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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巡查心得体会和方法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心得体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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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巡查心得体会和方法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心得体会(4篇)
2023-01-09 10:13:09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市政巡查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一、工作基本情况

优化窗口服务

坚持优质服务,以群众满意为先,引领全体窗口工作人员积极打造优质服务品牌,争当优秀服务标兵;持续推行“五个一”服务,营造温馨亲切的服务环境,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声你好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解渴、一个满意答复”。我中心共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咨询、引导等各类服务400余人次,满意率达100%。

加强政务公开

20xx年,相山区全面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升级工作。各单位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政府信息,答复公众询问,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提升政府信息的公开实效,着重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5类19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截至目前,全区纳入《条例》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31家区直单位部门、11个镇(办)已初步完整目录整改工作,累计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0000余条。

推进基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

按照省、市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化建设的要求,相山区在全区12个镇(办)、开发区成立为民服务中心,在各镇(办)、开发区为民服务中心及所属的96个村(社区)成立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站,形成了健全完善的区、镇(办)、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了自上而下的三级业务指导关系,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三级公共服务体系。每年通过各服务中心和工作站约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各类代理事项4000余件。

建设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

下半年,政务服务中心全力配合市委、市政府建设我区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全区96个社区(村)统一专用网络、统一硬件设施、统一业务技术、统一管理维护,建立上下对接、互联互通、分级授权、信息共享的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9-10月,相山区共举办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培训班12期,培训民政、人社、计生、司法等四类业务工作人员258人;为各社区(村)采购并发放针式和彩色打印机290台、高拍仪194台、电脑2台以及制作各类电子印章130余枚;初步实现网络化、规范化管理,建立社会服务管理信息收集和“一点受理、一站办结”的处理机制,实现各部门内部以及部门之间联动,进一步提高社会服务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存在问题

对照年度目标管理的各项工作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我中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中心的窗口服务内容有待进一步充实、服务方式和窗口内外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第二,政务公开工作协调、督查机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站建设不够完善,各单位主动公开信息不全面,不及时。二是存在公开机制上规范不明、衔接不畅的现象。三是个别部门信息公开存在不及时,不主动,不全面的现象。第三,有些老旧镇街道、村(社区),早期建设没有规划设计大厅,不能有效整合,一站式服务得不到有效发挥,第四,财政没有专项经费预算,工作开展受到限制。针对以上问题,中心本着积极认真的态度,力争做到即知即改、逐步整改。

三、工作思路

一是全力做好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将继续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积极推动我区政务服务工作,协调、督促全区镇、街为民服务中心和社区、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站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加强监督考核,有效促进我区政务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二是全面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日常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对重点领域的行政权力实行全面公开、动态公开、结果公开。突出抓好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促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咨询热线等载体的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督促全区各单位认真开展好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是进一步做好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及时做好指导、协调、沟通、监督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督查机制,加大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多种途径的督促检查,加强工作督查和群众监督。重点解决全程办事代理制中的“办理不及时”、“规避监督”的问题。进一步增强硬、软件建设。不断改善办公环境和配套设施,充实相关软件及台帐,做好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同时,将继续完善规章制度,继续规范日常工作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四是做好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坚持“整合、互联、协调、创新、智能”的理念,按照“资源整合、功能聚合、工作融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整体效能作用,全面提升我区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工作水平和能力,为群众提供优质便利的社会服务。

关于市政巡查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根据党委统一安排,召开巡查回头看民主生活会,针对涉及问题的核实和整改工作,我通过学习和深刻反思,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和开展自我批评,现报告如下:

(一)思想认识深度不够,在理论学习须进一步加强

我在日常工作中,个人更多忙碌于各项业务工作中,在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过程中的时间不足,深度不够,在学懂、弄懂、做实上下功夫不足,必须更加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十九大的新要求、新概念熟悉度不够,深入消化不足。

(二)过程管理还有差距

在联系工作上,对涉及自己分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学习还不够深入细致,运用不熟悉,工作开展不能得心应手。清洁车辆的维修、票据审核把关不足,细节审核未完全到位,相关文件依据和备注不完整、不清晰,日常资金使用过程管理不足。

(三)在担当负责、攻坚克难方面力度不够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目前年龄条件下,内心还是多想事干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尽职尽责,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无论有多急多难,都想尽力完成,不回避矛盾,不误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旗帜鲜明地批评和纠正所分管科室的日常行为。但是随着在基层工作年限逐渐增长,工作锐气、劲头有所减弱。例如全镇违建整治进度缓慢,蓝湖西岸小区整治完成率不到50%,部分重点违建户未能及时强拆。

深刻剖析自己存在的不足,虽然问题在表面,其实根子在思想。经过认真剖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抓学习不足。虽然能够意识到加强思想建设和理论学习的重要性,但实际中做得却不到位,认为党的理论知道了解就行了,不需要花费过多的心思去研究,常常借口工作忙、事情多,不能抽出时间静下心来学习,致使思维层次徘徊不前,在理论指导实践上捉襟见肘。学习中有实用主义倾向,工作用得上的能积极地去学,暂时用不上的则不愿主动去学,使得自身的知识结构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二)党性修养和锻炼不足。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是一名党员干部最起码的标准。但总认为自己受党教育十多年,党性修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层次和程度,因而对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重视不够,考虑问题中习惯本位主义、实用主义,站在全局的角度上想问题不够,缺乏共产党人大道至公、彻底无畏的心胸和襟怀。

(三)工作责任落实力度有待提高。随着工作环境的改变,工作业务的增加,工作繁重、压力大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任务,注重速度和效率,降低了工作标准和要求,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不够,对分管领域人员廉政教育频次不足,责任划分认为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出现了局限于上级布置什么做什么的心态,工作上缺乏了勇于创新、敢于创新、勤于创新的意识和毅力,工作中缺乏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闯劲。日常环保管理有小额领条,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汽车维修费用审批管理不到位。

针对对照检查出的问题,自己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加以整改和提高:

一是不断加强学习。自觉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思想建设的必修课,努力在学深弄懂、学用结合上下功夫,使其成为自己从政履职的灯塔和干事创业的指南。时刻对照理论理想、党章党纪、民心民生、先辈先进四面镜子,牵住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四个服从牛鼻子,看得清大势,站得稳脚跟,辨得清方向。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拓宽知识面,努力适应新的形势,新的变化,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始终与党中央思想同心、目标同向、步调同拍。充分利用三会一课集中学习。

二是强化过程管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深入各项业务的过程管理和审核,避免监督不够、责任落实不够。细化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标准,强化项目和技术审核和市政环保维护经费的管理。

三是严守政治纪律。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校准价值坐标,始终保持清醒坚定的政治立场,模范遵守党章,坚决维护党纪,在政治上讲忠诚、在组织上讲纪律、在行动上讲原则。进一步净化自己的生活圈、交际圈、朋友圈,自觉抵制“四风”问题,进一步树立规矩意识,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杜绝打白条现象,严格审核资金用途及依据,把廉政教育到每一个人,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真正把守规矩守纪律当作一种责任、一种自觉。

关于市政巡查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同志们:

我们搞了一个简短的揭牌仪式,然后坐下来研究下一步工作中,怎样处理好一些关系,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解决好可能遇到的问题。这很好,不重形式而重内容,城管执法局成立之初,就开了一个好头。

这次会议规模不大,但很重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个新事物,下一步各县(市)区如何把握好改革的方向,积极、稳妥地把这项改革推进到位;市直各个部门如何转变职能,正确理解、全力支持这项改革;执法局如何搞好队伍建设,切实承担、履行好综合执法的职责;新闻单位如何把握这项改革的实质,全面地、准确地宣传好这项改革?就这些问题请大家谈一谈,我看很有必要。刚才,鲁豫同志、世平同志讲了很好的意见,我非常赞成。张俊同志对前段的工作和今后的打算作了汇报,区里的同志也提了一些很好的建议,下一步在区这个层面建立队伍时,应充分考虑。

今天这个挂牌仪式,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过去是分散执法,现在变成综合执法,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需要我们研究、把握的东西很多。借此机会,我谈三个问题:

一、要处理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今天,城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我提出这个问题,谈点看法,供大家参考。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说到底,是解决发展的空间问题、载体问题、环境问题,谁在这个方面倾注的力量大,策划的水平高,推进的效果好,谁发展的吸引力就大、潜力就大、后劲就大。这已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全国各地竞相发展的成功经验所证明的不争事实。发展怎么抓?省会城市有很大优势,关键是怎样把这个优势发挥得更好。简单说,一条街都是破烂房子,你怎么发展?搞一片住宅,是发展;搞有特色的商业街,是发展;搞高新技术产业一条街,也是发展。但采取的形式不同,可能发展的效果大不一样。这就看我们如何策划,策划是搞好规划的前提,策划是创造性工作,策划不仅要重视,更要下功夫、花力气,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集中大家的智慧。对这个问题,要很好地研究思考。第二,市里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方面采取了一些重大改革措施,集中到一点,就是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给区级政府全面放权。可能有人说,规划权没有放,实际上规划的主动权在区里,等于是放了。区里不论搞什么建设,可以先拿意见,市里只是个认可问题,虽然审批权没放,但主动权在区里,关键是怎么规划好。今天研究的是执法权,都放到区里了。管理权下放的文件马上要下发,环卫、绿化、市政等一系列管理权都要放下去。对这种新形势,各个县(市)区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这样一个重大变化,势必对原有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管理体制、机制以及运作方式带来一系列的冲击。不把这些权放下去,不可能产生区和区之间的比较差异,现在放下去了,各区努力的程度不同,效果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这一套相关的知识是否很熟悉,是否运用得很娴熟,我看从主要领导到分工领导都要下一番功夫。否则,就要被动。下一步市直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负责制定规划、政策、标准,负责监督检查,执行都放到区里,干好干坏要拿区里是问了。这种变化是根本性的,要好好认识。第三,6个区不会像现在这样保持相对均衡状态了。现在是市里统管,各区基本上呈现不出差异性,或差异性很小。下一步,把城市建设权、管理权、执法权下放以后,由于各个区的重视程度不同,投入力量不同,管理水平不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同,差异肯定就出来了。这种差异,正是推动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上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保持均衡不可能发展,所以我们要研究一套办法,善于打破均衡,然后再追求新的平衡。这是事物发展的逻辑和规律。如果都是相对处于平稳、均衡状态,事物就不可能发展,或者说不可能快速发展。这就是事物发展的辩证法。

二、要把握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改革,改革体现在哪些方面?需要把握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些具体的体制、制度都面临着改革的问题。目前,只是改了一部分,还有许多没触动或者是还来不及改,但并不存在不改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体制和机制进入到市场经济,相当一部分表现出它的弊端,这些弊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济南和其他先进市相比,改革的任务还很重。我们的领导同志要有改革意识,通过改革,建立起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接轨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有一个过程,达不到效果就要再改,改了不行,还要再改,总有那一天,越来越符合实际,越来越能达到我们理想的目的。因此,要善于拿起改革的武器。怎样看待改革的效果,也就是改革的检验标准问题。总的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要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验改革成功与否,应用这个标准来衡量,而不是我们自我评价。过去我们城管执法,确有老百姓不高兴、不满意的地方,一是多头执法,十几个部门,这帮走了那帮来,老百姓很烦。二是执法不作为,该管的不去管,烦事难题都不管,没利的躲着跑,老百姓不满意。三是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态度蛮横等。

之所以存在这些久治不愈的问题,有其体制、机制的原因,因此,要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概括起来讲,就是“三改一加强,实现五个目标”。一改分散多头执法为一家综合执法。这一改应该说从体制上已经解决了。二改城市执法的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为“三权分离”。这是实质,必须作为一项原则,贯彻落实好。城管执法决策权在市局。具体讲,城管执法的标准、依据、行为的规范等等这些都在市里。市行政执法局行使决策权,区执法大队行使执法权,市督查大队行使监督权。三权为什么分开啊?老百姓说,你们又当领导,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相互缺乏制约,这样的体制办不好事。因此,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必须按照这样的改革方向去实践,不能动摇,不能含糊,这是一个方向问题。三改罚没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这也是个本质上的改革。罚没多少与个人利益丝毫不挂钩。特别是奖励不能简单化,不能按罚的多少实施奖惩,这会助长多罚、乱罚现象。奖励的标准应是案件执行率达到多少,执行质量如何。以上3条是改革的本质,这3条非常重要,必须认真执行。“一加强”就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把队伍建设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

要实现的5个具体目标是:第一、综合执法。现在14个部门的处罚权集中过来了,下一步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向行政综合执法过渡,现在的综合只是相对的。第二、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要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第三、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如:执法的事实是不是清楚、执法依据是不是充分、执法程序是不是合规、执法行为是不是得体,这都属于规范执法问题,需下一番功夫进行全面规范。第四、公正执法。不能感情用事,遇事商量商量,就少罚一点,是不行的。要公平、公正执法。第五、文明执法。主要表现在态度上,执法态度不好,影响的不是一个人,也不是执法局,而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上述5个具体目标,需要大家在实践中认真探索研究,尽快制定出管理制度,创造出好的经验。

三、认真解决好推进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城管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这项改革成效的大小,要把队伍建设始终如一地抓好,要常抓不懈,这是重中之重。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各项有关业务的培训,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形象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群众意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把这个队伍建成文明之师、威武之师。

第二,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要伴随着新体制的建立尽快形成一整套管用的规章制度,围绕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有效的约束保障制度和优胜劣汰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第一次亮黄牌警告,第二次再警告,第三次就要坚决辞退。省公安厅搞的8项规范很简明、很严格,违反者要清退出公务员队伍,既简单又明确,值得我们执法部门认真学习。

第三,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依事实办案,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执法部门要与专业管理部门多沟通、多配合,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沟通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有效办法,形成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好局面。

第四,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要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做到防范在前,警钟长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止执法不公,办人情案的现象,坚决摒弃吃、拿、卡、要的坏作风。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争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把领导班子建设好,切实建设成为开拓、务实、廉洁、公正、团结的领导集体,班子搞好了,就有了带好队伍的本钱,就有了说服力,就掌握了搞好队伍建设的主动权。

第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在城市管理上既要强化政府的责任,又要依靠群众的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文明意识、法制意识、大局意识,使市民自觉支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下一步城市管理要创造出更多的形式,使人民群众参与进来,真正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这方面应该很好总结经验,大力完善推广。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是一个新的尝试,涉及到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顺利推进这项改革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和大力支持。各级领导要分工负责、靠上去抓紧抓实,保证打好基础。“万丈高楼平地起”,基础打不好,大厦有隐患。要加强协调工作,彻底解决推诿扯皮问题,各部门要多通气,多联系,多协商,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解决前进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当前的重点,要认真贯彻执行好市政府颁布的第206号和第207号政府令,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要打好第一仗,周密策划,做到首仗必胜。要注意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不断实践,推动我市综合执法向纵深发展。希望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和城管警察支队全体同志,团结实干,奋发有为,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实现新跨越、建设新泉城”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市政巡查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级管辖河道的;

(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

(四)本区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取得下列文书之一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约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查处。

同一区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本区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发生其他情形管辖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协助)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的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查明。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行为的协助认定以及非法物品的鉴定;

(三)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案件移送与接受)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同时一并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第十条(信息共享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月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街面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动态视频监控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但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除外。

第十二条(送达地址确认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当事人填写要求以及拒绝提供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文书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对法律文书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逾期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信用管理和信息公示)

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以公告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当事人为企业的,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日常督察;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行政执法评议;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

(一)围堵、伤害城管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城管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规范和队伍建设)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执法工作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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