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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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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优质17篇)
2023-11-12 04:26:48    小编:ZTFB

总结是对某一事物或经历进行透彻思考和整理的过程。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应该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我们可以从这些总结范文中汲取灵感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进行自己的总结写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一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以下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新区户籍;

3、申请时在本市工作未满五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6、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一年以上;

3、本人或家庭在新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每个区域的政策可能不太一样,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公租房保障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二

尊敬的___区领导:

本人___,男,现年__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____,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__,现就读于____,儿子__,现就读于__,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有年逾__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什么钱,生活拮据,家中无任何积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属于无房户,在查看__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此致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三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联系电话:81810689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

住址: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工作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宽城区首山逸居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室厅。

第二条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元)。

第四条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

第五条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四

(略)。

2011。

】第。

6

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字【。

2011。

144。

2011。

298。

号)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保中心【。

2015。

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要严格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房源发布申请公告、个人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排序、公示、轮候等程序进行。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时,按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家庭优先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西城镇人民政府接到住建局保障部门下发的有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事宜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面向社会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公告内容需明确注明本批次预计保障的家庭户数,预分配房源的小区名称和楼房套数以及详细楼层情况。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并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申请人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以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未作出承诺且不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的,视为其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取消其申请资格,退回其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户)为单元,并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原则上具有。

1

年以上阳原县西城镇非农业常驻户口;

2

申请人家庭必须是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

3

50。

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

15。

平方米以下的;

4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

5

6

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的;

7

8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标准如有变动,应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布。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瞻仰、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监护人的;

2

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

35。

周岁,但经认定为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3

4

5

申请人不在阳原县实际居住的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

7

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建设用地的;

8

9

10。

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申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相关家庭状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1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

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核准证(查验原件);

4

5

6

孤寡老病残等特殊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

7

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为申请家庭提供担保的证明及担保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工作证明;

8

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缺任何一项的视为无效申请,取消申请人年度申请资格。

(一)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履行申请受理职责,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初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管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超过规定期限未补齐全的,本批次不再受理。

(二)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除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外,初审还要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0。

日(留存公示照片、影像资料、网上留截图)。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经查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5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局保障部门。

(三)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联审联查机制。受理、初审、审核及协查等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住建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西城镇人民政府报送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房管、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以协助函的形式进行协作协查审核。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情况。

民政局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公安(交警)负责对家庭成员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工商局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房管部门对房产登记交易信息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在审查台账上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签字、主管领导签字。

[2009]51。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分排序并执行轮候制度。

评分按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有无孤老病残等群体、家庭结构等项因素作为量化评分的基础进行评分。有下列情况的逐项加分。

1

无房户,加。

30。

2

有房户,按申请人家庭(包括与直系亲属合住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

15。

平方米)之差作为加分依据,每差。

1

平方米加。

2

分。

1

按家庭成员有残疾加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残疾一级计。

35。

分、残疾二级计。

30。

分、残疾三级计。

25。

分、残疾四级计。

20。

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累计计分。残疾等级以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为准(查验原件)。

2

按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加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有重大疾病的计。

25。

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患重大疾病的,累计计分。

[2007]42。

号)中规定的病种,并持有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查验原件)。

3

按“三无家庭”加分。

申请人家庭属。

“三无家庭”计。

30。

分。

“三无家庭”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丧失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家庭。

1

)离异的单亲家庭计。

15。

分。

2

)丧偶的单亲家庭计。

15。

分。

4

按申请人家庭人口年龄加分。

申请人家庭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一名年满。

50。

周岁的计。

5

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年满。

50。

周岁的,累计计分。

5

按申请人家庭人口享受低保加分。

申请人家庭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员中除申请人外,有一名享受低保的计。

5

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除申请人外有多人享受低保的,累计计分。

6

其他情形加分。

1

)申请人家庭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的计。

3

分;

2

)申请人家庭经常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并经过社区认可的计。

3

分;

3

)申请人具有。

5

年—。

10。

年常驻户口的加。

2

分,

11。

年—。

20。

年常驻户口的加。

4

分,

20。

年以上常驻户口的加。

6

分。

7

分数相同家庭的排序原则。

“三无家庭”得分、经济状况得分。

15。

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转到西城镇人民政府,西城镇人民政府接到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20。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保障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向其发放《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并委托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送达。

采用河北省保障性住房。

“摇号”系统进行选房。根据申请人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的评分结果,分数从高至低轮候分配相应楼层,按相对应的楼层,每小组所属组员依次“摇号”选房。“摇号”将在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每个保障家庭只能派一个代表摇一次,重复摇号,按第一次摇出的房源登记,“摇号”结果现场在大屏幕公布,已摇出的房源不作调整。

1

准入。

经批准公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请人,由住建局保障部门核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

2

摇号。

对于拿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的保障对象,由住建局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前

7

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

)公布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

)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属小区、套数、户型、面积等情况;

3

)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3

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轮候是指对纳入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的申请人,根据年度供应房源套数向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评分排序、依批次分配的办法。具体按照年度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进入实物配租范围的下肢和视力一、二、三级残疾,精神类疾病、孤寡老人等特殊情况且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评分排序后优先照顾低楼层。

西城镇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评分排序情况和轮候顺序进行登记,建立轮候册,并向社会公开。

没有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并按照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申报年度顺序、由高到低的评分排序执行轮候。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后,从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上年度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范围而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在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时仍符合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按上年度排序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三)年度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排在上年度轮候的申请人之后按轮候顺序进行实物配租。

(四)西城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申请家庭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分批次通过选房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五)《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年限为一年,合同应当明确房屋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条件及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承租人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转让、转租和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等。

(六)县住建局保障部门应及时将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在本地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对承租人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县住建局应当会同西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定期和随机的方式在租赁期内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设立检查档案,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决定,从做出决定的下个月起执行。

(二)承租人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而不具备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要自行申报退还公共租赁住房,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局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在规定限期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经查证核实的;

2

3

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阳原县西城镇的;

4

5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6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买卖赠与继承抵押和转让的;

7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8

未按规定按时缴纳房屋租金的;

9

利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

个月内将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收回,并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结清相关费用。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家庭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责任包括:

1

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应该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租金水电暖燃气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逾期欠缴的,由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垫付。

2

被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反房屋使用规定,需腾退住房的要按时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由担保人或担保单位清退。

3

7

日。确认该保障家庭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新申报的家庭填写《阳原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后按申请、审核、准入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

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县住建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七)依据前述条款,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可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收回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府下一批次或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局按有关规定核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外管理后,拨付住房保障部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的日常维修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必须按时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其租金标准。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应保障面积内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确定。

(三)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含公摊的水电费)、燃气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电话费等由承租家庭自己负担,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

“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户提供及时有效的高质量服务。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使用人公约、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1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2

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家庭主要成员紧急联系电话,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外观和配套设施。

4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私自拆改供暖供气设施。

5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严禁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严禁从事违法活动。

6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发现房屋公共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以便物业公司派人及时进行维修。

7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严禁在楼梯间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杂物及高空抛物,影响他人使用安全。

8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公共部位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9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如渗漏堵影响通风遮挡采光等现象)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10。

县住建局保障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企业要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检查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县政府负担;公共租赁住房住户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

停止发放。

)

(

停止发放。

)

租赁补贴资金之日起,

5

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二)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障对象因终止城镇住房保障或者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县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一)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行实物配租时须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经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批准发布后实施。

(三)以前本县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县住建局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四)若实际情况在本办法中未注明的,参照《张家口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文件汇编》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办法》(阳政通。

[2011]43。

号)自动废止。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五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压力,实现和谐人居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销售、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回购、资产运营、租赁经营、信息建库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园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建设;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商品房配建、旧房回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性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体宿舍应当小于50平方米,并符合住房建设部相关规范标准。

(一)中央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租售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以及各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中,属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部分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收费部分应当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税费的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享受政府补贴建设的园区和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园区、单位所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注记政府补贴金额。

政府已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未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推举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为申请人代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的(不得多于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申请审核原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或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社区或镇、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进行公示。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复审。

区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进行公示。经复审符合申请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纳入配租轮候库。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四章轮候与配租。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基本设施、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按照时限和对应户型摇号配租,获得配租的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的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房屋,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符合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危房家庭、城市重大项目拆迁安置户、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将申请人的住房信用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国有资产部门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缴纳租房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6个月租金。保证金用于租赁期间房屋损坏维修,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计息,租赁期满后余额部分退还承租人。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首次承租期不超过5年。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履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按时交纳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选聘或者公开招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征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机构同意。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誉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违规出售、转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租赁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第四十条承租人购买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购买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政府可按原价优先回购;购买住房满5年,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用于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代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每套房屋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每套房屋3万元的罚款,并记入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辖县、园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西宁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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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六

尊敬的县教育局领导:

我校是双庙镇一所较为偏远的学校之一,学校设施落后,基础力量薄弱,现有学生400人,学校教室紧张,3、4年级人数过多还亟待分班。

教师15人,大部分已经成家立业,办公室紧缺,基本没有辅助用房,教师们没有生活与休息的地方。

教师们爱岗敬业,为此付出了很多。

为了教学,外地教师们不得不在学校附近租住价格低廉条件极其简陋的民房居住,有的干脆在上班期间,早来晚归,往返于学校和家里,风雨无阻,数年如一日,苦不堪言!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教师的精力,挫伤了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也导致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极大地困扰和制约了我校特色办学的健康发展,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已然到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地步!

基于此,为了稳定教师队伍,为在编在岗教职工中家庭离学校较远又暂无经济能力购置住房的教师和住房特别困难教师,满足其临时性住房需求。

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扎根偏远薄弱学校的积极性与激发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

特决定向局领导申请公租房建设以解决教师后顾之忧。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欲使乐其业,必先安其居。

为此,司疃小学全体教师祈请县局有关领导本着勤政为民切实为教师排忧解难的宗旨,批准此请求。

申请人:

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七

1、该房屋租金为每月元。如乙方符合有关租金减免政策,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在核定期限内予以减免计收租金。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时,按届时的租金文件规定执行。

2、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3、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于当季首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0.2‰的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宽带、煤气、垃圾清运、小区管理等费用。

第六条房屋使用及修缮。

1、房屋使用。

(1)甲方确保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自行装修或拆改。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3)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2、房屋修缮。

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予配合。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

(2)未尽房屋修缮义务,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解除),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所有收益。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

(7)承租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5、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八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遇拆除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申报义务。

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主动向甲方申报,并自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之日起30日内终止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房屋腾退、验收。

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10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理。

3、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凭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结清凭据、本人身份证等到双方约定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4、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甲方与乙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用房,乙方拒不腾退的,甲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甲方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可依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以发函的方式确认违约事实。若乙方在核查函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对违约事实无疑义。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浙江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

按照玛纳斯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单》,乙方符合玛纳斯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根据《玛纳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公共租赁住房座落在小区号楼单元(建筑面积。乙方再分配给本单位符合玛纳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且住房困难职工。

二、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三、月租按元/平方米计收,年租额计人民币元。其中包括(物业费元+暖气费+卫生费+押金元)。

四、租金交纳方式:乙方统一向住房职工收取后交给小区物业公司。租金按年收取,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租,无故拖欠租金超过30日,甲方加收月租额10%的滞纳金。

五、根据《玛纳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租金返还规定,一年到期后,甲方须返还乙方所交租金%,乙方也可将返还租金顶交下年租金。

六、乙方达到我县规定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由甲方通知乙方腾退,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甲方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八、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不准许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房屋的结构、破坏房屋的配套设施,因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居民个人承担。

九、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八

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九

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原则】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统一房源和租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各区(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各区(新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对廉租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第八条【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二)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三)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第九条【廉租保障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廉租保障申请,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廉租保障申请材料】申请廉租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本市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廉租保障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廉租保障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廉租保障申请。

第十二条。

【廉租保障申请核查】接受申请材料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三条。

【廉租保障信息公开】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符合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廉租保障对象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承租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廉租保障方式】廉租保障对象可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选择按前款规定享受廉租保障,或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公租房面积租金及补贴标准】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按公租房有关规定执行。

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保障对象退出轮候库,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标准内,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廉租保障方式转换】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自合同解除当月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市场房租金补贴,同时停止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正在承租市场房源且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廉租房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房租赁合同解除,应退出原承租的廉租房,按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其退出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条【廉租房租赁合同到期处理】廉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续租。续租合同的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续租期间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二)不再续租。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或按规定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相应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或公租房租金补贴。

发生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一条【补发补贴】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承租公租房导致原廉租房货币补贴停发的,廉租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为其补发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诚信申报】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或到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并提交相关资料。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计划生育、户籍、低收入居民身份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根据申报和核查的结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未承租公租房的,同时告知其可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

(二)已按规定轮候公租房或已承租公租房,但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罚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保障的,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区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享受住房保障的信息档案,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名单清册(台帐),租金补贴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帐单,廉租保障对象统计月(季)报表,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保障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廉租保障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十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名签章):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十一

街道办事处各位领导:

我叫邢利国,男,汉族。现年三十九岁,妻吴红英,女,蒙族,三十八岁。女儿娜日松,蒙族,三岁。现租房住在玉泉区县府街花园11号楼2单元6层西户。

我和爱人吴红英长期以来都没有正式工作。靠临时打工维持生活,工作又经常失业,收入不稳定,由于二人都没有技术特长,又不同程度患有疾病(本人有风湿性关节病,爱人有心脏病)因此打工的工资都不多,每月收入1500左右。以前在什拉门更租平房住,现在由于城中村改造工程拆迁,城周围的平房已很难租到,又生了小孩,故从前年冬天开始租现住房到现在。每月房租1000元,因此,除去房租,二人的收入就所剩无几了,生活特困难。因此,申请政府照顾穷人的廉价住房,能帮我解决一下生活的困难。敬请各位领导能体谅我的实际困难并给以照顾,我全家人感激万分,永生不忘你们的恩德!

此致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十二

本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下列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位置: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户型为__________。

设施:该物业装修简单,附属固定设施包括厨柜、洗手盆、卫生间、暖气片、插座等相关配套家具电器。详见附表。

第二条房屋的使用。

该物业租赁给________________。

避免其他纠纷,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乙方应保证其不会被用于从事传销、集会等非法活动。如有违反,作为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租金和押金。

支付人民币元整,即(人民币1000元整),由甲方汇出,其他费用由乙方支付、租赁期内,如遇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2、乙方应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xx元整,即人民币0元整,并保证房屋内的设施、电器、家具不被损坏。保证金由甲方在合同结束及租赁期内水、电、燃料等相关费用结清后返还给乙方,保证金不得因其他原因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租赁物提供给乙方。乙方应获得一把房屋钥匙、一把门禁钥匙和一张燃气卡。请妥善保管,租赁期满后归还甲方。

第六条甲方的产权承诺。

甲方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出租房屋前完成抵押、抵押、债务、税费和租金。租赁后如有上述未尽事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项维护责任。

1、租赁期内,甲方每月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2、租赁期内,正常房屋大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日常房屋维护由乙方负责、、

3、租赁期内,因乙方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如人为污染、房屋墙体、门窗、门锁等配套设施损坏)及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

4、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社区的有关规定,承担一切责任,服从甲方对消防安全、一三包、综合治理、安全保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屋结构装修变更协议。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影响房屋结构的设备,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负责投资。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支付甲方恢复工程的费用。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4、有线电视收费5、网络收费6、取暖费7、物业费。

租赁期内,如政府有关部门收取本合同未列明的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归还甲方、、乙方要求续租的,应提前2月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正式回复乙方。如果乙方同意继续租赁,租赁合同应续签。

2、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按时搬出自己带的所有物品,并打扫房间。搬迁后如有剩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3、租赁期满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应双倍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自行结算租赁期内乙方需要支付的所有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所需费用的两倍。

第十一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转租租赁房屋的;

2、擅自转让、出借、调换租赁房屋的;

3、擅自拆除、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

5、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出租房屋的;

7、故意损坏房屋内相关配套设施、家具和电器。

第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及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因违约提出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xx元整。

2、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甲方不得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不会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3、租赁期内,除上述第二条外,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xx元整。

4、租赁期间,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本合同在终止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

5、租赁期间,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另一方支付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收取租金10%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其他。

如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租赁房屋,当日时间为:电表号__________水表号__________天然气表号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同的有效性。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白处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争端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提交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合同数量。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四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十三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甲方确认签字(盖章):乙方确认签字(盖章):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十四

县房管局:

我叫___,男,汉族,出生于__年12月5日,家有5口人,住澧源镇五里桥居委会庹学用家里,系洪家关白族乡回龙村高峰组人,联系电话:130_________。

我因进城务工10余年,全家租住私有房多年,由于没有住房,特此申请公租房,请求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

20__年3月30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十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男,6月毕业于**大学(“211”“985”工程院校),到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钱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为**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1、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4、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6、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十六

申请名应与护照名一致。

申请人声明。

1.本申请表内所填全部资料皆真实、无误,本人无任何虚报申请书所填资料情况。

2.本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查与公示。

3.本人明白,若存在虚报申请资料情况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任何因提供虚假资料而被批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和建设局将有权收回住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配偶:(签字)。

一、申请条件。

(一)杰出及领军人才。

1.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深圳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领军人才未领取过租房补贴;

2.人才本人在深圳工作及居住。

3.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二)高中初级人才。

2.人才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为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已纳入本市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中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材料。

(一)杰出及领军人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4、劳动合同;

6、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及其他人才优惠政策的声明。

其中第2、3、4、5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高中初级人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3、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5、劳动合同;

6、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非深户需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7、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其中第1(除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3、4、5、6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汇总篇十七

各级政府、领导:

我叫刘红,系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龙口组农民。由于下列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1、我现住的房屋,仍是70年代父母所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且有两兄弟,居住紧张困难。

2、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建设好新农村,我也想新建住房。

3、我建房的方案是:自家承包地,坵址:西公路上,(四界:东是唐桂兰承包地、西是潘玲英承包地、南是楼前组承包地、北是育才公路,约120平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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