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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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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通用10篇)
2023-11-20 01:44:02    小编:ZTFB

梦想是每个人内心最深处的火种,只有燃起它,才能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借助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知识和技能,我想我们需要学会用总结的方式来学习。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旅游总结,希望对大家的旅行有所启发。

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篇一

两三岁的宝宝就已经能认识很多不同类别的物体,例如玩具、食物、衣服等等。更为神奇的是,这些小家伙还能将这些不同类别的物体进行分类整理。家长应巧用方法,培养宝宝的分类能力,让他们行成基本的逻辑分析思维。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对于小宝宝,可以用圆形、三角形、正方形,以及水果、小动物等简单的物体进行分类训练。虽然不一定能叫出物体的名称,但通过引导,可以认识到物体之间形状的不同,并在大人指导下进行分类,同时在分类中学习物品的名称。

形状游戏:树叶有形

游戏目的:锻炼宝宝按形状归纳整理的能力。

游戏提示:家长可以先每样挑出一片,放在不同的位置,或者按照树叶的形状描好轮廓,让宝宝按父母的提示再依次分类整理。

用颜色分类,有利于培养宝宝区分不同的颜色,以及学习各种颜色的名称。

颜色游戏:缤纷果篮

游戏目的:促进宝宝按颜色分类的能力。

游戏方法:准备几个容器,比如一个红色小桶、一个黄色小盆、一个绿色水果篮;再准备一些红的、黄的、绿的蔬果,让宝宝把它们按颜色分类放置,把红色的蔬果放到红色的桶里,黄色蔬果放在黄色的小盆里,绿色蔬果放在绿色的水果篮里。

游戏提示:在这里,要强调色彩的一一对应,如果宝宝认识颜色就直接要求,如果宝宝还不清楚就告诉他要放到“一样颜色”的地方。

对于小宝宝来说,在相同种类物体中区分大小、长短、高矮,是比较容易进行的分类培养。

大小游戏:大鞋小鞋

游戏目的:锻炼宝宝按大小、长短、高矮等分类整理的能力。

游戏方法:先拿出一双大人的鞋子和一双宝宝的鞋子给宝宝看,跟宝宝说:“大鞋子‘大’,小鞋子‘小’。”然后让宝宝模仿着说“大”与“小”。再拿出鞋柜里所有鞋子,让宝宝按大鞋与小鞋区分后,再分类整理回去。

游戏提示:当然,还可以用衣服、水果等进行大小分类游戏;也可以用长短不一的铅笔、木棒等进行长短分类游戏。

让小宝宝逐渐从家庭中以及与同伴的游戏、交往中,学习到一些常见物品的名称。按物体的名称进行分类培养,也是进行分类培养常用的。

名称游戏:玩具与水果

游戏目的:教宝宝认识物品,并按名称进行分类。

游戏方法:准备2个盆子、一些水果和一些玩具。先给宝宝做示范,拿起一个水果,告诉宝宝这是“水果”,然后将它放进一个盆子;拿起一个玩具,告诉宝宝这是“玩具”,然后将它放进另外一个盆子。再指导宝宝按“水果”与“玩具”接着分其他水果和玩具。

游戏提示:一开始可以用区别大的事物进行游戏,慢慢地再细化指标。

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篇二

[摘要]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会计理论研究的切入点,是把握会计理论整体结构的关键,然而逻辑起点这个话题一直以来都是会计研究与争论的热点。在逻辑起点研究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会计假设起点论、会计目标起点论、会计本质起点论、会计环境起点论、会计对象起点论、会计职能起点论等几种主要的观点,但这些观点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不足。因此笔者提出将会计目标和会计环境相结合作为逻辑起点,两者相结合能够满足作为逻辑起点的各项条件,并且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会计理论;会计目标;会计环境;逻辑起点。

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会计研究最本源的、可以对整个逻辑体系进行推理和论证的出发点。而目前,从何处着手研究会计理论即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问题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理论界曾出现过会计本质起点论、会计假设起点论、会计对象起点论、会计职能起点论,会计环境起点论等五种主要观点。在这些观点中,可以看到在会计理论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评判标准,并阐述出自身的观点,有自己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都没有能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就此,笔者对会计理论逻辑起点略作探讨,与同仁共同商讨。

回顾20世纪各国会计研究史不难发现,关于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的讨论大致可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前,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的认识处于模糊状态。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以会计假设作为会计理论研究逻辑起点时期。第三个阶段是在20世纪60年代,会计界在研究会计理论过程中,经历了会计理论研究出发点由会计假设向会计目标的转。第四个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后到现在,对会计理论逻辑起点问题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评判标准。从上述人们对会计理论起点的研究历史的分析中看出,对会计理论逻辑起点的认识是在不断变化之中的,而现阶段笔者认为,应该以会计环境与会计目标相结合构成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二、会计理论逻辑起点主要观点评述。

(一)会计假设起点论。

会计假设最早是由美国的会计学家佩顿首次提出的。此理论认为会计假设是用来推倒基本原则和准则的依据。会计假设是会计人员为了进行会计实践而对会计环境中的某些事项和现象所做的推断。由此可以看出会计假设是建立在人主观因素上,并对客观环境所做的推断,同时也应该看到,会计假设源于客观环境,客观环境是复杂的、多变的,而如何形成会计的假设,形成多少假设以及假设有多少层次又参与了人的主观因素于其中,是不确定的。因此,以会计假设作为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双重制约。

(二)会计目标起点论。

会计目标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由于当时以会计假设为起点构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不尽如人意,于是,西方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开始转向会计目标。会计目标论认为,会计理论体系是把会计目标作为建立会计理论的首要依据。作为一个理论体系,会计应首先明确目标,而且会计准则只能以一致的目标为基础才能有效。但仔细推敲,笔者认为会计目标也存在自身的缺陷。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会计目标起点论容易过分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目标的确立是人在一定客观环境下的主观行为意识,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容易导致主观决定客观的错误。

(三)会计本质起点论。

我国传统的理论研究奉行本质起点论,研究理论问题就必须从研究本质问题着手。本质起点论认为一事物之有别于另一事物,就是根据它的本质属性来确定的,会计的概念也是如此。也就是说会计本质是关于会计根本属性的抽象范畴,它是推理论证其他抽象范畴的基础之一,如从会计本质可推出会计职能、会计对象等,但由于会计本质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概念,不能反映出会计内在理论和会计外部环境的联系,也就不能成为会计理论系统的向导和沟通会计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因此以会计本质作为逻辑起点,将会使会计理论不能反映会计环境的变化,严重脱离会计实践的状况。当前,我国会计研究已逐步放弃以会计本质作为起点,说明会计本质起点论将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四)会计环境起点论。

会计环境系指会计产生、发展的外部客观环境。会计环境影响会计的本质,进而影响会计职能。会计环境起点论认为,会计的历史发展始终受环境的影响与支配。1992年的《21世纪的战争与和平-会计控制、会计教育纵横论》一文认为“考察会计职业之兴起,会计学科之建设,以及论其发展变化的历史时代特制,必然要从环境问题研究入手,由此方能究其渊源,探明原理,洞察其本质揭示其规律。”由此会计环境起点论对会计系统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但是,环境毕竟是外部的条件,是事物发展的外因,它只能起到影响而不是决定的作用。再加上该论点强调客观环境的主导作用,容易夸大客观会计环境的决定性,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

(五)会计对象起点论。

会计对象作为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来构建整个会计理论体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1992年的《论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理论与起点理论》一文认为“会计理论体系就是将这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会计理论按照所研究的会计对象的自身逻辑关系进行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个完整的、多层次的系统”。由此指出会计对象起点论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但是,笔者认为其不足之处在于它的范围概括得还太窄,只注重于会计客体的问题,而会计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会计对象仍然是第二性的、被动的。因此,以会计对象起点论作为逻辑起点缺乏一定的科学合理性。

(六)会计职能起点论。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的功能,即会计是做什么的,有什么样的作用。的《会计基本理论比较研究》一书认为“会计职能内显结构与本质,外联系统与环境,核算和控制会计对象与要素,制约会计目标,贯穿于会计工作全过程。”显然,该书认为会计职能能够连接起会计环境和会计系统,故因作为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以该理论为逻辑起点有不妥之处,关于会计理论的研究必然会涉及会计本质问题,但由于会计本质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概念,不能联系会计理论和会计环境,从而不能构建逻辑严密内容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因此作为会计本质具体化的会计职能就更是无从谈起。

三、会计理论逻辑起点应具备的条件。

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实践探索的历史起点、理论研究的导向,是最普遍和最简单的现象。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会计理论研究的切入点,起到一个理论研究的开头作用,掌握了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就好比找到一个源头由此顺流而下逐层推导各个阶段及研究内容,以便于明确整个理论体系,这样就能很好的把握会计理论的整体结构。因此准确的定位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对学习和理论的研究有很好的指导作用。那么进行会计理论逻辑起点研究时我们就要慎重考虑什么理论可以作为逻辑起点,这就要认真地考查会计理论逻辑起点应具备那些条件。笔者认为作为会计理论逻辑起点的应具备如下条件:

1.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必须是客观的。只有客观存在的事物才能被人们所发觉,客观性就是能够为人所感觉与认识,并通过研究能掌握其发展规律,抓住其本质的。一个理论的起点若不可被认识就无法掌握该理论的精髓。

2.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必须是能够连接会计系统和会计环境以及能够连接会计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会计系统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理论体系,而会计环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大环境,两者要联系起来就得通过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贯穿其间。

3.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必须能够对其他范畴进行推理论证。若明确了一个起点,掌握其本质,就可以顺着它的规律推导出一个又一个的理论范畴。这是由起点客观性、可推导性决定了的,使该理论能够一直延伸、发展下去。

4.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能够联系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作为一个理论的逻辑起点,能够推导出一系列的理论,并能够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指导实践,而实践得出来的结果又可以来论证理论,两者不断的`指导与论证,来延续其理论的发展,使之不断完善。

5.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会计产生与发展的动因。前面已经几次提到一个理论的逻辑起点能推导出新的理论范畴,并在实践的论证下不断完善与发展,而且能够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并不是短暂存在的,是一个延续的过程,是会计存在的必然性。

四、会计目标和会计环境相结合作为逻辑起点的理由及基本构想。

(一)会计目标与会计环境结合的合理性。

既然已经论证了目标的确立是人在一定客观环境下的主观行为意识,强调了人对会计环境的意识反映,侧重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因此较容易忽视客观环境的作用,导致主观决定客观的错误。会计环境起点论片面的强调客观环境的主导作用,而容易夸大客观决定性,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又因为作为会计系统中的会计目标,是整个大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和外部客观环境的结合能起到连接会计系统和会计环境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若是把两者结合,不仅可以避开自身的不足,也可以规范逻辑起点,这个一直争论的问题。把两个观点结合较之于目前存在的各种观点来说是相对完整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会计目标与会计环境相结合具备作为会计逻辑起点论的条件。

1.两者相结合是能够被我们了解、把握即具有可知性。会计目标是信息使用者做出的要求,它是会计环境对会计系统要求的反映,也是会计系统满足会计环境的要求的标准,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不同,会计系统则通过客观环境的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会计信息,会计目标起点论强调了主观能动性,说明会计目标是可以被了解与掌握的。会计环境既然是客观存在的,就能够感觉与把握,进而才能够去适应。

2.两者相结合能够连接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会计目标本身就是对会计环境的一个反映,是受会计环境影响的,不同的会计环境对会计目标的具体要求不同,在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下,形成了会计目标,而会计目标从属于会计系统这个大体系,因此,会计环境和会计系统就能够很好的联系起来。

3.两者相结合能对其他抽象范畴进行推理论证。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下会计目标可推导出特定的会计假设,因为会计目标规定了给谁提供信息,什么期间的信息,以什么计量形式提供信息,相应的就有了会计主体假设、会计期间假设、货币计量假设和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假设作为会计人员在变化不定的会计环境下为进行会计工作所作出的合理推断,实质上是环境对会计发生作用的最好体现。会计概念的产生也是会计环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被赋予着更新、更全面的内涵。

4.两者相结合能够联系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会计实践在会计环境中进行,通过作用于会计对象来达到会计目标,由于会计目标作为一种会计理论又会受会计环境的影响,才使得理论与实践相统一,这正是会计环境(客观性)和会计目标(主观性)互补性的充分体现。

5.两者是会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会计环境是会计赖以产生、发展的外部客观条件。会计环境影响着会计思想、会计理论、会计模式、会计实务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状况,而会计本质、对象、假设、目标都统一于社会活动中,通过会计目标对环境的反映,并随之变化而变化,来促进整个会计理论的变化发展。上述5点,能明确反映出以会计目标起点论与会计环境起点论相结合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构建的会计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不仅能满足其作为会计逻辑起点的各项基本条件,而且以哲学的角度研究可以说明两者结合能够避开自身存在的不足,是互补的、合理的,可以构建起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的。这样的论点才是唯物辩证的,才是经得起不断考验、论证的。因此,把会计目标起点论和会计环境起点论结合起来研究是具有可行性的。

参考文献。

[1]朱小平。会计理论与方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罗勇,李定清。会计理论体系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

[3]谢德仁。会计理论研究逻辑起点及会计理论体系[j].会计研究,1995,(4)。

[4]杨月梅。论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j].会计研究,,(7)。

[5]吴联生。会计研究起点理论评述[j].会计研究,1998,(10)。

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篇三

摘要:教育法体系的丰富与完善是建设中国特色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教育法的发展与完善更离不开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作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满足逻辑起点的简单性、直接性、抽象性和客观性,更满足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起点与终点的逻辑统一性。以此为起点,首先孕育了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以此为基础可进一步建构出活动形态和组织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

关键词:逻辑起点;教育法学;学科体系;

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完善与丰富建设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教育法学学科为其提供智力支持和坚实的理论保障,而教育法学学科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要看它是否形成了系统、完善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学科体系的重要意义也就在于此。那么,我们如何去建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呢?这个建构过程的开端是什么呢?一旦找到了这个开端我们又如何由此来建构出系统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呢?上述这些问题可以说是我们完善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促进教育法治事业发展必须要首要解决的问题。

“学科是主体为了教育或发展的需要,通过自身认知结构与客体结构,包括原结构和次级结构的互动而形成的一种既有利于知识的传授又有利于知识创新的组织体系[1]。”学科以知识形态、组织形态和活动形态三种状态存在,它们构成了学科发展的一个有机整体。知识形态的学科体系是基础,活动形态的学科体系是动力,组织形态的学科体系是保障。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当然也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缺一不可。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去思考两个关键问题,第一:构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什么;第二:以此逻辑起点为开端,如何构建出教育法学知识形态、组织形态和活动形态的学科体系。解决了这样的两个关键问题,我们也就能梳理出三种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了。

一、对逻辑起点的认识。

在理论研究中我们对“逻辑起点”一词并不陌生,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理解“逻辑起点”,它的使用有没有什么范围的界定,他的内涵是什么,逻辑起点到底是一个实在的物还是一种存在的关系,它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些都是我们研究逻辑起点时要首先思考的。

“逻辑(logic)”一词的起源还要追溯到希腊语中的“logos”,其本意为“道”、“宇宙万物的规律”,发展到现在,其词意包含思维、客体存在、词语的规律等。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最早将该词引入了哲学领域,本意为世界的普遍规律。哲学家黑格尔在《逻辑学》中,以“必须用什么作为科学的开端?”为命题,深入、系统地阐述了“逻辑起点”的内涵及其质的规定性。

国内专门对逻辑起点的研究并不是很多,一些涉及此内容的研究都是在研究学科(此处的学科单指知识形态的学科)逻辑起点或者某理论逻辑起点时提到的。这些学者的研究既有相对共识的内容也有尚未深入涉及以及存在争议较大的内容。其中基本达成共识的是认为“逻辑起点是一种理论内核”[3],“一门学科中的思维起点和研究对象的核心要素”[4],以及认为“其是是最简单、抽象的起始范畴。”[5]但对于逻辑起点与对象历史研究起点的一致性、逻辑起点这一概念适用的范围等问题还存在着研究不深入以及存在较大争议的现象。

基于黑格尔在《逻辑学》中对逻辑起点内涵的阐述以及国内相关学者对逻辑起点的认识,我们从三个方面对逻辑起点的内涵进行分析:

首先,“逻辑起点”应该是直接的、简单的、抽象的、客观的一个基本范畴,它的存在不以任何内容为前提。“逻辑起点”的直接性和简单性在于“逻辑起点”不以任何的东西为前提,它不存在于任何中介为基础的关系之中,它就是一种直接的存在。我们试着去分析这句话,亚里士多德在阐述“第一哲学”时,已经强调了“存在”对于任何具体科学的起始意义,若无对存在的关注,便没有后续的认识论等其他问题,这实则已经充分肯定了存在对于认识的基础性作用,所以这种存在一定是最直接的,最简单的。若“逻辑起点”存在于某种介质的关系之中,如果这个关系的介质或者关系本身发生改变时,这个“逻辑起点”也势必会发生改变,与它发生逻辑关系的整个体系也将会坍塌,这显然是毫无意义的。与此同时,“逻辑起点”也必须是客观的、抽象的,它是对诸多具体事务及其存在关系的抽象,体现着这些具体内容的共性,而它的存在不能因为时间和空间的转换而发生改变,它的存在是客观的。

其次,“逻辑起点”是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体。一般意义上的逻辑起点指的是一个理论体系的起点,“逻辑起点”有最直接、最本质的属性,这种最直接、最本质的东西为体系的建设规定了发展方向与内容范畴,体系在此起点的指导下不断发展、深化,体系越发展、越深化,起点的内在规定性体现的就越充分,其发展的终点也自然而然的回到了开始的那个起点。

再次,“逻辑起点”与理论体系之间存在三种关系。第一,逻辑起点是理论体系的萌发,理论体系的内容是逻辑起点在具体事物和关系中的真实体现。在逻辑起点这个最基本的范畴中,其包含了对象以及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切矛盾的起点,这些矛盾点最后一步一步在整个体系中具体呈现出来。这也就是说,“逻辑起点”孕育了整个理论体系中的要素及其基本关系,它是体系要素多样性的一种统一,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贯穿整个体系始终的,通过具体的内容和关系,我们进一步深化对这个“逻辑起点”的认识;第二,逻辑起点与整个理论体系的研究起点(对象)、历史起点的统一。对于这种观点的认识,有些学者持不同的意见,认为逻辑起点有别于研究起点和历史起点,这种观点实际上窄化了对“逻辑起点”的认识,逻辑起点是一种直接、客观的存在,它是一个范畴,这种范畴高度的抽象性和包容性涵盖了研究起点与历史起点。第三,理论体系与逻辑起点之间是一种互为根据的关系。理论体系的构建源于对逻辑起点的发展和具体化,体系建构的方式、逻辑和内容的根据都是逻辑起点。逻辑起点与终点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体现在理论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体系的发展与构建也是在证明其作为理论体系逻辑起点正确性的有力根据。

二、“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作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合理性分析。

“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做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是符合逻辑起点的内在本质要求的,同时逻辑起点的确定对其学科体系的建立乃至整个学科发展都尤为重要。

我们从“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作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的合理性,以及如何从这样的逻辑起点构建出三种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我们首先分析“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何以作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

1。“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何以是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

(1)“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是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中的起始范畴。

“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是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中最直接、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并不需要其他的概念对它进行解释,它的简单性在于它普遍内化存在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中,是体系中任何内容最直接的材料来源。首先,“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的抽象性在于这一名词所指的不是具体的某一行为或者活动,它不是课堂教学的教育法律知识也不是某种具体的教育法律法规或者父母对子女的具体教育法律问题,它是建立在具体的教育法律问题等现象基础之上的抽象概念,这就是他的抽象性。其次,“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有着清晰的范畴界限,“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设定了自身的界限范畴,很好的区分了与其他教育现象的区别。再次,“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教育法现象为教育法学科现象的形成奠定了实践基础,教育法学科现象是基于人与教育法现象互动形成的,以知识为核心的一种学科现象,它的形成促进了教育法现象的丰富与完善,便于我们更好的认识教育法律规律。两者辩证统一的合为一个整体作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是贯穿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始终的,它是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中一切要素和其基本关系,以及体系中一切矛盾关系的萌芽与起点。

(2)“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既是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中的“起点”又是“终点”

逻辑起点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性。我们已经论证了“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作为起点的简单性、直接性和抽象性,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有了这个直接的、抽象的起点之后,“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这个逻辑起点通过中介进行表达,有关“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的理论在具体的研究和抽象中不断的细化、发展和深化,最终促成了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体系的构建,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研究教育法学,促进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而这一切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呈现出更好、更科学的状态,也就是回到了整个逻辑体系的始端,这也就说明了“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既是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中的“起点”又是“终点”,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3)“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互为根据。

“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这一逻辑起点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之间的相互根据性是指,“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作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为学科体系的构建提供实践基础,而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又能反作用于两者,以保证其能够呈现出好的状态。首先,“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现象的丰富性保证了其囊括了所有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要素和矛盾关系。只有现象的全面性才能保证理论体系的全面性和深刻性,没有充分的占有、了解、研究“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势必没有根基,理论思维的抽象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了。其次,逻辑起点的正确性要求其必须与学科体系或学科的研究对象保持着一致性,这样的逻辑起点才是该对象领域内的最简单、最抽象范畴,当然这种正确性需要整个体系内容的不断丰富过程对其进行检验。教育法学学科建构的学科体系是基于逻辑起点的延伸、是对逻辑起点规定性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这一逻辑起点的内在规定性贯穿整个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作为逻辑起点本身,现象呈现出来的状态必然受到相关知识内容、组织结构和学科活动的影响,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正是从理论演绎的角度为“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良好状态的呈现提供了指导;由此我们认为“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互为根据。

2。关于其他教育法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认识的几点思考。

随着教育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有些学者也开始探讨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问题。主要的观点有“受教育权”说[5]、“教育法律问题”说[6]和“教育行为说”[7],这些探讨可以说都为教育法学学科和学科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很多新的`思路,但是这些论述和认识也都一定程度的存在着理解和认识上的不足。首先对“受教育权”这一逻辑起点的认识,应该是近些年比较主流的一种认识,从受教育权这一逻辑起点出发,我们探寻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一对矛盾关系,由此种矛盾关系引出整个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是有一定道理的,在教育法律调节的各种矛盾中,应该说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对矛盾是所有矛盾当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其他的矛盾或多或少的都与其有关,这就是它的合理性所在。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认识实际只是关注了教育法现象这一种现象,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除了要关注教育法现象外,对本学科自身的理论发展、体系建构、学科的产生发展的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这种认识对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来讲,还是不够全面的。其次,对“教育法律问题”这一逻辑起点的认识主要强调以问题为起点,强调问题关系的展开对构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作用。这种以问题为切入点的认识引导教育法学学科研究更多的关注教育法律问题,这对研究维度的影响无疑是好的,但是这种认识的问题在于这种被界定为教育法律问题的问题,是“成了问题”的问题(problem)还是“没有成为问题”的问题(issue),这是容易产生歧义的,再者,这种教育法律问题也是教育法现象中的一种,这种逻辑起点的认识还是没有走出现象这个范畴。最后,对“教育行为”这种逻辑起点的认识实际上是在延承着对法学逻辑起点的认知的。单说“教育行为”作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这种认识已经超出了教育法学研究的范畴,或者说一定程度上教育行为作为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未尝不可了。

3。“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这一逻辑起点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是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起始范畴,通过对逻辑起点的内在规定性认识,我们知道学科体系是在逻辑起点的基础上,借助一系列的中介,逐步抽象、提炼而成的。“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有着一致的内在逻辑,他们虽然表述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他们是对同一种现象材料的两种不同加工方式。如果说,教育法现象是教育法学科现象的存在前提,那么我们能不能舍弃教育法学科现象,只把教育法现象作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呢?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这是因为对于已经纳入教育法学科范畴的现象,如,学科的体系、学科的产生运作和发展等这些现象是不存在于教育法现象中的,所以,两者缺一不可。

教育法学科现象静态的表现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变化,教育法的产生、运行和发展,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变化都在源源不断的充斥着我们对教育法学学科的认识观念,这种认识经过不断的抽象、提炼、分析,逐渐的被固定化和理论化,最终也就以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形式呈现出来。所以说,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就在我们对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的研究和认识中逐渐形成了。

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出发,首先可以构建出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这是由学科的本质决定的,知识的创造与传播是学科的核心。“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作为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两种拥有共同内在逻辑的现象内容决定着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的应然模式。首先是“教育法学学科现象”知识,主要涉及教育法学学科发展的历史和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知识;再有就是“教育法现象”知识,主要涉及教育法学事务知识和教育法学案例知识。这样就从理论高度构建出了教育法学学科应然的知识形态的学科体系内容。这样从“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出发,就形成了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四大基本范畴,即教育法史学、教育法理学、教育法务学和教育法案学。

组织形态和活动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是以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为基础的,这也是由学科的功能和本质决定的。学科最主要的目的是知识的创造和传播,组织体系的搭建是这种功能得以实施的平台和基础,知识体系的内容和分类决定了组织体系构建的基本框架,同时也决定了组织的目标与任务;活动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是以知识体系的内容作为其活动材料和组织体系的搭建作为其活动基础的,与此同时教育法学学科活动的开展、活动体系的建立又反作用于知识体系和组织体系,使之趋近于完善。

纵观教育法学的发展,可以说教育法学的发展过程就是“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这个逻辑起点在人的认知和思考中,不断抽象、深化,最后逐步体现在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中的过程。“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这一逻辑起点的选择也势必会更好的引导教育法学的发展,这样的发展也最终会更好的规范教育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孙绵涛,朱晓黎。关于学科本质的再认识[j]。教育研究,(12):31—35。

[2]黑格尔。逻辑学(上)[m]。杨之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3]王大中。论侦查学的逻辑起点[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67。

[5]孙宵兵。受教育权主体范式论[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3。

[6]黄崴。教育法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7]谭晓玉。当前中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j]。教育研究,(3):56—61。

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篇四

它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实现:

1、确定思维方向,理解问题实质。

如在以《我的父亲》为题作文时,就要搞清楚这类型文章的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整个文章中的地位;搞清楚未知因素是什么?现有资料情况如何(有多少可以利用?!能否满足要求?)等。对诸如此类问题的深入思考,都有助于把握问题的实质。

2、拟订解决问题计划。

即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这些有用资料以达到问题的解决,制订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如果不能直接找到有用资料与未知因素之间的联系,可采取迂回性战术,先探讨有助于解决主问题的一些辅助性问题。如思考:在以往学习过程中,遇到过同类型或相类似的文章吗?这类型文章的具体写作步骤是什么?它能够有几种不同的写作方法?它们是如何运用典型材料来衬托鲜明个性的?对这些问题的逐个思考,将有助于制订和选择写作的最佳方案。

3、具体执行计划。

即要尝试性地运用各种方法来解决问题。这既是具体地检查和验证每一个步骤,保证它们正确无误,又要回到原来的问题,检查解题的结果,弄清结论是否真正同问题切合,是否还可能派生出其它结果。至此,一个思维过程才算结束。

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篇五

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不同。它不是逻辑,而是研究由逻辑所提出的各种哲学问题。哈克对逻辑哲学的研究内容曾作出分析并经陈波总结为两条:第一,研究逻辑学自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第二,研究怎么样才能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去解决一些传统的哲学难题。【4】具体来说,逻辑哲学的内容主要有:逻辑与非逻辑、蕴含和推理有效性、关于模态逻辑的哲学问题、关于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哲学问题、关于多值逻辑的哲学问题、逻辑悖论、意义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和自然语言逻辑、逻辑和本体论、专名和通名等主要内容。

二、分析哲学、语言哲学、逻辑哲学的共通之处。

首先,三者的产生具有共同的根源。它们都是现代哲学的“语言转向”的产物,即都以现代数理逻辑的产生为历史前提,不管是分析哲学家,还是语言哲学家,抑或者是逻辑哲学家,绝大部分人有现代逻辑基础。其次,三者有许多相同的研究议题和研究者。它们具有一批共同的研究课题,如意义理论、真理理论、言语行为理论等。现代许多著名哲学家如弗雷格、维持根斯坦、奎因、克里普克等,既是逻辑哲学家,也是分析哲学家和语言哲学家。最后,三者都应用现代逻辑的方法。语言哲学家从句子出发,应用现代逻辑方法,使句法分析达到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结果。威廉姆森建议逻辑哲学也应该专注于现代的科学逻辑学。他指的“科学逻辑学”是指具有精确性、系统性和严格性的观念所统辖的那些论证。【5】分析哲学的目的就是建立人工语言,同样也是现代逻辑方法的体现。

三、三者的区别。

首先,对三者的界定不同。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都可以看做是一门学科,是语言、逻辑和哲学的交叉而形成的学科。学术界基本上认为分析哲学不是一门学科,而是一种思潮,一种流派。其次,三者的研究角度和目的不同。三者对相同问题的研究角度存在差异。例,在研究存在问题时,分析哲学通过形式语言还原“存在”的本来面目,而逻辑哲学通过非形式语言来理解“存在”,并将本体论纳入存在问题研究领域中。逻辑哲学有构造理论的功能,这和分析哲学也有明显的区别。另外,三者的研究目的不同。分析哲学是为了更好的阐述问题而不是解释问题。分析哲学家认为过往的哲学家之所以会对很多哲学问题形成争论,并最终使这些哲学问题无法解决而成为千古难题的原因,就在于自然语言有缺点。所以,解决哲学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理想语言。而语言哲学则至少要解决某些问题。再次,对其他学科的态度不同。分析哲学反对建立理论体系,抛弃形而上学,而且反心理学。逻辑哲学使逻辑哲学化,不像分析哲学一样远离哲学,似乎希望通过逻辑来回答哲学上的问题。分析哲学的有些问题语言哲学是不研究的,语言哲学的有些问题,分析哲学至少是不重点研究的,语言哲学不像分析哲学一样反心理学,反而是与心理学相融合的.。语言哲学研究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扩大,和其他学科的交叉逐渐扩大。最后,三者的发展前景有所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分析哲学消亡了,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欠妥,事实上,分析哲学的很多原则已经渗透到当今学术研究的各个领域。语言哲学也因为其触角延伸到其他领域而导致出现语言哲学的泛化。逻辑哲学因为两个学科的结合使得逻辑泛哲学化,逻辑的性质逐渐变弱,哲学的性质逐渐增强。但是因为其对现代逻辑的要求较高,使得一部分学者加强对现代技术的学习,加之哲学家的研究,逻辑哲学的形势一片大好。事实上,三者显然有很大的区别。在哲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做到澄清概念。虽然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他们从概念上、研究重点和目的、对其他学科的态度以及发展前景方面都体现出差别。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严格区分,这是我们的学习态度。

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篇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逻辑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它帮助人们理清思路,分析问题,并作出合理的判断与推理。通过学习逻辑分析,我意识到其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的重要性。本文将围绕逻辑分析心得体会展开,分享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体验和感悟。

第二段:提高思维清晰度(200字)。

逻辑分析的一个显著好处是提高思维的清晰度。在学习逻辑分析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思维的条理性对于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通过学习分解问题的方法,我可以逐步理清问题的结构与思路,将复杂问题简化为一个个小问题,进而有计划地加以解决。逻辑分析帮助我培养了深入思考、抽象概括的能力,使我的思维更加清晰和条理化。

第三段:加强论证能力(200字)。

逻辑分析还有助于提高我的论证能力。在学习逻辑分析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合理地组织论证,通过提出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合理推理关系,使我的论点更加有说服力。逻辑分析教会了我如何提出合乎逻辑的论据,并利用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和协调。通过运用逻辑分析,我能够更加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能够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来反驳他人的错误观点。

第四段:发现思维漏洞(200字)。

逻辑分析还能够帮助我发现自己思维中的漏洞和误区。在学习逻辑分析的过程中,我学会了识别并纠正自己的逻辑错误。透过逻辑分析的镜头,我能够看到自己思维中的盲点和偏见,更加客观地审视问题。逻辑分析教会了我怀疑与否定的能力,使我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问题,尽量避免过度的主观偏见。通过发现和纠正思维中的漏洞,我能够提升自己的思考水平,提高判断的准确性。

第五段:小结(400字)。

逻辑分析是一项对个人思维能力提升至关重要的培训。通过学习逻辑分析,不仅可以提高思维清晰度和论证能力,还能够帮助我们发现自己思维中的漏洞,提高思维的全面性和客观性。逻辑分析不仅仅是一种学术工具,更是一种实践生活的方法。通过逻辑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清问题的本质,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问题。

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篇七

【例题1】1小红、小兰和小慧三姐妹,分别住在丰台区、通州区、朝阳区。小红与住在通州的姐妹年龄不一样大,小慧比住在朝阳区的姐妹年龄小,而住在通州的姐妹比小兰年龄大。那么按照年龄从大到小,这三姐妹的排序是()。

a.小红、小慧、小兰b.小红、小兰、小慧。

c.小兰、小慧、小红d.小慧、小红、小兰。

【解析】观察题干所给三个条件,其中出现次数最多元素是“通州”,那我们就来分析与“通州”相关的条件,分别是“小红与住在通州的姐妹年龄不一样大”和“住在通州的姐妹比小兰年龄大”,由此可得住通州的不是“小红”也不是“小兰”,则住通州的是小慧,又因为通州的比小兰大,小慧比朝阳小,则可知小兰住丰台且年龄最小,小红住朝阳年龄最大,故答案选a。

【例题2】甲乙丙丁四名青少年,拥有手机、电脑、相机三种电子产品的情况如下。

(1)只有一个同时拥有手机、电脑、相机。

(2)三个人拥有手机,两个人拥有电脑,一个人拥有相机。

(3)每人至少拥有三种电子产品中的一种。

(4)甲、乙拥有电脑的情况相同(要么两人都有,要么两人都没有)。

(5)乙、丙拥有手机的情况相同。

(6)丙、丁拥有手机的情况的不同。

拥有相机的是()。

a:甲b:乙c:丙d:丁。

【解析】观察发现,(1)(2)(5)(6)都与手机的拥有情况相关,由此可以从“手机”这一常见信息入手。根据(2)(5)可知乙、丙都拥有手机,再结合(6),则丁没有手机,根据(3),丁必须拥有电脑或相机,由于只有一个人拥有相机,拥有相机的人一定是同时拥有三种电子产品的人,因此丁一定没有有相机,则丁拥有电脑。根据(2)(4)可知甲、乙都没有电脑,因此丙拥有电脑,也拥有相机。故正确答案为c。

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篇八

在我们的中国地理中,很多知识内容较多,名称较长,直接识记较难掌握,我们就可以使用口诀来进行快速识记。比如:

1.口诀识记之中国河流。

河流众多丰水量,水能巨大世界响。外流江河分三路,大多东入太平洋。黄河含沙世界首,综合治理日加强;华北海河短而广,五大水系扇形张;淮河皖苏流域广,东入黄海南入江。亚洲第一长冮长,“黄金水道”多河港;东北边境黑龙江,支流松花江通航;华南珠江大流量,主干西冮船来往;横断山区巨能藏,最大河流澜沧冮。西藏雅鲁藏布江,水丰南入印度洋。京杭运河南通航,世界人工河最长。西北额尔齐斯河,唯一注入北冰洋。此外闽江与钱塘,位于福建和浙江。

2.口诀识记之中国地形。

青藏高原有雪山,远看是山近成川。内蒙高原第二大,一望无际地面坦。黄土高原黄土松,支离破碎多沟坎。云贵高原峰岭众,岩溶坝子到处看。塔里准噶柴达木,盆地内部戈壁滩,四川盆地山岭环,内有成都象把扇。三大平原北向南,东北华北长江岸,东北海拔200米,人民常把黑土翻。华北又称黄淮海,海拔五十地势坦。河汊交织湖泊多,水乡遍布长江岸。

3.口诀识记之省级行政区。

京津沪渝直辖市,蒙宁新藏桂自治。一国两制台港澳,东北三省黑吉辽。冀晋鲁,归华北;湘鄂豫,归华中;华南还有粤闽琼。川滇黔,归西南,西北还有陕甘青。

二、联系识记法。

在我们考试中遇到的地理知识,有较多内容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可以通过各种知识点之间的相互联系,来进行快速识记。比如,我们可以以点连线,以线拓面的方法联系记忆。如以铁路站为点,再沿铁路线向周围拓宽,或延伸的面来记忆。当然,完全可以以任何城市或其它重要地理事物为点,延线、拓面,相互记忆。如学习西北五省、区主要铁路交通时,先以熟知的西安为点,向西沿陇海线经宝鸡,再向西偏北到兰州。又以兰州为点,向西北沿兰新线到乌鲁木齐;由兰州向东北,沿包兰线经银川到内蒙古的包头;由兰州向西,沿兰青线到西宁。由西宁继续向西,是青藏线的西宁至格尔木段。由宝鸡向南沿宝成线经阳平关等到成都,阳平关向东沿阳安线经汉中到安康。安康是襄樊到重庆的襄渝线中间一个站。

三、对比联想识记法。

地理知识中,大家细心观察,也会发现有很多比较类似接近,我们可以用联想对比方法进行识记。根据地理事物之间在性质、成因、规律等方面有类似之处而建立起来的记忆方法。通过类似联想有助于我们发现地理事物的共性,强化记忆。如里海与日本的面积大约都为37万平方千米。又如温带季风气候区和温带海洋气候区内的自然带均为温带落叶阔叶林带。同时,也可以根据地理事物之间具有明显对立性特点加以联想的记忆方法。通过对比联想,有助于我们比较地理事物的差异性,掌握各自的特性,增强记忆。如气旋和反气旋是大气中最常见的运动形式,其气压分布状况、气流状况、天气状况都相反,学习时,着重精记一种即可。

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篇九

[摘要]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会计理论研究的切入点,是把握会计理论整体结构的关键,然而逻辑起点这个话题一直以来都是会计研究与争论的热点。在逻辑起点研究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会计假设起点论、会计目标起点论、会计本质起点论、会计环境起点论、会计对象起点论、会计职能起点论等几种主要的观点,但这些观点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不足。因此笔者提出将会计目标和会计环境相结合作为逻辑起点,两者相结合能够满足作为逻辑起点的各项条件,并且具有可行性。

(一)会计本质起点论。

我国传统的理论研究奉行本质起点论,研究理论问题就必须从研究本质问题着手。本质起点论认为一事物之有别于另一事物,就是根据它的本质属性来确定的,会计的概念也是如此。也就是说会计本质是关于会计根本属性的抽象范畴,它是推理论证其他抽象范畴的基础之一,如从会计本质可推出会计职能、会计对象等,但由于会计本质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概念,不能反映出会计内在理论和会计外部环境的联系,也就不能成为会计理论系统的向导和沟通会计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因此以会计本质作为逻辑起点,将会使会计理论不能反映会计环境的变化,严重脱离会计实践的状况。当前,我国会计研究已逐步放弃以会计本质作为起点,说明会计本质起点论将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会计环境起点论。

会计环境系指会计产生、发展的外部客观环境。会计环境影响会计的本质,进而影响会计职能。会计环境起点论认为,会计的历史发展始终受环境的影响与支配。1992年的《21世纪的战争与和平-会计控制、会计教育纵横论》一文认为“考察会计职业之兴起,会计学科之建设,以及论其发展变化的历史时代特制,必然要从环境问题研究入手,由此方能究其渊源,探明原理,洞察其本质揭示其规律。”由此会计环境起点论对会计系统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但是,环境毕竟是外部的条件,是事物发展的外因,它只能起到影响而不是决定的作用。再加上该论点强调客观环境的主导作用,容易夸大客观会计环境的决定性,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

(三)会计对象起点论。

会计对象作为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来构建整个会计理论体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1992年的《论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理论与起点理论》一文认为“会计理论体系就是将这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会计理论按照所研究的会计对象的自身逻辑关系进行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个完整的、多层次的系统”。由此指出会计对象起点论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但是,笔者认为其不足之处在于它的范围概括得还太窄,只注重于会计客体的问题,而会计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会计对象仍然是第二性的、被动的。因此,以会计对象起点论作为逻辑起点缺乏一定的科学合理性。

(四)会计职能起点论。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的功能,即会计是做什么的,有什么样的.作用。的《会计基本理论比较研究》一书认为“会计职能内显结构与本质,外联系统与环境,核算和控制会计对象与要素,制约会计目标,贯穿于会计工作全过程。”显然,该书认为会计职能能够连接起会计环境和会计系统,故因作为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以该理论为逻辑起点有不妥之处,关于会计理论的研究必然会涉及会计本质问题,但由于会计本质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概念,不能联系会计理论和会计环境,从而不能构建逻辑严密内容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因此作为会计本质具体化的会计职能就更是无从谈起。

逻辑分析仪的协议书汇总篇十

逻辑错误指思维过程中违反形式逻辑规律的要求和逻辑规则而产生的错误,下文为大家介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逻辑、思想、言论中的自我否定现象,常见于一支队伍对立论没有统一,或者部分队员对立论没有吃透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好理解,不需举例。

将辩题的前提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前提和定义。他有以下几种情况: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5,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举例:“生之恩不如养之恩”,“生”应该解释为“生育”,却被解释为了“生命”。

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断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错误。而最常见的“栽赃”有两种:1.故意回避对方的问题;2.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加以振振有词的“批驳”,然后宣布自己得胜。

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举例:我方三辩这种人买了东西就从来不要发票,可见消费者自我意识不高啊!

在运用类比推理时,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举例:每个家庭都是需要有一个家长的,所以国际社会也需要美国来维持秩序。

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以混淆是非,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举例:同样面对他国分裂倾向,美国说南斯拉夫分裂是“民族自决和自由的结果,是正义的”,却说格鲁吉亚的分裂问题是“不可容忍的领土和主权问题,是非正义的”。

这种逻辑错误是指故意违反“论据必须已知为真”的规则,用编造的所谓“权威理论”或无中生有的例子作为论据,用来论证错误的论题。言论中大量虚假论据,有的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常识而搞错了,常识性错误。但是有不少言论中有故意作假、捏造论据的现象。

举例:捏造的事实、数据和。

名人名言。

偷换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对方的立场也包进自己的立场进行论证,也叫包含式论证。

举例:为什么说管理比服务更重要,因为服务也是一种管理。

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举例:“成大事者”的定义:不拘小节的人,所以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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