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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通用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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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通用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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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推荐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通用一

无独有偶,我在报纸上看到一个现实版的,在中国科技大学小年班,有一位学生,成绩优异,但因为无法独立生活,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父母的照顾,先留级后辍学,可惜了这一个人才。

这是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幕。如果说小品有一点夸张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像科技大的那位学生的人不是大有人在吗?许多大学生上大学时都是父母帮忙铺床挂帐,有的甚至还陪读,这是幸福还是悲哀?

说实话,我曾经也是这样的一个人,不会洗衣服,不会整理床铺,不会做饭,也是一个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皇帝。可是,自从我过十岁后,我的妈妈便郑重地对我说:“你已长大了,要学会独立了,自己的事自己做呀。”在妈妈的细心指导下,我学会了许多东西。

我学会了洗自己的鞋子、袜子,穿着自己亲手洗的鞋袜,心里美滋滋的,也懂得格外地爱惜,生怕弄脏了。妈妈也替我高兴,说:“儿子呀,你的那双手曾经像假手一样不管事,现在变得变得灵巧多了,不错,妈妈替你高兴哟。”

我学会了做饭。那天,我还露了一手,爹妈都去上班,我做完作业后,没事了,就想:爹妈上班也很辛苦,今天,要让他们轻松一回。我就找菜篮子,看冰箱,做了三样菜,小白菜,绿豆芽,蕃茄炒鸡蛋。当他们回来,看到我的杰作,妈妈流下了幸福的泪水,爸爸也连连夸奖。

我学会了整理房间。我房间的书桌、床铺都让整理得井井有条。每当妈妈的好友来我家拜访,看到我的房间时,都不禁大声惊叹:好整洁啊。每当此时,妈妈总会微笑地看着我。我知道,这是妈妈对我的赞赏。

学会独立,遇到困难时不会绝望,相信自己可以处理好;学会独立,遇到挑战时不会退缩,相信自己能在挑战中获胜。独立,是一个人走向社会,立足社会的关键。

我感谢在我成长的道路上,有一个开明的妈妈,让我独立的妈妈,会放手的'妈妈。

推荐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通用二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此制度已经公司2007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为进一步完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3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 独立董事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独立董事的遴选标准

3.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3.2具有《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3.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 3.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4.1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4.1.1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4.1.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1.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1.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4.1.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 4.1.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5.1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5.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5.1.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5.1.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侯选人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侯选人存在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或下列所列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意见: (1)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4)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5) 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

(6) 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7)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1.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1.5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5.1.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1.7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6. 独立董事的职责

6.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5.1.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1.7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6. 独立董事的职责

6.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形;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规定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及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7. 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相互义务

7.1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7.2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8. 附则

8.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8.2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8.3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 的1/3。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通过或者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须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同意 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被中国 证监会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拟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依法履行年报审计、编 制、审核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每个会计结束后,听取公司经理层面汇报公司本 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二)审阅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书面提 交的本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四)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要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6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 7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8 月15 日__

推荐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通用三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计划、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________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________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某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某(信托资金÷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某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某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____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__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___________‰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________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________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________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________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________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账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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