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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线路改造协议书范文范本 电线路改造工程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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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线路改造协议书范文范本 电线路改造工程合同(8篇)
2023-01-10 12:38:17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如何写电缆线路改造协议书范文范本一

乙方:

为更好地开拓市场,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现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经销甲方生产的“纵览牌”系列产品的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同授权、期限及任务

1、甲方授权乙方为纵览牌电线电缆(不含“纵览牌防火家装线”)系列产品的 工程 经销商,负责以上产品在 广西 省(自治区) 南宁 市 区域内(含下属各县、区、乡镇)分销网点的工程建设项目销售及竞标等相关业务事宜。

2、授权期限等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 20__ 年 1 月_ 1 日起至 20__ 年_12 月_31日止。

3、乙方在授权经销内完成销售任务 万元,月均销量不低于 万元。

二、甲方的职责

1、甲方保证生产的电线电缆系列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

2、甲方产品出厂时必须附“产品合格证”,如因产品质量问题,甲方负责产品“三包”及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甲方协助乙方实施投标工作,并提供厂家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4、甲方根据乙方订货单,及时安排生产发货;

5、如遇原、辅材料涨落,产品价格变动,甲方调价后须及时向乙方公布调价信息,乙方在收到甲方调价信息后,按照新的价格结算。

三、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积极推销甲方旗下的“纵览牌”电线电缆系列产品,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约定的销售任务。

2、甲方根据乙方的订单按时保质保量发货到乙方指定地点时,乙方及时安排卸货并承担卸货费用,并应当场验收该批货物的数量、外观质量,如有异议须于收货之时提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提交委托收货手续,如未提交的视为乙方已经收到货物)在甲方发货清单上签字的,即视为确认收到与发货清单上规格型号及数量一致的产品。

3、乙方独自承担所售出产品货款回收的风险和责任(包括乙方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直接与客户签定的合同所产生的货款),其风险与甲方无关,乙方仍然按本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结算货款。

4、乙方须认真配合甲方的对账需求,按月与甲方对账,并完成对账单的签章确认。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停止供货或单方中止合同。

5、乙方承诺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市场价格管控政策、区域管理政策、不低价销售、不窜区域供货,不向被甲方列为黑名单的客户供货。如有违反,乙方愿接受甲方的处罚,并同意甲方从销售折扣折让中扣除违规罚款,而且有权向乙方停止供货或单方中止合同。

四、双方履行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签订7日内,乙方将首批预存货款 万元打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本合同方可生效。

(二)产品结算价格及付款方式

1、货款结算

经销产品预存货款金额销售结算价格优惠政策

“纵览牌”电线电缆系列产品( )万元享受甲方价格表下浮( )%

( )万元享受甲方价格表下浮( )%

( )万元享受甲方价格表下浮( )%

2、支付方式

(1)乙方采取预存货款进货的方式向甲方订购纵览线缆产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按上表预存相应金额货款,可享受甲方按上表相应优惠政策进行销售开单结算,如当月或单次乙方向甲方进货金额超过预存货款金额,乙方须向甲方指定账户补齐货款金额方可按既定优惠政策提货,如乙方预存货款发货用完之后7日内乙方须再按上表选择相应的预付货款金额,方可享受相应的销售结算优惠政策;

(2)乙方向甲方已经下订单,且甲方已生产出货物成品的,,甲方通知乙方后5天内提完货物,如乙方逾期提货,甲方从第6天起向乙方收取每天 元的仓储占用费;如乙方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安排提货的,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扣款通知》,优先从乙方的预存款或任何来款中扣回该笔货款。

(3)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产品订单和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给乙方(或客户)开具销售清单。如乙方需定制工程线缆等产品的,乙方应需向甲方支付定制货物总额的30%作为定金,定金也可从乙方预存货款中收取,如预存货款余额不足支付定金的,乙方应须足额向甲方补齐定金,交货前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后,甲方可以安排发货;如乙方中途变更或取消订单的,造成甲方已生产的定制类货物无法销售出去的, 30%的定金将不予退回。

(三)市场管理约定

1、 项目信息备案管理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甲乙双方的合理合法权益,对工程线缆销售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信息备案制。乙方需将销售中涉及的工程项目信息按甲方要求填写《工程项目信息备案申请表》,提交至甲方市场部申请备案,甲方在乙方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备案申请表》的2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书面回复备案结果,如乙方备案通过,则甲方应对乙方报备的项目信息进行保护,并对乙方在已备案通过工程项目销售供货资格优先确立,如乙方备案申请未能通过,乙方在该项目的销售供货资格则不能确立,乙方应自行退出该项目的跟进工作。如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确认工程项目供货资格的情况下,出现直接或间接对该项目报低价,或者低价供货窜货等扰乱市场的行为造成其他经销商经济损失的,甲方视危害程度有权对乙方处以5000-100000元的罚款,罚款从乙方预付款中扣除,罚款用于补偿有该项目供货资格的经销商的损失。

乙方初次工程信息备案申请通过后,应积极与甲方沟通项目跟进情况,完善工程备案信息,如乙方在已报备的工程项目信息连续2个月跟进项目无进展,或已备案的项目信息无进一步更新,甲方有权调整或取消乙方在该项目的供货资格。

2 、工程项目报价及供货价格管理

乙方在经销甲方工程线缆产品的过程当中,对所有工程的询价、报价和实际的供货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甲方发布的出厂价格的8.8折,即不能低于甲方给予乙方的销售结算价格。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如在一些个别项目中实际供货价格可能会低于甲方设定的销售价格底价时,乙方须与甲方及时沟通并向甲方书面提交《工程项目特殊价格供货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特殊价格供货,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销售底价结算,并以扰乱市场为由对乙方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罚款从乙方预存款中扣除。

3 、工程项目窜货销售管理

工程窜货的界定:乙方未通过工程信息备案或者未获得甲方关于工程项目供货资格认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或甲方其他经销商已经在跟进备案的工程项目供应纵览相关工程线缆产品,数量金额超过10000元的,视为工程窜货行为,甲方有权对其处以5000-100000元的罚款。

非恶意工程销售窜货行为:乙方不知某项目为甲方或甲方其他经销商已备案成功,并在跟进或者已经在供货的情况下,向该工程项目直接间接供货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大的,并在甲方获知其行为后通知其停止供货后能停止供货的,甲方认定乙方行为为非恶意工程窜货行为,对此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5000元以内的罚款,或者免除处罚。

恶意工程窜货行为:乙方明知该项目是甲方或甲方其他经销商已经备案成功的或已经在供货当中的工程项目,而向该项目低价抢单供货金额超过10000元的,经甲方通知其停止低价抢单,停止供货行为仍然不听劝阻,继续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低价供货,抢单等扰乱市场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的,即认定为恶意工程窜货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00-100000元的处罚,罚款从乙方预存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经销权。

4 、工程项目备案跟进出现冲突协调机制

乙方在工程项目备案过程中或在跟进销售执行中发现与甲方其它经销商跟进的项目有冲突的,应须及时向区域管辖分公司经理报告、沟通。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冲突,由分公司经理协调解决。跨分公司区域的项目冲突,由市场分管领导协调裁定解决。甲方分公司经理和市场分管领导依据项目备案的先后,项目信息备案的更新和完善程度,各方参与项目销售公关的深入程度,成交的把握性,以及各方参与项目销售有无违规行为等几个维度来判定认定谁具有项目供货资格,一旦裁定,乙方须按甲方的裁定结果执行,或是合作对该争议项目进行共同开发,或是一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介入该项目。如参与有冲突项目的任何一方不按甲方裁定结果执行,仍在针对该项目进行低价报价,低价供货,窜货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甲方有权对责任方进行5000-100000元的处罚,罚款从乙方预存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停止发货,取消合作关系。

(四)运费约定

1、广西区内南宁市外的,如乙方单次进货产品价值达到 20000元,甲方可代办托运并承担该笔

运费。

2、南宁市内单次送货价值20__元(含)及以上的,甲方可免费送货,但乙方应提前向甲方预约送货时间。

3、甲方发货装车费由甲方负责。货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地点,卸车费由乙方负责。非质量原因退货运费由乙方承担。退货时,装车费由乙方负责,货到甲方仓库的卸货费由甲方承担。

(五)下单,交货及退货约定

1、乙方所有订单均要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给甲方订单计划部的销售内勤人员,所有订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所下订单后,甲方销售内勤核算好货款通知乙方,乙方付清货款后甲方给予发货。

3、乙方所下定单后,甲方已全部产出,超过原约定交货期三天乙方仍不能安排发货的,乙方应先付清此笔货款后委托甲方代为保管。如乙方不能主动付清此笔货款的,甲方将暂停发货,且乙方须按超期未付款金额每天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乙方定购电缆等定制产品时,下单时需支付30%的预付款订单方可生效,定金可从乙方预存款中收取,交货期从订单生效开始计算。

5、工程定制类产品非质量问题严禁退货,退单,如乙方定制的产品产出后,乙方未付完剩余货款,不提货,退单,甲方不退定制产品的定金。

6、工程线缆产品非质量原因一律不得退货。如经协商甲方同意接收退货的,退货价则一律按原进价的五折计算。

7、如有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经甲方检测认定后,甲方无条件退货。

(六)合同到期结算及其他约定

1、乙方在未支付完甲方所供货的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仍为甲方所有。

2、协议期满时,乙方没有出现低价倾销、窜货等行为时,甲方给予结算当年预存款。

3、合同期满或各种原因合同中止执行时,乙方保证于合同中止执行7日内完成双方的对账,一个月内甲乙双方结清账款。

4、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区域保护政策、市场价格管控政策、禁止窜货管理政策及其他市场管理政策,如有违反,乙方同意相应的罚金由甲方自动从乙方预存货款中扣除。

5、协议期内甲方具有根据市场制定价格体系的绝对权力,甲方的价格体系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严格执行。如有调价,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努力组织销售活动,达到甲方考核目标。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的,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发货的,逾期一天按未发货部分总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保证

1、甲方保证乙方下年度总经销合同有优先签订权,但乙方必须超额完成当年任务数,并确保下年度任务数按上年实际完成数逐年递增;

2、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执行乙方义务。

七、合同解除条件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不能按时打款进货或连续两个季度未能达到约定销售任务额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结算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或以终止发货、结清账款、终止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2、授权期满。

3、根据合同约定条款,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职责、保证,由另一方提出书面传真告知,一周内仍未纠正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中价格按甲方在合同期间内公布的价格体系表和计算办法为依据,甲方的价格体系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签订当天双方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传 真: 传 真:

电 话: 电 话: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户名:

税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如何写电缆线路改造协议书范文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如何写电缆线路改造协议书范文范本三

买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卖方: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行及账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买方购卖方生产的“冠通”牌电线、电缆产品,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买方购买见附表:电缆正差1米,按实际米数结算。电缆采购合同范文节选!

第二条 产品的交(提)货时间、地点:

1、产品的交(提)货时间为:

2、产品的交(提)货地点为:

第三条 产品的交接方式:

1、 产品的运输方式为卖方送货(本市),运费由卖方承担。

2、 产品的收(提)货人为 该收(提)货人在卖方送货单上盖章或签字,视为买方收(提)货。

3、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果要求变更交(提)货地点或收(提)货人时,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二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第四条 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的处理

1、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不超过二日的,视为双方守约,合同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双方逾期交货时间超过二天时,视为卖方逾期交货,卖方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执行。

3、买方逾期收(提)货时间超过二天时,视为买方逾期收(提)货,买方逾期收(提)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买方逾期收(提)货时间超过三个月时,视为买方拒绝收(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行处理货物,所收货款不予退还。

第五条 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

1、本合同订立三日内,买方向卖方预付30% 作为定金卖方组织生产,货到现场付清全款。

2、收(提)货时,买方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卖方组织卸货。

3、预付款在最后一批交(提)货的货款中冲抵货款。

4、货款支付方式为 ,买方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支票、银行卡等支付方式代为支付货款的,应提供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6、预付款收到后合同生效,合同内产品价格为固定价,合同签订后不随市场变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逾期付款的处理

1、 买方收(提)到产品时而尚未付款的,视为买方逾期付款。

2、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于最后一次交(提)货前,与货款一并付清。

3、 在买方付清产品货款前,产品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以任何形式哄抢、扣押、留滞、折抵或损害卖方产品、运输车辆;否则,卖方除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拒绝收(提)货情形处理外,并追究买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质量异议的提出

1、 产品的质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2、 买方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不和规定,应妥善保管,并在7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卖方所交产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3、 买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号、型号、规格、收货日期、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保留相关证据,并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处理意见。

4、 卖方在接到买方有效书面异议后,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的当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 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经卖方确认确属卖方质量责任时,双方同意采用无偿退货、修理或更换方法处理;应买方储存、保管、使用、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产品的包装及回收

电缆轮具,归卖方所有,如有丢失,按厂价赔偿。

第九条 凡因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卖方依本合同收到预付款后生效。电缆采购合同范文节选!

卖方: 买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如何写电缆线路改造协议书范文范本四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通信建设市场的发展,以实现强强联合,双方互赢为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工程施工的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20xx年本地传输网二期主干光缆、接入光缆 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

第二条 工程范围:按设计施工

第三条 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条 工程质量:验收质量评定合格以上。

第五条 合作方式:通过对乙方的技术力量、经营状况、工程业 绩的评定,并根据本工程的要求,甲方同意把乙方编组为: 通信线路光、电缆及管道施工队 。参与甲方所承接的通信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六条 工程内容:本项目包括以下 内容:

1、通信管道工程:采取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具体为:包辅助材料、管材、井框、井盖除外。

2、开挖自埋光缆:采取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具体为:包辅助材料。管材、井框、井盖除外。

3、架空光缆、墙壁光缆工程:采取包工的方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验收后的数值)数作为结算依据。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也可委托乙方采购。

4、顶管工程::采取包工的方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审定后的数值)数作为结算依据。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也可委托乙方采购。

5、管道光缆、架空光缆、墙壁光缆布放工程:采取包工的方式, 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验收后的数值)数作为结算依据。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也可委托乙方采购。

6、光缆成端、接续工程:采取包工的方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验收后的数值)数作为结算依据。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也可委托乙方采购。如与纤芯调查等其他成端、接续以外的工作需要另外计算劳务费。

第七条 劳务费单价及结算办法

1、劳务费单价为综合单价,按项目分为:

(1)管道工程:(不含水泥路) 3200.00 元/公里(包工包砖、沙、水泥材料)

(2)开挖自埋(不含水泥路): 20xx0.00 元/公里(包恢复)

(3)开挖自埋(水泥路): 320xx.00 元/公里(包恢复)

(3)架空杆路: 2200.00 元/公里里

(4)墙壁光缆: 3500.00 元/公里

(5)加挂光缆: 20xx.00 元/公里

(6)管道光缆: 1300.00 元/公里(48芯以下)

(7)管道光缆: 1400.00 元/公里(96芯以下)

(8)光缆成端: 25.00 元/每芯(不足12芯安12芯机取,含接头不足12芯按12芯算每头)

(9)纤芯调查等其他成端、接续以外的工作按每天每人120元劳务费计算。

(10)工程辅助材料费由甲乙双方按现有市场价单价乘以建设单位验收认可的数量值。

2、劳务费价款支付与结算办法

(1)工程结算总额等于相应的工程单价乘以建设单位验收认可的 长度值。

(2)以建设单位验收后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在建设方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给乙方85%工程费作为工程进度款,乙方垫付的辅助材料费本次需结清,乙方收取辅助材料费时不需提供发票,但要有有效收据。

(3)施工中,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工人预支、汽车租车费、汽车油费、房租、水电及材料费(不超过当月完成工程费的70%)。

(4)验收后2个月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好工程结算后(包括工程量、材料、工程进度款等相关结算),1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工程款。

(5)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需是现金,不得以支票或转帐等形式支付,乙方每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时,乙方需提供有效收据。

第八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

1、根据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按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将材料供应到乙方指定地点(每项工程的工程材料一般只送一次)。

2、提供工程施工设计图、工程委托函,负责对工程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处理有关工程技术问题。

3、在施工期间,根据建设单位的进度要求督促工程进度,并监督乙方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对乙方施工的质量、工期、安全负责。

4、乙方配合好甲方填写、编制竣工技术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5、按双方商定的方法向乙方支付施工费用。

二、乙方

1、指定专人负责施工期间乙方内部及与甲方、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系工作。

2、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技术交底,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办理报建及产权手续工作。

3、负责工程材料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质量要求和材料配比进行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

4、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其说明组织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主要材料须经甲方检查后方可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甲方不承担返工费用。按照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自筹材料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并做好甲供材料的现场保管工作。

5、乙方按工程约定时间和要求办理施工申报审批、综合赔偿事宜,按时向甲方提交建设方需要的已报建的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行负责。

6、按时向甲方提交各类工程进度报表、月份施工统计表、工程质量事故及存在问题的报告。负责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

7、乙方应建立的防火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妥善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争议,解决施工中的涉外事宜,杜绝发生施工事故,承担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工伤亡)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若由于乙方工程质量的问题而影响建设单位电路的开通及甲方的声誉受损,由乙方按结算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费。乙方逾期或因质量问题返工而逾期完工的,除了向甲方支付结算价10%的赔偿费外,每逾期一天,按工程合作施工总费用的千分之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9、负责缴纳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可由甲方垫付,在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及时支付民工或农民工的工资,不得借故拖欠,否则,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检查和监督工或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1、乙方未按期开工的,甲方拨付工程款的期限顺延,预期 15 天未开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2、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拖延数额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对所负工程的质量负责保修3个月。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按建设方的时限内修理。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及其它

1、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完工验收结算结束 止。

2、乙方与其它单位发生的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3、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以双方达成的共识作为协议的附件,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写电缆线路改造协议书范文范本五

发包单位: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 甲方)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发包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 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全厂10kv电缆耐压工程

2、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

3、 承包范围:本次招标涉及到榆能化装置所有10kv电缆的耐压试验。

4、 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5、 工程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6、 工程项目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__ 日至 _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二、协议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 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3) 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 不发生火灾事故;

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2、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 国家发改委dl5009.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

5) 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6)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7)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8) 国家电网公司q/gdw 250-20__《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9) 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10)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11) 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12) 建设管理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 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2) 项目按照“先订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双方在未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要求提前开工。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经电网系统内单位培训并取得相应安全资质证书)的专职安全员和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装备。

4) 施工期间,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人。

5) 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管理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符合国网要求的安全标识标牌,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确需临时拆除、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变动,并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

6) 工程施工中组织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重视对安全问题、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 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9) 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10) 施工现场总平面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统一布置,分区管理,各负其责,不得随意变动。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的标志、标识和设施,按策划统一组织。

11) 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12) 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的安全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材料复印件存档保管;乙方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2) 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的文件和通报。

3) 督促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卡(安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4) 按工程建设管理纲要,组织向乙方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收集、提供地下管线、设施等相关资料,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

5) 组织同一区域交叉施工各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措施。

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监督网络活动,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7) 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8) 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9) 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10) 如可能对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造成安全影响,乙方要求其他单位人员临时撤离或停止作业,甲方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5、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 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管理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3) 按照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审查通过后组织落实。

4)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5) 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 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配合甲方组织作业人员(包括现场各类管理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为安全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胸卡(安全合格)证”上岗作业,做到有据可查。

7) 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审查备案。

8) 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身体检查,做到健康合格上岗,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9) 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进行作业场所危险点的告知并落实防范措施。

10) 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1) 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要求。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12)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3)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14) 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15) 建立和完善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验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监理审查备案。

16) 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报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安装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17) 按规定和要求,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18) 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经安全验算,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后报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19) 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大气污染、废水泥浆排放、扬尘、固体废料和危险废料等进行控制。

20) 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安全设施。

21) 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根据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总体规划,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实施方案报监理审查通过后执行;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架空线敷设、接地符合规范。

22) 建立和执行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23) 对进场的工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其安全状况,并在使用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4)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25) 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前应先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对方单位进行交叉作业区危险点告知,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

26) 施工特殊临时用电应符合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在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内施工,应配置相应的照明,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夜间施工应按照地方的环保要求,控制噪声、光污染等可能对周边造成的环境影响。

27) 建立和执行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危险品仓库设置必须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要求。

28) 建立和执行现场施工脚手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29) 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并落实支护的安全措施。

30) 土石方开挖应按相关规定报甲方批准同意或备案,并采取防塌陷、排水和相关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周边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水土流失。(不包括爆破作业)

31) 落实土方开挖、运输的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边环境。

32) 施工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33) 大体积混凝土浇灌,应设立专门指挥人员,指挥现场砼搅拌车按照次序进出场,设置安全通道,落实安全措施。

34) 结构吊装、临边和孔洞作业应采取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35) 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和使用。容器、密闭空间内作业前应加强通风,并对容器内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紧急救援措施。

36) 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37) 乙方如确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分包,应严格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纳入乙方的安全责任范围内。

38) 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9) 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6、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1. 甲方由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评价和考核

2. 乙方由甲方的评价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 因乙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乙方人身事故,不对甲方进行考核;

4. 因甲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乙方人身事故,不对乙方进行考核;

8、 需要补充协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三、附则

1、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5、 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6、 本协议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如何写电缆线路改造协议书范文范本六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甲、乙双方就目前市场上路灯价格进行多方考察论证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项目

合同共分两部分,第一:材料部分;第二,安装部分。 材料部分

中阳县乔鑫公路工程材料清单

安装部分

安装路灯90套,铺设电缆 米,安装开关箱 只,安装路灯每套 元,铺设电缆单价 元,安装开关箱 元,机械吊装费 元,税费 元,合计 元。

以上费用总计: 。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10日内提供基础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

二、电缆管道和路灯基础乙方根据实际地形条件进行布线和施工。

三、乙方的材料进场后,甲方将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四、乙方承诺工程竣工后一年内的光源及线路、设备等均实行保修,灯杆保修期为3年,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安装,至 年 月 日完工。合同签订10日内,乙方材料全部进场交付甲方验收。

二、材料验收合格后20日内乙方应安装结束,交付甲方验收。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办法

一、本工程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验收,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二、验收办法:

1、乙方材料进场后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对工程所用的材料按国颁标准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检查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要求。

2、材料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尽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收到通知七日之内对工程组织验收。

3、乙方派出进出场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必须有国家承认的资质证书,否则不得进场施工。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工程所需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材料款的50%。

二、工程安装验收合格后两月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的90%。

三、其余10%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把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双方协商调解或根据《合同法》交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审理。材料、安装质量又甲方所在地管辖,工程款纠纷由乙方所在地管辖。

第七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订立双反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合同义务均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留存四份,乙方留存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时间:

如何写电缆线路改造协议书范文范本七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将电缆沟的工程交由乙方施工。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相互配合、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电缆沟工程(以下简称电缆沟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全长约800米。

四、工期: 协议工期 天,遇雨、雪天等,人为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 开工日期:20xx年月日;竣工日期:20xx年月 日;

五、工程质量: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为合格。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等标准进行施工。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现场工程师监督,接受整改意见。

六、工程价款: 结合本工程,经双方共同协商: 场地平整、沟槽开挖、清理运至指定地点,沟底整平夯实、电缆沟及工作井、电缆沟墙体砌筑、局部砂浆抹灰、沟盖板及沟内设施安装(不包括电缆),等工程所有相关费用。包死价为每延米 元(含税);工程竣工验收后据实结算。过引岗渠部分、电缆井及电缆井盖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再进行决算。由于现场地势情况复杂,为达到施工要求需要清理、平整场地,此费用按现场实际发生台班计量。

七、工程款的支付:

1、工程完成一半时,拨付工程款的40%,全面完成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付至总工程款95%;暂扣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月内付清。

2、质保期自竣工验收手续签字的日期起算。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期限为一年。

3、工程款采用支票方式支付。

八、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场地的三通一平,以利于乙方施工。

2、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协调。

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4、负责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1、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及甲方的要求施工,保证电缆沟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乙方若未能按期完工,每拖延工期一天罚1000元。

3、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的统一指挥调度,科学合理有序地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格,并制订切实有效的安全施工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若因乙方引起的质量问题及发生人身安全等大小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乙方负责。

九、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全结算完毕后自行废除。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如何写电缆线路改造协议书范文范本八

买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卖方: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行及账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买方购卖方生产的“冠通”牌电线、电缆产品,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买方购买见附表:电缆正差1米,按实际米数结算。

第二条 产品的交(提)货时间、地点:

1、产品的交(提)货时间为:

2、产品的交(提)货地点为:

第三条 产品的交接方式:

1、 产品的运输方式为卖方送货(本市),运费由卖方承担。

2、 产品的收(提)货人为 该收(提)货人在卖方送货单上盖章或签字,视为买方收(提)货。

3、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果要求变更交(提)货地点或收(提)货人时,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二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第四条 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的处理

1、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不超过二日的,视为双方守约,合同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双方逾期交货时间超过二天时,视为卖方逾期交货,卖方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执行。

3、买方逾期收(提)货时间超过二天时,视为买方逾期收(提)货,买方逾期收(提)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买方逾期收(提)货时间超过三个月时,视为买方拒绝收(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行处理货物,所收货款不予退还。

第五条 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

1、本合同订立三日内,买方向卖方预付30% 作为定金卖方组织生产,货到现场付清全款。

2、收(提)货时,买方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卖方组织卸货。

3、预付款在最后一批交(提)货的货款中冲抵货款。

4、货款支付方式为 ,买方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支票、银行卡等支付方式代为支付货款的,应提供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6、预付款收到后合同生效,合同内产品价格为固定价,合同签订后不随市场变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逾期付款的处理

1、 买方收(提)到产品时而尚未付款的,视为买方逾期付款。

2、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于最后一次交(提)货前,与货款一并付清。

3、 在买方付清产品货款前,产品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以任何形式哄抢、扣押、留滞、折抵或损害卖方产品、运输车辆;否则,卖方除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拒绝收(提)货情形处理外,并追究买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质量异议的提出

1、 产品的质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2、 买方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不和规定,应妥善保管,并在7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卖方所交产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3、 买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号、型号、规格、收货日期、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保留相关证据,并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处理意见。

4、 卖方在接到买方有效书面异议后,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的当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 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经卖方确认确属卖方质量责任时,双方同意采用无偿退货、修理或更换方法处理;应买方储存、保管、使用、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产品的包装及回收

1、电缆轮具,归卖方所有,如有丢失,按厂价赔偿。

第九条 凡因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卖方依本合同收到预付款后生效。

卖方: 买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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