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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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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优秀9篇)
2023-11-20 23:22:57    小编:ZTFB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传统文化薪火相传的重要保障。在撰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事实的客观描述。总结作为一种有实际运用价值的文体,在学习和工作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和掌握写作技巧吧。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篇一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村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具有治疗某种疾病专长的中医,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开办私人诊所。

取消行医资格者;(四)患有传染疾病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医者;(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不适合开业行医者。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三)从业医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四)执业场所有关条件的证明;(五)资金、设备、仪器情况的证明;(六)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开办私人诊所申请后,应根据当地的社。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执业许可证;属市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市统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给私人诊所发证。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诊疗科目、时间;。

(三)服务场所建筑面积;。

(四)从业人数;。

(五)自备药品品种;。

(六)注册资金;。

(七)执业许可证号码。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篇二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三)每增加一项诊疗科目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简、体温表、压舌板、体重计、出诊箱、抢救车、心电图机、氧气瓶、呼吸机或呼吸球囊、电冰箱(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医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毁形机、处置(治疗)台、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方盘、缸、罐、桶等)、清洁柜、无菌柜、档案资料柜、固定电话、空调、换气扇、饮水机、一次性饮水杯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核准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暂定在5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篇三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

诊察凳听诊器。

血压计出诊箱。

体温计污物桶。

压舌板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篇五

(一)社会闲散人员中持有中、西医士、助产士以上技术资历证明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离休、退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三)中医学徙出师,自学中医成才,或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能独立应诊或在民间行医多年,经县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批准停薪留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五)社会闲散和经批准停薪留职的放射、检验、药剂、理疗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护士除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工作外,还可应聘从事专护工作。

(六)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

凡申请个体开业行医或举办(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须持正式户口证明,并且持有足以证明其实际经历的开业执照或离退休证件或学历资历证明,到所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开业手续。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篇六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80m2。

6、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余相关条件请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设置申请需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注册满5年的证明材料。

6、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7、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选址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

8、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9、资信证明。

10、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信证明书(各大银行均可)。

11、医疗用房产权证明书。

1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一份。

14、法人代表签字表(必须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二)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并打印成册;

7、上岗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卫技人员履历表。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篇七

诊所一般来说都是很小的,私人开的比较多,一般就是看看感冒咳嗽发烧,要检查身体还得去大医院。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开办个人诊所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人员。

1、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3、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4、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1、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2、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要求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符合标准才能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标准》从诊所的功能定位、人员、设备、使用面积、建筑布局、操作规范等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强调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书简短篇九

(二)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四壁及顶部洁净。每增加一个科室(或服务项目)增加一个自然间。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

(一)诊室。

3、诊室内存放、使用各种登记本(册、卡),包括门(急)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危(重)症就诊、救记录本等。

6、诊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二)处置室。

1、处置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4、处置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贯彻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三)治疗室。

1、治疗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4、操作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四)消毒室。

1、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3、有医用的高压灭菌设施;

4、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5、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用具的消毒、灭菌常识;

6、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的有效消毒、灭菌处理,并有消毒登记;

7、有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械、物品清洁柜及无菌柜。

(五)附设药房的药房标准。

1、净使用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

2、配备急救、抢救用品和常用药品;

4、有药剂调剂人员,并严格执行药房的各种工作制度;

5、药房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6、药房内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7、不允许经营、存放毒、麻、精神药品及计划生育用品、药品;

8、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及所有医疗卫生用品,并有购销登记及相关票据和证件。

(六)附设输液服务的观察室标准。

1、观察床位不得超过5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配备的观察床制式统一、稳固、安全、适用;

4、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5、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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