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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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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大全13篇)
2023-11-19 16:05:10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经验的沉淀,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下一步行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运用一些修辞手法,如借用典故、设问引发读者思考等,提升文章的艺术性。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可供大家参考。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一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二

第一段:引言(起)。

学校条例是一所学校对学生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依据,它旨在维护学校秩序,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我所就读的学校也不例外,每年我们都会接受一次学校条例的学习和宣讲,以确保每位学生都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在不断参悟过程中,我深感学校条例的意义和好处。下面是我对学校条例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遵守规定(承)。

学校条例是我们校园生活的基本准则,因为遵守规定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我们学校有明确的校服要求,要求我们在校内统一穿戴。最初,我并不理解为什么要这样规定。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渐渐领会到校服的价值。它不仅有助于提升学校的形象,更能增强学生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此外,学校还规定了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携带手机等要求。这些看似细枝末节的规定,实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守时意识、自律意识和集体荣誉感,为我们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段:规矩意识(转)。

学校条例不仅仅是一纸废纸,更是培养规矩意识的重要工具。每个人的行为都会产生影响,学校条例就是要规范学生的行为,使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并在行为中逐渐培养出规矩意识。比如,学校禁止在校内随意乱扔垃圾。初次接触时,我可能会抱有侥幸心理,随手丢弃一张纸屑。然而,通过老师的疏导和同学的共同努力,我渐渐明白了乱扔垃圾会给学校环境带来不良影响,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从那时起,我开始在班级中倡导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希望能够影响更多的同学。通过这个过程,我明白了学校条例对于培养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

第四段:责任与自由(转)。

学校条例给予了学生一定的自由,但同时也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与自由的关系让我深思。学校条例明确规定了各个年级的作息时间,我们必须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并按时完成作业。这给予了我们很多时间去安排自己的兴趣爱好,但也要求我们自觉管理好自己的时间。正是因为有了学校条例的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协调学习和兴趣之间的关系,不至于过分沉迷于兴趣而影响学业。学校条例还规定了学生在校外活动时的行为要求,例如要注意人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等。这些规定既给予了我们探索的自由,又提醒着我们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学校条例中的责任与自由塑造了学生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段:全面发展(合)。

总而言之,学校条例是学生成长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遵守学校条例能够让我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在自由和责任的框架下实现全面发展。只有明确了规则,我们才能更好地行动,达到个人与集体的互利共赢。因此,我深信学校条例是帮助我们成为更好的人的有效工具,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并践行学校条例,使其成为我们身上的一种品质。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三

近日,我校针对校园管理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规范,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条例》,用以引导学生遵守纪律,规范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遵守和执行《条例》,我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明确纪律规则,规范行为。

学校《条例》对于校园纪律的制定和规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学校充分考虑到了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一些贴近实际的规定。例如,规定进入教学楼要排队、规定上学时要穿校服等,这些规定更加明确了师生的行为准则,使校园更加规范有序。通过履行《条例》规定,我们不仅能够让自己在这个环境中得到更好的发展,还能够更好地尊重别人的权益,提高整体的学习和生活质量。

第二段: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强化自我约束意识。

《条例》对于学习方面的规定也是非常明确的,例如规定要按时上课、规定不得抄袭作业等。通过这些规定的约束,使我们对于学习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让学习成为一件自觉自愿的事情。在遵守《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会不断地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同时,也培养了我们的自我约束意识,让我们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行为,更好地提升个人素质,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段:增强责任意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校园《条例》要求我们在校园内遵守规则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信任和尊重,遵守基本的社交规范,不因个人的行为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遵守校园《条例》可以培养我们的责任意识,让我们懂得自己的行为是对他人负责的表现,不仅要关心自己的利益,还要积极为他人创造一个和谐的学习环境,从而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四段:培养团队合作意识,锻炼集体荣誉观。

学校《条例》对于集体荣誉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学习成绩排名前三的班级将获得奖励,学校在班级之间还会开展各类竞赛等。通过这些规定,学校激发了同学们建立集体荣誉观的积极性,让同学们在学习上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遵守校园《条例》不仅要求个人的努力,也需要我们有团队合作的精神,因为只有团结合作,班级才有可能获得胜利。通过这种形式的竞赛和奖励机制,不仅能够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还能够锻炼我们的团队意识和合作能力,培养我们在未来社会中的竞争力。

第五段:持之以恒,不断完善自我。

学校《条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但仅仅遵守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在实践中,我们要持之以恒地遵守《条例》,并且在遵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提升自己。我们应该主动反思自己的行为,找出不足之处,不断改进,提高自身的素质。只有在全体师生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让每一位同学都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总之,学校《条例》是对校园行为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遵守《条例》有助于规范自己的行为,培养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锻炼自我约束和责任意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并不断完善自身。我深深感受到校园《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希望广大同学们能够时刻铭记并且自觉遵守,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有序的学习环境。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四

第三十五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特别严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七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泄露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隐私的情况,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侵占、毁损学校财产。

第四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不得向学生筹集,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保险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五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学校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或者聘用不合格驾驶人员的;。

(二)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的;。

(三)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学生安全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体罚、侮辱学生的。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未尽职责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六

第三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七)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七

今天学习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使我对安全条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学习中,我们认识到在中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培养,在教学中努力做到时间、内容、教师三落实,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坚持与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将安全教育融入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和劳动教育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能力,并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安全等教育读本,着力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切实增强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在教学实践中还要坚持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将学校安全教育列为家长学校的重要教育内容,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共建学校安全教育基地,将学校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拓展到社会,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模式。在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一定在教学中时刻把学生的安全做为工作的重点,把安全落实到工作的每一处。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八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九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包括临时工);。

(三)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四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学校安全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十

序:学校《条例》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使学校教育更加有条不紊地进行。近期,我学校刚刚发布了一份全新的《条例》。作为一名学生,我对新条例进行了仔细阅读和思考,并从中感受到了深深的教育力量和思考。

第一段:加强学校文明礼仪的规范。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文明礼仪行为准则,并鼓励学生们要从小事做起,从个人行为做起,注重自己的文明素质。学校的文明礼仪是一门必修课程,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明白什么是文明礼仪的重要性,进而体会到作为一名学生,我们应该怎样做出表率。我坦然地接受了这个规范,努力做到在校园里注重整洁、热爱集体,注重礼貌待人等。

第二段: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

新《条例》中重点强调学校的安全问题,比如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作为学生,我们时刻都要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认真思考自己该如何培养安全意识,我决定每天上学都要走安全通道,并遵守交通规则;在食堂用餐时要注意卫生,拒绝乱丢垃圾;如果发现有火灾、逃生等紧急情况时,我要保持冷静并正确应对。通过这些细微的行动,我相信我能够更好地培养自己的安全意识,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第三段:加强学习能力的提升。

新《条例》中细致规定了学生的学习要求,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等。这为我们落实学习要求提供了明确的基础。在日常学习中,我注重自己的学习态度和方法,这也是新《条例》对我的促使。通过改变学习方式、调整学习习惯,我发现学习效果提高了许多。我用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在每节课上都做好课堂笔记;同时,我抽出时间预习和复习知识,强化学习效果。通过这些努力,我发现学习变得更加高效和有趣,我的学习成绩也有了明显的改善。

第四段:加强集体责任心的塑造。

新《条例》中要求学生要履行集体责任,关心他人,心系集体。在学校集体活动中,我学会了与同学们共同配合,互相帮助,以及团结协作的意义。我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的集体活动,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这让我明白了团结协作的力量。在集体中,我学会了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再只顾自己,更加注重集体的利益。通过参加集体活动,我培养了集体责任感,懂得集体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对学校《条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刻意识到它对学生成长的重要意义。新《条例》不仅规范了我们的行为,更是在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努力增强自身的素质。这是我们成为合格公民、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所必需的。我相信,只有牢记《条例》中的规定,自觉按照规范要求行事,我们的学校生活和学习状况会更加出色,也能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学校《条例》对我个人的影响深远,它对我进行了精神上的教育和引导,让我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有更明确的方向。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继续践行学校《条例》中的要求,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为学校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有了这份规范,我们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十一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常见疾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和接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校园内和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治安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

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距中小学周围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护学生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对学校安全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支持和帮助学校安全的建设和治理。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学校《条例》心得体会实用篇十三

(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第十条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

第十四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购食材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采购、供应、配餐、留样等台账。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志,使用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力、防雷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发现有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心理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集体活动中,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者擅自离队的,应当查找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一条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周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违法占路经营、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新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国土房管、水务、地震等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其周边进行相应的安全隐患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线井盖的检修、检查,保证其完好。

第四章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

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学校未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干扰依法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或者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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