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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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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优秀13篇)
2023-11-20 09:35:10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体验和感悟进行总结的一种方式。在总结中,可以回顾过去的经历,反思自己的成长和进步,也可以指出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并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因此,写一篇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写心得体会时应注重文字的节奏和节制,使文章具有一定的音乐感和感染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灵感,帮助大家写出更加出色的心得体会。每个人的心得体会都是独特的,希望大家能够发表自己真实的感受和体验,以期能够得到更多的反馈和启发,共同进步。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导言:

监督,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旨在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监督的作用不可忽视,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廉洁度,保障公民的权益。在我的生活和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监督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的经历和观察,谈谈对监督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监督凸显权力的制约作用。

监督能够有效制约权力的滥用,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监察机关作为权力运行的监管者,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有效降低了腐败的风险。我曾在某县就职,见证了监察机关严厉打击一名局长贪污的过程。这个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监督的存在迫使公职人员依法行事,提醒他们不能违法和滥用职权,从而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段:监督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

监督在推动政府行政效能提高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与政府机构合作,了解到监督机制的引入对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显著的作用。例如,在一次环保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监督机构准确监测了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了问题。这样的监督使项目能够按时完成,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能,也保障了公众的利益。

第三段:监督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监督还可以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是社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监督企业的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环节。我曾参与一个对某家制药公司的监督活动,发现其存在未经严格检验销售药品的问题。及时的监督使企业意识到其行为的不当,迫使其纠正错误并加强了产品质量控制。这种监督促使企业重视社会责任,提高产品质量,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第四段:强化社会监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

社会监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社会监督不仅仅局限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还包括全社会对各种行为的监督。我曾目睹了一个社会监督的案例,一个父母虐待孩子的视频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民众看到后纷纷举报,使得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介入并保护了这名受害儿童。这种社会监督促使公共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

总结:

监督是现代社会为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义所必需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制约权力滥用,提高行政效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因此,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各方面行为的监督,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监督是现代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能够维持与提升组织的正常运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组织效益的最大化。经过多年的从业经历,我深刻体会到监督的重要性。本文将结合我个人的一些体会和经验,谈一下关于监督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监督的本质及意义。

监督,简而言之,就是规范、约束和指导。它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规范的监督,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约束的监督,才能维护组织秩序,规范员工行为;有指导的监督,才能引导员工正确地进行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益。因此,严谨的监督是保证团队工作和个人素质的必要支撑。

第三段: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

良好的监督机制是监督的前提。建立一个高效的监督机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要定期进行各项检查和考核,不能让任何问题存在盲区。二是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员工的各项权利和职责,把每位员工都纳入到规则之中。三是要开展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四是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将监督和反馈贯彻的每个阶段都做到无缝连接,让每个人都清楚各自职责和工作进展。

第四段: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监督的过程中,常常存在着不同问题。例如,监督者缺乏经验和技能,导致对员工的考核和评价不太客观;监督员过于执着于过程而忽视了结果;监督者防人之心过重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不断提升监督者的素质,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经验。二是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评价过程和结果要严格并重。三是加强对员工的服务,让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才能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四是加强内部沟通,多听员工的声音,积极解决问题。

第五段:总结。

监督是现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需要监督者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要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需要从多个方面出发,以保证监督的全面性、公正性和针对性。在监督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做到平衡全局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通过这些方法的积极推进,才能真正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监督制度,为组织的发展注入强有力的动力。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法是根据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xx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

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的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的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

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八条地方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六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一百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一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第一段:引言及背景介绍(200字)。

监督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政府机构的廉洁高效运转、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监督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关于监督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验,谈谈监督的重点、方式和效果,以期对今后的监督工作有所启示。

第二段:明确监督的重点与目标(200字)。

监督的重点在于监管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在实践中,我注意到,对政府资金的使用、公共项目的招投标、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等都是监督的重点,因为这些环节容易滋生腐败。同时,监督的目标也是促进政府机关透明、高效,减少不公正现象,实现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

第三段:选择适合的监督方式(300字)。

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等等。对于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合的监督方式至关重要。在我的经验中,舆论监督是一种高效又广泛的方式,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压力,政府机关往往会更加谨慎行事,避免不正当行为。此外,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这能够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监察机关内部腐败等问题。

第四段:监督效果的思考(300字)。

监督的效果往往需要一个过程的积累。首先,监督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政府机关感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监督。其次,监督可以追究责任,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进行惩处,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最后,监督也可以促进制度的完善和政府机构的自我纠错,通过监督的过程,政府机关可以发现自身运营中的问题并及时改进。只有通过不断的监督反馈,才能够实现监督的价值和效果。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和积累,我深刻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监督可以有效约束政府机关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在未来的监督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更好的社会治理作出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政府能够重视监督工作,在制度上加强监督机构的建设、完善监督法律法规,实现全面监督的目标。只有社会全面参与、政府有效监督、法律严明制度健全,才能够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稳定的社会环境。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作为一名研究生,我在学习和研究领域中常常遇到许多的困难和挑战。不过,当我开始学习监督学时,我才真正理解了什么是困难,因为在这个领域中,我遇到的难度不仅仅是理解和掌握该领域的知识,还包括了如何正确、系统地理解和使用算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从中获得了许多的教训和体会,今天我想分享这些体会,设计一篇关于“监督学心得体会”主题的文章。

第二段:理解监督学的重要性(200字)。

在开始从事监督学研究之前,我并不真正理解为什么它是如此重要。许多人可能会认为监督学只是做一些分类或预测工作,并不是一种真正的研究方法。但是,实际上监督学不仅可以用于分类和预测,而且还可以用于其他许多领域,如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投资策略等等。

此外,在不断地将基础学习理论应用到实际应用场景中时,我们才会开始了解弱化和强化学习两个学科的关系。

第三段:体验到的挑战和难度(300字)。

在学习监督学时,我度过了很艰难的学习过程。我需要仔细地阅读数学和统计学的基础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监督学原理。然后我又需要了解不同的算法,如逻辑回归、朴素贝叶斯、神经网络等等,以及算法相关的知识,如交叉验证,网格搜索,正则化,等等。

当我开始实践时,我才发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异。尽管我已经正确地实现了算法,也做好了数据集的预处理,但得出的结果仍然不尽人意。这是因为我重视理论而忽略了数据处理和实践经验。

第四段:如何克服挑战(300字)。

为了克服以上的挑战,我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我积累了不少经验,将算法与数据处理和实践结合起来进一步弥补理论与应用之间的差距。其次,我在与同学、老师和业内专业人士的交流中积极寻求建议和教导,这提高了我的理论和实践水平。最后,我参加了许多关于相关领域的交流会议、学术会议和实践机会,以便不断探索和了解这个领域中的最新知识和技术。

第五段:总结及对未来工作中的启示(200字)。

通过在监督学中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的体验,我明白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这便是科学家和研究者必须对自己面临的挑战和难度保持乐观和耐心,同时努力探索和学习新知识和技术。这些经验和教训对于未来的工作有莫大的启示,也促使我对于未来的学习充满了信心。我将在未来继续学习和研究更多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类进步。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监督是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有效的监督,就难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近年来,我在参与监督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监督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但核心的原则始终不变——以人民为中心,为了人民,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全面,才能真正起到促进社会进步和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作用。下面,我将从监督目标的确立、监督手段的选择、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的公正性以及监督的及时性等方面进行探讨,总结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监督目标的确立。

在开展监督工作之前,必须明确监督的目标和方向。监督的目标应该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发展,以及预防和纠正腐败行为。同时,监督的目标还应与国家战略和政策的要求相一致,确保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正确。只有明确了监督的目标,才能避免盲目行动和随意干预,从而保证监督工作的及时和有效。

第二段:监督手段的选择。

监督手段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目标来确定。监督手段包括调查取证、检查检测、审计评估等多种形式。在选择监督手段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公正。此外,为了加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和效率。

监督主体包括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计机关等。在开展监督工作时,监督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督权的合法行使。同时,监督主体还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专业水平,做到廉洁自律、公正公平,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榜样。

第四段:监督的公正性。

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是保证其有效性的关键。监督工作必须搞清楚问题的真相,实事求是地查证和评估,不能偏听偏信或者随意扭曲事实。监督工作中要做到公正对待各种利益关系,不能偏袒特定的群体或个人。监督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有序发展。

监督工作必须及时反映问题,及时纠正错误。不能因为个人或部门的原因而拖延或隐瞒,以免给问题的发生带来更大的损失。监督者要善于观察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的蛛丝马迹,然后果断采取行动。只有取得了及时的监督成果才能真正起到预防和纠正问题的作用。

总结:

监督是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有效的监督是保障公共利益和权益的重要保证。在参与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监督目标的确立、监督手段的选择、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的公正性以及监督的及时性等方面的重要性。只有在这五个方面做到全面、公正、及时,才能真正起到促进社会进步和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作用。作为一名监督者,我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监督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职责和能力,无论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都需要有人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作为一名学生或职场人士,会监督的能力也是必备的。在我的学习和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关于会监督的心得体会,希望与大家分享。

二段:正文,监督的重要性。

首先,会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监督能够帮助我们发现自己或他人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善的意见。在学习中,老师的监督能够帮助我们及时纠正错误,进一步提高学业成绩。在工作中,同事之间的相互监督能够保持团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在社会生活中,监督也起到了监督公共事务的作用,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

三段: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

然而,会监督并不仅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首先,我们需要学会坦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监督他人时,我们需要注意措辞,避免过分批评和指责,而要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问题的解决上。其次,我们需要尊重他人的感受和意见。监督不应该成为一种威胁和压力,而应该是一种积极的反馈和促进。最后,我们还需要学会接受他人的监督。只有在接受监督的过程中,我们才能够不断改进自己,提高自身的能力。

四段:监督所带来的好处。

会监督不仅对他人有好处,对监督者自己也有积极影响。首先,会监督能够培养我们的责任感。当我们发现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时,我们承担了一种责任,我们需要为自己的监督行为负责。其次,会监督能够提高我们的沟通能力。在监督他人时,我们需要善于表达和倾听,以便更好地理解他人的情况和需要。最后,会监督也能够提高我们的人际关系。通过有效的监督,我们能够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和合作关系,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会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能力,它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提出改善的意见,让我们成为更优秀的个体和更高效的团队。通过坦诚沟通、尊重他人和接受监督,我们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品德。因此,我希望大家都能够认识到会监督的重要性,并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监督能力,为自己和他人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生活和工作中,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诸多方面的管理和推动,对于持续改善和优化工作效果起到关键作用。作为一名工作人员,在经历一段时间的监督工作后,我深感到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本文将简要概述我在监督工作中学到的几个重要方面,并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明确目标并制定计划(200字)。

监督工作的第一步是明确目标并制定计划。在开始监督之前,我们需要了解项目的背景和目标,明确我们的任务和责任。基于对项目的深入理解,我们可以制定一个具体和可操作的计划,确保监督的有效执行。在我的经验中,一个好的计划应该包括详细的时间表、清晰的目标和明确的指标。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更好地跟踪进展,并在需要的时候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段: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200字)。

监督工作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沟通是监督工作成功的基础,它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信息的流通,并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在我的体会中,开放和透明的沟通是至关重要的。与团队成员、上级和相关利益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可以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并增强监督工作的效果。此外,倾听和理解对方的观点也是建立有效沟通的关键。

第四段:建立信任并激励团队(200字)。

建立信任是监督工作的核心。在监督环境中,信任是推动好工作的基石。当我们以身作则、保持公正和诚实时,我们可以赢得团队成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信任是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和高效团队的基础。

此外,作为监督者,激励团队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当我们识别并表彰团队成员的优秀表现时,他们会感到受到重视,从而更有动力和热情地参与工作。激励不仅仅是通过肯定和奖励,还包括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以帮助团队成员不断进步和成长。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一段时间的监督工作,我深刻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和有效监督所需的技能。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建立信任、激励团队成员,都对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关键作用。

在未来的监督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自己的沟通和领导技能,并不断学习和发展。我相信,通过努力和经验的积累,我能够在监督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并为组织的成功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作为一名监督学学生,我们不仅要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掌握实践能力和反思思维。在这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监督学所带给我的体验和思考,这些都是我今后成长和发展的重要财富。

第一部分:入门初体验。

刚开始学习监督学时,我觉得很陌生,也很害怕。因为之前从未接触过这方面的知识,而且它涉及到一个人的行为和心理,需要具备高度的敏感性和责任心。在入门课程中,老师带领我们进行了一场情境演练,我们以监督员和参与者的角色进行模拟监督和被监督,这让我体验到了监督学的重要性,也明白了自己在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反思和问责。

学习监督学的过程中,我们学习到了很多反思和问责的方法和技巧。这些方法和技巧,旨在帮助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和思想进行反思,找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并对自己负责。在实践过程中,我通过模拟演练和案例分析了解到,反思和问责是监督学的重要环节,只有当我们能够真正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思想,才能对他人的行为和思想提出有效的建议和看法,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

第三部分:信任和关系建设。

在监督过程中,信任和关系建设非常重要。如果监督员和被监督之间缺乏信任和良好的关系,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在实践中,我了解到,监督员要用正确的语言和方式来与被监督沟通,避免引起负面情绪,同时促进了解和理解。在建立信任和关系方面,我还需要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沟通技能和谈判技巧,让被监督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我的观点和建议。

第四部分:文书录制和技巧。

对于监督员来说,文书记录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监督过程中,我们需要准确地记录被监督者的行为和思想,避免遗漏和失误。同时,录制好文书也能成为基础,作为制定整改计划的依据。通过实践,我了解到一个好的文书记录需要注意诸多技巧,比如记录讲述人、时间、地点、全貌、心理等,检查和修正等。

第五部分:监督效果和整改措施。

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整改,监督效果是成功的标志。在实践过程中,我了解到,监督员要分析监督结果,整理监督资料和信息,制定接下来的监督计划和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因人而异,结合被监督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

总之,学习监督学给我带来了很多经验和体验,这些都是我今后成长和发展的重要财富。我相信,在将来的工作中,学习监督学所学到的技巧和知识一定会对我有很大的帮助。我将继续学习和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成为一名优秀的监督员。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监督作为一种调节手段,旨在确保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它有助于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监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实践中,对监督的深入理解和良好的执行是至关重要的。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在参与监督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监督的重要性。

了解监督的重要性是完成监督任务的关键。监督能够为问题的及早发现和修复提供保障。这可以避免问题的加重和对业务的长期负面影响。在监督过程中,监管机构必须维护公正和客观,并始终明确监督的目的和作用。此外,监督必须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手段,以及适当的监督频率,确保及时发现问题。

第三段:积极推进监督并表达意见反馈。

在监督过程中,在及早发现问题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进监督并表达意见反馈。这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而且可以增强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机构应在监督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合作关系,并与被监管机构分享最佳实践和经验。在这个过程中,被监管机构应该专注于问题的解决,并致力于改进其内部控制和合规性。

第四段:探索新的监督方式。

监管机构应该及时了解新的监督方式,以提高监督效果。例如,监管机构可以开展更多的随机抽查和主动检查,以及加强财务审计等。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关注技术的应用,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来优化监管工作。这些新的监管方式和技术可以更加快速、精准地定位并解决风险问题。

第五段:结论。

监督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监督机构应始终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监督方式,确保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在监督过程中,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非常重要。在这个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该积极地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技术,以提升监管效果。尽管监管是一个挑战性的工作,但只有积极面对问题,并保持协作和沟通,才能更好地促进有效监管的实施。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个人简历要的阅读性高可以引起对方的兴趣,然而在招聘期间hr会有大量的个人简历需要浏览,如果你写的个人简历与大众千篇一律则很难吸引对方。个人简历的字体以及格式都可以进行个性化设置,将其设计的更加美观、和谐即可提高阅读性。

个人信息。

性别:女。

民族:汉族年龄:23。

婚姻状况:保密专业名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主修专业:医药类政治面貌:其他。

毕业院校: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时间:7月。

最高学历:大专电脑水平:精通。

工作经验:两年以上身高:165cm体重:53公斤。

求职意向。

期望从事职业:医药类期望薪水:-3000。

期望工作地区:新罗区期望工作性质:全职。

最快到岗时间:随时到岗需提供住房:不需要。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学校名称: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9月-207月)。

所在地:福州证书:中药调剂员,医药购销员,国家一级计算机。

培训经历: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新罗区东兴门社区卫生服务站(年5月-5月)。

所属行业:医卫·保健·美容公司性质:

公司规模:10~50人工作地点:龙岩市新罗区。

职位名称:药剂师。

工作描述:调配处方。

公司名称:康宁药店(7月-2016年1月)。

所属行业:医卫·保健·美容公司性质:

职位名称:营业员及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操作。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性格活泼开朗,诚信,踏实肯干。善于学习,积极进取。

语言能力。

语种名称掌握程度。

英语良好。

普通话良好。

拓展阅读:如何让个人简历更加完美。

在求职中求职者就是通过个人简历来与用人单位联系,个人简历写的好则求职成功的几率就大。而要写好一份个人简历,需要注意到各个环节,包括最后的.检查工作。

其一,检查有没有不该写的内容。

求职者编写个人简历有两个不该写的内容,一者是个人隐私,简历是对自己能力的介绍,并非需要透露个人隐私,尤其是家人的个人隐私,为了安全起见简历上如有个设计隐私问题最好删除。二者是负面信息,个人简历要求真实,但负面信息不可能写上去。

其二,检查有没有漏掉的信息。

能够影响求职成与败的因素有很多,个人简历就是其中之一。个人简历上不该写的不能写,而不该少的也一定不能漏掉,首先在个人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就是最不可缺少的信息。此外,在个人简历中求职意向不能缺少。还要检查简历上的内容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招聘特别提出的要求往往是录取的关键。

其三,检查常识性的错误。

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的过程中,通篇写下来在所难免的会出现一些错别字,这些错别字就是个人简历检查工作的重点,在打印、投递个人简历之前一定要注意不能出现错别字。还有一些常识性的用语、专业术语都不能出现错误。鉴于本人检查工作会有疏漏,建议个人简历的检查工作交由他人查看。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二

药品监督是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管力度逐步加大,质量水平和监督手段不断提升。作为从业人员,我深感药品监督的重要性以及自身责任。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药品监督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为更好地加强药品监管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深入了解药品监管政策。

首先,作为药品监管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只有掌握这些基本知识,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公众安全。

例如,政府发布的关于高风险药品的调整方案和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办法等,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都有重要影响。我们要及时学习领会这些政策,灵活应用,确保药品安全有序。

2.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标准。

在药品监督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特别是对于一些高危场所和关键环节,必须加强把关。例如,对于药品库房等场所应定期清点、核实药品数量,确保药品的存储和使用环境符合要求。药品分装、包装、标签等环节也需完善标准,确保每一批次药品的信息准确、清晰、完整。

同时,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药品管理法》等核心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安全。

3.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是关乎公众健康的重要物品,他们对药品品质的要求非常高。因此,药品监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个药品的安全有效。

首先,要做好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在药品交易全流程中,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质量管理标准,确保药品制造过程符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标准。

其次,在药品检测方面,应健全质量检测和检验制度,确保检测过程科学准确,结果真实可靠。此外,对于检测结果明显异常的药品,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防止对公众造成损害。

4.不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药品监管工作的风险性非常高,面对不同风险场景和药品种类,药品监管人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例如,对于新型药品和进口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监管人员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加强审批和检测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此外,药品监管人员还应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新技术和新手段,提高风险防范效果。例如,建立风险预警模型,构建比较完整的风险矩阵,以科学预测未来潜在危险,提前规划相应应对方案,加强风险承担和防范。

5.加强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药品监管涉及很多方面和环节,只有多方面密切合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协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工作中,需要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医疗机构等各方面的联系。尤其在新药审批、不良事件报告和市场监测等方面,与各方面的联系必不可少。只有加强协同合作,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综上所述,药品监督是一项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深入了解药品监管政策和加强协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药品监督职责,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

药品监督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三

近年来,监督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参与其中的从业者,我深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抱着科学态度进行监督。

作为一名监督工作者,首先要抱着科学的态度进行监督工作。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些人在进行监督时可能会主观臆断,甚至带有偏见。因此,我们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凭借三观正、价值观正和方法正的底线,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我们的监督才能得到有效的应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段:加强自身素质修养。

在从事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修养。首先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在增加,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积累。此外,我们还需要提升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以便更好地与他人协作,实现监督工作的价值和效果。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的责任。

第四段:注重制度建设。

良好的制度是监督工作的基石。在实践中,我发现许多问题的存在和发生都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有关。因此,在从事监督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这要求我们不仅要参与制度建设的过程,还需要积极推动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才能为监督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让监督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段:加强跨部门合作。

监督工作常常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在实践中,我发现只有加强跨部门合作,才能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因此,我们要积极主动地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互相支持,形成良好的合力。此外,我们还要倡导分享和学习的文化氛围,加强内外部交流和合作,形成工作共识,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和效益。

总结:

通过以上的实践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们要抱着科学态度,加强自身素质修养,注重制度建设,加强跨部门合作,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的责任,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只有坚持不懈地改进自己,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社会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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