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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 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怎么写(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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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 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怎么写(七篇)
2023-01-09 08:22:23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我公司未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单位法人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一致;公司始终是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公司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继续有效;未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未允许其它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我公司有继续具备承担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施工能力。

(四)无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时,不擅自施工;承包的工程无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我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始终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近几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八)对农民工的工资和分包企业的工程款都是按时发放,从未拖欠。

(九)未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的调查。

(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均取得了上岗证书。

(十一)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都依法履行了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从未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三)按时上报了建筑业统计报表,从未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

(十四)我公司始终是依法、依规从事房屋建筑工作,无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

我公司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要按照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自已的行为。

推荐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推荐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1、 前台工作:负责接听、转接公司电话,收发传真等,来访客人的引导、接待,以及公司会议及客户接待所需的订餐事宜;

2、环境管理:负责办公环境及安保消防工作,定期开展5s管理活动;

3、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和台账管理,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工作;

4、物资管理: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礼品的采购及出入库管理,办公类供应商管理;

5、维护资质:配合维护和办理营业执照、各项许可证;做好与政府、园区、协会等相关部门协调;

6、活动组织:定期组织员工生日会,节日问候,配合年会活动等;

7、人事工作:维护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培训组织等;

8、协助团队完成行政工作及部门内部工作。

推荐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xx〕8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换证要求,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时间要求

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xx〕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建筑业企业应在20xx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xx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二、换证程序

(一)企业换证前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按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xx〕253)规定办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与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至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我委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住建部将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对本企业资质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资质信息无误后,按照《通知》要求,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填报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采集表》,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通过平台上传《申请表》和《采集表》扫描件,省住建厅负责审验、打印证书。

企业发现资质纸质证书信息与住建部或平台记载的资质信息不一致的,应通过平台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情况说明表》(附件2)扫描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实修改。

(四)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参照上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办理。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基本信息受理、审核、上报,市住建委窗口打证、发证。企业发现资质纸质证书信息与住建部或平台记载的资质信息不一致的,应携带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所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修改、完善后,方可申请资质换证。

三、有关要求

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委已发文件《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六建工函〔20xx〕401号)中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内容不再执行。

推荐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项执行:

1.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务是指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二条 试用期为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应按照附件一工作岗位描述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不时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八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时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出差。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甲方每月月工资为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或当]月的工资,并通过转账/现金方式付给乙方。如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或者顺延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对特定类型的工资组成部分的支付时间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乙方应执行其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岗位应适用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将根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制定具体的计算周期及上下班时间,并另行告知乙方。

3.不定时工作制,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将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及参保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医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将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做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主管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 甲方还将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福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福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应依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且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8.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1项终止的,但本合同终止前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乙方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4.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4或5项终止的;

5.乙方依据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甲方应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的标准(即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发给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为计算经济补偿之目的,“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

3.如果乙方的月工资高于乙方工作地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称“封顶工资”)的,甲方应按封顶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章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负责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其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不愿协商、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补充条款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补充条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将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内容所达成的全部书面或口头协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须由双方以书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约定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不应视为此后对相同权利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的放弃。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不时修订地各项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该等制度,则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予以适当处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的经常居住地将被视为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之约定如与国家或适用的地方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之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用人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推荐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xx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具体领导下,努力地开展工作,超额地完成了县给我们定的目标任务。使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新成效。下面是我们一年来招商工作总结及xx年工作打算。

xx年县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到位国内县外资金50亿元人民币,到位国内省外资金35亿元人民币。西博会督办项目9个,履约率90%,开工率80%,资金到位率40%。

截止今年10月,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到位国内县外资金累计达56、0466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50亿元的112、1%,其中,到位省外资金累计达40、8756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35亿元的116、8%,完成任务数排县第2名。引进新项目18个,投资额达56、6亿元,其中,亿元以上项目10个,5亿元以上1个,10亿元以上2个。西博会督办项目履约率100%,开工率100%,资金到位率41%,全面完成督办目标任务。目前跟踪项目182个,在谈项目62个,其中有签约意向性的项目10个。

(一)夯实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对全年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了认真谋划,草拟并由县政府下发《xx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通知》,明确招商引资目标;修改完善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激发了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单位主要领导外出从事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树立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建立重大项目推动领导小组,书记、县长多次率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召开项目现场会,调动各方面要素,在用地指标、水、电、气等方面给予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证,在园区建设上全力保证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项目尽早落地开工建设。

(二)精心组织开展一系列赴外招商促进活动

为努力开拓招商视野,捕捉更多的招商引资信息,今年,我县招商引资的触角将向广东、福建、山东、浙江等区域延伸,充分利用西部县场资源、能源价格优势、劳动力资源优势寻找突破口,招商引资的方式突出优势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组织小分队分别赴江苏、广东、浙江、上海、等地开展招商活动,赴省外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投资促进活动共计53次,其中,县级主要领导带队5次,县级领导带队9次,部门镇乡主要领导带队39次。加强与江苏、广东、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与、深圳县钣金协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拓展招商领域和方式,承接钣金、电子配套企业的产业转移,寻求更广阔的合作空间。

(三)精细策划包装一批重点招商项目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及招商现实需要,充分挖掘当地及周边配套资源,由各镇乡和相关部门参与,借助优势资源,依托产业基础,在现有产业的上下游配套等方面深层包装项目,突出产业链条开发,包装了九顶山生态旅游开发、沿山生态旅游区、四酒店、机械加工铸造、中药材种植加工、玉妃泉饮用矿泉水扩建、早熟梨及大蒜深加工等19个项目,通过不同方式加强项目对外宣传力度,吸引外地客商投资绵竹。

(四)抓重大项目的引进及跟踪落实

着眼延伸产业链条,围绕环保、新能源和光伏能源等主导产业,以产业抓招商,以招商兴产业,全力打造食品白酒、机械、精细化工“三大百亿产业”。xx年1-10月,全县新签约项目18个,其中亿元以上项目10个。如:由福建长乐传福针织有限公司投资20亿元新建川西国际商贸城、项目占地400余亩;由九一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投资2亿新建钣金生产项目占地350亩;由甘肃古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2亿元新建酒类生产项目。龙蟒集团硫、磷、钛化工基地项目、剑南春集团万吨白酒基地建设项目、金泉钢铁技改项目、红运酒业技术改造项目、华丰公司黄磷及磷酸盐配套项目、清平昊华30万吨/年硫酸、20万吨/年磷酸一铵项目、金盛源公司“非粮年产1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等重大项目进展顺利。

(五)圆满完成中国西部钣金机电产业园创建工作

成立钣金机电产业园筹建办公室,克服资金紧、人员少等困难,创造性推进钣金模具产业园建设工作。该园区是一个纯外来企业组成的新兴产业的专业园区,规划面积5k㎡,园区极有可能成为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的第四台发动机。我局在钣金机电产业园的规划定位、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园区建设及招商工作有了重大突破,已引进18家企业来绵(钣金园)新办8家企业,占地590亩投资近6、2亿,现正与钣金行业协会、深圳钣金协会下属的10余家企业洽谈投资。

(六)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平台建设

坚持开发区与特色园区多轮驱动的发展模式,完善和修订工业园区有关规划,强力推进江苏工业园、汉旺无锡工业园、新县工业园、拱星工业园建设和特色化提升。同时,全力推进“川西国际商贸城”、“忠孝文化产业园”、“中国年画古镇”等三产项目以及“中国西部钣金机电产业园”、“中国酒城绵竹名酒园”等新的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用活用好省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完善各类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园内生活服务区及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园区的承载能力和配套服务能力,增强园区招商和企业入园的吸引力,实现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发展。

(七)加强省县县联动对接工作,促进重大项目签约落地

由县委、县政府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级部门对接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工作的通知》,落实责任单位和任务,争取在xx期间有一批大项目落户我县。目前我县各部门已与省级相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县委对前期对接情况进行了督查通报。通截至10月底,我县各相关部门主动与省级34个部门进行了对接,目前有17个跟踪项目。如与省工商局对接到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制造项目,与省旅游局对接了旅游自驾游连锁营地项目与省粮食局对接了粮油现代物流中心项目,省局已将“绵竹县粮食现代物流中心”项目列入省“xx”物流规划。招商局、工商联接待了省工商联来绵实地考察。

回顾一年以来的工作,我们作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加快发展的需要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一是土地因素制约我县招商引资。由于受到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限制,土地利用指标少,签约项目用地落实慢开工慢。二是全县招商统筹不够到位。各园区主攻区域和主攻产业有待进一步调整,招商力量整合不够到位、联动不够紧密,信息和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工作合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三是投资环境和服务还需进一步优化。还存在服务意识淡薄、大局观念不强、工作效率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一)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围绕工业强县战略和全县经济社会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县场化运作相结合,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立足我县产业特色、资源优势、区位条件,突出工作重点,完善支持引导政策,优化配套条件和政务环境,加大电子终端产品、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机械制造等产业的引资力度,努力引入一批旗舰型企业、重大高端项目。坚持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与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力争xx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实现56亿元,新引入亿元项目5个,xx年签约项目实现全部开工。

(三)主要措施

1、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大力推进产业招商。要围绕“xx”时期《绵竹县发展规划》,大力推进食品饮料、精细化工、机械重型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上档升级,培育壮大钣金及机电产品制造业,科学制定产业招商重点与方向,努力做到招商引资的视野越拓越宽、触角越伸越远、行业越招越明确。转变招商理念、实现招商主体多样化。坚持从“招商”向“选商”的转变,除重点抓好以商招商、项目招商、驻外招商外,要积极整合产业、客商、在外创业人才等各类资源,实施产业招商、以情招商、人脉招商等。加强同与符合绵竹产业发展需求的经济发达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其信息资源优势,开展委托招商,逐步实现招商引资县场化运作。进一步突出“招大引强、招新引优、招才引智”,要突出大项目招商,把央企国企、上县企业、台商企业、大型民企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力争引进一批大项目。要加强招才引资工作,实现绵竹跨越发展,不仅要引进项目和资金,更要重视引进人才、技术和先进管理。努力推进绵竹招商引资在量的增长基础上实现质的提升。

2、切实提升招商实效。一是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抓好已批项目的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抓紧签约项目的快注册、早登记。二是强化招商引资要素保障。在规划调整、用地指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招商引资项目和园区建设优先保证。

3、围绕创新机制提高成效推进招商。一创新招商引资政策和考核机制。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意见,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将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到位,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二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机制。制订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建立重大项目审定小组,加强对重大招商项目的前期签约、落地开工、履约评估、政策兑现、项目实施等各个环节的跟踪、服务,建立重大招商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重大问题。三创新招商方式,要采取重大招商项目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一个重大招商项目一套专门班子的招商工作机制,推进重大项目招商。四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定期督办机制。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主持召开招商引资督办会议,推进招商引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五建立招商引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各镇要设立招商办,要有明确的分管领导。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招商引资队伍,拟提拔的科级领导可以先到招商一线进行培训、锻炼。要加大招商引资经费投入,特别是要给镇乡预算一定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4、围绕夯实基础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一要加强招商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招商引资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强招商队伍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招商人员业务水平和招商能力。二要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健全招商项目合同管理,加强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审核把关,严格合同认定工作;加强在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准确反映投资完成情况。三要加强招商项目统计和信息工作,切实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准确反映各地招商引资情况。四要加强招商客商资源库建设。重点推进大集团大企业台商企业客商库、周边地区投资企业客商库、绵竹籍在外创业人员客商库等三大招商引资客商库建设,努力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元化的立体招商网络。五要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加强招商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创意和包装,尤其要重视第一、第三产业及工业园区的整体招商等项目的包装,收集、筛选、增强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吸引力。

推荐资质专员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甲方:

乙方:

乙方使用甲方企业资质证书,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协商,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条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核实乙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的资料。甲方有权合法地收集乙方的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资料保密。

第三条乙方保证使用证书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证书资质用于公司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凡使用证书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四条乙方应保管好甲方证书,且只限于安装工程项目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乙方在使用甲方资质证书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证书失效或丢失的,乙方有责任采取措施使甲方证书恢复效力,并负担证书恢复效力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证书的使用期限为20天。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签,协议另行签订。乙方在使用证书期间有维护其继续有效的义务,并承担其所需基本费用(包括继续教育及注册费用等)

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使用甲方资质证书的押金为¥2000元/次。

第七条使用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协议。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需解除协议的,双方均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因甲方原因需解除协议的,甲方要退还与甲方签订协议期内的证书使用费。因乙方原因需解除协议的,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付证书使用费。

第八条如需甲方亲临现场配合工作的,甲方应前来现场,所需费用(差旅费)都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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