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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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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精选19篇)
2023-11-19 20:58:09    小编:ZTFB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已经取得的成就,激发自信心和动力。如何高效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是每个人都需要思考和实践的问题。下面是一些相关的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启示和参考。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一

数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_______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签发的网上凭证,是为身份确实、资信可靠的个人、单位和服务器等在网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安全电子事务处理等提供的一种身份认证。凡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个人和服务器数字证书申请人(以下简称证书申请人)均可向广东业务受理审批单位申请领用数字证书。

为了保障数字证书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_______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广东权利与责任。

(1)广东发放的各类型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身份、加密数据、保证网络安全通讯,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证书申请人将其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广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2)广东委托各受理审批单位进行证书申请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申请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审批单位的规程办理手续。广东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审批单位的地址。在通过受理审批单位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证书申请人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以及该证书的存储介质。

(3)广东及其受理审批单位在进行身份认证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广东安全操作流程。如果由于广东设备故障、线路中断,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广东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4)广东ca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6)随技术的进步,广东ca有权要求证书申请人及时更新数字证书。证书申请人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广东ca更新证书,若逾期证书申请人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7)由于身份认证差错,造成证书申请人或他人损失时,广东ca负责赔偿责任。

(8)证书所有权属于广东ca,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广东ca有权主动废止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与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

·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

·由于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

·证书的更新费用未收到;

·证书持有者已经不能履行或违反了其他协议、法规及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情况。

2.?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与责任。

(1)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广东ca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如实提交各种申请材料,如实填写证书申请表格。证书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证书申请人在身份审核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广东ca签发证书错误,因而造成损失时,由证书申请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3)证书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广东ca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证书申请人应当自行负责承担一切责任;如遇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广东ca或其受理审批单位办理挂失/报失,并配合调查。

(4)如发生第(3)条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审批单位申请报失数字证书。报失手续遵循广东规定。广东在接到受理审批单位的报失申请后,在24小时内废止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证书申请人应当承担在数字证书废止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

(5)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或2年。证书申请人必须及时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广东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6)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若证书个人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法发生变动;单位的法人、网站等发生变动,应立即通知广东。因证书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广东ca更新证书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7)所有使用证书在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均视为证书申请人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证书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8)证书申请、废止、更新等的审核权在广东ca,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广东ca制定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9)如果证书申请人死亡或单位停业或解散时,若证书申请人是单位的,则其法定责任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申请表格存根,向广东请求报失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如果数字证书申请证明遗失,凭法律效力证明废止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废止前产生的一切行为。

二、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证书申请人、受理审批单位与广东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时,广东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证书申请人。

(3)本协议书的解释、修改权属于广东ca。协议书解释、修改并正式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证书申请人如果无异议,则视为同意;如果有异议而因此需要报失证书的,应该向广东ca提出。广东ca将本着“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服务,维护证书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书之规定发生争议时,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四、附则。

(1)各类证书的申请表、更新表、报失表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证书申请人在递交数字证书申请表之前,须首先阅读本协议书条款。若申请人不接受本协议条款,则数字证书申请将不予受理。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车型:

颜色: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车架号:

二、乙方自年月日时分起租至年月日时分终止租赁,计天。

三、乙方在有限租赁期内,应向甲方付租金元24小时。

四、自发车之日起至还车之日,期间该车所发生任何单方、双方事故、车辆刮蹭损耗皆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均对以上合同无异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至承租车辆完好归还并结清费用之时终止。

甲方:

乙方: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三

目前我们国家正规的电子类期刊有两百多个,基本涵盖了教育、科技、医学等各个专业。这部分期刊名字大气而且版面费特别低,成为有很多作者在评职称发表论文时选择的对象,比如最早的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等。

至于这类杂志是不是合法期刊,这个毋庸置疑,肯定是合法期刊。所谓合法期刊,指的是期刊的创办是不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合法的'电子连续型期刊都可以在新闻出版总署查到相关信息。

电子类期刊和我们平时所说的期刊,唯一的不同在于在新闻出版总署查询的方式不一样。比如一般的期刊是在期刊栏目下查询,电子连续型出版物则是在电子期刊栏目下查询。

至于连续型电子期刊评职称是不是有效,这个要看具体地区的相关要求,目前来看一般都没有特别要求,也就是说大部分地区也认可这种杂志。

期刊名称。

出版单位。

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

cn65—9201/tp。

电脑应用文粹。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cn61—9000/r。

转化医学电子杂志。

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政治部。

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

cn51—9203/tp。

学生电脑。

《学生电脑》杂志社。

四川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四川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cn51—9202/tp。

数字化用户。

电脑商情报社。

四川省科协。

四川省科协。

cn51—9201/tp。

电脑商情报。

电脑商情报社。

四川省科协。

四川省科协。

cn50—9244/d。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社会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43/d。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42/d。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41/tp。

电脑迷。

《电脑迷》杂志社。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重庆电脑报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cn50—9238/g。

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教育。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37/f。

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经济。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36/f。

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商业。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35/r。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医药。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34/s。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农业。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33/tb。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工业c。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32/tb。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工业b。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31/tb。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工业a。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30/g。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科研。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29/g。

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图书情报。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28/g。

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教育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27/f。

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经济管理。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26/r。

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医药卫生。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25/s。

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农业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24/tb。

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工程技术。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23/n。

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自然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22/g。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图书情报。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21/g。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教育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20/f。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经济管理。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19/r。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医药卫生。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18/s。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农业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17/tb。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工程技术。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16/n。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自然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15/g。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图书情报。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14/g。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教育。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13/f。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经济管理。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12/r。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医药卫生。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11/s。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农业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10/tb。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工程技术。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09/n。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自然科学。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cn50—9208/g。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图书情报。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四

此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集团成员_______签署执行。

一、内容和范围。

(一)本协议中所包括的期刊是指成员单位订购、______和集团双方同意的,附录1中所列期刊的电子版本。这些期刊(“授权资料”)架设在______拥有的电子出版平台______上提供使用。本协议还包括spin书目数据库及其他______所提供的功能和内容,e.其版权皆属于______。

(二)______保证此协议适用于它自身出版的期刊以及其他在附录1上列出的由______代理的出版物。

(三)成员单位保证接受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并承诺对执行所定条款负责。

二、授权用户。

______同意成员单位和授权用户在网上使用附录1上所列的期刊。但仅限于各成员单位和授权用户,不得转让或授权他人。本协议中的“授权用户”指的是成员单位所属的正式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可以合法使用单位图书馆资料和设施的有关人员,并且只能在附录2中所确认的ip地址范围内使用。成员单位需有足够的警戒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管控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任何非授权用户不能利用单位的ip地址使用______的网络资源。成员单位保证并通过合理的方式将本协议中的使用条款和限制晓谕所有“授权用户”。一旦收到______或其他渠道的通知并有合理证据显示有一个或多个授权用户违犯了协议条款,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条款,尽一切努力来制止。

三、ip地址。

授权用户根据他们的因特网地址予以确认。成员单位的ip地址、地址段应在附录2中注明。______要求单位提供网络联系人的姓名和电子信箱作为和______联系的主要负责人。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各单位可以要求增加新的ip地址,但需得到______的同意。

四、允许使用的情况。

(一)授权用户可以允许在网上访问______以及附录1中所列的授权资源。可以从______上下载、保存或打印文章内容、检索结果和其他资料,但仅限于个人使用和研究。单位和授权用户使用网上资源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附录1中所列期刊的出版单位同意成员单位和授权用户对网络期刊的内容进行简短引用,但必须指明引文出处。对个别文章的拷贝和传送仅限于个人之间的交流,或者是授权用户和特定个体间的非系统性学术交流。

(三)成员单位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文章拷贝需符合下列条件:

只能用邮寄、传真或ariel方式提供电子文档的硬拷贝打印文本。任何情况下,成员单位都不可以将______电子文档以数字化格式传输给非成员图书馆、或其他个人和单位。

在没有支付出版单位的版权金(每一出版物在项目费用编码中都有说明)以前,成员单位不能把为其他图书馆和研究单位提供文献作为商业赢利的手段。该费用应直接向出版单位或版权机构缴纳。

在没有支付出版单位版权金以前,不得将文章提供给任何企业或非学术单位。

不能向中国以外的单位提供任何文章。

向非成员学术图书馆提供文章时,如果要求的只是某一篇特定文章而不是经常性、系统性的提供指定期刊,可以不支付项目费用。任何情况下,不能向其他图书馆提供整卷、整期的期刊拷贝。(允许出借原版纸本复印件)。

成员单位在向其他图书馆提供文章拷贝时,不得删除、隐藏或修改文章内的版权说明。

成员单位同意,未按上述约定使用授权资源将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五、对某些用途的限制。

严禁使用任何方式和媒介对期刊文章、检索结果、以及其他授权资讯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更改、重新编辑、系统复制、转售、转发、和重新出版(超出了第4部分所允许的简单引用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版权、所有权和其他法律说明。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五

【内容提要】网络型电子期刊的编目原则问题是进行该类型资源编目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网络型期刊的特点探讨了两种原则以及相应的著录要求,即:单记录原则(在印刷版/原始记录中给出访问路径);为网络版期刊单独建立记录的原则。笔者建议采用后者,并讨论了网络型电子期刊的著录信息源的选取。

【摘要题】实践研究。

利用网络来共享信息导致了网络资源的激增,尤其是网络上的学术资源倍受图书馆和其他信息服务部门的重视。网络型电子期刊作为网络学术资源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更受图书馆的重视,目前已经成为馆藏资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如何有效地组织这些资源,使其最大限度地被用户所利用,成为计算机界和图书馆界都关注的问题。计算机界提供了菜单帮助、目录结构、主题指南和搜索引擎等方式以帮助用户检索网络信息,但他们还没有提供准确的受控词的检索,也没有提供通过存贮在联机目录中的marc记录那样有效的多检索途径。因此,传统的编目规则和marc格式在经过了考验和发展之后也被应用于电子资源编目,原因之一也是因为方便读者利用,即读者在opac检索某一题名后,该题名文献的所有载体类型一次显示。但在编目之前,编目的原则问题要首先弄清楚,避免数据库中的数据发生混淆,这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1网络型电子期刊的发展及其对传统编目的影响。

网络型电子期刊是远程访问的计算机文档――连续出版物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型,指“通过与计算机相联的输入/输出设备”(aacr2)可访问的、以计算机文档格式出版、具有明确卷期标识的连续出版物。它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学术网络建立以后的产物,出现后以其信息量大、获取快、传播快、更新快、处理方便等特点得到迅速发展,同时,对图书馆的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图书馆的资源收藏结构、管理、设备、咨询服务以及图书馆的功能性质和模式等方面,在编目方面的影响则是对现有的编目规则和marc格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信息源的选取、如何建立书目记录、如何定位电子期刊等。

conser成员图书馆在编目时将电子期刊看作是印刷期刊的网络版,尽管网络版可能比印刷版内容更丰富、更具结构性。他们认为,电子期刊必须包含连续的、标有数字或年代标识的卷期,它们作为多组文件在网络上发行,并由出版者组织到“卷期标识”中,以方便利用。也就是说,网络版电子期刊一般都有其他载体形态(当然有的期刊自上网后其印刷版就不再发行),其内容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尽相同。印刷型期刊一旦以联机网络版发行后,出版者就会接着对以前的卷期进行回溯。这就是说,电子期刊的卷期是倒回去的,而不是向后延续,这对编目人员来说又是一个新事物新情况。

文档为doc格式。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六

法人代表: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提高效率、减少环节、促进发展、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的宗旨,根据国家和_________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乙方通过电子定舱的形式向甲方定舱,委托甲方承运国际集装箱货物,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电子定舱协议:

1.电子定舱作为edi电子数据交换的报文形式之一,双方均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及_________市有关电子数据交换(edi)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2.当甲方接收到的报文经确认该项传送的报文的真正接收人有误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同时将这项信息从系统中删除。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七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意义的财务报表审计已经不能满足所有者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审计服务也出现了收入难以增长甚至下滑的现象。于是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向其他认证服务进军,从而导致其他认证服务迅速崛起,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宠”,比如风险咨询认证、绩效评估认证、系统可靠性认证、健康护理认证、养老服务认证、网站可靠性认证等。那么什么是审计认证服务呢,概括的说,认证服务是指审计师向决策者提供独立的专业服务,该服务能够提高信息质量或者改善决策背景,旨在增进关于某一对象信息的可靠性。

认证服务已经成为审计未来发展的方向,以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兴审计认证出现,为审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但是,审计认证的拓展不是盲目的、无限制的,而是要受制于一定的约束条件。如果审计师不考虑自身的专业任胜能力、不保持应有关注和正当怀疑的态度,不坚持独立性原则的话,那么这种审计认证的拓展不但不利于现代审计的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审计师的职业形象,影响审计师行业的发展,甚至会出现第二次“安然事件”、“世通丑闻”。所以,我们认为审计认证的拓展要以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为前提,这些约束条件可以用独立性、专业能力、应有关注和正当怀疑态度等来加以概述。

一、独立性和专业能力是审计认证能否拓展的判断标准。

审计师的审计质量取决于两种概率:

一是审计师发现问题的概率,这个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能力;。

二是审计师披露问题的概率,这个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因此,审计认证拓展后出现的新服务是否适合审计师的执业范围,独立性与专业能力将是最主要的标准。如果具体认证拓展带来的新服务,大大影响了审计师的独立性,或是超出了其专业能力,这种服务就是不可拓展的,进而与该服务相关的具体审计认证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一)独立性理念对审计认证拓展约束的具体运用。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职业赖以存在并得发展的基石,它不仅是对审计师重要的品行要求,也是审计的特有竞争优势。一但审计师丧失了独立性,那么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同时,也就丧失了其占领审计认证市场的最有竞争力的优势。随着新的审计认证在审计师承接的业务中扮演角色的日益重要,独立性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决定是否开展或提供一项新的审计认证时,审计机构应该考虑潜在利益冲突,要向社会公众表明:新的审计认证并没有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以保持社会公众对其的信心和信赖。独立性理念可以具体化为两条标准来判断一项审计认证能否被提供:

二是该项审计认证的开展是否会在实质上影响审计师独立性,进而影响审计师的判断,即实质上的独立标准。随着现代审计具体认证的拓展,审计师的服务范围日益扩大,审计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映,而成为审计师自发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意识,而这种职业素质和职业意识最终是以审计师是否能公正、客观、无偏地进行职业判断来体现的。

(二)专业胜任能力理念对审计认证拓展约束的具体运用。

专业胜任能力是对审计师专业素质的要求。一个胜任的审计师必须学习和掌握完成审计认证工作所必需的执业知识,具备不断拓展和提高的执业能力,保持以所有者为核心相关利益者要求和认可的职业态度,通过执业实践的经验积累、认证技术方法的运用和创新来达到保证审计认证质量的目的。

未来审计认证形成的主要因素包括: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审计师不可能总是达到新兴审计认证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如何具体运用专业胜任能力理念来判断审计认证是否可以被提供,又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审计师是否已经学习和掌握了开展审计认证的执业知识;二是审计师是否已经具备了开展审计认证的执业能力;三是审计师是否保持了公众对其提供审计认证所要求和认可的职业态度。在此基础上,再确定该项审计认证对审计师执业知识、能力和品质的特定专业胜任要求,如果审计师已经达到了上述专业胜任理念的三条总体标准,并且符合开展该项审计认证的特定专业胜任要求,那么就可以认为审计师提供该项具体审计认证是胜任的'。

二、正当怀疑和应有关注是审计认证能否拓展的合理保证。

正当怀疑是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或反映这种履行状况的经济信息,没有理由给予百分之百的信任,除非有明确的绝对的证据。应有关注则是要求审计师执业过程中应谨慎细心、遵守职业准则和规范,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以圆满完成执业任务。如果审计认证拓展后,审计师在提供具体审计认证的执业过程中连最基本的应有关注和正当怀疑态度都不能保持的话,那么审计的本质也就失去了其控制的意义,具体审计认证的发挥更无从说起。

正当怀疑和应有关注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在具体审计认证拓展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始至终对这两种理念的保持上。根据审计认证的特点,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到正当怀疑和应有关注理念的保持:一是慎重考虑审计认证开展的可行性,审慎选服务提供的客户;二是签定合理、有效的审计认证合约;三是审慎制定详尽的审计认证工作方案;四是始终坚持正当怀疑和应有关注理念进行执业;五是审慎表达执业结论;六是完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

综合来看,如果说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是具体审计认证能否拓展的第一层判断标准的话,那么正当怀疑和应有关注则是对具体审计认证拓展后的再次检验。只有在提供审计认证时始终审慎遵循上述理念,才能使审计认证向更深更广的层次拓展,才能使审计认证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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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八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负责甲方旗下商城网站(名称可变更)在互联网上的推广、营销、运营以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双方秉承充分信任、在变化中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原则,就在商城网站的整体电子商务市场运作进行充分合作。

第二条、合作期限。

双方的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之后,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本合同将自动续签,继续有效!

第三条、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的运营咨询顾问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如下电子商务服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并在不违背互联网的经营规则下负责运作(包括商城的运营策划、数据库管理、seo优化管理、商城后台管理等)的操作流程,确保商城前期的正常运作,并负责全线的营销策划、宣传,及网站的优化,以保证商城后期的.正常运作。

2、负责的商城开发、页面设计、商品上架等建设工作(中间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需甲方承担)。乙方上述所有的建设工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对外公布。

3、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为的运营(包括、但不仅限于营销推广、促销策划及活动页面设计、年度营销活动规划、阶段促销活动、产品主题活动、商城自身推广活动等)的提供顾问指导服务。

4、配合甲方的仓储根据营销计划及时采购,确保库存充足;对商城售出的商品提供仓储、分检、包装、发货管理及物流对接流程的协助与咨询。

第四条服务费用:

1、乙方代运营服务期个月,每个月服务费用为元(圆整)。

2、付款时间:以月结的方式,按月初和月尾分别付清服务费;即每个月所产生的服务费分两次付清,总计圆整。

4、付款方式:现金支票、现金或银行汇款,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委派具有相关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电子商务服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款项及时付款,否则视甲方违约。如有违约,甲方须按未付金额的日0.5%违约金向乙方支付。

4、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须给予一定协助,包括向乙方提供每季度产品知识培训、产品素材、商城建设素材等。

第六条、保密责任。

1、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物品、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与物品”),甲方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除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外,不得在任何场合对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泄露保密信息与物品,不得运用保密信息与物品为其他商品做促销或广告。

2、本协议终止时,将保密信息与物品归还乙方,或者按照乙方的指示予以销毁。

3、本协议终止后,甲方需继续遵守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3、本协议附件及备注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如有不足之处,甲、乙双方友情协商后进行修改增添)。

甲方:

乙方: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九

数字证书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bjca)作为权威、公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bjca和用户就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申请。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bjca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bjca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bjca授权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3.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bjca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4.bjca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bjca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第二条使用。

1.bjca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bjca不承担责任。

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5.bjca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经确认确属bjca责任,bjc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第三条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bjc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随着技术的进步,bjca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吊销。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到证书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bjca在接到注册机构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bjca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其他。

1.bjca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bjca会通过网站http://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吊销证书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建议用户经常浏览bjca网站,详细阅读《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4.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在申请、接受或使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之前,您必须先详细阅读本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订户协议(以下称订户协议)。若您不同意本订户协议之条款,请勿申请、接受或使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也可以通过e-mail:___________获得。认证业务声明之修订条文也公布于_______的资料库中,具体网址为。

您必须同意,完全按照认证业务声明及本订户协议的条件使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及相关的发证机构服务。您还必须同意,在信赖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安全服务器证书或发证机构签发的其他证书的时候,明确遵守_______的「信赖方协议」和认证业务声明第8章的规定。该信赖方协议也公布在_______的资料库中,网址为。除遵守认证业务声明及信赖方协议所载内容外,您还赞同并接受以下1-7部分。

附加信息及条款和条件:

1.出口许可。

全球服务器证书的出口将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您必须符合上述有关规定,_______才会签发给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使您能使用128位的rc4或idea,56位的des,双密钥triple-des加密技术,或_____可能采用的其他加密技术来建立ssl或tls会话。

3.合格的申请者。

在满足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_______有权独自决定是否向您提供全球服务器证书。

4.地理限制。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_______有权独自决定是否允许您在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安装和使用全球服务器证书。

5.使用限制。

5.1软件平台限制。

您必须保证,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_______网站页面上所列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软件平台(软件)上建立ssl或tls会话路。如果软件不是在注册表上特别注明的、则您在该软件上安装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之前,有责任确保该软件的使用符合相关的出口规定。

5.2仅单一使用。

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禁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1)为了或代表其他机构而使用;。

(3)一张服务器数字证书在同一时间在一个以上的具有不同域名的服务器上使用。如果您选择安装及展示安全站点标记(securesiteseal,下称标记),对该标记的安装及展示仅在符合安全站点标记许可协议(参见:)(下称安全站点标记许可协议)的条件下方可进行。

5.3吊销如果您的机构名称和/或域名发生改变,您需立即通知_______,_______将吊销您的证书。如果您安装了标记但并未履行安全站点标记许可协议赋予您的任何义务,_______有权吊销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5.4数字证书吊销或期满之义务当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期满或您收到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吊销的通知时,您应立即把该证书从所安装的服务器中永久删除,且往后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如果您已安装了标记,您还应按照安全站点标记授权协议中规定的要求删除此类标记。如果违反上述规定,_______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6.附加陈述。

通过提交本订户协议和证书申请,您声明下列陈述是真实的,并保证在本订户协议的有效期间内这些陈述仍将是真实的。

6.1本订户协议和证书申请由证书申请中所列的机构(下称申请机构)的授权代表或有权官员递交,以保证申请机构已经或将会全部符合本订户协议(和证书申请)中设定的条件。

6.2申请机构在获得和使用全球服务器证书时,完全遵守了适用于_______的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

6.3您必须在有效控制下运作已经安装了您的全球服务器证书的计算机系统(服务器)。

6.3.1有效控制指的是:1)您可取得由服务器传递的所有交易数据,并将按照依法授权的 证明或法院命令或合法机构的要求,向服务器所运作的辖区的政府机关披露数据;以及2)您有权修改和控制服务器,包括拥有在发证机构依合同要求或依法律规定而终止本协议时,使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无法使用的权力。

6.4如果您在任何时候不再符合合格申请者的定义,您应当吊销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7.不合格的申请者。

您不是如第三部分所定义的合格申请者,您仍可能适合购买和使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申请机构可以在个别批准的出口许可安排下获得并使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如认证业务声明所述,发证机构只提供有限的保证,但不提供除此之外的所有其他保证,包括适销性保证或适用性保证;发证机构承担有限责任,拒绝除认证业务声明中所述的有限责任之外的所有附带性的、结果性的以及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责任。重要细节请见认证业务声明。

于下列情形(任一情形先发生)时,您表示了解并接受本订户协议的条款:

(i)向_______提出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的申请;或。

(ii)使用该数字证书。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十二

甲方:

乙方: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bjca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bjca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bjca授权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3.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bjca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4.bjca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____________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1.____________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____________不承担责任。

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5.bjca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经确认确属bjca责任,bjc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bjc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随着技术的进步,bjca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到证书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bjca在接到注册机构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bjca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bjca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bjca会通过网站________________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吊销证书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建议用户经常浏览bjca网站,详细阅读《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4.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十三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第十条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中心将企业申请材料、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整理,然后提交给由中心成员、相关专家工作组的专家和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的认证评定组,评定组撰写综合评审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中心主任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节能标志。

中心负责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协议书,领取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由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中心按照认证程序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或向中心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节能标志(节能标志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第十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节能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中心报告节能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抽查或检验,两次监督性抽查或检验之间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

(一)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证的'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四)认证证书或节能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第二十一条时,中心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结束后,企业向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中心经复查合格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通知书》。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心主任批准撤消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通过认证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三)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四)转让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节能标志的信誉;

(五)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六)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消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使用伪造的节能标志或冒用节能标志、转让节能标志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时,其产品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符合认证条件要求,但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二)对检查、检验或暂停、撤消认证证书有异议;

(三)认证机构、检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

(四)认证工作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二十七条申诉调查和处理工作一般由中心的申诉监理部组织进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管理委员会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认证的企业收取,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十四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

(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二)机构住所和联系办法。

(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十五

第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相应的证书策略,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证书策略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一)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第二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其业务承接事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一)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更新或者撤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符合性、安全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一)重大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二)重大财产损失。

(三)重大法律诉讼。

(四)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第三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三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31日起施行。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十六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承担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四条。

采用密码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系统(以下称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应当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所需密钥服务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规划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

第七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在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完成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物理环境符合电磁屏蔽、消防安全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并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并予以公布;未通过安全性审查或者互联互通测试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一)许可证编号;。

(三)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办理《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更换手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取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或者《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被吊销的,原持有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进行系统搬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国家密码管理局,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运行。必要时,国家密码管理局可以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

第十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撤销其《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通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通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一)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不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三)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进行系统搬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的。

第十八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办理《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十七

进驻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置政务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

(一)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登记备案、统计分析、事项评价等实施管理;?

(二)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

(五)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第八条进驻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

(二)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具备现场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按规定选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四)督促部门内设机构做好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听证等工作;?

(五)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九条政务服务窗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

(三)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四)办理本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政务服务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进驻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网上操作、网上办理。?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十八

数字证书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bjca)作为权威、公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bjca和用户就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申请。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bjca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bjca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授权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授权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bjca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bjca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第二条使用。

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bjca不承担责任。

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经确认确属bjca责任,bjc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第三条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bjc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随着技术的进步,bjca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吊销。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到证书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bjca在接到注册机构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bjca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其他。

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bjca会通过网站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吊销证书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建议用户经常浏览bjca网站,详细阅读《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4.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书通用篇十九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电子信箱:

甲、乙两边经友爱洽谈,就乙方担任甲方旗下商城网站(称号可变更)在互联网上的推行、推行、运营以及别的电子商务效劳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两边秉承充沛信赖、在改变中共同发展、追求共同利益的原则,就在商城网站的全体电子商务市场运作进行充沛协作。

两边的协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以后,如果两边赞同继续协作,本合同将主动续签,继续有用!

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担任的运营咨询参谋效劳,并向甲方供给如下电子商务效劳:

1、依据甲方的要求并在不违反互联网的运营规矩下担任运作(包含商城的运营策划、数据库办理、搜索引擎优化优化办理、商城后台办理等)的操作流程,确保商城前期的正常运作,并担任全线的推行策划、宣扬,及网站的优化,以确保商城后期的正常运作。

2、担任的商城开发、页面、产品上架等建造作业(中心所发生的第三方费用需甲方承当)。乙方上述一切的建造作业经甲方书面承认后方能对外发布。

3、依据甲方的要求,担任为的`运营(包含、但不仅限于推行推行、促销策划及活动页面、年度推行活动、期间促销活动、产品主题活动、商城本身推行活动等)的供给参谋辅导效劳。

4、合作甲方的仓储依据推行及时采购,确保库存足够;对商城售出的产品供给仓储、分检、包装、发货办理及物流对接流程的帮忙与咨询。

1、乙方代运营效劳期个月,每个月效劳费用为元(圆整)。

2、付款时刻:以月结的方法,按月初和月尾别离付清效劳费;即每个月所发生的效劳费分两次付清,总计圆整。

3、代运营的效劳费用不包含商城建造费用。

4、付款方法:现金支票、现金或银行汇款,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开户称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1、乙方应当派遣具有有关丰厚经验的专业人员建立专项效劳团队为甲方供给本合同项下的电子商务效劳。

2、未经甲方书面赞同,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许有些职责转让或托付给第三方。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好金钱及时付款,否则视甲方违约。如有违约,甲方须按未付金额的日0.5%违约金向乙方付出。

4、在乙方供给效劳过程中,甲方须给予一定帮忙,包含向乙方供给每季度产品常识训练、产品材料、商城建造材料等。

1、对乙方供给给甲方的任何物品、材料、文件、公司消息及数据等(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与物品”),甲方应恪守下列保密规则:除为履行本协议之意图外,不得在任何场合对任何自己、商号或公司走漏保密信息与物品,不得运用保密信息与物品为别的产品做促销或广告。

2、本协议停止时,将保密信息与物品偿还乙方,或许按照乙方的指示予以销毁。

3、本协议停止后,甲方需继续恪守本协议第六条规则的保密职责。

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两边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两边友爱洽谈解决,洽谈不成由甲方地点人民法院诉讼统辖。

3、本协议附件及补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如有不足之处,甲、乙两边友谊洽谈后进行修正增加)。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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