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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优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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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优质11篇)
2023-11-12 12:09:16    小编:ZTFB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慢慢理解一些事情的真相。总结必须客观、准确地描述我们的工作和成果。这些总结范文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总结的重要性和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一

创业投资基金又叫风险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权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

创业投资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回报,特别强调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其投资对象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的企业,甚至是仅仅处在构思之中的企业。它的投资目的不是要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权,通过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进创业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发展起来,股票可以上市,创业资本家便通过在股票市场出售股票,获取高额回报。

特点。

1.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2.创业投资基金只能投向未上市企业;。

3.创业投资基金只能投未上市的成长性企业或创业企业;。

执行项目。

1、投资新兴而且快速成长中的科技公司。

2、协助新兴的科技公司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产品营销管。

3、承担投资的高风险并追求高报酬。

4、以股权的型态投资于这些新兴的科技公司。

5、经由实际参与经营决策提供具附加价值的协助。

6、有较长期的投资规划创业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形态,为了使公司发展更好更快,是可以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的,我们去设计调整股权结构都会遵循5个基本原则。

1、效率。

有三个层面的考虑。首先是股权与合伙人资源的匹配,产品、技术、运营和pr等;其次是股权结构设计要便于公司治理,特别是涉及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能够在议事规则下迅速做出比较高效、正确的判断;最后,股权结构设计需要考虑决策,就是要凸显出一个老大,能让任何事情决策更加高效。

2、公平。

要使贡献和股比成正相关。对于ceo来说,需要清晰客观地评判每个人每个岗位在各个阶段的重要性与贡献度,要有一套标准,对于贡献和股权架构设置也就不能一刀切。

3、控制权。

便于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如果核心创始团队,股份过少或稀释过快,都会导致心理不平衡,大大削减创业动力。创业公司随着发展需要会不断引入新的融资。不断的引入融资就意味着股权会被不断稀释,一段时间后将没有人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4、资本运作。

这个主要涉及两个层面:融资和挂牌ipo,股权结构要清晰合理,也不能留下过多法律隐患,比如代持问题。

5、避免均等。

避免55开,或者333之类的,这种结构看似很民主制衡,但到了一定时期,比如重大变革、单个股东道德危机、接班人危机等等利益关头,表面的和平、平衡非常容易被“瓦解”而“灰飞烟灭”。

股权平均分配是创业公司大忌!千万不要因为几个人出相同的钱而股权不平分,感到不公平。股权分配时间上还要考虑创始团队是全职还是兼职、出资比例、职场经验、工作能力、工作资源等等这几点因素,而一个真正合格的联合创始人应该能够为了整体利益作出妥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二

116。

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15。

32。

2015。

50。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展,全面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和省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鼓励对初创期企业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本市投资。通过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政策效益,有效控制引导基金运作风险,扶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和创业投资领域,鼓励其增加对本市企业和项目的投资。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不直接投资具体企业和项目。

39。

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05。

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五条按照公共性原则,根据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要求和财力状况,将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严格区分进行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事业法人的出资人代表和委托的托管机构组成。

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班子全体成员、协助分管投资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农委、服务业委(金融发展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基金进行决策。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内设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国内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半数。拟投资基金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投资基金的评审。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吸收银行、保险、证券、审计、律师、信用、评估、评级、产业领域等专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确保评审质量。

第九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组建的各类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基金的评审结果,报请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事业法人的出资人代表受引导基金的出资人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市财政局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委托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安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组织编写年度投资发展报告,协助编写引导基金绩效和风险评价报告、各类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办理基金拨付和回收,制订和实施退出方案,监督各类基金日常运作等。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评审方式确定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托管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及引导基金参与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对所投资基金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托管机构应将引导基金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由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不得由引导基金支取。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自。

2016。

年起设立,首期规模设定为。

10。

亿元人民币,由财政根据进展情况安排分期到位。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的其他来源:支持产业发展的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其他交由引导基金使用的资金等。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应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要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扶持本市社会资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应优先对接国家、省同类基金计划。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通过引导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但不仅限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推动创新驱动能力提高,加快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以优先、可转换优先等股权投资方式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进行投资。引导基金不成为基金的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超过。

30%。

其中:参与对主要投资初创期(成立。

2

年以内的)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高于。

30%。

;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高于。

20%。

投资具体个案实施比例由股权投资基金筹建团队申请,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决策。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7

年,其中投资期。

5

年,回收期。

2

年;参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其中投资期。

7

年,回收期。

3

年。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除扶持主要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外,应当以有偿方式使用基金,以实现引导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以优先方式参与投资的收益水平,可参照银行间市场同期固定收益产品利率水平确定。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引导基金部分,按比例计算可不取得收益回报。引导基金所参与设立基金的全部投资人在基金盈利后方可按年度取得固定回报。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可附带共同发起人的赎回权条款,并约定赎回时引导基金所取得的回报水平。附带的赎回权条款和回报水平在申请引导基金向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时一并商定。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参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出协调观察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委员权力。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后可通过基金其他投资者回购、向基金以外的投资者受让股权及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投资约定的有关要求确定退出价格。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基金在到期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引导基金的退出遵循:市级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不晚于其他社会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引导基金拨付所参与基金一年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所参与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或基金章程约定的。

(三)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利于基金继续运作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基金章程或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和纳税,并在省级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监会所属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接受其监管。

(二)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2

年内补足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60%。

(四)基金须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和领域,且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实缴总规模的。

60%。

2

倍。

(六)基金的出资人除引导基金以外应在。

3

个以上。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有至少。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有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有。

3

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投资业绩。

(七)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规范,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分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八)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委托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委托新设管理机构管理的,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

第二十九条申请使用引导基金的报批程序:

(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申请:申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投资方案。

(三)受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投资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投资方案、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在。

5

个自然日。

(六)决策:公示无异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以及该基金申请省引导基金时省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对拟投资的基金方案作出决策,形成投资决策纪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纪要履行方案批准程序,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制订引导基金风险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金的。

30%。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完成基金。

70%。

的投资前不得增资、募集或管理其他基金。

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和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不干预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背预先约定的情况下,派出的协调观察员对投资项目有最终否决权。

第三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接受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的审计。市财政局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行使监督权,随时掌握引导基金所参与出资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投资情况,统计备案各类基金投资个案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投资运作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报送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配套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引导基金同步设立的基金,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办法规定的条件实施。引导基金参与国家和省级各类投资基金,应积极争取扩大对本市的投资规模。

第三十七条引导基金参与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的投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的再投资和运作如有必要可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三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弥补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和资金量不足问题。

第五条引导基金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投企业和跟进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等方式,参股创投企业可包括公司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第二章引导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监管;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对参股创投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

(三)审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方案;审定引导基金股权退出方案;。

(四)审定引导基金年度计划和中期规划;。

(五)指导、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跟踪和绩效考核;。

(七)决定引导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基金的名义出资人,履行下列职责:

(三)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建立基金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宣传推广及业务创新等活动;。

(五)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

(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请联席会议批准:

1、提前终止基金合作;。

2、基金合并或转换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出资人;。

4、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5、代表名义出资人行使股东或出资人表决权的事项。

(七)联席会议及名义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引导基金应选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充分发挥合作创业投资团队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不干预参股创投企业的具体投资经营决策,但如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投资人协议》、《章程》等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行业、投资阶段进行投资,或出现其他违背规定的投资行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派出的董事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流程如下:

(一)公开征集。确定引导基金征集工作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按要求提交拟设立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方案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上述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四)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评审通过的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合作方案。

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六)实施方案。由名义出资代表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基金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参股创投企业履行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创投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参股:

(六)拟担任参股创投企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作为参股创投企业的出资方之一,且出资额度不少于参股创投企业注册资本的1%。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对专门投资天使期、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可适当提高参股比例,但最高不超过40%。与其他政府资金共同设立参股创投企业时,政府资金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40%。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仅限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引导基金安排管理费用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列支,参考相关标准核定。

第四章参股创投企业运作。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四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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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

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从风险属性看,由于创业投资(ventureinvestment)通常是以未做留置与抵押担保的风险性权益资本(riskequitycapital)方式进行投资,而且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故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highriskinvestment)。其风险程度又因所投资企业所处创业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创业阶段划分与“广义创业投资”概念目前,美国创业投资界对创业企业的创业阶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但通常而言,可以相对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种子期:此时创业企业尚处于产品开发过程中甚至是商业创意过程中;2)起步期:企业已完成产品开发过程但尚未盈利,需要资本支持以助其开拓市场;3)扩展期:企业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但仍需要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与开发新产品来进一步开拓业务;4)上市筹备期或重整期:前者指企业的产品质量、市场竞争力及社会知名度均达到相当水平,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之类的投资银行对其股本结构做些补充与调整,并协助其完成上市前的各种技术准备与业务公关工作后即可公开上市;而后者是指企业在创业过程中遇到市场风险、财务困难或是管理上的困境,需要通过资产重构、重组或引入新的管理团队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财务状况或改进经营管理。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除美国之外的世界其它国家,创业投资概念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私人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investment”。但在美国,通过专业性“重组基金”(turnaroundfund)所作的企业并购与重组投资,通常并不计入创业投资之列,而是被列为“非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但由于所谓的“非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与“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ventureprivateequityinvestment)的区分并无法律意义,它们都是以私人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都是以放弃资产流动性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区别于对公开流通证券的投资,故目前一些学者也将所有“私人股权投资”视为“广义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五

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严格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系指由确定多数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基金,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主要对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未上市创业企业提供权益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企业创业,当企业创业成功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投资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

在美国,投资基金的法律称谓是“投资公司”,但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主要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当时尚未出现创业投资基金这类投资基金品种)。而且由于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无通过操纵市场损害其它投资者之虞;且主要以私募方式设立,较少涉及公众投资者权益。因此,美国并没有就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1958年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因其受到政府特别扶植,故只能投资于一定规模以内的小企业)。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投资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案中,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作出了一些特别豁免规定,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以体现其“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这一本质内涵,从而区别于从事产品经营的一般企业与投资于可流通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后来韩国法律中的所谓“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它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说是与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称谓一脉相承。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六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有关规定,设立“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ppp基金通过搭建政府投融资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运营,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第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严控风险”的原则,为提升决策效率,引入适度竞争,ppp基金设立采取分期设立方式实施运作管理。

第五条ppp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等。其中:社会募集资金最终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六条ppp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

第七条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作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资运营总体规划(含基金规模设定、结构安排、投向重点、收益处置等)。

(三)审定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方案并实施过程监督。

(四)根据本办法审核受托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拟签协议。

(五)监督ppp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决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作为ppp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期发起设立基金。

(二)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审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四)监督基金运营管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

(五)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

(六)选择财政出资托管银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承办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择优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产业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债权投入或融资担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国家和省政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募集和投资运营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三)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ppp基金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ppp基金存续期原则上设定为8年,必要时经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可延展2年。

第十三条ppp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建立ppp基金银行托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内选择一家具有丰富基金托管经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承诺,并对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融资优惠。

第十五条围绕我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体目标,基金重点投向全省推介项目,优先投向国家和全省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ppp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入、融资担保三种运作方式。

(一)股权投资。ppp基金通过股权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股权投资不超过2亿元;持有单个项目公司股份不超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基金原则上对投资项目只参股不控股。

(二)债权投入。ppp基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债权投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运营。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债权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多不超过2亿元。

(三)融资担保。ppp基金对项目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完善、风险防控有效、产出绩效明显,项目短期融资困难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项目公司通过债权融资提升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相关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受托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出资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社会资本出资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拟投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前,须由受托管理机构正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拟投项目ppp属性予以认定,对不符合ppp特征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条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项目股权投资分红及转让增值收益。

(二)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项目融资担保产生的保费收益。

(四)间隙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ppp基金按照优先与劣后的分层结构进行募集和损益分担。财政出资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其他出资人根据自愿原则也可作为劣后级。

第二十条ppp基金根据不同投资运作方式退出。

(一)股权投资退出。股权投资优先由项目社会资本方回购。采取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多种方式实施股权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二)债权投入退出。ppp基金对项目建设运营提供的债权投入,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实现到期债务清偿和债权退出。

(三)融资担保退出。ppp基金对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相关约定条件退出。

第二十一条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按出资人协议、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或分担。

(一)清算后形成的净收益,先按出资人约定的基础收益进行分配;超额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其中:财政出资收益的3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公司;财政出资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据出资人的分层结构予以分类让渡。

(二)清算后形成的净亏损,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之后由其余劣后级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担。

第二十二条ppp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ppp基金存续期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中介机构鉴证后报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财政出资人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规定全额缴省级金库。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资金安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具备省级财政收支业务代理资格优先。

(二)拥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五)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六条ppp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ppp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ppp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按照基金设立进度,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出资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资人按出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出资额同步到位,其余出资采取承诺制,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决议,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资人发出通知,出资人在收到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银行按认缴比例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ppp基金管理公司对运营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分别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资金异动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分别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转报经审核确认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ppp基金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运营。

(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接受省审计厅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ppp基金投资运营绩效实施考核评价;省财政厅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检查。

第三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严格履行ppp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控职责,当ppp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七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设立或有意向设立的各类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约44家,引导基金的总规模达200亿元人民币。这些引导基金虽各具特色,但其运作模式大同小异。

一、引导基金的总体情况

1.引导基金的类型

目前,在已经设立的引导基金中,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有1家,即财政部、科技部于2017年6月共同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每年规模为3亿元左右。其他的引导基金都是省市级政府,主要包括省、直辖市、区政府以及高新区等设立的引导基金。

2.引导基金的地区分布

从引导基金设立的区域来看,在经济发达地区,引导基金的设立较多,如浙江省内设立的不同层次的引导基金多达10家,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的引导基金较少。

3.引导基金支持的领域

从已设立引导基金的政策扶持方向来看,基本上集中在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方面。特别是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早期、初创期企业。

4.引导基金的规模

目前,在已设立或意向设立的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重庆、山东、杭州市、成都、深圳市设立的引导基金均规模超过10亿元,其他地区的引导基金规模在几亿元左右。此外,苏州工业园、天津滨海新区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设立的引导基金规模均大,超过10亿元。

二、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从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来看,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了两种出资方式,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

1.参股子基金或阶段参股

参股子基金是目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最主要的出资方式,被各家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在参股子基金模式下,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以参股的 形式,出资比例通常不超过30%,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并不参 与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及日常管理。

如浦东新区风险创业引导基金试点方案规定,“依据海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引导基金以一定的比例关系,与海内外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优先投 向浦东企业的专业风险投资基金,并共同委托该管理机构(应具有国际基金运作管理的经验,有优良业绩的管理团队)进行该投资基金的管理”。

2.共同投资或跟进投资

共同投资或跟进投资,是指当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引导基金规定的政策范围区域选定投资项目后,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

在进行跟进投资时,引导基金一般会规定跟进投资比例或单个项目的最高投资额度。如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 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浦东新区风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则通过与专业创业投资基金建立签订合作 投资协议来确定投资比例。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将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给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并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如杭州市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但也有些地方政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跟进 投资,采取自我管理的.形式。

三、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目前已设立的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以下两种管理模式:

1.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是指将引导基金委托给其他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由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如2017年3月设立的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 法人设立,成立了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的管理职责,对外行使省引导基金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负责率选、监督、考核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 风险投资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复杂惩办相关的具体事项,而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理事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质子条件的机构代理。 2017年6月,经过公开招标,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的运作管理。采取这种管理模式,管理架构清晰、职责分明,能够发挥专业管理机构的作用,是一种比较符合市场规律的做法。

2.自我管理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后,主要是采取自我管理的形式。采取这种管理形式,会出现出资主体和管理主体合而为一,管理职责不清晰。此外,按 照三部委《规范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存在,而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管理机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要求,由于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的缺 失,会造成投资后的监督管理不力。目前,这种模式也比较普遍,很多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部门自己管理,事实上存在很多的风险隐患。

四.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明确以不盈利为目标,并在退出安排上采取了向民让利的政策,但同时也规定在提前退出时应实现引导基金的保本。如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八

姓名:个人简历年龄:20户口所在:清远国籍:中国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身高:156cm体重:45kg求职意向人才类型:在校学生应聘职位:人力资源求职类型:实习可到职日期:随时月薪要求:2500~2999元希望工作地区:广州,广州,广州工作经历沈氏彤创航天模型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16-07~2016-08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机械/机电/设备/重工担任职位:普工工作描述:工作岗位:生产部,负责模型飞机零部件生产。离职原因:要上学肯德基起止年月:2014-07~2014-08公司性质:外商独资所属行业:餐饮业担任职位:服务员工作描述:主要工作职责:制作食物、调配饮料(例如:汉堡包的制作、牛肉卷的制作、各种冰冻饮料的制作等)离职原因:要上学志愿者经历青联平安志愿服务队起止年月:2013-10~2014-06担任职位:秘书部干事工作描述:曾参加过校宿舍违规电器检查、校牛皮癣清洗活动;现在目前也是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过很多义工活动:例如,下乡义诊活动、车站服务、感恩活动、母亲节活动、430课堂等等教育背景毕业院校:华南理工大学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本科学位毕业日期:2016-06专业一: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二:中小企业创业管理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2013-09至今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证书语言能力外语:英语良好粤语水平:精通其它外语能力:国语水平:优秀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最大的.优点:细心、认真负责、待人友好、有团队精神个人自传本人热情开朗,乐观向上,为人诚实守信;做事认真踏实、负责任,有亲和力,适应能力强;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迅速融入团队,并发挥自身的专业水准,为公司创造新价值。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九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1][2][3][4]。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十

为规范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

2008。

116。

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15。

32。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展,全面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和辽宁省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鼓励对初创期企业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本市投资。通过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政策效益,有效控制引导基金运作风险,扶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和创业投资领域,鼓励其增加对本市企业和项目的投资。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不直接投资具体企业和项目。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出资人代表和委托的托管机构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各位副市长及相关委(办、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且成员数为单数。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履行以下职责: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定期向委员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八)执行委员会决议;

(九)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并建立专家库。其中,行业、法律、财务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方及拟投资参股基金的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设立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行业和产业开展调研工作;

(四)对接基金投资人,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五)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六)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八)具体实施经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十)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十一)定期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运作情况;

(十二)承办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不得由引导基金支取。

第十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托管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参与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对所投资基金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托管机构应将引导基金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自。

2016。

年起设立,总规模。

10。

亿元,分三期投入,首期规模设定为。

3

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六)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七)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八)其他交由引导基金使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参与投资等方式吸引募集社会资本,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滚动使用,用于参与组建若干只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但不仅限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主要参与在我市登记设立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十七条。

20%。

投资具体个案实施比例由股权投资基金筹建单位申请,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决策。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7

年,其中投资期为。

5

年,回收期为。

2

年。参与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其中投资期。

7

年,回收期。

3

年。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除扶持主要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外,应当以有偿方式使用基金。引导基金以优先方式参与投资的收益水平,可参照银行间市场同期固定收益产品利率水平确定。经管理委员会认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引导基金部分,按比例计算可不取得收益回报。引导基金所参与设立基金的全部投资人在基金盈利后方可按年度取得固定回报。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可附带共同发起人的赎回权条。

款,并约定赎回时引导基金所取得的回报水平。附带的赎回权条。

款和回报水平在申请引导基金向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时一并商定。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参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出协调观察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委员权力。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后可通过基金其他投资者回购、向基金以外的投资者受让股权及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投资约定的有关要求确定退出价格。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基金在到期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引导基金的退出遵循的顺序:市级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不晚于其他社会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引导基金拨付所参与基金一年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二)所参与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或基金章程约定的;(三)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利于基金继续运作的;(四)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基金章程或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二)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近。

3

年有较好业绩;

(三)具有至少。

3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

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最近。

3

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七)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纳税;

(二)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基金管理机构须在省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登记;

(四)基金的主要发起人。

(

或合伙人。

)

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五)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须承诺在注册后的。

2

年内补足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需以货币形式出资;

(六)基金管理团队提取的管理费用不高于。

2%。

(七)基金首期投资计划项目储备清单的总投资规模应不低于基金一期认缴资金的。

5

倍;

(八)基金出资额全部来自抚顺市内的,应全部投资于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60%。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

参股基金投资于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

2.

(十)基金实缴总规模的。

60%。

以上须用于政府引导基金规定的投资方向和领域;

(十一)基金投资于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和行业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2

倍;

(十二)基金管理团队应参股或认缴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

300。

万。

(十三)基金的出资人除引导基金以外应在。

3

个以上;

(十四)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有至少。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须有。

3

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经验;

(十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十七)基金委托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十九)基金的国有出资人应取得有权利管理机关或上级机构的同意;

(二十)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引导基金的报批程序:

(二)申请:申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投资方案,方案应对以下要点进行阐述:

1.

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2.

3.

基金的投资要素,包括投资目标、领域、地域、标准、决策及尽职调查;

4.

5.

基金的分配要素,包括分配条件、时限、原则、比例。

6.

基金的风险控制,包括制度安排、资金管控、托管机构资质、法律、审计支持;

7.

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制度安排、程序、内容、时限。并提供以下附件:

1.

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身份证明;

2.

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介绍;

3.

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业绩证明;

4.

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

5.

基金投资者加盖印章和指模的出资确认函或承诺函;

6.

基金法人投资者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7.

基金的设立方式及模式;

8.

基金管理团队;

9.

基金托管协议;

10.

基金发起者投资协议;

11.

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12.

项目储备清单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13.

14.

基金管理团队专职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人员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及各自的职责定位;

15.

所有提交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16.

有关机构对设立方案的意见;

17.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情况;

18.

基金管理制度文本。

5

个自然日;

(七)资金拨付:在参股基金管理团队完成参股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第(九)点。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在其参股基金中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

4

4

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上述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条。

激励条。

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的参股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委员会决策。

第三十条。

制定引导基金风险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金的。

30%。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贷款或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和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干预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背预先约定的情况下,对投资项目有最终否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接受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的审计。市财政局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行使监督权,随时掌握引导基金所参与出资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投资情况,统计备案各类基金投资个案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报送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范本篇十一

记者从24日召开的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山东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包括多渠道筹资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等扶持政策。

据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焦连合介绍,2009年山东省内高校毕业生将达到46.5万人,加上山东生源省外院校毕业生回来就业和近两年沉淀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估计今年求职的毕业生将突破60万人,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70%。

焦连合说,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据调查,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不到1%,而发达国家大学生创业的比例一般达到20%以上。创业难度很大,潜力也很大,要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鼓励更多的毕业生走自主创业之路,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2009年,山东将多渠道筹资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支持力度。各地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资金,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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