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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开通申请书范文通用 异地医保怎么开证明(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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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开通申请书范文通用 异地医保怎么开证明(三篇)
2023-01-10 09:23:23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异地医保开通申请书范文通用一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全力以赴把这项关系民生的大事抓实抓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低保、基本养老保险、医保以及动迁保障和征地保障等。这样一个庞大的、关系农民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体系当中,尤为受关注的就是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大家可以看到,在全国乃至各个地市的医保体系当中,实际上有一些空缺。就业职工基本上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保,农民有了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但是中间有一个空档,就是在城镇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正式稳定就业的居民还没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这一个范围也是比较大的。今天我们部署的工作就是没有享受城市社会保障、也没有享受农民社会保障的这一部分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从我市的情况看,目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目前,全市已建立起以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保障水平多层次,保障方式多样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完成了从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参保资金,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到去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8万人。二是积极探索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对特困群众给予医疗救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特困群体的医疗负担。总的来讲,经过多年努力,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为促进城乡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实施。我市自20xx年开始试点、20xx年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努力扩大覆盖范围,目前全市已建立起市、县、镇、村四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网络,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缓解。

       到今年3月底,全市共有583.4万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3.62%。另外,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到去年底,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66.18万人、68.4万人,均超额完成年度指标;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净增3万人和3.7万人,分别完成年度指标的130%和123.3%。全市参加“五大保险”人数突破400万人,当年基金收支总数近80亿元,“五大保险”按时足额发放率达100%,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养老保险六项任务指标顺利完成。特别是在坚持依法动迁、人性化动迁的前提下,对拆迁安置保障进行大胆创新,将一些特殊政策和拆迁有机结合,逐步使介于城乡之间、亦农亦居的人群彻底成为城市居民,实行无业居民医保、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项福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当中,从去年底起,我们对征地保障特别是动迁保障做了一些有益探索,这些探索包括:第一,制定了几项政策,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保障被拆迁群众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市区尝试将农民的动迁房变成商品房,通过挂牌的形式使动迁农民可以合法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这样一户农民在“拆一还一”的前提下,基本上可以拿到一至两套质量比较好的商品房,使农民过去靠土地划拨所建的房屋可以依法成为商品房。实际上农民一旦动迁完成以后,个人或家庭的资产就可以上升到30万以上。第二,在对农民的动迁过程中,实行按梯次转移的政策,从一类到二类、二类到三类、三类到四类,这样使农民或者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第三,在对农民动迁以后,使其变成彻底的城市居民。过去市委、市政府下过一个文件,就是市区“城中村”的农民原则上都要转为居民,但是很多没有办手续,这次我们拆迁完以后,就使这些农民真正成为了居民。在新城区,我们把拆迁过的农民变成居民以后,动员他们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无法参加。那么,我们就实行两个制度,一个就是今天讲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再一个就是实行低保制度。这样一来,就使农民成为居民以后,纳入一个社会保障的网络体系。因为对中国的农民来讲,老有所养、贫有所济、病有所医、弱有所扶,是他们多年来的一个梦想。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20xx年7月1日起,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改革目标。基本原则是: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按照上述目标任务和原则要求,在具体工作中要牢牢把握三个方面:1.明确参保范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徐州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需要说明的是,对市区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还有一点,也请劳动保障部门注意,我市外出打工的人员,无论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都比较多,统计下来有100多万人在外地打工,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他们在打工的城市一旦参加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就不能再在我们城市里参加。对此,可能在技术处理上难度比较大,但是要防止这种情况。对城镇职工子女就医发生的医药费,仍按原报销渠道解决。对居住在县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覆盖到的城镇居民,各县(市)要按照要求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也要及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确保他们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2.将大病统筹作为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广,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财力难以维系;但也不能过低,必须确保帮助参保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项制度要设定一个合理的费用范围,在这个费用范围之内实现自我平衡。对中国来讲,社会保障问题是个世纪性难题,外国经济学家在对中国社会的分析中提到了六大难题,其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突出的一大难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很大区别。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保障,国际上通行的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个人补足养老金;另一种是国家动用国有资产或财政收入帮助老年人交纳养老金,中国实行的体制和这两种都不一样,我国所有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实行“以新养老”、或者说是“收支平衡”,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是实行“以新养老”。

       实行“以新养老”,那些外来工比较多的城市如苏州就完全可以实现自我平衡,而且还有结余;而象徐州这样外来工不多或是新增就业岗位不多的,实行“以新养老”就很难平衡,只能靠省、市两级财政来补贴。当前我们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说还只是一种尝试,能不能实现收支平衡,还需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和解决。因此,这项制度设计的立足点,只能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同时,积极完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进一步降低参保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逐步扩大城镇居民的受益面,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3加强各种保障制度的衔接互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其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限制,部分参保城镇居民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后仍可能负担较重,这就需要加强各种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与互补。当前,尤其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市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抓紧组织调研,尽快制定出符合市情的医疗救助办法,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多层次制度安排,最大可能地减轻困难家庭、患大病人员的医疗负担,努力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无盲点。

在推进措施上,要狠抓三个关键。第一,要建立健全筹资机制。一方面,要尽快落实筹资办法。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对此,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相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真正做到补贴到人、补助到位。另一方面,要科学确定筹资标准。根据我市财政状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区医疗消费水平,经过测算,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0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居民医保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筹资标准还要作适当调整。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区标准,合理确定本地筹资标准,使之既能为地方财力所承受,又能被城镇居民所认可。

第二,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从建立之初,就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一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管理,切实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等制度,加强对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从制度上、源头上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二是规范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做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切实加强医疗费用的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不得擅自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三是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起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经办机构制度建设,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有效规避基金管理、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要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支付办法,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能。要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确保在8月1日前实现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计算机管理,努力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市劳动保障局要全力组织好金保工程建设,这一工程涵盖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和就业再就业等劳动保障各项业务,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平台。二是把经办服务向基层延伸。要充分利用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继续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把可以向基层、向社区延伸的经办服务前移到居民身边,为城镇居民提供便捷的经办服务。三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良性发展。要整合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积极稳妥地将符合条件的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序列,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要严格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审核、管理,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这一点非常关键。

      从先期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城市来看,群众一般门诊就医大多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来解决,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都是实行最低廉的制度。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在动员群众参加医保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能让群众以为交了140元后,什么病都能够报销。要从一开始就给老百姓讲明白哪些费用可以报销、能报销多大比例,让大家算清账。在其他城市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实行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后,再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就会发现第一年大家都提意见说没有实行保险,第二年大家又都提意见说保额太低。所以,一开始就要给群众讲清楚,参加医保是有限保障、不是无限保障,在大病情况下医保基金只能做到按比例分担。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政府成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研究具体措施,保证做到与市区同步推进。二要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快形成政府统抓,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县城以下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推进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当前尤其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尽快确定医疗服务机构定点范围,确保参保居民的就医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价格部门要制定相关措施,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支持、理解、积极参与。人事编制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工作,合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三要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认真对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本地工作方案,加强调度,加大督查,按序时进度抓好落实。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由本级政府审批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市劳动保障局要抓紧建立月报制度,及时了解各地进展情况,对进展慢的地区要实地进行重点督查。市财政、卫生等部门也要按照分工,切实加强指导。市政府将适时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情况组织督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最后,我再简要强调一下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养老保险等方面,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较高,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难度比较大。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特别是市区要在合理确定养老缴费基数的前提下,加大养老保险的征收力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很重要,现在我市的缴费基数已经接近苏南地区,这对扩大养老保险征收人数是个很大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要做一些尝试。第一,要进一步推广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相比较而言他们的缴费基数低一点。我市职工收入水平很不均衡,国有企业比较多,职工收入相对也比较高,这一部分职工收入就把整个徐州市的工资水平大大提升了,这样一来缴费基数就比较高。但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职工工资是无法和国有企业职工相比的,必须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的缴费问题,因为按照目前的缴费基数,有些单位是无力缴费的。所以,我们要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缴费基数推进养老保险的同时,搞好灵活就业人员在此缴费基数上养老保险的征收。

       第二,要强化养老保险征收的考核工作。徐州市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下一阶段,要把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务工以及进城务工农民作为扩面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扩面征缴力度,强制性推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面。要加快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居民(城中村)参加养老保险的进程,特别对于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要研究具有较大激励作用的保障机制,形成与当前拆迁工作、乃至推动整个城市化和经济国际化进程的良性互动。在住房保障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城市的房地产往往用两个经济指标来衡量,一个是房价比,一个是租金比。房价比就是一户家庭买一套房子需要多少年。房价水平的高低主要是看房价比,按国际惯例房价比不能高于7。再一个就是租金比,房价高不高还要看租金占整个房价的比重。现在城市房价虚高,一个很重要的反映是,房价越来越高,而租金却不见增长,这是衡量房地产价格虚高很重要的一个参考指标。

       在住房保障上,第一,要保证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今年要扩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同时提供廉租住房。第二,就是稳定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我市现在正在进行一些探索,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所有的农民定销房变成商品房,南方已有个别城市在搞;另一个就是限制房价来拍卖土地,我们现在拿出三块地限价,根据两年内可能涨到的房价预测,拍卖的时候就进行价格限制。限价房只是针对首次买房者销售,同时限价销售目前还处于尝试阶段,是否能成功还要经过一个过程,但毕竟我们需要探索。第三,对于不限地价、自由招拍挂的高档房产,让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房价上涨是大势所趋,但是不能涨得太快,每年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就是一定不能超过两位数的增长率。因为徐州还没有到工业化的中后期,等到人均dp达到3000美金至5000美金的时候,住房价格要有一个跃升,但是现在不到这个时候,我市现在的商品房均价是每平方米3100元,不能再高了。政府要采取措施保持房价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增长,并通过扩大土地投放,来遏制房价的增长。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要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科学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能够覆盖城乡的每一个角落,并随着经济增长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真正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普惠于民。另外,现在全市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最多的还是征地,所以请各县(市)、区领导要强化对农民的征地保障措施,防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形成信访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我们今天会议的议题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对其它社会保障工作进行部署,通过几年的努力,给居民和农民构筑一道能够遮风挡雨的社会保障网络。

有关异地医保开通申请书范文通用二

我想我想清楚了,想清楚要说些什么。我知道,不管我是否愿意,这一天终于来临。

我的温柔不在那么直接,不再那么让你感动;你的关心不再温暖,像是一句敷衍,或是例行公事;我们渐渐习惯了没有了彼此的生活,习惯了周围的景物,习惯了周围的人,习惯了没有电话短信,没有彼此的消息,无论是好是坏,习惯了交流越来越少,习惯了一种莫名的状态。好像只是两个陌生人,不冷不热地维持着。可是终究还是不舍。隔阂的产生好像在所难免。

讲到这里,有一个问题我要告诉你,我还爱你。

从未改变过。

因为我怕你跳过,但是看到这句,就够了。

你可能会说最近是因为你做了助导,而我刚进勤工助学中心。大家都很忙。我承认。但是你仔细的翻一下你的手机,是否有一天我没给你发过短信,或者打过电话。我知道,那时的你是疲惫的。我理解。但是我要的是这样的,就算再累,再忙,当躺在床上,闭起眼睛会不自觉的想起我的脸,拿起手机,哪怕一句最简单的晚安。你不知道这简单的两个字对我的分量。我要的不多。但绝不是不是那一句嗯,啊,知道了,还行,。。。。

可能这就是所谓异地恋的瓶颈。当激情消退,当温柔不再,当信心动摇,当精神疲惫,当交流渐少,当我们习惯了自己的生活,当我们都成熟了。我知道它会来,可是还是那么难过。我想改变这状况,却又无可奈何。我愿意和你一起度过这一切,愿意坚持下去。我明白,这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为此,我愿意付出一切。

写到这里,我要说,某些方面我们确实性格不合。我需要被关心关心,需要被在乎,而更重要的是这些要被我知道。而你是一个可以让我三天找不到你,三天不联系我,还觉得并无任何不妥的人。我会怕,我会想念你。我想分享你的生活,哪怕是以个聆听者。我就算不是你生命中的第一位,但一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不会因为其他事就抛我在一边。某种意义上,对我的时候就像一个小女人,小事会顺着我。用温柔的话安慰我。我知道这些话你都不爱说出口。那时,你在我身边,我知道,你的眼神,你的语气,你的表情都在告诉我你是在乎我,关心我的。现在我却再也感受不到。异地是原因,但不是全部。

这不是发泄我不满的一片文字。我的不好,很多。我知道你都知道。我很霸道,我会无理取闹,我会冲你大小声,我很邋遢,我不爱护自己的身体,我固执,我对你关心不足,我常让你为我担心……我还犯过很多错,我一直都在改变着。

退一步看自己\我终于透彻的看清\原来我误会了过去\其实我不懂得爱情\

以下就是我无法写出来的结尾。

上面所写都是我自己的想法。

也许你已经累了,但是开不了口。或者只是逐渐冷下来,让我自己明白。也许,你开始讨厌这样的等待。或者你厌倦了我。亦或是其他的理由。无论怎么样,如果你想分手,请告诉我。我不会纠缠你,不会让你为难。如果真的是的话,这就当作我给你最后的温柔。

有关异地医保开通申请书范文通用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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