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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申论范文 文物保护论文题目(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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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申论范文 文物保护论文题目(2篇)
2023-01-10 05:13:59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文物保护申论范文(推荐)一

当某位师傅骑着自行车,穿过层层红墙到外面只为偷闲抽根烟时,众人打杏儿时,和着阳光喂着"御猫"时,偶有闲暇弹着吉他聊着天儿时,饶有兴致地介绍院子里种的各种花草时,你又是否能想象他每天的日常呢?这种反差本身就是一场伟大而奇妙的相遇。

《我在故宫修文物》是目前为止唯一一部拍摄故宫稀世文物修复故事的大型纪录片。完全意想不到的风格,很燃很纯粹。你一定会爱上这种意想不到的平实和有趣,处处透着热忱与从容,想走进,想走近。

他们与文物相遇更相知,千年的传统技法和陈旧的工具更饱含传承的温度。世世代代传承千年的修复师们与手中的文物永远在进行着一次穿越时代的对话,这是一场奇幻的相遇、注定的相知。

中国皇室的审美真是奢华。即便对中国文化没有一点常识,也依然能从精细的技艺中,读出其耗时之长与价值不菲。

这面屏风是康熙六十大寿时,当时在世的十六个儿子和三十二个孙子送的祝寿礼物。正面用明黄色绸作底,绸上绣满了不同形式、总数过万的"寿"字。

第一集中的王津老师,背着手,站在慕名而来的人群中,望着橱窗里自己刚刚修复了几个月的钟表,对着镜头说了句"有点心疼" 。此时此刻从他身边川流而过的游客们,又如何才能想到:正是这位与自己擦肩而过的精瘦的长者让他们眼中无比瑰丽、趣味盎然的国宝钟表得以复原,犹如再生。让树木掩映下的大门打开,让河水湍流、船只航行,让每只小鸡都挥动翅膀,让天鹅扭动身姿:那才是它本应有的鲜活的生命,那才是王师傅修复它的精髓和意义。

最感染、最打动我的,还不是他们的高超技艺,而是修复师们的状态:沉稳亲善,从容饱满,满满的生机。他们没有因为工作严肃而沉闷,却意外地幽默平和。向上的热情更能让人感觉到这份职业饱含着旺盛生命力。他们在延续,在传承,让人安心,让人放心。

他们对于古物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修复。世世代代传承千年的修复师们与手中的文物永远在进行着一次穿越时代的对话,这是一场奇幻的相遇,注定相知。他们不仅融入着自己的情感,更渗透着自己的审美趣味和品格意志。用自己的修养与眼光去看待他们,用自己的全部理解点滴滋润着手中的宝物,重新焕发着它们的光彩,不知不觉注入自己的痕迹。品格不同、审美不同、心境不同,会有着完全不同的修复结果。瑰宝千里迢迢找到与自己相知的修复师,是真正的幸运。正是这场奇遇,才注定了这些文物拥有生命。修复师握着灵性的文物,他们与文物的缔造者们对话、与文物本身对话。时不时体悟着文物的巧夺天工、精妙绝伦。

瑰宝千里迢迢找到与自己相知的修复师,是真正的幸运。

因为有了人,每一片砖瓦、千年瑰宝、紫禁城也才有了生命。只有人的制作、人的欣赏、人的赞叹、人的传承,才让他们拥有了灵魂和生命。纯粹的物件永远是死的,人的情感永远是活的。

附上屈峰的原话:文物其实跟人是一样的。你看,我们从过去最早的时候说,玉有六德,以玉比君子。玉就是一块破石头,它有什么德性啊,但是中国人就能从上面看出德性来。所以中国人做一把椅子,就像在做一个人一样。他是用人的品格来要求这个椅子。中国古代人讲究格物,就是以自身来观物,又以物来观自己。所以我跟你说,古代故宫的这些东西是有生命的。人在制物的过程中,总是要把自己想办法融到里头去。人在这个世上来了,走了一趟,虽然都想在世界上留点啥,觉得这样自己才有价值。很多人都一般认为文物修复工作者是因为把这个文物修好了,所以他有价值。其实不见得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方面。他在修这个文物的过程中,他跟它的交流、他对它的体悟、他上面已经把自己也融入到里头。文物是死的,要文物干什么。要文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要让它传播文化,对吧,不是说文物就是为了保留一个物品放在那儿,那没有什么价值。

《我在故宫修文物》纪录片里,还有大量修复人员工作的细节捕捉。比如,令我感动的一个片段:漆器组的人员修复乾隆御稿箱。

你现在看到的图片是清理完之后的样子。普通的雕漆,有十二层黄,二十五层的红。而御稿箱漆层厚度有一百二十层左右,表面一层红色,中间一层黄,下面一层绿,底漆为黄漆。雕漆的工艺也相当复杂,整体是皇家用的云龙纹,工艺水平和制式都是顶尖的。虽然文物修复过程听起来非常高大上,但是其背后的艰辛无人能懂。几乎所有的漆器和制作修复人员,都要忍受难熬的生漆过敏。生漆:漆树上采割的乳白色胶状液体,接触空气后变成褐色;数小时,形成漆皮。生漆需要经过炼制后,加颜料才会更适用于文物的着色。

这真叫人肃然起敬。

当我们在藏馆里叹为观止的时候,又有多少人会联想到:若没有这群朴实无华的故宫博物馆工作人员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修补和维护,藏品又怎能闪耀出瑰丽的光芒呢?

在此感谢他们灵巧的双手,还有和手一样澄清透明的心灵。

纪录片记录着这群有意思的人,还有他们手中的代代传承。如今早已见不到的师徒制,依然存在于故宫这门久远的手艺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毕业之后因为各种各样的机缘,来到这里,有了自己的师傅。这是传承的温度。正因为有他们,才能有修复的新生。文物从过去走来,又拥有无尽的未来。超越了时间的禁锢,文物修复恰好活在此时此刻。

纪录片中依然能看到那些已经延续了千年的技法,朴素而有效。在高科技盛行的当下看着这些传统的方式,感觉特别有意思。制浆糊,晾树漆,用猪血等等,这也是传承的温度。而中华民族的复兴,也需要这样的传承,更需要从中获得新生。

关于文物保护申论范文(推荐)二

第八条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难以继续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该文物属于国有的,应当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非国有的,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调整的,原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将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有关工作档案和资料移交调整后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就近设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改造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其管理、使用单位支付费用。涉外拍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前两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被盗、失火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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