩,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路产路权的完整和公路的安全畅通。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一是路政管理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管理方式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新闻信息报道任务欠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弥补不足,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推动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推荐路政季度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领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部门进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州(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城建、水利、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交通部门进行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路产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确定权属。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第八条 除公路养护维修、改造或者交通管制等需要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线或者标志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并签订修复、改建或者补偿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批准。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并符合行车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要求。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一条   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三条   设置收费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应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凡进入收费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责令停驶,待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后放行。

    故意堵塞收费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拖移。

    故意堵塞其他干线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拖移。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划定公路标线,设置标志等附属设施,加强养护工作,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和放养牲畜;

    (二)倾倒、堆放废弃物、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毁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沙、采矿、取土;

    (五)设置经商摊点、维修、洗车场点以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公路路面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进入公路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和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以及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公路行驶。

    第二十条   运载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进入公路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承运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进入公路前,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制定通行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保障行驶安全。

    承运人应当承担对途经道路、桥梁等进行必要加固、改建和被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可以在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坚持科学检测、超限运输车辆卸货放行的原则,规范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停车示意,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强行通过的,由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告知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承运人提供超限运输卸载物品临时存放场所,或者协助联系分载车辆。卸载物品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保管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超限运输蔬菜、畜禽、水产等鲜活农牧产品、油气化学危险品等物品的车辆,不实施卸载。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现场依法处理后放行,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驶,保护现场,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或者隔离栅、界桩外缘起,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十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必需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制定计划逐步迁出。迁出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

    在建筑控制区内敷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的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等事项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注明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同时抄告交通部门。

    新建、改建公路专项规划确定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渡口周围二百米,小型桥梁、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挖沙、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机构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三)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处罚;

    (四)收费、罚款不开具规定票据;

    (五)其他失职、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意。经批准的有关危险作业应当采取控制和防护措施,避开行车高峰,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对经批准进行危险作业的路段应当实施监控,保证行车安全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责任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路政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路路产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路产原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或者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的;

    (三)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

    第三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交通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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