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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省计生协议书(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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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省计生协议书(模板12篇)
2023-11-19 23:01:44    小编:ZTFB

健康是人类最重要的财富,它关乎每个人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在写作之前,我们可以阅读一些优秀的范文或参考资料,以扩大我们的视野和丰富我们的写作素材。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一

小组成员:xxx为充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政府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15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发放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4)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5)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6)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7)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年满49周岁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且年满49周岁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8)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其他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可视情况补充)。

(9)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新增奖励、扶助、救助项目或提高奖励、扶助、救助标准的,执行新增项目或新标准(各地制定的标准高于国家、省统一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2.市、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有关奖励扶助措施(例如):

(1)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积极帮助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致贫的诚信计生家庭,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同时对诚信计生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助。

(2)当地政府给予当年遵守本协议、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人每年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双倍的物质奖励和一定报酬。

(3)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参加一次妇检给予x元的补助,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妇检报告单的每次给予x元奖励。

(4)优先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优先参加科技等部门举办的各项免费培训。

(5)市、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自行出台的有关奖励扶助政策。

3.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4.每年至少组织乙方免费参加两次妇检,每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6.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街道(乡镇)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3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3.依法生育一孩的,生育后8个月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措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承诺不再生育并签订本协议书的,可以视情况采取结扎或者放环措施。

4.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照居民公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xxx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xxx居委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xxx小组成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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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二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农历______月______)生育一子(女),取名______月______日(性别,男/女,_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_________________。

1、孩子_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男/女)方抚养,随同__________(男/女)方生活,由__________(男/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__________(男/女)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

3、__________(男/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______(男/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______(男/女)可随时探望__________(男/女)抚养的孩子。__________(男/女)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__________(男/女)方的探望。

双方共同确认:_________________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

1、存款: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

(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_________________。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____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__________________,购房价款:__________________。所有状况:__________________。

(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___________(男/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__________(男/女)方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

(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__________(男/女)方协助______(男/女)方办理。______(男/女)方必须协助______(男/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男/女)方负责。如______(男/女)方没有按时协助______(男/女)方办理相关手续,______(男/女)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______(男/女)方的损失。

(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______(男/女)方,______(男/女)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

3、有限公司股份。

(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由_______________持有的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_______________持有的公司股份__________%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

(2)由于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__________(男/女)方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__________%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______(男/女)方所有,______(男/女)方以现金补偿__________(男/女)方。

(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评估为准。______(男/女)方现金补偿__________(男/女)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4)______(男/女)方现金补偿______(男/女)方股权的之后,______(男/女)方全部持有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______%股份,______(男/女)方独立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______(男/女)方承担。同时,______(男/女)方持有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之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______(男/女)方负承担,__________(男/女)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4、汽车。

(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________________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___、车辆登记所有人_________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车辆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2)该辆车所有权归______(男/女)方所有,______(男/女)方不要求______(男/女)方进行现金补偿__________(男/女)方,______(男/女)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

(3)车辆按揭款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由______(男/女)方负责归还,______(男/女)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4)基于______(男/女)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______(男/女)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______(男/女)方负责处理,______(男/女)方一概不负责。

(5)在______(男/女)方还完车辆按揭贷款之日起7日内,______(男/女)方需无条件的配合______(男/女)方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______(男/女)方负责承担,______(男/女)方概不负责。

5、其他财产。

双方共同确认无隐匿任何财产的行为,本协议以上载明的财产已经包含了全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全部予以了合法分割,如有隐匿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须赔偿对方损失。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

1、债权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2)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因债权不能实现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债务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______(男/女)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______(男/女)方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______(男/女)方对外无共同债务,______(男/女)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__________(男/女)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__________(男/女)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______(男/女)方自愿支付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用于______(男/女)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在______(男/女)方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______(男/女)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4)______(男/女)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___________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如______(男/女)方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______(男/女)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_________________。

双方自愿离婚,互不对对方进行经济帮助,也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需要补偿的,约定补偿金额)。

七、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

1、______(男/女)方补偿______(男/女)方金额。

基于该协议约定:_____________(男/女)方须向__________(男/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股权补偿款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偿还共同债务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等补偿金合计: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2、款项支付时间。

(1)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领取离婚证正式离婚之日起,3日内支付______(男/女)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2)余款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男/女)方在支付第一次补偿金之后,__________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3)具体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男/女)方每月______日之前支付______(男/女)方补偿金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共需支付______次。具体支付时间分别为: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支付总额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八、离婚证办理。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男女双方需持有本协议及各自相关的证件到结婚登记机关换取《离婚证》。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男女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故意拖延办理出生证明、离婚证、房屋车辆过户等相关协议约定手续,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相关手续办妥之日止。

2、__________(男/女)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__________(男/女)方经济补偿金的,须每日向__________(男/女)方支付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__________(男/女)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之日止。

十、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见证人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十一、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户籍登记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三

乙方:育龄夫妇。

丙方:计生小组长。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含流动人口)参与人口计生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计生的主任,按照“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五信”的原则,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依据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方协商达成共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1、积极做好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普及婚育知识、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常见妇科病预防、艾滋病预防等知识,免费发放宣传品。

2、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推行阳光计生,及时公开本村计划生育情况及咨询、举报电话。

3、依据相关规定如实为乙方出具相关计生证明,免费协助乙方领取《一、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求事项。

4、指导协助乙方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不就措施免费为乙方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还清监测服务,并做好手术后、生育后的回访。

5、依法兑现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区、办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各项免费、扶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二、乙方承诺:

1、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2、夫妻双方自觉做到按政策生育,持证生育,怀孕后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休止妊娠手术。

3、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参加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和环、孕情姜茶服务及其他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向流入居住地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三、丙方承诺:

丙方负责监督甲、乙双方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签订《诚信计生协议书》并监督甲、乙履行《诚信计生协议书》约定的承诺事项。

四、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应摁着诚实守信原则,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若违反本约定,应承担一下责任:

1.甲方应接受乙方、丙方的监督,如未履行职责的,乙、丙芳可提出质问和批评,要求甲方履行约定。

2.乙方应自觉履行承诺,如乙方拒不履行承诺,发生违反生育政策行为,则按相关人口计生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同时不能享受相关优生优惠政策,之前享受的奖励应按规定予以返还。

本协议有效期3年,自三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三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丙一份。

甲方:街道办事处。

乙方:育龄夫妇。

丙方:计生小组长。

签订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四

小组成员:为充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政府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15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发放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4)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5)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6)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7)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年满49周岁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且年满49周岁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8)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其他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可视情况补充)。

(9)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新增奖励、扶助、救助项目或提高奖励、扶助、救助标准的,执行新增项目或新标准(各地制定的标准高于国家、省统一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2.市、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有关奖励扶助措施(例如):

(1)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积极帮助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致贫的诚信计生家庭,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同时对诚信计生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助。

(2)当地政府给予当年遵守本协议、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人每年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双倍的物质奖励和一定报酬。

(3)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参加一次妇检给予x元的补助,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妇检报告单的每次给予x元奖励。

(4)优先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优先参加科技等部门举办的各项免费培训。

(5)市、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自行出台的有关奖励扶助政策。

3.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4.每年至少组织乙方免费参加两次妇检,每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6.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街道(乡镇)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3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3.依法生育一孩的,生育后8个月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措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承诺不再生育并签订本协议书的,可以视情况采取结扎或者放环措施。

4.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照居民公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x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x居委会(盖章)。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五

小组成员:xxx为充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政府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15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发放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4)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5)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6)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7)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年满49周岁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且年满49周岁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8)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其他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可视情况补充)。

(9)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新增奖励、扶助、救助项目或提高奖励、扶助、救助标准的,执行新增项目或新标准(各地制定的`标准高于国家、省统一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2.市、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有关奖励扶助措施(例如):

(1)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积极帮助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致贫的诚信计生家庭,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同时对诚信计生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助。

(2)当地政府给予当年遵守本协议、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人每年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双倍的物质奖励和一定报酬。

(3)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参加一次妇检给予x元的补助,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妇检报告单的每次给予x元奖励。

(4)优先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优先参加科技等部门举办的各项免费培训。

(5)市、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自行出台的有关奖励扶助政策。

3.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4.每年至少组织乙方免费参加两次妇检,每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6.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街道(乡镇)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3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3.依法生育一孩的,生育后8个月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措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承诺不再生育并签订本协议书的,可以视情况采取结扎或者放环措施。

4.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照居民公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xxx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xxx居委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xxx小组成员:xxx。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六

男方: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3、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七

甲方:

乙方:诚信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为充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我社区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居民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2、按规定兑现好区及本镇、社区自行出台的有关奖励政策;。

3、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4、免费为乙方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术后回访;。

6、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7、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及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8、上门动员政策外怀孕的育龄群众落实补救措施;。

9、上门动员没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尤其是没有落实绝育措施的重点对象每季度参加孕检,通知并收集外出务工育龄妇女的孕检信息。甲方履行协议情况纳入镇、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及绩效考评内容。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每季度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本小组自觉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相互监督。

3、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4、依法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的,应依照《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自觉落实一环二扎措施。

5、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否则,将依法处理;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定期主动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由当地计生部门将检查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到甲方。

7、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应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并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3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小组成员:

20xx年月日。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八

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

为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区)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国家规定的奖励措施。

(2)省规定奖励措施。

(3)市规定奖励措施。

(4)县(区)规定奖励措施。

(5)乡镇规定奖励措施。

(6)村民委员会有关奖励措施。

(7)当地政府给予当年遵守本协议、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人每年x元奖励,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x元奖励和x元报酬。

2、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3、免费为乙方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

4、每年免费向乙方提供次生殖健康检查。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治疗信息和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6、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健康检查。

2、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个人婚育状况基本资料,以利于获得相应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3、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怀孕前主动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3、依法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4、生育子女后,按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5、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的,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7、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意外妊娠、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措施和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向其上级举报;未依法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惠政策的,由上级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

2、乙方未履行约定违法生育的,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待遇,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由诚信计生监督小组审议后予以除名。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九

男、女双方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女方:____。

签名:____签名: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十

小组成员:____________。

为充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我社区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居民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2、按规定兑现好区及本镇、社区自行出台的有关奖励政策;。

3、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4、免费为乙方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术后回访;。

6、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7、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及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8、上门动员政策外怀孕的育龄群众落实补救措施;。

9、上门动员没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尤其是没有落实绝育措施的重点对象每季度参加孕检,通知并收集外出务工育龄妇女的孕检信息。甲方履行协议情况纳入镇、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及绩效考评内容。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每季度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本小组自觉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相互监督。

3、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4、依法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的,应依照《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自觉落实一环二扎措施。

5、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否则,将依法处理;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定期主动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由当地计生部门将检查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到甲方。

7、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应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并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本协议有效期3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小组成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十一

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下文是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

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

申请书。

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人口发展出现人口总量、劳动年龄人口、老龄人口及流动与迁移人口“四个高峰”。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低生育水平不稳定。中国的低生育水平是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群众文化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行政制约手段实现的,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距离,低生育水平存在着反弹的压力。地区发展不平衡。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生育率降低,但是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生育水平还比较高,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还很大,不少贫困地区“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总体工作水平还不够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四是计划生育队伍素质还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不少地方仍然主要依靠行政强制来推动工作;面对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不会服务、服不好务的现象比较普遍,优质服务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不少地方的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存在着盲目乐观、消极畏难的情绪。

由于以上这些问题是当前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最大障碍,因此,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天下第一难”的工作。

计生工作存在许多挑战不可盲目乐观。

尽管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成绩,但国内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又使其面临更大的挑战。尤其是入世以后,计划生育工作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当前的人口形势,决不能盲目乐观、掉以轻心。中国正面临着人口总量高峰、老龄人口高峰、劳动年龄人口高峰和流动迁移人口高峰时期。而的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地区发展不平衡、计划生育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副主任潘贵玉在此间参加第七届中国人口新闻奖颁奖会时做上述表示。

因此她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合作,不断拓新报道领域,进一步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工作。

山东省计生协议书篇十二

协议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__年月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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