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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心得体会财务简短(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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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心得体会财务简短(实用8篇)
2023-11-11 01:18:17    小编:ZTFB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和社会责任感。在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条理清晰和逻辑严密,使整篇文章有一定的逻辑性和连贯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启发。

党章心得体会财务简短篇一

负责人:

地址:

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根据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编号为szdw20xx-g-008号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此次确定的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或单位。

1.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5“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具体采购单位。

1.6“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7“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8“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9“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本次采购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苏州市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2投保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合同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本合同书;

3.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8)。

3.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9)。

3.4中标通知书;

3.5投保人的投保材料;

3.6投保单、保险单及批改申请书、批单;

3.7保险人应提供承保及赔案处理情况月报表;

3.8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4.1.1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1.2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附件四、六、七):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原则上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五个险种,特种车辆及采购单位有特别需要的的另行协商处理。

4.3.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根据投保车辆具体情况而定。

4.4保险费率。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标准费率发生政策性变化,未生效保险单经投保人提出书面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

4.5保费优惠率。

4.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除外)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70%,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95%,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并及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4.5.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保险市场机动车辆保险优惠比例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按新的优惠比例计收保费。

4.5.3固定优惠率同样适用于进口车辆。

4.6保险期限。

4.6.1保险期限由具体保险采购单位选择确定,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期限最长为壹年;

(2)起保时间与车辆初次登记月份一致。

5.组织实施。

5.1甲、乙双方、具体采购单位等合同当事人应该为该合同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5.2甲方通过新闻媒体或文件通告等形式将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及相关情况传达给各职能部门,并督促落实。

5.3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承诺。

6.操作流程。

6.1投保。

(1)中标的保险公司持证人员根据投保资料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并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且保费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2)对新购置车辆,中标的保险公司应按投保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投保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交正本)且保费到账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各投保人。

6.2保费结算。

由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乙方按规定方式结算保费。

6.3.理赔。

乙方应保证政府采购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必需程序完成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上门服务方式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切实遵守其在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

7.相关服务。

7.1乙方应严格按照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履行职责,江苏东吴保险经纪公司全程监督并定期进行抽查。

7.2乙方每季度向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承保清单,由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按区域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资料库,供甲方参阅。

7.3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各区域投保情况,定期走访参保单位,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汇报甲方,根据甲方指令,通知乙方,责令进行改正并提高服务质量。

8.违约责任。

8.1若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违约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违约二次,全市通报,即在苏州政府采购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扣除履约保证金7000元并补缴履约保证金10000元,;违约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后续的中标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失信行为并经政府采购部门认定,将按照苏财购字〔20xx〕3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1.1收到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或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投诉,经查情况属实;

8.2乙方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提供回扣和变相回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8.3甲方会在本保险年度内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履约情况,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保险合同条款》和本投标文件中已承诺内容的违约行为的,则除投保单位有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等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取消乙方下次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8.4保险具体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定点保险的机动车辆,向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8.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乙方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9.不可抗力。

9.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9.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9.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0.履约保证金。

10.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并经双方无异议后,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凭收款收据取回(不计息)。

可款账户名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开户行:发展银行支行。

炕款帐号:

11.保密条款。

11.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2.合同的解释。

12.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2.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2.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3.争议的解决。

13.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合同的终止。

14.1本合同的终止以合同期内所有签发的机动车保险单的保险责任结束为限。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4.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4.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4.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3.1乙方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4.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6.权利的保留。

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7.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7.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通知。

18.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9.合同修改。

19.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9.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转让。

20.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1.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1.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处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党章心得体会财务简短篇二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已有百年历史,它始终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推进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而要确保党的事业持续发展,党章是至关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从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到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党章都对这些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结合个人工作,分享对党章的体会和对财务管理的认识,以期更好地为党的事业服务。

第二段:坚定意识形态信仰。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我们必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和追求。在工作中,无论是管理还是财务,我们都要始终站在信仰的立场上,做到真正服务人民。我们需要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才能真正成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好干部。

第三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是一个企业或组织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是管理中不能忽视的一个方面。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为组织利益最大化提供支持和帮助,而财务管理的方式,必须遵循党章精神。我们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确保财务系统的正常运作,更好地为党的事业服务。

第四段:抓住财务管理中的细节。

财务管理的实现,不能仅仅停留在宏观的层面,更需要在具体的操作细节中得以体现。我们需要分析、汇总、归纳和消化自己所掌握的财务信息,同时努力了解和应对风险,不断提高各项财务工作的专业水平,做到精益求精,不断改进和更新财务管理中的工作流程和技术手段。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我们在财务管理中应该紧紧围绕着党章的精神,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全面从严治党,提高管理水平和抓好细节工作的推进,更好地为组织服务。同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财务行业的知识与技术,保持敬畏之心,不断深化思想,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使我们的财务工作达到更高的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党章心得体会财务简短篇三

第一段:介绍党章的重要性和目的(200字)。

党章是党的组织和行动的准则,对于党员来说,党章是学习和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依据。作为财务工作者,我特别关注党章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财经工作提出的要求。党章要求党员要以身作则,注重廉洁奉公和财务纪律,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确保党的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段:党章对廉洁奉公的要求(200字)。

党章明确要求党员要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党纪处分,秉持正直精神,坚决抵制腐败现象。对于财务工作者而言,廉洁奉公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搞权钱交易、侵占国家财产等违法行为,用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理想信念,勇于面对压力和诱惑,坚守底线,遵守亲清政商关系的规定,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三段:党章对财经工作的要求(200字)。

党章要求党员必须具备理论水平高,业务水平强的特点。财务工作是党和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保障,我们要不断学习培训,提高财经知识和业务能力,做到熟练运用财务制度和管理工具。我们要严格财务核算,防止财务违规行为,推动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确保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和合理调配,为党的执政合法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段:党章对党员教育培养的要求(200字)。

党章要求党员要增强党性观念,积极参与党组织的建设。作为财务工作者,我们要提高纪律意识,增强廉政修养,自觉遵守党的各项规定,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同时,我们要积极参与党组织的活动,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发挥好财经工作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党内外树立典型,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

第五段:总结党章对财务工作者的指导作用(200字)。

党章是党员的家训,对于财务工作者而言,更是精神的标杆。通过学习党章,使我对财务工作的职责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对廉洁奉公、财经纪律、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要求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清正廉洁,忠诚履职,为党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字数:1000字。

党章心得体会财务简短篇四

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必须牢记党章的精神,不断学习领会党章的内容,按照党章要求行事。特别是对于党的财务管理,更需要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在党的财务管理中,我们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保障党的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下文将结合实际工作体会和感悟,谈谈对党章财务管理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加强意识,扎实工作。

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一员,我们必须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自觉维护党的财务权益。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加强意识,扎实细致地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编制预算计划,合理控制财务支出,保障财务安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按规定购买保险、缴纳税费等各项事务。同时,对于涉及财务管理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切实做到预防为主,防范风险。

第三段:加强宣传,提高认知。

在党的财务管理中,重要的是加强宣传,提高党员的认知和思想觉悟。要在党员会议、支部会议、组织生活会等场合,认真组织讲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让党员全面了解党的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实践中应当发扬的优良传统。要加强经费审计和监督,对于发现的财务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明查暗访、责任追究。同时构建党员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党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的责任意识和审慎处理能力。

第四段:密切联系,形成合力。

在党的财务管理中,党员之间密切联系,形成合力也是必要的。要依托党组织,加强各党小组与组织的联系,共同探讨党的财务管理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提高整体水平。要加强团队合作,形成协力,合力应对各种风险。同时,在财务管理的工作中,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财务管理工作,以身作则,倡导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务管理行为。

第五段:总结。

在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每一个党员都有持续改进、加强自身素质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坚持“十二字方针”:诚信、依法、规范、规避、控制、合作、自律、学习、共享、创新、服务、弥补。只有扎实、实践式地贯彻落实这些原则,才能让党和人民满意地管理财务,实现党忠诚、干净、担当,把党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得更加规范、透明、高效,在党员队伍中发挥表率作用,吸纳更多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信任。

党章心得体会财务简短篇五

党的章程是全国共产党员必须遵守的准则,它是我们党自幼发展和壮大起来的重要保证。在党章规范下,全国共产党员应该自觉地履行党的一系列职责,推动党的工作快速高效地向前发展。其中,财务管理也是党员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

第二段:认识财务管理在党的地位与作用。

财务管理在党的地位十分重要,不仅是组织、协调党内各项活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党的发展壮大的重要援助。所以,党内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也格外严格。在党内,财务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党内的财务事项,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党的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其次,财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党的财务政策,确保党的财务安全、透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党的财务预算,促进党的财务合理稳定发展。

最后,加强党的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使党员充分了解党内财务状况,增强党员对党财务管理的认识与意识,进一步落实党的集体领导的原则与制度。

第三段:党章对财务管理的规定。

在党章中有很多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党的财务收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和监督”,这意味着,党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透明化和规范化,确保党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顺利进行,防止财务收支失控。

此外,党章规定,每个党组织都应设立专职财务干部,要求他们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出纳、会计等各个环节,把财务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透明化,打造健康发展的党的财务基础。

第四段:如何贯彻党章规定。

党员必须认真宣传党章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增强党员意识和观念。在实践中,党员应该自觉地加强财务管理,把握好党的财政支出的风险和利益,把财务管理的细节把控好,让每一笔财务账目都健康有序地进行。

在财务管理的实践中,党员要始终牢记党章,自觉发扬毛泽东思想,时刻坚持党的总路线,加强党的财务管理工作,为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段:总结。

党的章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准则。党员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要求,也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加强财务管理无疑是党员正常与成熟的行为。只有党员自觉遵守党章,在财务管理实践中锤炼自己的才智、提高自身财务管理的水平,才能更好地为党、为人民、为民族的发展助力、提供保障,并为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做出宣传和贡献!

党章心得体会财务简短篇六

财务党章是财务工作中的依据和准则,是财务人员履行职责、规范行为的重要指南。近日,我认真研读了财务党章,并对其中的精神进行了深入思考。通过学习和理解,我深切感受到财务党章对于财务人员的要求和期望。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分享一些财务党章给我带来的心得体会。

首先,财务党章强调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作为财务人员,我们应当要严守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在财务管理方面不能有任何违背法规的行为。只有通过严格遵循法规和制度,才能确保财务工作的透明、公正和合规。这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来进行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不得违规操作,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其次,财务党章强调财务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在财务工作中,我们要始终抱着为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不仅要严格把关财务支出,还要积极主动地提供财务分析和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我们要保持职业操守,坚决杜绝财务造假和贪污行为,以诚信为本,坚守底线。只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为党的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财务党章强调财务人员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在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财务工作也面临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作为财务人员,我们要及时学习新的财务知识和技术,紧跟时代潮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只有通过持续学习和能力提升,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党和人民创造更大的财务价值。

第四,财务党章强调财务人员要加强团结协作。在财务工作中,团队合作是非常重要的。财务人员要主动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关系,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且互相学习和支持。只有通过团结协作,我们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有效地完成财务任务,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财务党章强调正确处理好政治和业务的关系。作为财务人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政治需要和业务需要的统一性,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不能离开政治,要时刻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始终做到政治过硬;另一方面,我们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将财务工作做到更加专业,更加高效。只有通过正确处理好政治和业务的关系,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工作。

总之,财务党章对于财务人员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但是也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财务党章,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心和决心。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我将始终遵守财务党章的规定和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财务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党章心得体会财务简短篇七

第一段:引入财务党章的背景和重要性(字数:200字)。

作为党的一项重要制度,财务党章的出台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财务党章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党员在财务管理中的行为,提高党员的财务意识,防范和惩治贪污贿赂等行为,保障党员的纯洁性和公正性。财务党章的实施不仅对于提高党员的廉政修养具有指导作用,还有助于构建廉洁政治的良好氛围,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二段:总结财务党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字数:200字)。

财务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在财务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强调党员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并主动接受财产申报、个人财产变动和使用情况核查等工作。同时,财务党章也对党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党员不得违规接受礼金、购买高档消费品、旅游度假等。财务党章对于党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滥用权力进行贪污腐败行为的行为进行了严惩。财务党章的要求具有一定的严格性和实施性,能够有效规范党员的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段:财务党章的实施情况和取得成效(字数:300字)。

财务党章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是评价其质量和实用性的重要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党组织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向党员普及财务党章的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和考试,确保党员熟悉并掌握财务党章。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建立了财务党章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党员进行财务状况的审查和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财务党章的行为。由于财务党章的实施,一些地方和单位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得到提高,一些违纪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党员的思想和行为进一步严肃起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第四段:财务党章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字数:200字)。

然而,财务党章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一些党员对于财务党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漠视和忽视的现象。其次,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于财务党章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党员对财务党章的理解和掌握不够到位。再次,财务党章的实施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一些违反财务党章的行为仍然存在,监督机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财务党章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加强党员对财务党章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财务党章的实施效果。

第五段:对财务党章的展望和建议(字数:300字)。

展望未来,财务党章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对财务党章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党员对于财务党章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同时,要健全和完善财务党章的监督机制,确保财务党章落地生效。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加强对一些不服从财务党章要求的党员的教育和处罚力度,维护财务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财务党章也应该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制度相配套,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廉政建设机制,推动党的事业蓬勃发展。

总结:(字数:100字)。

财务党章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财务党章的制定,党员在财务管理中的行为得到了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财务党章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展望未来,财务党章的实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党章的宣传和培训,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党的事业发展。

党章心得体会财务简短篇八

负责人:

地址:

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根据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编号为szdw20xx-g-008号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此次确定的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或单位。

1.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5“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具体采购单位。

1.6“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7“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8“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9“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本次采购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苏州市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2投保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合同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本合同书;

3.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8)。

3.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9)。

3.4中标通知书;

3.5投保人的投保材料;

3.6投保单、保险单及批改申请书、批单;

3.7保险人应提供承保及赔案处理情况月报表;

3.8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4.1.1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1.2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附件四、六、七):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原则上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五个险种,特种车辆及采购单位有特别需要的的另行协商处理。

4.3.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根据投保车辆具体情况而定。

4.4保险费率。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标准费率发生政策性变化,未生效保险单经投保人提出书面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

4.5保费优惠率。

4.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除外)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70%,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95%,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并及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4.5.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保险市场机动车辆保险优惠比例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按新的优惠比例计收保费。

4.5.3固定优惠率同样适用于进口车辆。

4.6保险期限。

4.6.1保险期限由具体保险采购单位选择确定,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期限最长为壹年;

(2)起保时间与车辆初次登记月份一致。

5.组织实施。

5.1甲、乙双方、具体采购单位等合同当事人应该为该合同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5.2甲方通过新闻媒体或文件通告等形式将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及相关情况传达给各职能部门,并督促落实。

5.3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承诺。

6.操作流程。

6.1投保。

(1)中标的保险公司持证人员根据投保资料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并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且保费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2)对新购置车辆,中标的保险公司应按投保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投保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交正本)且保费到账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各投保人。

6.2保费结算。

由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乙方按规定方式结算保费。

6.3.理赔。

乙方应保证政府采购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必需程序完成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上门服务方式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切实遵守其在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

7.相关服务。

7.1乙方应严格按照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履行职责,江苏东吴保险经纪公司全程监督并定期进行抽查。

7.2乙方每季度向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承保清单,由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按区域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资料库,供甲方参阅。

7.3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各区域投保情况,定期走访参保单位,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汇报甲方,根据甲方指令,通知乙方,责令进行改正并提高服务质量。

8.违约责任。

8.1若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违约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违约二次,全市通报,即在苏州政府采购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扣除履约保证金7000元并补缴履约保证金10000元,;违约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后续的中标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失信行为并经政府采购部门认定,将按照苏财购字〔20xx〕3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1.1收到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或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投诉,经查情况属实;

8.2乙方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提供回扣和变相回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8.3甲方会在本保险年度内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履约情况,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保险合同条款》和本投标文件中已承诺内容的违约行为的,则除投保单位有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等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取消乙方下次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8.4保险具体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定点保险的机动车辆,向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8.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乙方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9.不可抗力。

9.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9.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9.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0.履约保证金。

10.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并经双方无异议后,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凭收款收据取回(不计息)。

可款账户名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开户行:发展银行支行。

炕款帐号:

11.保密条款。

11.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2.合同的解释。

12.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2.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2.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3.争议的解决。

13.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合同的终止。

14.1本合同的终止以合同期内所有签发的机动车保险单的保险责任结束为限。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4.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4.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4.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3.1乙方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4.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6.权利的保留。

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7.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7.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通知。

18.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9.合同修改。

19.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9.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转让。

20.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1.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1.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处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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