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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超载心得体会及收获 交通执法超载车辆心得体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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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超载心得体会及收获 交通执法超载车辆心得体会(六篇)
2023-01-09 10:36:25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路政超载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明确各级路长和路长日常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建立覆盖县、乡、村的三级路长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县、乡级政府主体责任,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和财政资金主导、社会力量支持的资金保障机制,使“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农村公路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一)组织形式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县农村公路总路长,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负责人任县级路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区域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县级路长制运行日常工作,乡(镇)政府也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乡、村级路长制运行日常工作。

(二)路长职责

    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路长责任分工制度。

    总路长对全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负责组织研究农村公路重要政策,组织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保障机制,协调调度、督促落实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级路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县级路长对县道建、管、养、运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根据“路长制”工作需要,明确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水务、林草、住建、生态环境、文旅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研究、调度县道建、管、养、运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指导下级路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乡级、村级路长对乡、村道建、管、养、运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引导、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自觉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乡级路长监督考核村级路长的履职情况。

(三)路长日常工作机构职责

成立涿鹿县政府路长办公室,负责处理“路长制”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各乡(镇)设立乡(镇)路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乡(镇)政府,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乡(镇)长担任。

县、乡政府路长办公室负责协助路长处理日常工作,制定路长工作规则、路长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路长议事规则和相关部门职责清单,建立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督查考核等机制,协调落实总路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和工作部署,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县政府路长办公室,在总路长和县级路长的领导下,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路长办公室工作;

乡(镇)政府路长办公室,在乡级路长的领导下,督促、指导村级路长开展工作。

(四)相关部门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加强超限超载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协调相关乡镇、部门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水毁塌方等重点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农村公路的新建和提质改造,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维修工作;做好全县“路长制”推动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涉嫌公路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公路行车秩序管理,重点整治超载、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查处车窗抛物等行为;发现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及时通报县交通运输局。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路长制”工作开展和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负责监督管理“路长制”资金的专项使用,严格审定用款计划和开支标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县交通部门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的监督,加大对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加强途经城乡规划区段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协助做好公路建设规划选址工作,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设和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对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擅自挖沙取石采矿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路沿线集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审批和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交通路政部门加大对农业机械车辆设备擅自行驶并损坏公路行为的查处力度。

县水务局:加强公路沿线灌排体系建设,提高公路两侧区域的防洪灌溉能力;协助做好公路沿线绿化带灌溉水源的保障;为交通部门制定公路建设规划提供水源地保护区等相关信息。

县林业和草原局:积极配合县交通部门制定公路建设规划,做到不占用或少占用生态公益林等各类林地;加强依法使用林地的政策法规宣传,做好公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批指导工作;查处公路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于公路改扩建、沿线环境整治和隐患治理等建设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县文旅局:统一设计、规范设立公路旅游标识标牌;结合实际在公路沿线设置旅游服务设施。

县生态环境局:抓好公路沿线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开展排入公路控制区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对于公路改扩建、沿线环境整治和隐患治理等建设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一)设立乡村道专管员。各级路长要推进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等实际情况,设置乡村道路专管员,原则上每30公里配备一名专管员。

(二)乡村道专管员职责。在县、乡(镇)路长和路长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乡、村道的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及灾毁信息上报,参与管养单位监督考核、工程管理,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矛盾调处等工作。

(三)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专管员选任,加强专管员履职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专管员进退机制。

“路长制”管理流程:巡查→处置→督查→通报

(一)巡查:总路长、乡镇路长及路长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巡查,汛期、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加大巡查频率,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交办。

(二)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总路长、乡镇路长、路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各相关乡镇、部门要根据职责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并做好记录。需要协调解决的,由路长办公室统一收集,统一转办至相关责任单位。

(三)督查:问题交办到责任单位后,路长办公室对管辖区域问题办理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对处置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通报:路长办公室对问题处置和督查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一)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做好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国省干道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的有序衔接,确保规划、计划的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多方筹措资金,通过财政投入、使用一般债券、优化资源配置、土地出让收益、公路冠名权出让等多种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等要求,严格建设标准,注重安全保障,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绿色环保水平。

(二)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按照“一支养护队伍、一个办公场所、一笔管养经费、一个运行机制、一套内业台账”的标准,推进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推广县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专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保护路产路权。深入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占道经营、私设平交道口、违章建筑、乱堆乱放、倾倒垃圾等行为,营造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统一规划和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实现与干线公路、旅游景区、重要行政节点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落实日常养护经费和人员,加强日常巡查管护,注重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建立专业化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养护模式,推行县道专业化养护,乡村道路以村或路线划分养护责任段,养护段负责人实行招聘制,切实增强养护人员责任,提高养护成效。规范养护管理,加强养护考评,提升养护质量。建立应急长效机制,因自然灾害出现大面积桥隧垮塌、公路断交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协调组织各方力量抢修保通。

(四)加强农村公路运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持续提升农村客运班线通达广度和深度,加快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新建改建一批“多站合一、一站多能”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完善县、乡、村物流网络体系建设,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路长主导、部门联合、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路长管理机制。各级路长要适时组织调度、开展工作调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农村公路路长办公室要负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确保路长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建档立卡。各级路长组织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绿化苗木调查核实,明确各路段路长、段长,建立责任档案并登记造册,建立县、乡、村公路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加强公告宣传。通过相关媒体公告“总路长、县级路长、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名单,在县域内主要农村公路节点位置设立路长公示牌,明确路长职责、公路概况、管理保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大力开展“路长制”宣传,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增强全社会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四)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政府主导、各级路长分级负责各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人员投入和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确保道路有人管养、有钱管养。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路长制”的运行,努力为路段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督查考核。县路长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推动“路长制”不断完善。

对于路政超载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________年5月是全国第____个“路政宣传月”,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强化社会爱路护路意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按照市局要求,我段路政大队以“规范执法,护路为民”为主体,于________年5月8日至6月7日开展了路政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大队办公区、所辖路段、道班、沿线村镇等地悬挂宣传标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司乘人员的认知度。此次活动我们共悬挂宣传标语16条。

二、编印了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单、宣传物品、宣传展板,并将大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微信公众号在宣传物品中公示。此次活动我们制作了6块宣传展板、散发宣传单4800余份、张贴宣传画80张、发放了编织袋1000个、扇子1000把、餐巾盒100个、水果刀200把、停车牌500个、纸杯20____个。

三、利用路政巡查车巡回宣传。我段路政大队借用超限巡查车进行装饰,安装喇叭,反复播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在辖区路段每天至少播放一次,共巡回宣传20余次。

四、在神木市人民广场、碾房峁收费站、神木市西沟小学、神木市大砭窑煤矿、神木市马镇镇等地设置路政宣传咨询台,通过散发宣传单,解答群众提出的一些问题,开展“一对一”宣传,将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和解答,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强化宣传效果,为依法治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大队共设置咨询台14处。

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宣传手段,我们将此次活动情况向榆林公路路网信息等媒体进行投稿,利用微信、微博、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扩散。善用感人事迹和生动事例开展宣传,延伸宣传触角,着力挖掘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展示路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媒体宣传报道共计5篇。

六、我段路政大队邀请神木电视台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电视媒体播放路政管理宣传口号,使路政管理工作深入人心。

七、坚持联勤联动,我段路政大队联合大保当超限站、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沟中队宣传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让群众更加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实现统一宣传、多方受益。

八、结合五月路政宣传月活动,我段路政大队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一批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的案件,进一步巩固路政执法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公路产权完整,更好地服务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共计拆除违法建筑60m2,拆除违法非标24块,标语38条,整治非法加水洗车点5处,违法摆摊设点6处,过村镇路段整治8处,制止倾倒垃圾10处,制止占用公路堆放物品12处,制止非法挖掘占用公路5起,封闭非法开设平交道口3处,桥梁安全排查2次,美化绿化4处。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让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得到沿线人民群众的认知和支持的同时,我们仍有一些不足,我们决心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丰富宣传内容,活跃宣传形式,提高宣传质量,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环境,造就一个社会各界关注公路、爱护公路、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对于路政超载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对于路政超载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同时要树立公仆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对我们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我国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两年的执法工作实践也使我体会到,只有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还要注意文明执法。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我们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而且实践表明,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自行纠正的。因此,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我们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证。

二、服务人民、接受监督。

我所担任的是内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交通行政案件处理、损坏路产索赔等工作,我所在的岗位是路政大队对外的一面窗口,树立好我自己的形象在相当程度上也就是树立好了大队的形象。所以,在工作中我不但坚持学习胡锦涛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并且将“服务人民”真正落到实处,处处为人民着想,从各个方面悉心考虑来大队办理许可审核、处理事故、求助等各不相同的人们的需求,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做到把事务办理好、把事情处理好、把客人服务好,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

行政效能。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我还做到执法依据、主体、人员公开,做到执法程序、过程、结果公开,而且公开大队的举报投诉监督电话,接受大队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行风监督,进一步做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作为一名路政人员,同时也是人民的服务员,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以自己优良的风貌塑造起沿江路政良好的形象,更好的做到人性化执法、文明化服务。

三、必须不断加强学习,给自己“充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首先,要加强学习,保持正确的政治观念。要不断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要时刻牢记胡锦涛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态度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善于从政治上和大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次,要加强学习,树立明确的服务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我们“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我们不仅要时刻牢记服务理念,更要不断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把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在为群众服务中真正做到换位思考,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工作。第三,要加强学习,打造过硬的业务本领。要做好我们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要求我们必须熟悉自己的业务,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必须学会、学好、学透交通行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理论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

对于路政超载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20xx年已经过去,在这过去的一年时间里,我认真学习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使我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现将本年度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平时注重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努力践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思想,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加强了政治思想和廉政素养。认真学习了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了深刻的认识了解,并自身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

我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路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并向同事们学习他们好的经验,好的方法,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能力水平。

在每天的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临时施工路段的施工车辆及人员进行安全监管,要求其能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定进行施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加强与养护、监控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将保畅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做到处理问题认真、大胆、心细。

总的来说,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路政管理工作方面有一定的提高,但是离单位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还要加强学习,通过不断地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对于路政超载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转眼间一个月都过去了。对我个人来讲,这一个月意义深刻,它是我人生旅途中的一个转折点,让我从一名刚踏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转变为一名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在此,我衷心感谢领导们对我工作的支持与信任,同时,将这一月的工作实习的心得体会向公司领导汇报。

我是京台高速____一名普通的高速公路路政员,20__年4月底通过__高速公路管理处和____组织的校企联合招聘会选拔进入路政队伍。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学习中,逐步完成了由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到路政执法人员的社会角色的转变,理论知识与路政执法逐步融会贯通。通过这一个月的工作学习认识到要成为一名优秀的高速路政人员需要多方面的学习。

一、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

.作为刚踏入社会的年青人,必须先学会做人,再学会做事,个人品行是做好每件事的基础。作为一名高速路政人员,深知光有一些书本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精神,牢固树立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时刻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

记得刚踏入路政岗位时,自己对路政一词根本没有概念,通过队长及老同志的传、帮、带再加上自己边干边学后,渐渐明白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道路畅通这一工作主题,并且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终于知道: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以依法治路为主体,以推行执法单位文明创建为载体,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为主要内容,以执法机制、执法体制创新为主要取向的工作宗旨。在工作中,很快掌握了卷宗制作,熟悉路产,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从实际工作中摸索经验。从中锻炼了我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勤学苦练,追求真理的工作态度。

三、强化队伍的军事化管理

一个单位,一个集体,没有一套适合的管理模式作保障是很难把工作搞好和落实好的,更谈不上什么发展。自队伍建立,就实行军事化管理方针,使路政执法队伍显现出一种生机盎然,有精神,有活力,工作热情高的良好氛围。作为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刚刚进入队伍还是有点不适应,通过中队长和老同志的指导教育逐渐认识到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并主动以军事化标准严格要求自我。那干净整洁的床单,豆腐块似的被子以及那整齐化一的摆放,正是这种精神的写照。

四、认真学习并落实安全生产

从进入路政队伍以来,单位领导强调最多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安全生产。通过书本上的学习,日常巡逻以及日常同事间的交流中,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慢慢了解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这一理念。如平时巡逻一定要穿着制服和反光背心,巡逻时保持车速、车距,发生事故时在保证司乘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要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等等。

五、认清自我找出差距

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中,虽然我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取得了一点进步,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律法规知识,不能活学活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团结协作精神不强,遇突发事件较慌乱;分析、解决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的能力有待提高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会尽力弥补这些缺点。

在今后我将加倍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为公司多作一点贡献,坚决服从领导的指示要求和安排,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将工作做的更好,在工作和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始终保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吃苦耐劳,坚忍不拔,继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协助其他各个部门的工作。我会以此为起点,更加努力,争做一名优秀的高速公路路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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