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审批局账号重置申请书 重新审核登记(六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0 11:35:31 页码:7
审批局账号重置申请书 重新审核登记(六篇)
2023-01-10 11:35:31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审批局账号重置申请书(推荐)一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要求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的请示》(赣市公积金文[20xx]2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严峻,融资渠道十分有限,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处于警戒位。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均衡可持续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贷款需求,同意你中心在确保职工每月正常提取资金后,剩余的资金在无法满足贷款发放时,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

一、具体实行贷款发放轮候的时间,根据中心资金余额情况适时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告。

二、贷款发放轮候前已审批待发放的贷款优先发放。

三、贷款发放轮候按贷款初审通过时间先后排序轮候。放款前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还应待办妥房屋抵押登记证且办事处领取该证后再按初审通过的序号依序发放贷款。

四、凡职工以购(建)住房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在实行贷款发放轮候期间,暂停办理此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待资金存贷比回落到正常区间,取消贷款发放轮候,恢复正常贷款发放。

六、做好贷款发放轮候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特此批复。

20xx年12月1日

关于审批局账号重置申请书(推荐)二

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x年——二oxx年)的请示》(湘政〔〕23号)收悉。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长沙市是湖南省的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今后的建设和发展要根据城市性质、强化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的综合功能。长沙、湘潭、株洲三市在地域上相邻,建设中既要发挥城市群体的优势,又要考虑各自的特点,对区域性的生产力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并在规划的实施中加强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和城市发展连绵成片。

二、到二oxx年长沙城市人口控制在一百六十万人左右。长沙市近年人口增长较快,要加强对人口增长的管理,特别是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要健全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管理,杜绝多头审批,并要注意城市地区人口合理分布。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九百六十平方公里的范围,要划定具体区界,切实加强实施管理。按照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把城市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人均一百平方米以内。

三、长沙市中心市区、马坡岭、望城坡、捞霞、坪塘等若干地区形成的组团式规划布局及功能划分是合理的。近期要重点开发北部捞霞地区,有控制地发展东西两翼组团。要严格保护组团间的隔离绿带,不得任意侵占。各类开发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和布局,并实行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要通过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目前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快城市道路、通信、民用燃气以及重要的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搞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新区开发要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有计划、有步骤地滚动发展。旧城改造要按照详细规划,尽可能集中成片地进行。要适当疏散旧城人口。更新城市基础设施,拓展公共绿地。

长沙是国家重点防汛城市,要努力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合理分配和使用湘江岸线。

五、长沙市古代文物和近代有纪念意义的革命文物十分丰富,城市自然环境优美。要从整体环境入手,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尤其要注意保存反映我国人民艰苦斗争历程的革命文物与历史环境,以昭示后人,教育后代。要加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严禁对景区用地的蚕食,望城坡组团的建设安排要考虑岳麓山风景区的景观要求。要规划并建设好包括湘江沿江地区在内的城市三大风光带,完整地展示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色。

六、经批准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规定建设、管理城市的依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地方性城市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的行政、技术法规,依法行政,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城市规划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搞好城市各项建设,把长沙市逐步建设成为我国中南地区发达、经济繁荣、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文明城市。

国务 院

x年x月三十一日

关于审批局账号重置申请书(推荐)三

区建设局行政审批科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

和工作总结

xx年度,科室在局党委和局长室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全会、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局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领,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狠抓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质量,认真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努力创建群众满意窗口。

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思想防线,从主观上自觉抵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科室岗位上干部职工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各种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做到勤政廉政为民。

今年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重点学习科学发展观、新《党章》、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自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拒腐防变、抵御风险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能力。

今年,重点学习了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报告、贺国强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等一系列重要的廉政会议精神。通过对廉政时事的学习,既从思想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又增强了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感和警觉性。

时常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市委、区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在学习过程中做好与形势结合,与单位工作实际结合。

今年,科室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规范窗口办事人员的行政行为,开展阳光政务,优化办事流程,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打造服务品牌上来,在主动服务、高效服务、优质服务上下功夫,促进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不断提升群众对审批工作的满意度。

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中,结合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关于开展“科学发展体制机制优化”活动的实施方案》,科室从方便群众角度出发,坚持精简办事程序的原则,制定出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等三个审批手续的优化方案,解决了这三个审批项目中存在申请资料重复、后一项要求提供前项审批表等交叉、繁琐现象。

今年,我们行政审批窗口在办事效率上下功夫,能当即办理的绝不拖延到下一工作日,不能当日办结的,都在尽短的时间内予以办结,从方便群众角度来快速办理事项,全年做到即办件都当即办理,承诺件提前办结率100%。今年两次被评选为月先进窗口。截止11月份底,科室共完成初步设计批复46件,施工许可证86个,建设项目备案共1431件,其中质量监督备案120件,竣工验收备案259件、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120件、项目安全措施备案81件、建筑机械产权备案437件、建筑机械安装告知148件、建筑机械使用登记183件,建筑机械拆卸告知13件,外地施工单位承接业务登记9件,外地检测单位承接业务登记31件,外地监理单位承接业务登记23件,外地勘察单位承接业务登记7件。

今年,在科室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群众办事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良好服务。但我

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离群众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需要继续深入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强化服务质量,为我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关于审批局账号重置申请书(推荐)四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淮北邮普撤决字〔20xx〕001号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你单位于20xx年7月10日提出拟于8月20日撤销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的惠东邮政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本局已于20xx年7月10日受理(受理决定书文号为淮北邮普撤字〔20xx〕001号)。经审查,本局认为,你公司拟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局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符合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批准。

请你在惠东邮政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正式撤销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联系人:程博澜

联系电话:0561-3890577

淮北市邮政管理局

20xx年7月2日

关于审批局账号重置申请书(推荐)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关于审批局账号重置申请书(推荐)六

????为保证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提高代理记账人员的服务水平,及时、周全地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实现公司代理记帐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接受咨询商谈委托事项

???接受客户咨询,与客户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详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2、签定书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见附件1)

?《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确定责任会计;

????(2)委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6)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3、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4)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5)机构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6)纳税识别码、地税计算机编码、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7)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2)。

???4、接受会计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3),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审核会计原始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符合要求等;

????(2)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6、填制记账凭证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6)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7、登记会计账簿

????(1)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代理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负责人。并加盖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8、编制会计报表及报送

????(1)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要求报送代理客户及相关部门。

????(2)报表的编制应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使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必须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4)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5)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必须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6)财务报告报送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整理,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归档。

???9、给客户移交会计资料

????按协议规定或者客户需要移交会计资料,在移交时要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4),办理会计资料移交手续。

???10、内部会计工作交接

?????(1)专职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首先通知代理客户,同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有价证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责任会计内部交接应填制《会计交接情况表》(见附件5)。

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机制是提高业务质量、防范代理记账风险的可靠保证。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法律政策,从业务承接与资料传递、建账前准备工作、质量控制稽核以及学习制度等具体业务的各环节实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保证代理记账的质量。

???1、业务承接与资料料传递控制

(1)代理方与被代理方应签订代理书面委托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被代理方应提供代理期间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方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并定期向被代理方提交帐簿、报表等资料及办理相关委托业务。

(2)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代理方及时整理并归档会计资料。会计事项处理完毕,有关资料及电子档案及时交回被代理方。

(3)代理记账委托协议终止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被代理方,其未了会计事宜应写书面报告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2、建账前准备工作

(1)根据客户的需要,选派合适的记账人员,记账人员要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规模与业务量一般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册数也多。

(2)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及时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3)根据企业性质及需要,确定账务处理程序。

???3、质量控制稽核

(1)工作程序规范化,以防止差错的出现。公司的业务必须由主管负责人委派指定人员跟单,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会计人员的工作不得私自交换。

(2)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责任,层层把关,建立三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的工作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主管业务负责人复核对外会计报告,将最佳的服务提供给客户。

(3)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代理记账执业人员应及时对执业中出现的例外事项、异常事项做出积极反应,强化自身的专业判断,而且要及时向公司请示汇报。

(4)主管负责人负责对外承接业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外私自承接业务,以避免公司内部人员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防止其他人员私自承接业务对客户不负责以及不顾事实配合客户处理业务的现象。

(5)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6)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较大经济损失的,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

(7)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

???4、学习制度

?(1)会计人员应针对不同对象和在会计实务中所遇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确定其学习内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

?(2)应密切联系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注重会计理论和会计知识的实际运用、现行会计法规制度的宣传与执行等,学以致用。

?(3)学习的内容形式方法要有灵活多样性,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新的会计准则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新的会计法规、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实务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采取集中培训或自学形式。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并在约定时间内交还企业。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4、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经理批准。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