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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合同范文(优秀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12:21:09 页码:7
霸王条款合同范文(优秀14篇)
2023-11-12 12:21:09    小编:ZTFB

合同的违约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编写合同时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先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如有需要,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提供更多关于合同的咨询和服务。

霸王条款合同篇一

一、关于保险合同与《合同法》。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属于合同中的双务有偿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和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调整,还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保险法》是调整保险行业和保险合同的特别法。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关于保险合同,《保险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未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据此,工商机关应当根据《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对保险合同实施监管。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既有一定联系,在概念和性质上又有所区别。《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对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规定。一般认为,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用于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上海工商注册: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需要审批或备案的条款。

大多数保险合同往往在其第一条或第二条就作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规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可以分为3类:经过审批的合同条款,已经备案的合同条款,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的条款。在同一份保险合同中,可能同时存在以上3种类型的条款。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合同事宜时,往往故意规避其中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该部分条款在个案中成为格式条款。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保险人往往以“合同条款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备案)”为理由,推卸责任。

3.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的条款。

相对而言,保险合同中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的条款,是保险行业霸王条款的“重灾区”。由于缺少事前监督管理,这些条款大多数由保险公司以“与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形式单方面制定,是限制投保人权利、逃避保险人法定义务、减免保险人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严重侵害投保人合法权益,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笔者认为,可以把现行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分为“先天”违法型格式条款和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

1.“先天”违法型格式条款。

上海工商注册:力度、行业发展日趋成熟的背景下逐渐减少。但是,在部分保险合同中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

(1)违法设置偏高免赔率,转嫁自身经营风险。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点评: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除此之外,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上述条款不管投保人是否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一律实行30%免赔率,实质上是保险人将自身的经营风险分散转嫁给了投保人。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了《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

(2)通过高保低赔获取不当得利,行业惯例亦违法。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关于“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有关赔付规定。

点评:《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按新车价值投保,按旧车价值理赔,即所谓“高保低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按照不当得利退回相应保费,并赔偿投保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是,经保监会批复同意的有关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里,却明确写着保险金额按照新车价格计算,明显超过保险条款确定的保险价值。

(3)无责免赔属转嫁代位追偿风险。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及费率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该条款错误理解了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向消费者转嫁了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代位追偿风险。《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滥用保险补偿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第六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以及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第四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点评:保险法理上的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通过保险人(保险公司)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该条款涉及的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属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范畴,如果适用补偿原则只予以部分报销,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如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且,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未少交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从政府获得行政给付、从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福利待遇、从其他非保险单位与个人获得救济或捐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5)自己代理调费率,单方变更实侵权。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点评:费率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调整费率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按照相关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可以适用浮动费率,而上述保险公司擅自将浮动费率的范围扩大至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并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都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够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违法和不平等的。

2.“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案例点评。

“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合同订立程序,用尽自身法定权利,规避或者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投保人实质上未了解或未被告知相关条款内容而形成的格式条款甚至霸王条款。

(1)理赔通知书自定免责。

上海工商注册:典型案例: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出事故理赔时,才知道其出示的车险理赔通知书上有“住院才报销”、“按医疗保险标准报销伤者医疗费”等条款,并被口头告知“不住院无护理费、误工费”等很多不予报销的情况。王先生提出异议,保险公司称“公司的内部政策性文件就是这样规定的”。

点评:保险合同不仅包括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其他文件。这些文件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向投保人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并作明确说明。如事前未出示,或出示了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前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2)合同签订藏猫腻。

典型案例: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周女士推销一款保险产品时称“买保险比在银行存钱好得多,想用钱时取也方便,还能借款、贷款”,周女士于是将银行存款转存到了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并在业务员提供的个人保险投保单和分红保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之后,周女士研究完整的保险合同才发现此保险对自己无意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认为其可以退还保费,但需要扣除所交保险费的58%作为手续费。

点评:从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看,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效日期前,投保人仅仅看到了完整保险合同文本7个组成部分中的个人保险投保单、分红保险声明书两部分文本,保险公司对其他部分未尽到法定的重点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些内容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鉴于《保险法》中没有针对保险人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设定罚则,工商机关可依法对保险人作出行政处罚。

霸王条款合同篇二

【条款内容】:在装修过程中,装修企业往往会在已经印制好的装修合同中载明:“装修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还有的装修公司规定,凡不是本公司采购的材料,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点评】:据介绍,济南市住建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五年。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装饰材料的权利,装修企业无权排除消费者的此项权利。装修企业的这种强制搭售行为违反该法规定。因此无论消费者从何处购买的装饰材料,装修企业都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二、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条款内容】: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签单后如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发生退单,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

【点评】:工商部门介绍,从目前装饰行业的利润状况看,20%的违约金有可能超过了装修企业的合同利润。这一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

【修改建议】工商部门建议,合同签订后,除具备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外,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装修企业)支付造成损失或可能预见造成损失的x%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

三、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条款内容】:一些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负,给装修企业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还应予以赔偿;非因装修企业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造成的误工、损失费用的由消费者承担。

【点评】:工商部门认为,施工方人员答应,也就代表施工方同意了变更方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施工方负责。由于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不应或不完全应消费者承担误工、损失费用。

【修改建议】工商部门建议,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消费者)如需更改施工内容,须与乙方(施工企业)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和工程项目变更表,但不应造成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如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造成损失的.由消费者承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成的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工期相就顺延,应视情况由装修企业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

四、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条款内容】:有的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

【点评】:据介绍,《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建议】:保修期内施工方负责维修,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漏水、渗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条款内容】:一些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在项目施工前可以删减项目,但不得超过20%,项目开工后不得删减;工程减项不能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0%,超过部分装饰公司应向消费者支付减项金额的10%作为损失调整费。

【点评】:据介绍,《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济南市住建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规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变更的条件。

装饰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使用固定文字不给消费者商量的机会,限制和排除消费者了变更合同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条款内容】:装修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往往规定,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记者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元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修改建议】:删除该条款。

七、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条款内容】:甲方(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验收或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三日内结清余款,如消费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则视为消费者放弃保修权利;甲方(消费者)如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参加验收,装修企业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验收合格。

组织验收。因此装修企业不能在消费者不组织的情况下,自己验收,更不能让消费者认可其验收的结果,其约定将消费者享有的验收权利排除在外。

同时,不结清工程款属合同违约,是另一法律关系,装修企业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来解决,不能以此为条件不尽保修义务,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保修权利。

霸王条款合同篇三

霸王条款是指合同中的一些特殊条款,其内容通常与消费者自身权益相关,消费者很难提前知晓、了解和承认,而且不利于消费者的利益。在我的成长过程中,我也曾遭遇过这种情况,因此我深刻的认识到了霸王条款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和痛苦。下面就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相关体会和想法。

一、霸王条款的写法需要加强监管。

霸王条款通常存在于各种合同中,如网络游戏、手机合同等。这些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往往被写在比较小的字体中,且难以看懂。对于消费者而言,了解这些条款并不容易,因此他们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承认这些条款甚至从未读过。但是,这些霸王条款就像“悬在空中的宝剑”,一旦发生问题,消费者将会陷入无助的境地。因此,我认为政府应该介入监管,对这些合同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公正合理,使消费者不再成为“弱势群体”。

二、慎重选择合同服务商。

在选择自己的服务商时,消费者需要慎重考虑。不要盲目追逐价格,应该对产品的服务内容和合同的条款进行仔细的询问和研究。如果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我们应该积极地与卖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要求撤销霸王条款。如果卖方不同意撤销,则可以选择另一家服务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我们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我们只能任人摆布、成为受害者。

三、积极争取自身权益。

当我们发现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影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我们应该积极坚持自己的权益,主动与卖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我们可以向合同签署方提出要求撤销霸王条款的申请,同时可以寻求有关机构的帮助,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此外,我们也可以选择利用网络、社群等多种渠道集体维权。总之,不要轻易放弃自身权利,要坚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观念的变化,更多的人开始注意自我保护,逐渐学会维护自身权益。我认为,我们应该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时刻监督服务商的行为,了解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条款。如果在合同签署之后,我们发现存在霸王条款,我们应该立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定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在日后的生活中,有效避免针对自己的不公。

五、社会监督。

霸王条款的产生和存在,不仅仅是服务商和消费者间的事宜,也是社会监督的责任。我认为,政府具有监管权力,应该更加严格地规范服务商的行为,加大霸王条款的打击力度。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批判和舆论监督。这样,不仅可以遏制霸王条款产生的源头,同时也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遏制霸王条款的产生与存在,不是服务商或消费者一方所能独自完成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应共同努力的目标。只有在政府的监管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并且消费者有足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才能避免霸王条款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风险。

霸王条款合同篇四

既然私人房源问题不断,那么通过中介租房是否就能保障租客利益万无一失呢?其实不然。

就读于伦敦lse的小胡就表示,自己曾通过位于leytonstone某家中介找房,看中了旗下一套房,中介口头表示所有中介费用总数为326镑,这其中包括中介服务费,信用评估费以及入住前房内设施检查费以及合同签订费。

小胡觉得合算就按中介要求先交了500镑订金,并签订了订金合同。结果签正式的租房合同之日,中介表示还要额外收取380镑的合同费签订费。

小胡与其争辩,表示之前提及的326镑已包括了所谓的合同签订费,但中介矢口否认。中介表示,如果小胡不交380镑的合同费,他们还可以将房子继续给其他顾客看,此外,如果小胡因为额外的合同签订费用,就不租这套房子,500镑订金也不予退还。

小胡通过向学校相关部门咨询求助,几经周折,最后才拿回了订金。

后来,小胡在全英租房中介信誉评估相关网站上查询到,原来这家中介一直在用相同伎俩欺骗顾客,信誉指数非常低。

此外,也有部分房屋中介,在合同条款上下功夫。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冗长,一个不仔细就会漏掉其中的某些点,往往陷阱也藏在这些不经意的地方。

在伦敦亚非学院读书的孙同学就表示,自己之前和中介签订租房合同时,由于过度信赖中介,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结果合同到期时中介让她额外支付90镑中介管理费。

这项霸王条款正好写在住房合同靠后的内容部分,字体非常小,孙同学从未注意过。她就这样损失了90镑。(本站)。

霸王条款合同篇五

作为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应该帮助群众解决问题,而大妈坐在门口不仅会影响正常办公,还会耽误处理问题的进度,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积极解决。

2.解决问题。

(1)跟大妈进行沟通,表示出自己对于大妈的遭遇很同情,对于大妈的心情表理解。

(3)在大妈进屋之后,给她都上一杯热水,请他不要激动,并且拿出自己的设备进行记录。

(4)委托消费者协会进行辅助调查,同时可以邀请媒体实时监督,如果和大妈所说的情况相符,就依法处理,如果不符,就要和大妈说明原因,希望她能理解。

(5)在日后的工作当中,我应该积极做好宣传,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霸王条款合同篇六

由于劳动合同可由用工双方协商制订,大部分情况下单位与员工的主动权不对称,单位往往准备好合同,员工只有签字的份,由此出现了诸多霸王条款。记者近日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法律部门了解到,近一个时期以来,劳动合同中所出现的霸王条款十有***集中在5个方面,近日,记者专门请中国劳动争议网的苗其巍先生解读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

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单位员工,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或由此引发侵权行为,员工可以到工会投诉,或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经济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约定的担保。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小钱看中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职位,于是与该公司洽谈录用的相关事宜,不想,公司负责人竟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如果小钱不同意,公司将不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小钱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了该条款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论单位或者员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与大多数员工一样,小张在上班的第一天被告知,需交1000元的押金。起先小张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后来他才知道,这是老板为防止单位的商品失窃或员工损坏单位物品后一走了之作出的规定。为了能保住饭碗,小张不得不如数交纳押金。

45岁的苏林应聘的工种是机械加工,虽然工作不算繁重,但由于工作所使用的'机床属于上世纪70年代的老设备,存在一定的不安全隐患,因此,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单位专门增加了“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费用由员工自理”的条款。

让刘先生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他在单位每星期都要加班2次,但从未拿到过加班工资。

对此他到公司询问,公司分管副总告诉他,我们单位有一条不成文的“加班不加酬”规定。

根据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实行法定计时工资制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

最近言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打工不满5年,违约辞职,将支付单位违约金3万元。

由于言小姐打工的是要害部门,她认为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此在该合同上签了字。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单位为员工出资购房等。除此之外,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霸王条款合同篇七

近年来,我国消费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权益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商家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却违背了消费者的权益,采用霸王条款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此,我国进行了专项整治活动,旨在根除霸王条款的存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参与了专项整治活动,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意义和重要性。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经历和思考,分享一下我对专项整治霸王条款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专项整治霸王条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去年我购买一款手机时,遇到了一家商家使用了霸王条款的情况。在购买之前,店员声称该款手机支持全网通,但是购买之后才发现只支持两个运营商的网络。当我提出要退货时,商家却以“售后服务一年内不退货”的霸王条款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这样的经历让我深感霸王条款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也激发了我参与专项整治的愿望。

其次,专项整治霸王条款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我注意到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商家的执法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商家进行了严肃的处罚。这种监管让商家明白了霸王条款的违法性质,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然而,我也认识到政府监管力度的不足之处。由于商家数量众多,一些违法行为仍然逃脱了监管的眼睛。因此,我认为政府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以及密切关注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情况。

第三,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保护观念也至关重要。专项整治活动不仅仅需要政府的监管力度,更需要消费者自身的主动性参与。在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缺乏足够的意识。有的消费者因为购买物品金额较小,或者因为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选择了为所欲为的商家利用。这种消费者的态度无疑是霸王条款存在的一大推手。因此,我希望通过我的参与和宣传,能够唤起更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观念,让他们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专项整治霸王条款需要形成长效机制。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无疑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带来了明显的改善。然而,我也希望这种改善不仅仅是暂时的,而能够形成长效机制。我认为政府应该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加强对于霸王条款的禁止和处罚力度。同时,还需要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促使商家遵守行业规范,自觉抵制霸王条款的存在。只有通过这些举措,才能让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真正享受到公平、公正的权益。

最后,我深刻认识到专项整治霸王条款的意义和价值。霸王条款的存在无疑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不仅仅是对商家行为的纠正,更是对于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专项整治让我感受到了政府对于消费者利益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应该积极参与和维权的责任。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我相信霸王条款将逐渐减少,在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护的前提下,我们的消费环境也会不断改善。

综上所述,专项整治霸王条款既是一项必要的行动,也是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通过亲身参与和思考,深刻体会到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消费者要提高权益保护意识,形成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霸王条款合同篇八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专项整治霸王条款的行动。我有幸参与了这一行动,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次行动,我深刻领悟到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合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性,以及消费者教育的长期性和系统性。

首先,这次行动让我深刻认识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在传统经济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知识水平低等原因,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造成了一些企业有机会利用霸王条款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的限制和损害。专项整治行动不仅仅是对违规企业的惩罚,更是一种信号,向企业和社会传递出政府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只有维护好消费者权益,才能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专项整治行动也让我认识到了合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性。在市场竞争中,企业虽然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不能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效果,并通过霸王条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只有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市场规则,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口碑。同时,受益于信息时代的到来,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也日益提高,企业如果不注重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也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因此,企业应该积极改善经营管理,提升自身实力,以市场机制的竞争来获得更好的发展。

此外,专项整治行动也使我认识到消费者教育的重要性。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消费者教育工作进展较为缓慢。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和意识,很容易受到不合理的销售行为和广告诱导。这次行动中,我们不仅仅是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学习如何辨别虚假广告,避免上当受骗。消费者教育是推动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机制。

最后,这次行动也让我意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性和系统性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仅是一次行动,更是需要长期坚持和关注的领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新的问题随之出现。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同时,企业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产品质量,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只有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格局,才能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总而言之,参与专项整治霸王条款的行动是我一次宝贵的经历。通过这次行动,我深刻认识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合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性,以及消费者教育的长期性和系统性。相信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会越来越完善,消费市场将会更加公平透明、健康有序。

霸王条款合同篇九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2、偷换责任概念免除保修责任。

例如“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而《合同法》规定,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来寻求救济,承包方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3、加额外条款蒙骗消费者。

例如,“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10%作为减项费……”而据《合同法》规定,这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例如,“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嫌疑。

5、承包方权利过大消费者利益受损。

例如,“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将上述权利随意扩大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

6、工期规定暗藏猫腻。

例如,“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竣工。”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7、工期预付款套牢消费者。

例如,“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及工程变更款”。这一做法没按《合同法》规定办,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也处于被动地位。

8、验收标准不一消费者很茫然。

例如,“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指由业主自己组织验收。实际上,目前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议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熟悉验收标准,将具体的验收标准文件名称写入合同中。

9、室内环境质量不写入合同有隐患。

90%合同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如空气等)确定具体标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霸王条款合同篇十

近年来,“霸王条款”概念在我国日益火热,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类似“一不小心就被自动订阅”的事件时常发生。对此,我也曾遭遇过,深受其害。加入到自动订阅的会员后,虽然有着许多优惠权益,但也会带来一些不便之处。在这里,我想谈一下我对“霸王条款”的心得体会。

“霸王条款”是指利用不平等合同关系、以占据先手优势的企业在合同内加入不合理、不公正的条款,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平衡,损害其合法权益。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今天,“霸王条款”已成为了绕不开的话题。

第二段:遭遇“霸王条款”。

我曾在一次网络购物中遇到了“霸王条款”,并对此深有体会。我选购了一种商品,却在结账时发现自己已被自动订阅了会员。如果我不取消会员,将会不断被扣除会员费,这让我感到非常无奈和不满。

第三段:加入会员的优缺点分析。

在初加入会员时,我可以享受到一些优惠,比如促销折扣、专属礼品等等。但长期来看,会员费用对我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这是不可避免的。另外,因为会员资格不容易取消,所以我需要时刻关注并维护自己的账户,这也带来了一些困扰。

第四段:如何规避“霸王条款”

其实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规避“霸王条款”的伤害,比如提高对条款的甄别和辨别能力,避免陷入不合理条款的陷阱;在交易前使用搜索引擎寻找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和经验,了解该产品是否存在“霸王条款”;选择有信誉和口碑的商家或平台,在购买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拒绝不合理条款。

第五段:消费者获得合法权益的途径。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立足于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就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对于在消费过程中遭遇了“霸王条款”干扰的消费者,可以利用法律或者第三方维权机构的帮助获得合法权益。消费者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权益意识,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在“霸王条款”问题上,消费者的利益总是被置于次要地位,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显得短板丛生。我作为一名消费者,感到深深地无奈和不满。我相信,只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互利共赢,建立一个健康、和谐、有序的消费社会。

霸王条款合同篇十一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在用户协议中规定“有纠纷向网站所在地法院起诉”,购物网站“京东商城”单方面提高了外地消费者的诉讼门槛,记者昨天获悉,认定这一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海淀法院判定该条款无效。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作出此类判决。

上海消费者王先生在“京东商城”购物网站订购了一台价格非常便宜的空调。但该网站随后宣称,价格标错,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并将王先生告上法院。

获悉自己被起诉后,王先生提出,自己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在北京诉讼,对自己不公平,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上海法院管辖。

法院审查后认为,这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如果必须在网站所在地法院起诉,外地消费者就要额外负担应诉的高额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而网站却可坐享本地法院管辖的便利,节约大量本应由其负担的费用,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具体到本案,在“京东商城”起诉消费者要求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外地的情况下,尤为不公。

近日,认定该管辖条款无效,海淀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法官释法。

据法官介绍,很多网站都采用这种格式合同与网站潜在消费者约定管辖地点。事实上,这种行为在诉讼之前就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损害,对身处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极为不利。

他表示,国外已有法律禁止这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中,也有类似规定。随着该法修订完成,该规定有望在国内实施。

霸王条款合同篇十二

l湖旁边有很多养鱼户围网养鱼,但围网养鱼会造成湖泊水污染,为了治理水质,政府决定让养鱼户把网拆掉,很多渔民不愿意,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你怎么劝说他们?请现场模拟。

追问:劝说结束后,你会怎么做?

乡亲们,大家好。我是咱们政府的工作人员小刘,今天我来是跟大家聊聊咱们拆渔网治理湖泊的事。大家的情况我都了解,咱们一直靠l湖生活,现在让大家把网拆了,每户人家的收入可能会随之减少。大家不愿意,我也很理解大家的心情,我觉得这件事有必要跟大家伙商量商量。

以前咱们靠着湖生活,为了养鱼向湖中投鱼饵,这样鱼儿才能长大。同时呢,为了保证鱼儿不生病,我们还会向湖中投加化学药品,保证鱼儿健康长大。但是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正是因为咱们大家伙投入了太多的鱼饵和化学药品,使咱们的湖水受到污染,水里的动植物也慢慢消失不见了。在这样环境里长大的鱼是有毒的,不仅不能吃也是不能卖的,要是吃了得病是要去看病拿药的,这部分费用还是很高的,大家需要考虑一下。水污染了大家不能继续养鱼,少了这部分收入,任谁也是不愿意的,所以大家的心情我是理解的。

对于拆了渔网少了一部分收入的问题,政府也是考虑到了,所以会对大家伙减少的即部分收入进行补偿,总体上就是根据大家围网的面积,按照政府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偿。另外,我们政府也考虑到了大家的再就业问题,一是政府会对现有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完成就业转型,促进大家就业;二是加强就业服务,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等有效手段,帮助大家就业;三是落实扶持政策,对渔民中女满40岁、男满50岁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可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就业政策,给予援助。总之,大家伙减少的收入政府会帮助大家以其他途径弥补回来,大家要相信政府。好了,今天就跟大家伙聊这么多,希望大家可以好好考虑拆渔网的问题,有什么困难可以跟村委会提。

追问:

劝说结束后,我会把每户渔民的具体家庭情况和经济能力做调查,统计将以湖为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村民为重点,为其申请政府财政补助,并交与领导审批。

霸王条款合同篇十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上购物。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些问题,比如霸王条款的存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霸王条款的行为,近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幸参与其中,亲身经历了整治行动的过程,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以下是我对于专项整治霸王条款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

在参与专项整治行动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整个行动的目的和意义。专项整治的目的就是打击电商平台上的霸王条款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霸王条款一方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整顿这些霸王条款,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

了解整治行动的目的之后,我们需要了解具体的整治措施。首先,电商平台必须对平台上的商品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标注,不能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其次,电商平台要严格审核商家的资质和信誉,防止造假和欺诈行为。最后,电商平台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在整治行动中,我作为一名志愿者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协助执法人员对电商平台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我深刻体会到了霸王条款的危害和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一些商家利用虚假宣传、不履行售后服务等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参与的几个案例中,一些商家的恶意行为被实地查证出来,他们被依法处理,并且赔偿了消费者的损失。这让我深感整治行动的必要和意义。

第四段:对消费者的建议。

通过参与整治行动,我深刻意识到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过程中的重要性。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消费意识,学会保护自己。首先,消费者在购物前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性。其次,消费者要保留好购物凭证,及时与商家联系,解决问题。最后,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对电商平台的期望。

作为消费者,我们希望电商平台能够加强自身的监管和管理,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安全的交易环境。首先,电商平台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商品信息审核机制,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其次,电商平台要加强对商家的资质和信誉的审核,避免一些欺诈行为。最后,电商平台要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结:通过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我深刻认识到霸王条款的危害和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性。同时,我也对电商平台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期望。希望通过整治行动,可以让电商平台更加规范和健康,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

霸王条款合同篇十四

1、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2、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3、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5、希望您在约定时间(以取衣物单据为准)内领取衣物,超过3个月未取走的衣物,本店将不再承担丢失责任。

6、在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衣物的'质量与数量,离店后本店不承担责任。

7、托运过程中“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8、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9、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10、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11、托运过程中“塑料制品及玻璃制品,非原包装、旧包装物品损坏不予赔偿”。

12、送洗后毛织物品被虫蛀,洗衣后有沙眼、小洞、断线、纽扣丢失,装饰物损坏的,本店概不负责。

13、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14、违约责任“你重我轻”。即:经营者及对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时,在格式条款中设定的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明显轻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设定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15、买受人必须使用某某公司统一提供的水表。

16、在摊位租赁合同设定:承租人必须参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7、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由托运人自负。

18、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得退房。

19、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订购书,提出退房,否则定金不退。

20、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2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2、特定的买受人对其所购商品房毗邻且直接相通的某部分屋面享有专用权(独占使用权)。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无异议。

23、超过三个月未取走的衣物,我店将视同遗失物品自行处理。

24、货到目的地,如客户一个月内不提货,托运公司将按无货主处理。

25、双方发生争议时,以本合同为最终处理依据,任一方不得诉诸法院解决。

26、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27、请勿在…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28、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9、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0、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31、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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